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2022-08-08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苑庄镇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

苑庄镇中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二篇:学校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城关八小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我校以推进义教育均衡发展及群众满意为标准,认真执行省、县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校,规范教育收费,现就有关收费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认真执行规范教育收费的方针政策,学校建立了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有:毕勋(组长)、刘小艳(副组长)、刘士华、刘艳、肖健为组员。

3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资金完全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绝没有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等现象。

4、没有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

5、我校坚持民主理财,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6、没有违规收费补课现象,也没有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现象,教师没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

7、我校小学部每生收取簿本费10元,附设幼儿园按规定收取保教保育费500元,茶点费200元,所收费用一律开票、入账。

以上是我校收费工作情况汇报。此报告完全属实,请评审检查。

2013年9月3日

第三篇: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已修改)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2. 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3. 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审验手续。

4.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5.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6.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四篇: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龙虬初中分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学杂费、择校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网络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内外显著的地方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高邮市物价局、财政主管部门和高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高邮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高邮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及网络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2011年9月1日

第五篇: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日 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生均教育成本测算情况和所申请收费标准对学校发展和学生负担的影响分析;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第九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的收费,应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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