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

2022-10-23

第一篇: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流程

一、门诊就医流程

1、日常普通门诊

参保职工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结算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障卡,费用由社会保障卡中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2、门诊特殊慢性病

(1)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发性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脑栓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恶性肿瘤。

(2)陕西省直机关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肝炎(活动期);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原发性心肌病;癫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胃十二指肠溃疡(伴有并发症)。

(3)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所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及抢救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医保专干于每年集中时间(具体以省医保中心通知为准)上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手续。

(4)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单位上报的职工特殊慢性病资

1 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对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并备案。对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医院复查。

(5)选定一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治疗。在起付标准650元以上、年限额以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门诊特殊检查

(1)门诊特殊检查范围:CT和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核磁共振(MRI);心脏彩色B超;颈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结肠镜检查;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治疗;核素扫描;支气管镜检查;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泌尿系统、胆道结石;体外射频治疗重度前列腺肥大;宫腔镜检查。

(2)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检查和高压氧舱、体外碎石、重度前列腺肥大射频治疗的,应持持社保卡和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4、门诊特殊治疗

(1)门诊特殊治疗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职工进行门诊特殊治疗应由门人提出申请,提交所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

2 由职工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符合条件者,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给《门诊特殊治疗专用病历》。

(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二、住院治疗流程

1、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挂号处挂号,领取专用处方;

2、持门诊社会保障卡和专用处方到就诊科室就诊;

3、经医生诊断符合入院条件的收住入院,办理入院手续;

4、从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医院填写《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凡未经记录或未经患者及家属签名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支付;

5、凭住院科室出具的证明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填写《住院费用结算表》并于职工个人结算自付的费用。

三、长住外地人员就医流程

1、长住外地人员范围:因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人员。

2、长住外地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住外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三所当地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地定点医疗机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单位需填写《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同时交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3 确认后发给《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

3、长住外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由用人单位医保专干凭《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异地就诊医疗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异地就诊医疗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每半年一次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4、长住外地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转换为可提取现金的银行卡,用于异地门诊就医使用(办理办法为:持审批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到省医保管理中心参保部开具证明,到发卡的银行办理为借记卡)。

5、长住外地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 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 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 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 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

(三)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

(四)江西省异地就医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制作,并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就医:

(一)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 就医待遇及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异地就医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原参保地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各经办机构应针对异地就医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

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实时结算。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就诊明细上传至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其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住院结算清单须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每月6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各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每月16日起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初审结果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和“审核汇总明细报表”),并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7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无故拖延视同确认,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对审核记录进行终审,并以此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省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每季度末次月6日前省社保中心生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并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10日前将上季度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和相应汇总信息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20日前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结算信息后,将应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汇至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设区市内县(市、区)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分季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季度结算采用预留金制度,按实际结算金额的90%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预留10%,预留金用于全年医疗费用终审确认及考核时总结算。

年终结算在每年3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省社保中心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汇总生成上全年门诊和住院总结算数据,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结清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和预留金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省社保中心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省范围内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分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终止服务协议互认。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参保地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全省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结果互认。

第四章 省外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省社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逐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在省出台具体办法之前,暂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应探索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具体办法在省社保中心组织协调下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本暂行办法的统筹地区可仍按赣劳社医〔2007〕6号和赣劳社医〔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设区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协作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经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1]

南昌市职工医保相关待遇

发布日期:2012-6-4 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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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洪府厅《2011》14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

二、

三、 指导思想(略) 目标任务(略)

实行六个统一,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略)

(一) 统一覆盖范围(略)

(二) 统一筹资标准(略)

(三) 统一待遇水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权

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按以下规定,统一确定本市参保职工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个人账户

划入基数: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本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年龄段划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划分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段和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段。

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照2.9%划入,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按照3.5%划入。

扩大个人做好使用范围。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支付范围扩大到: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及购买有关医疗器械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空调和取暖费用、因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急救车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费用、预防接种费用、缴纳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2、统筹待遇

统筹待遇是指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统筹待遇包括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Ⅰ、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报销比例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 (2) (3) (4) (5) (6) (7) (8) 恶性肿瘤限7000元; 糖尿病限4500元;

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 慢性肝炎限3000元; 肺结核病限2000元; 精神病限1000元; 血友病限7000元; (9) 艾滋病限7000元;

(10) 高血压病限3000元;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 (1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 (1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

(14)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3000元; (15)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3000元; (16)老年痴呆症限4000元; (17)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 (18)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19)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仅限申报两种病种;最高限额以核定的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范围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血透或腹透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 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属于规定范围内的检查、诊疗、用药,均不另设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直接按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按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试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试行)(上述检查治疗范围、用药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发)。 Ⅱ、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

一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300元 98%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95%

三级医疗机构

700元 90%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价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以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基数降低2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2) (3) 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参保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按照洪老社医字[2008]17号文执行。

(4)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如下:

甲类药品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1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支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支付10%。

(5)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同时,需在出院后6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6) 将部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经省级药

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Ⅲ、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的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享受限额为26万元。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以自然计算。

3、待遇享受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从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当月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申报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所在月为当月。下月1日为计算待遇享受起始之日。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需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可享受统筹待遇。

参保人因欠费被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补缴所有欠费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人医疗费用可以补报。

(3)3个月以上的欠费、中断缴费、停保续保和退休不足年限缴费等的补缴(不含责令限期的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足额补缴的年限视作实际缴费年限。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参军、入学和工作调动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单位的,可以申请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封存。

调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原已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补足欠费的不设置等待期。

缴费两年以上无欠费记录的在外务工参保人,欠费一年内补足欠费的不设置等待期,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

(6)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保登记前患有各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名单根据情况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每年1月1日公布)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设立36个月的等待期。

4、异地安置人员及常住外地工作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之后,才能享受异地就医的相关待遇。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明确居住地和异地定点医院(需当地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核实),经批准后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以申请批准的登记日期为起始时间。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登记后半年内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暂停使用、个人账户可定期发放本人,申请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统一基金管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模式。

1设立南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2设立市本级和各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3市本级和各县、区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先进入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收入过渡户,按月上缴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4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支出户用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医疗保险支出需要列出计划报市医保处汇总后,由市级财政专户核拨。

5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个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全部纳入市级管理范围;县、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支出先由县、区历年滚存结余支付。历年滚存结余用完后,由市级统筹基金专户划拨。

6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征缴对象为县、区属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县、区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7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市医疗保险处汇总的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五)统一经办流程,明确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职责。

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里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要求统一制定。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

明确市、县(区)两级基本管理职责:

县、区医疗保险基本机构负责编制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各自征缴对象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在市医疗保险基本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县、区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对有关两定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级医疗保险基本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汇总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市本级征缴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好市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域各两定机构的费用指导县、区医疗保险基本机构业务经办工作;规范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六)统一信息系统。全市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整合资金、资源,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建立市级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2011年底全市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并按照全市“金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逐步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打下基础。

四、健全管理体制及四项管理机制,确保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调整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效率。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强化监督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个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管理。两个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要严格按照赣人社字《2009》324号文件规定执行;两个定点机构的资格准入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批准两个定点机构准入;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需取消两个定点机构定点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公示机制。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两定机构统一由省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取得两定资格且和医疗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两个定点机构名单及详细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两个定点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标牌,以利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个定点机构协商谈判机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探索谈判的组织、管理、方式、纠纷处理等办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谈判程序和办法,统一与两个定点机构谈判,通过谈判确定付费标准、结算方式、部分药品及诊疗项目收费价格、部分参保人个人负担水平等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卫生、市财政、市发改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参保人代表等对谈判过程及内容进行监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价格与两个定点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择优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两定机构,县、区不再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对在各自辖区内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未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选择签订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该明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就医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付费方式和费用结算、监督监察、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必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信用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两个定点机构考评分级结果,按不同等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医疗必须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措施。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两个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文件及协议规定予以处理。对取消定点资格的,统一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两定机构考核。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自签订服务协议的两定医疗机构每年按照协议内容及要求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机制,确保医疗保险服务优质高效和基金安全运行。

(三)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参保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甲类传染病、爆发性传染病以及食物中毒等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办协调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遇到其它紧急与特殊情况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市级统筹为契机,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市、县(区)政府根据保障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工作经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量和工作质量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要结合“金保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覆盖、基金征缴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总量和当年增收数量分别按一定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给予医疗保险激励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市级统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绩效考核范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评制度,对市级统筹工作进展及医疗保险工作均衡顺利进行。市财政局要督促县(区)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大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促进我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陕西省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陕西省 市 县(区)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稽整字[ ] 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现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事实:

三、整改意见: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于 月 日前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留存,一份交被稽核单位)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印制

第四篇: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

(二)、

(三)、

(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基本规范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密切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坚持依法治校,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4.管理制度体现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基本理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学校实际,涵盖学校各方面工作。学校常规管理严格、有效。计算机和网络在学校的各项管理中普遍发挥作用。

三、德育管理

5.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最重要的工作。抓住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和教师队伍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扎实开展以“讲传统、讲诚信、讲守则,开展道德实践和创新实践”为主题的“三讲两实践”系列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在学科教学中重视德育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坚持经常,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和心理咨询室建设符合有关规定。有符合要求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多彩。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化、活动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建设富有特色。每年举办校园科技节、艺术节和运动会。

1 6.有健全的德育工作机构,专兼职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德育工作的时间、经费和人员保障到位。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运行正常。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着力创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7.重视加强德育工作制度建设。学校教育常规、活动常规、学生工作常规、班主任工作常规等制度健全,致力于实现日常德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德育工作有长计划、短安排,做到远期有目标、近期有计划、活动有措施、阶段有总结,认真落实德育工作年报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

8.加强课程管理。学校有课程建设规划与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重视课程资源建设,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施中,逐步形成学校特色。有秩序地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上好体育课、艺术课,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9.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

10.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小学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5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搞有偿上课和补课。

11.建立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和员工围绕德育工作以及课程建设与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学科、联片和网络教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学校有教研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有教研工作与教师专业发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12.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用书和资源目录,选定教

2 材和相关学习资源。不给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五、学生管理

13.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规定,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

14.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不留级,不开除学生。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相关工作。

15.建立学生管理和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教育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16.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善于发现和培养学生的优点和长处,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评优表彰活动,调动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按规定处理犯错误的学生。建立处分学生的听证、申诉和复议制度。

17.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六、教师管理

18.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师德模范;对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有明确要求。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困生耐心帮扶,不歧视、不放弃;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19.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教师进

3 修、开展校本研训的制度和机制健全并能够全面落实。

20.实行人性化、民主化管理。建立评优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重视教师身心健康,丰富教师业余生活,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法保障教师权益。

七、评价管理

21.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严格考试管理,学校每学期大面积组织学生考试不应超过2次,提倡取消期中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活动。

22.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分数,不允许按照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名或变相排名。

23.建立有利于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提高专业水平的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的评价原则,综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各个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24.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或给教师排名,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资产管理

25.建立健全教学设施设备和场馆使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教育教学,服务学生和教职工的原则,延长开放时间,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节假日免费向师生有序开放。

26.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编制学校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27.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4 保证帐、表、卡、实相符。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等设备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和维护。

28.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排除险情。不使用D级危房。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结合教育教学需要,搞好校园小种养和勤工俭学基地建设。

九、安全管理

29.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并及时完善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演练,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30.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校外活动要有安全保障方案。

31.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2.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使用校车须有完备的法定手续,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十、卫生管理

33.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卫生工作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34.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措施,规范程序,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35.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 36.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37.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38.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并完善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卫生知识、疾病预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学生卫生和心理方面的群体性问题,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39.建立学校卫生打扫制度。组织学生定期打扫卫生,净化、美化室内外和校园环境,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技能和自觉保持环境卫生的习惯。

十一、档案管理

40、建有档案资料室,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行政、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重大活动、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资料齐全,努力保管好、使用好各类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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