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分流

2023-02-15

第一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分流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 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 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 续工作的人员, 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

谋职的条件。 为此,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 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 “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 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 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 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 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 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 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 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 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 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 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 不再享受 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 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 作岗位。

第八条 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第十条 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 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 原在 eec 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 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 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 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辞职申请表》 ;

(2) (3) 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知将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4) 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 续。

第十五条 辞职后果及补偿

(1) 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 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 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2)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 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3) 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 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 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一次性离职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 1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连续

第二篇: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困难及对策探析

邹进泰 刘秀清

2005年第11期 ——特别策划

乡镇机构改革虽然不仅仅是人员的精简,但人员精简历来是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分析清楚其中的原因,有利于增强采取相应措施化解这一难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原因分析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客观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我国政府机构超编人数的85%集中在县乡两级,其中又以乡镇超编现象最为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等11个部委对全国1020个有代表性乡镇的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其人员平均1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其人员达290余人,严重超编,且“积重难返”。

第二、乡镇经济不发达,分流渠道狭窄。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乡镇经济基本上是“纯农业经济”,而且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经济为主,不但生产条件普遍较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农业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多数乡镇受历史、地理、交通和人文精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区域内缺乏实力雄厚的企业,财政贡献能力弱小,乡镇集体经济薄弱,使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渠道显得比较狭窄。

第三、乡镇债务包袱较重,可供分流补偿的资金有限。1994年后开始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成为一级财政。在新税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使乡镇逐渐沉淀了大量债务。同时,分流乡镇干部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出,在偿还乡镇债务尚且困难的情况下,许多乡(镇)现在根本拿不出这笔钱来。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主观原因也有3个方面:

第一、乡镇既得利益者的刚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机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普遍存在“树上的人反对砍树”的本能反应。此时,他们想得最多的是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缺乏改革整体目标和利益的意识。

第二、传统行政文化观念的影响。乡镇处于农村,而传统行政文化以小农经济为依撑。因此,传统行政文化中“官本位”、“宗法”、“特权”、“等级”等观念无疑会对乡镇人员分流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分流人员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一是工作惯性心理的影响,有些同志面临分流时,一般都是对现有工作恋恋不舍,不想离开;二是失落心理的影响,这一点在中老年同志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普遍存在“退休尚早,学知识、学技术觉得太迟”等心理考虑,对分流表现出强烈的失落感,不愿分流;三是不自信心理的影响,一部分同志担心自己分流后难以找到如意的工作或担心不适应新的环境,而对未来丧失信心,从而反感分流;四是怀疑心理的影响,一些同志怀疑分流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等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公开的现象,从而对分流结果产生抵制心理。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对策建议

——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由于乡镇冗员现象严重,很多地方不具备人员分流的“一揽子”解决条件。对此,应该在加强各种分流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这一点上,日本经验值得借鉴。1969年,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行政机关冗员严重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职员定员的法律》,即总定员法,从宏观上给予强有力的控制。具体讲,就是每过2~ 3年,根据退休等退出岗位人数情况,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12年时间的消除化解,终于在1981年建立起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一点,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加强宣传,增强人员分流的透明度。在乡镇机构改革的前、中、后期加强宣传,让分流人员理解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潮流、时代必然。与此同时,要注意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开透明度,制定出能够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办法,不能搞暗箱操作,要让分流人员心服口服。

——为分流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鼓励分流人员自主创业,鼓励精简下来的公职人员申办私营个体企业,或者创办农场、养殖场,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二是鼓励企业吸收分流人员,对接收分流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贷款优惠,激发企业接收机关分流人员的积极性。这样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富余人员脱离机关,一方面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机构与人员的消肿目标。

——积极发展农村三产,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从总体上看,当前广大农村三产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社会化服务非常薄弱,远未形成体系,像“农民经纪人”、“农村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站”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与质量都落后于市场需求。而被精简的乡镇“七所八站”人员中很多是技术人才,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形成乡村服务网络。可以预见,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业有待开拓的领域十分广阔,可以创造很多就业岗位。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分流人员后顾之忧。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探索在小城镇建立区别于城市体制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托现有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继续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广城镇社区服务,特别是抓紧推进影响力大、需求迫切的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这“三金”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以减少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科学核编、依法定编、严控进人,确保人员分流不反弹。在前几次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约束。本次乡镇机构改革,要想真正避免人员“回流”的难题,必须要重视加强依法科学定编的工作。即根据乡镇政府今后应承担的职能及其履行职能的能力尤其是财力进行科学论证,对乡镇政府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推行财政对工资的直接发放,以此来增强工资发放的透明度。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确需增加职员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严格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并首先考虑在现有乡镇工作人员中进行“调剂性”选拔。对违反法定编制而随意增设机构、人员的行为,一律依法作出处理,从而确保编制的严肃性,使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成果得以巩固。■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第三篇:三亚市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实施方案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7〕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日

三亚市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确保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顺利过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撤销三亚市农税局成立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06〕70号)、《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三办发〔2001〕16号)精神,结合农税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江泽林书记的改革思路和经济发展理念,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农税机构改革,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农税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税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岳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光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员: 陆仁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平市编办主任

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福固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成辉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陆仁彬兼任,具体负责落实农税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竞争上岗、退休安置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成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抽调人员

组成。

三、人员划转分流单位及名额

原三亚市农税局在册人员76人,其中:公务员24人;职工52人。人员划转单位及名额如下:

1、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24人,其中公务员9人;

2、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局18人,其中公务员4人;

3、市政府有关单位划转公务员11人;

4、各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站和劳动社会保障站接收16人;

5、分流安置7人。

四、组织实施

第一步骤:思想发动填写意愿(由市人劳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农改局协办)

1、思想发动。由市人劳局和协办单位组织召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学习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撤销三亚市农税局成立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06〕70号),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服从组织安排,为划转分流工作提供思想保障。

2、填写意愿。为了全面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向,由市人劳局发放《农税机构改革划转分流意愿表》和《农税机构改革人员提前退休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未填写的视为同意接受组织的统一安排。

第二步骤: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手续(由市人劳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办)

1、办理提前退休条件。参照市政府办批转《三亚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提前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问题》(三府办函〔2003〕5号)组织实施,公务员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不受年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

2、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必须在划转分流前提出申请;划转分流后提出的,则由到任单位办理。

3、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1)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琼府〔1996〕56号文、琼人劳〔1999〕24号文规定正常的增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退休金的计发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在职工资渠道解决。

(2)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三亚市现行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今后国家、省规定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退休金时,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3)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问题按《关于妥善处理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的意见》(琼府办〔2001〕49号文)规定执行。

4、提前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落在市财政局。

第三步骤:划转24名公务员到政府各有关单位(由市编办牵头,市人劳局、市财政局协办)

按照《撤销三亚市农税局成立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意愿,经市农税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市人劳局将24名公务员分别划转到以下单位: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9名;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局4名;市财政局2名;市卫生局2名;市计生局2名;市民政局1名;市拆迁办2名;市就业局2名。

第四步骤:竞争上岗(由市人劳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农改局协办)通过竞争上岗方式,市人劳局将45名职工分别划转到下列单位: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15名;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局14名;河东区、河西区、海棠湾镇、田独镇、凤凰镇、天涯镇、崖城镇、育才镇分别划转16名(每区镇2名,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站1名,劳动社会保障站1名)。竞争上岗的具体方式是:

1、竞岗考试。竞争上岗工作(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场设置、成绩划定等)由市人劳局和协办单位组织实施。

2、确定划转人员。考试成绩由市人劳局张榜公布。市农税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结合本人考试成绩和工作需要,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划转。划转单位顺序排列为: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河东区、河西区、田独镇、凤凰镇、天涯镇、海棠湾镇、崖城镇、育才镇。

3、考试成绩相同的,参照近三年的年终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级次的同志优先考虑。第五步骤:分流安置(由市人劳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改局协办)

1、凡是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划定的分数线为准),列入分流安置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三办〔2001〕16号文)规定组织实施。

2、解除临时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

解除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工作年限相结合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另按从事农税工作年限计发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社会保险费由主管部门缴纳到原签订合同期满为止。

第六步骤:财物交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农改局协办)

原农税局机关及河东、河西农税所财物由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负责接收;各镇农税所的车辆、电脑、空调、办公桌椅等财物,由各财政所负责清理,造册登记,原农税所要积极配合。交接工作由各镇政府主持,原农税所和所在地财政所办理交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派人监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机构改革期间,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要做到机构改革和税收工作两不误;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各尽其责,严格按政策、规定、程序做好农税机构改革工作,妥善安置划转分流人员,确保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考试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市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竞岗考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防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划转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期间,对拒绝服从组织调剂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违纪违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篇: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1110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滩项目组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修改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 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 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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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滩项目组

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 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 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 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 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第十条 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2002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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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 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

(2) (3) 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4) 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辞职后果及补偿

(1) 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2)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3) 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 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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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离职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

 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 父母抚养金

截至2002年12月31日,以户口簿为准,自动辞职人员的父母(直系)任何一方满65周岁的,辞职员工享受1万元父母抚养金。

 子女教育津贴

截至2002年12月31日,自动辞职人员有子女(直系)升入高中的,每位子女享受1万元子女教育津贴。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公司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以200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收入为标准,为辞职员工支付医疗、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并购买xxxx保险公司xxxx商业医疗保险。

(5) 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外,辞职人员享受的补偿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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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辞职人员在被批准辞职后,其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原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再负有对对方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其它利益主张。

四、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七条 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 大学本科以上; (2) 35岁以下;

(3) 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PMP(项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等;

(4) 通过入学考试。

第十八条 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二十条 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 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200元;

(2) 学习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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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扣除。

(3) 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1) 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 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二滩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公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五、待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创业信心,提高自谋职业的能力。待岗培训期为三年,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因末位淘汰而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四条 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待岗培训以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 待岗培训员工(包括暂时还没有培训目标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培训津贴,培训津贴的标准以成都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成都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基数为准(2001年为837元);对在二滩公司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培训津贴增加100元,10年以上的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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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培训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 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二滩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外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待岗期满的后果及补偿:待岗期满3年,仍未竞聘到二滩公司岗位并未能在社会上就业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考虑内部退休,退休人员的规定与前面所述一致,并按本次改革前的工资水平计算。或者可以考虑辞职,其中辞职人员,按照前面辞职人员的规定,只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的办法,同时公司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公司按照前文“自动辞职”部分条款,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对待岗三年仍未竞聘到公司岗位并未能在社会就业,又不愿意自动辞职的员工,公司将在两年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两年后将与其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并不再给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实施步骤

(1) 二滩公司原各部门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将需要参加待岗培训的人员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二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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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滩项目组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出国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回国后来公司竞聘上岗。如果在三年内(截至2005年12月31日)愿回公司工作但竞争不能上岗者,公司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离开二滩公司后的学习或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不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同时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身份,三年内(2005年12月31日)仍不回公司者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过渡期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转为1年期劳动合同。在3年过渡期内,每年末位淘汰的员工将进入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第二十条),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对三年内均不能竞争上岗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关系,按照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补偿。过渡期后,二滩公司员工每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人员解聘补偿办法按照此次竞争上岗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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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办法(讨论稿)

通 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现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人 员转岗分流办法》(讨论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 视,认真组织所属部室、区队(车间)、班组各层次人员、各方面职 工代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讨论要站在集团公司扭亏脱困、生存发 展的大局上,分别对退休、内部退养、轮流休息、中断劳动合同等转 岗分流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各单位、机关各 部室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务必于2015年11月26日 中午12:00时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 部二楼214室。

附件: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办法 (讨论稿)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办法(讨论稿)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营形势,缓解经营压力,促进企业深化 改革、转型发展,大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转岗分流,实现降本 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

1、政策性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集团公司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调研人员、业务主管、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按规定办理退休。

2、女管理人员转工人岗位退休。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50周岁”的规定,对自愿放弃管理岗位转工人岗位退休的女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内部退养

(一)内部退养的条件

1、除被聘任在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技能专长并被聘任在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岗位的技能工人外,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内部退养。

①生产矿的采掘、井下辅助和地面生产单位的男性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普通工种5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50周岁及以上)。

②生产矿地面人员、地面后勤辅助单位人员、两级机关,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男性职工(年满50周岁及以上)。

③各单位女性工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普通工种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40周岁及以上);女性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

④地面职工本企业累计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

2、各单位被聘任在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技能专长并被聘任在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岗位的技能工人,经个人申请,单位综合研判认为不影响工作,并符合以上内部退养年龄条件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人员相关待遇

1、内退人员执行内部退养生活费

①申请内退时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生活费为1200元+年功工资; ②申请内退时工龄在25-29年的,生活费为1000元+年功工资; ③申请内退时工龄在25年以下的,生活费为800元+年功工资;

按照以上标准扣缴完社会保险费后,低于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515元的,按最低生活费515元发放。

2、内退人员待遇的调整

遇兰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调整时进行调整;遇在岗员工工资调整时,内退人员待遇不作调整。

3、内部退养期间,不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产假、护理假待遇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生育基金中支付。

4、内退前,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5、内退待遇执行时间:自单位同意并办理完内部退养手续次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止。

6、内退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企业缴纳部分由企业承担。

7、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8、2015年7月6日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文件出台前已办理了内部退养的人员,其待遇按《关于降低职工薪酬共渡难关的通知》(窑司发〔2015〕308号)的相关规定,在原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同时降低10%。改革文件出台后,申请办理了内部退养的人员,按本办法执行内退待遇。

(三)办理程序及日常管理

1、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查档审核,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批准。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由机关劳资查档审核,本部门负责人签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填写《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登记表》,办理内部退养审批程序。

4、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三、轮流休息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现状,在工作任务不饱满、用工超定员、亏损严重、成本居高不下,不足以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应实行轮流休息。

(一)轮岗休息范围、时间

1、生产矿采掘一线和井下辅助人员不实行轮流休息,其他所有人员实行轮流休息。

2、地面生产单位生产一线和必需辅助人员不实行轮流休息,其他所有人员实行轮流休息。

3、辅助单位和集团公司机关的所有人员实行轮流休息。精益矿山公司、金能公司民勤林场、建材中心等有季节性生产的单位在实行季节性停产期间集中休息。

4、对二级单位生产量不足、产品滞销、亏损严重或实行间歇式生产的车间、班组以及富余人员均可实行轮流休息或在停产时集中休息。

(二)轮流休息时间

各单位安排人员轮流休息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每3-4个月每人至少轮休一次,全年每人至少轮休3个月。具体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自定。

(三)轮流休息待遇

轮流休息期间集团公司执行统一待遇,按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515元+年功工资的标准发放(遇兰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调整时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缴纳,扣缴后工资低于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515元的按最低生活费发放。

轮休期间可首先冲减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按年休假规定支付),其它法定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不计算在轮流休息时间内。

(四)轮流休息管理

1、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产品销售的)在实行轮流休息前,提前将轮流休息安排分月上报集团公司生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2、各单位要制定《轮流休息实施方案》,在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和业务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合理地安排好职工轮流休息,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道和透明,一视同仁,尽量使本单位所有人员(含各级管理人员)轮流休息天数均衡,按综合公开的规定每月对轮流休息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3、集团公司领导、部室负责人和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轮流休息制度,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轮流休息的,一年内要有3个月工资按轮流休息的待遇执行。

4、个别职工确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执行轮流休息制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到采掘一线工作,并在采掘一线工作必须满2年以上才能再次调动。

四、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一)范围

对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又未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的其他人员(除所在单位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综合研判认为不影响工作,可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二)中断劳动关系期限

中断劳动关系期限3-5年。

(三)办理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核,单位综合研判研究同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审。

3、做好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本单位与个人签订《中断劳动关系协议书》,出具中断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中断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5、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中断劳动关系人员管理

1、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期间,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断劳动关系协议期间,停止支付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各种福利等,不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等。

3、中断劳动关系人员,须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主动回原单位提出书面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前,要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费用个人负担。如遇肢体残疾、人身重大疾病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再录用,计算发放本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年限不能办理退休,所需补交社会保险费用自行承担,不计算本企业工龄,只计算缴费年限。

7、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前,要如实说明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8、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不再执行试用期,劳动关系中断期间不计算企业工龄,中断劳动关系前、恢复关系后本企业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二级单位是转岗分流工作的主体,要认真履行担当好主体责任,在具体实施转岗分流工作时,要正确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对影响当期员工队伍稳定和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制定好工作预案,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做到稳步推进。

各单位不得因为执行本办法影响工作或造成缺员而申请补员和增加管理人员。

六、凡是享受最低生活费的内退人员、轮岗休息人员,集团公司财务按月及时拨付工资费用,各二级单位按月一次性发放,不得拖欠,其他人员一律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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