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法学本科教学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论文 篇1:

浅论法学本科教学中问题式教学课堂手段之运用

摘 要:问题式教学手段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提问、学生发问来促进教学互动和实现教学目的一种启发性教学方式。其中,教学问题由教师提问和学生发问构成。教师提问应针对教学重点、难点和学生疑点。问题式教学手段应服务于教学内容、要求和主体。其模式包括教师提问模式和学生发问模式两种。教师提问和解答应讲求一定的策略,引导学生发问的关键在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教学手段 教学问题 教学互动 提问 发问

问题式教学手段对于实现教学互动、激发学生课堂思维、提高教学效果具有积极意义。笔者结合自己在法学教学中的体会,就问题式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略谈几点心得。

一、问题式教学手段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无定法”是教学中最基本的法则。任何教学手段的运用都要适应和服务于不同的教学内容与要求、不同的教学对象和主体。问题式教学手段,是指在堂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提问、学生发问来促进教学互动、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一种启发性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教学问题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动因和载体

问题式教学活动的过程由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组成:(1)提出问题。这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前提,包括教师提问和学生发问两种基本类型;(2)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是问题式教学活动能否收到预期效果的关键;(3)总结问题,这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最后环节,在这一阶段,教师起着主导作用,但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

(二)问题式教学活动凸现教与学的互动

激发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意识、促进教学互动是现代教学模式的核心目标。问题式教学手段尤为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强调教学双方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学生发问是启动问题式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2)思考和解决教学问题由师生双方共同完成;(3)教学互动使教学双方得到同步提高。问题式教学活动不仅使学生能够牢固掌握教学内容、培养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而且有助于教师课堂教学内容的丰富和教学水平的提升,实现教学双方共同发展。

(三)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问题式教学活动以教学中提出的问题为载体,通过提出题、解决问题构成了教学活动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最终目的,实现课堂教学实际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才是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总体目标。这一总体目标体系由三个具体目标构成:(1)使学生领会和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2)使教师真正了解学生的特点、需求和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使教学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完整性;(3)发现新的教学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具价值、更为重要。因为,发现并提出问题是教学互动的动力,是教学成效的体现,并能丰富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活动,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问题式教学手段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项辅助手段

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指教师讲授型教学方式,其优点在于授课内容具有连贯性和完整性,不足之处在于忽视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问题式教学手段的运用并不是对传统型教学方式的排斥或取代。采取单一的教学方式都不利于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科学的教学模式应当是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由于问题式教学活动需要占用一定的课堂时间,因此,这种教学手段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加以运用。

二、教学问题的概念、分类和提出

(一)教学问题的概念和分类

教学问题由教师提问和学生发问两方面组成。教师提问主要是指教师针对教学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内容而向学生提出的问题;学生发问主要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疑惑时向教师提出并希望得到答疑的问题。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教学问题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教学的任务,可将教学问题分为重点知识问题与难点知识问题。前者是指针对教学中的重点内容而引发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指学生对于教学内容在理解、掌握或者运用时产生的疑问。重点知识问题主要是由教师提出的,难点知识问题主要来自于学生。当然,教师根据知识本身的难易程度和教学实践也能发现难点问题。

2.根据问题的内容,可将教学问题分为学理性问题和实务性问题。学理性问题主要是指针对概念、原理而产生的教学问题;实务性问题是指学生在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时而遇到的问题。教师提出学理性问题,意在使学生能够对学科中的基本概念或原理予以掌握,而实务性问题的提出,旨在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对于应用法学课程而言,学理性问题与实务性问题的区分并不是那么严格,譬如法学学科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据问题的属性,可将教学问题分为抽象知识问题与具体知识问题。抽象知识问题主要是指涉及的概念或者原理较为抽象,因而往往成为教学中的难点问题。具体知识问题主要是指对于学科中的具体知识点或者实务中的具体适用而产生的问题。相比之下,具体知识问题要比抽象知识问题庞杂,因此,教师应当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发现和积累那些常见的具体知识问题,以丰富教学内容。

4.根据问题产生的时间,可将教学问题分为预定问题和随机问题。预定问题是指在教师的课堂教学计划中预先设定的教学问题,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的适合于开展问题式教学活动的基本问题。随机问题,是指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临时发现的或者由学生当课堂提出的问题。随机问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随机问题需要教师进行梳理,使问题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第二,随机问题不一定都适合问题式教学活动,教师应当归纳整理,从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充实到教学活动中。

5.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可将教学问题分为关联性知识问题和独立性知识问题。关联性问题是指在内容上涉及多个知识点之间联系的问题,关联性问题的提出有助于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独立性问题是指只涉及某一具体知识点的问题,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有助于学生深入而具体地掌握教学内容。

(二)教学问题的提出

1.教师的提问。教师向学生提问是启动问题式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提问应当坚持“三个针对”:(1)针对重点知识,可以引起学生对重点知识的关注,避免学习的盲目性。这要求教师能够准确地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同时,这类问题一般无须学生当堂作答,提问的目的在于引起学生对某一重点知识的注意,解答主要由教师通过讲解来完成。(2)针对教学难点。教学难点主要是指学生实际或者可能会产生困惑的教学内容。以问题带动难点知识的教学,有助于学生对难点知识进行深入思考和透彻领会。(3)针对学生的疑点。真正的教学难点应当是学生实际面临的反馈给教师的教学困惑,教师应当敏锐地捕捉学生的难点和疑问。

2.学生的发问。学生在学习中遇到不解或疑惑时向教师提出疑问,是启动问题式教学活动的重要途径。学生的发问,不一定触及教学重点,也不一定具有普遍性,有时还会显得浅显或幼稚,但是,对于学生的发问,教师应当始终予以重视。学生能够发现并提出问题,本身就是教学成效的具体体现;同时,学生的发问也不乏一些具有启发性和创见性的思考,对教师教学的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三、问题式教学的模式和策略

根据提出问题的主体的不同,可将问题式教学的模式可以分为教师提问模式和学生发问模式两大类。

(一)教师提问模式

教师提问模式,是指由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从而启动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模式。根据问题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问题式教学模式。

1.“提问—思考—解答”模式,即:(1)由教师提出问题;(2)让学生进行一定的思考,但无须学生作答;(3)由教师进行自答。这可谓自问自答模式。此模式主要适用于对重点知识、背景知识、抽象知识的讲授,提出这类问题的用意,通常不是希望学生能够对问题进行思考后予以正确回答,而为了实现课堂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在观念上的互动,提起学生对问题所涉内容的重视和了解,从而进入教师授课的思路。

2.“提问—思考—回答—点评”模式,即:(1)教师提出问题;(2)给与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3)指定一个或者几个学生分别予以作答;(4)由教师对学生的作答进行综合点评,并给出正确的解答。这类问题一般是指针对教学重点或者难点而提出的。这一模式的核心环节在于教师的点评,因为教师的点评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提问—讨论—回答—点评”,即:(1)教师提出问题;(2)组织学生分组讨论;(3)由学生代表作答;(4)教师进行点评。这类问题主要涉及教学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并且以结合案例分析为主。这一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学生的讨论过程,因为这种模式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而占用的课堂时间较长,教师应当在教学计划中专门安排讨论课。

(二)学生发问模式

学生发问模式,是指由学生向教师提出疑问从而启动问题式教学活动的模式。对于学生的发问,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开展问题式教学活动。

1.“发问—答疑”模式。这种模式由学生发问和教师答疑两个环节构成,所占用课堂时间不长,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学生临时遇到并提出的疑问。

2.“发问—思考—作答—点评”模式,即:(1)学生提出疑问;(2)教师在明确学生发问后不予直接回应,而是指定所有学生对该问题进行思考;(3)请一个或者几个学生进行作答;(4)由教师对学生的作答点评。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充分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意识,主要适用于较具普遍性的学生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能够较好地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问,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问—讨论—回答—点评”模式,即:(1)学生提出疑问或者质疑;(2)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3)由学生代表进行作答;(4)由教师对学生的作答进行点评和答疑。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学生参与的广泛性,核心环节在于学生讨论,主要针对是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目的在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团队意识。

(三)教师提问和答疑的策略和方式

教师如何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如何有效地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问题,是提高问题式教学活动实际效果的关键。

1.理论问题的感性化和实践问题的理性化。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但由于这类问题相对抽象,不易激起学生听讲和自学的兴趣,为此,采取提问和讨论式教学手段不失为有效之举。但教师在提出理论性问题时,要避免问题本身的枯燥和过于书面化,尽量使问题更贴近实际。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实务,融会贯通法学原理,并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对于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教师应注意将问题不断引深,使学生领悟其中的原理,避免浅尝辄止。

2.简单提问和循环提问相结合。简单提问,通常是为了节省课堂时间,就一些概念、原理不作引申、扩展式的提问。一般情况下,简单提问不是为了让学生立即做出的回答,而是希望学生能够对问题中的教学内容给予重视。循环提问,或曰追问,是指对于某一问题,在学生回答之后,教师就此问题进一步深入或扩展提问。某些问题如果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或深邃,教师便可以采取循环提问的方式。循环提问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课堂思维,促进问题讨论的深化和扩展,并有助于学生牢固地掌握知识。但这种教学手段的运用占用学时较多,不宜经常使用。

3.同一性提问和关联性提问。同一性提问,是指仅就某一特定的论题向学生提问,目的在于使学生对该论题的讨论和掌握更加深入、透彻;关联性提问主要是针对一些概念、制度或者界限问题而向学生提问,目的在于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进行横向联系和比较,使知识获得整体性和系统性地掌握,并求得融会贯通。

(四)学生发现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学生的发问有助于弥补教师授课内容的疏漏和不足,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相长。激发、引导学生主动提出问题,关键在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这需要教师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经常训练。

作者:李 兰

法学本科教学论文 篇2:

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中能动教学法初探

【摘要】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应用型法学;能动教学法;教学改革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强调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用性,同时又强调理论深度,通过系统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高校法学常用的教学方法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教师的讲授、学生的学习、技能的操作方面仍然没有协调起来。为此,笔者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能动教学的基本要点

能动教学法即把教学活动著力放在提高学生兴趣、兴奋学生思维方面,从以教师为中心真正转移到以学生为中心上来,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教学法。一方面要求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是知识的引导者,其存在的目的不是通过自己的表演达到教学目的,而是引导学生在思考、行动中学会总结,体会,进而提高技能;另一方面注重学生在学习中主体地位的发挥。教师要逐步帮助学生消除学习中的被动性和惰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行为。能动教学法能较好地使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行(动)结合起来。

二、法学中能动教学的应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笔者主要是考虑将能动教学法应用于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以及法律实验室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中。

1、改变模拟法庭教学的“戏剧式”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案例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条。按照案例学生被分配不同角色,然后进行不断的模拟演练,其结果学生只是机械地复述,被动地接受知识。基于此,笔者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提出运用能动教学方法突破上述弊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自行分析,教师引导学生自主运用法学相关知识分配角色,全面思考问题,针对一些重要的专业知识点的运用,教师通过监督学生方案设计的方式,不时提出质疑或是设置思考障碍,使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

2、消除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的依赖性

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要点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式教育主要有模拟课堂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等方法。但是在该教学模式中学生表现出了极大的厌烦感和惰性。特别是在遇到问题时,很大程度上都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老师,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对模拟课堂习以为常、对真实案例表现出思考和动手上的惰性。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结合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如何去行为而不是直接给学生分配具体工作将会有较好的效果。例如笔者在讲授专利法课程运用该模式时,首先结合真实案例引导学生自觉分析,当其遇到困难时引导其观看视频材料、主动查阅相关判例,这样避免了学生对教师讲课式教学的反感,通过行动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惰性消除,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也显著。

3、重视法学实验室教学方法的运用

目前在法学教学中大多把法学实验室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让学生自己观看案例材料或是网上模拟操作法律程序。因教师对实验室教学方式的认识不足,并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利用该现代化技术学习的主动性,大多数学生仅仅是 “去实验”,但没有“得到经验”。很多无非就是熟悉了电脑的操作技能,但专业能力提高不大。针对这一问题利用能动教学方法,将课程的难点、重点由教师结合实验软件系统资源进行设计,使学生能结合问题操作,不同的操作设置不同问题,每一个操作的完成就是一个问题的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学的目标完成。

三、能动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能动教学法的宗旨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在运用该教学方法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定位教学目标,合理确定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决定着教学方法的选择。很多院校把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计标准。诚然,司法考试有很强的实践能力测评的目的,但这并不能作为教学的主要标准。法学教学是系统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要求学生不仅仅是简单的迎合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来进行课程设置是应试教育模式,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本着既能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也利用学生司法考试的学习的原则合理制定教学计划。

2、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能动教学是一种手段,但是理论学习仍是其基础。教师在不断提升教师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同时应不断较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只用具备掌握前沿法学知识和法律动态才能为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才能有助于学生的各项能力的提高。学生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只有具备较为宽广的知识背景,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去主动思考问题。

总之,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中能动教学法有着使教、学、用能协调起来,融会贯通的作用,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主动行为,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彭锡华, 贾林娟, 操旭辉. 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5).

[2] 宋海珍, 宋海明. 《力学》教学中的能动教学法探讨[J]. 南都学坛(自然科学版), 1998(6).

[3] 杨桂生. 主体能动教学法初探[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998(3).

[4] 邓建鹏.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J]. 当代法学, 2012(6).

【作者简介】

郝俊锋(1979—),男,河南汤阴人,法学硕士,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法学讲师。

作者:郝俊锋

法学本科教学论文 篇3:

法学本科教学应警惕司考“成败论”陷阱

[摘 要]当前我国不少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存在司法“成败论”陷阱。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指标。着眼于多元化的就业出路与形势,法学本科教学应以通识教育为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与理念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优先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法教义学的思路促进其与司法考试目标的良性互动。为保证法学本科教学不偏离其正常轨道,还需要对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考试题型等进行相应改革。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成败论;通识教育

一、司考“成败论”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自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许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发生了世大的变化。对于大多数法学院所,其法学本科教学工作均被调整为以司法考试为中心。这一举措在一般本科院校,尤其是地方非重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

针对这一重大改变,法学教育界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其中,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乃是一种互动关系,按照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司法考试作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前提性门槛,其巨大的现实需求和动力必然刺激作为供给的学校教育紧密围绕司法考试而进行。而与此相对,持否定论的学者则多认为虽然“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仍属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司法考试绝不应当对正常的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否则法学教育将会成为应试教育的巨大悲哀。

虽然上述争论一直存在,但是受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还是获得了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首肯,甚至还有部分院校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其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从以上各学校的教学成效来看,虽然其存在如下优点,例如教师教学的针对性增强、教学内容更侧重于对小型案例的分析、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等等,但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司法考试不应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唯一甚至是主要标准。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问题上,通常认为法学教育目标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它只是其中一元。具体来说,着眼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以及法学本科学生宽口径的就业渠道,例如除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性专门人才外,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要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正是因为此,在设计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时,必须将这种普遍性的教学需求纳入其中。

其次,坚持司考“成败论”不利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均衡发展和普遍提升。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其命题的内容在理论上多是坚持一种法教义学的命题思路。虽然该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在德国法学教学以及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样态,但在我国,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命题中,仍显得差强人意。关联至法学本科教学中,其则很可能陷入一种形式主义桎梏,即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有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但若完全以此定成败,则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很可能带有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法学教育和学习多是对简单案例以及司考真题的反复模拟和演练。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可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的选择题,而事实上真正能够反映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卷四案例分析题以及论述题,由于教师在教学中的侧重点偏向,学生学习的效果并不明显。以笔者所了解的某高校为例,在期终课程考试中,学生擅长的只会做选择题,而对于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的基本解题思路和技巧似乎都没有掌握。

再次,坚持司考“成败论”容易陷入应试主义桎梏。在现实中,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因而一些高校在教学过程中,有舍本逐末的嫌疑。质言之,在这些高校中,它们对法学本科课程的安排完全是按照司法考试来加以进行,只要是司法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学校都会尽力去安排师资,而对于那些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必然会被弱化。并且在即已安排的教学任务中,多数教师对相关课程的讲授仍是以讲授司考应试技巧为主,而对于真正属于法学教育与实践中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则很少涉及。而这也恰好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严重缺乏的。

此外,严格按照司法考试大纲设计本科教学计划,虽然能够较大幅度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但与此同时,其也必然会降低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以及法学相关学科论文的兴趣。这种偏颇的教学和学习思路一旦形成,长期下去必然会影响到法学学生的整个知识结构构架,导致法科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不扎实、法学论理逻辑思维不严谨等弊端。对于那些走出高校校门的学生,其似乎除了一本司法考试证书之外可谓一无所有,而甚至对于绝大部分的同学更是连司法考试都没有通过。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冲击的原因分析

既然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或主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弊端和缺陷,但是为何在现实中仍有那些多的高校愿意为之付出呢?对此,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主要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门槛。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必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而对于绝大部分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而言,其首选的职业无疑会是公务员以及律师。基于此种职业上的需求,多数学生多会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乃是其找到理想工作的必然要件。而正是因为学生的这种需求,以及学校基于就业率的考量,其教学设计必然会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配置。在部分地方高校,由于其生源素质本身即存在偏低的现象,此时其要想提高整体就业率,其首选方法即是希望提高其本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进而间接提升本校学生的就业率以及就业质量。甚至部分高校在招生的过程中,还会直接将其本校学生的司考通过率纳入招生宣传当中。

第二,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学生摆脱枯燥的单纯法学理论学习。在课堂教学中,单纯地讲解法学理论,可能会因为法学理论知识过于抽象高深、晦涩难懂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此时若紧密结合司法考试进行讲授,则学生一方面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会改变被动的学习观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的教学模式中还是穿插有不少案例教学,学生对于案例似乎具有天生的亲和性,此时从表面上看,课堂的教学气氛可能会更加活跃。学生有可能在更加轻松的氛围中学习相关法学知识。

第三,对于普通高等院校而言,通常就业率是衡量学科建设的重要指标。从近年来的就业趋势来看,不少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就业率相对偏低。此时,学校要改变这种现状,其中最主要的一环就是希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因为,一方面,不少地方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的限制性条件之一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法检系统每年招聘的职位通常都会明显大于其他公务员招聘岗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愿意从事公务员职业或者在公务员考试中失利的学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也意味着其至少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学校要想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强调司法考试似乎就顺理成章。

三、加强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与本科法学教育的互动

虽然单纯司考成败论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不可否认在法学本科教学中适当灌输一些有关司法考试的教学理念还是必要的。其理由即在于法学本身即是一种经验之学,通过相关的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培养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本科毕业前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有利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为达致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重新定位法学本科的教育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法学本科就业也呈现出宽口径的发展趋势。对于大部分普通高校而言,考取公务员或者从事律师职业的毕业生人数仍是少数,对于绝大多数的学生而言,其就业渠道主要是面向企业或其他一些事业单位。面对这样一种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的就业趋势,笔者认为单纯的职业教育或者精英教育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当前法学本科教学和就业的需要。换句话说,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中心。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上,宜将普通法学教育定位于以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教学培养模式,在具体授课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满足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不同工种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坚决杜绝一刀切,即单纯以职业教育为基本目标的单纯司法考试教学法。

第二,改进教学方法,重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常单纯的理论教学会使课堂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为此,教师一方面可以区分理论课程和应用课程,对于法理学等理论课程注重对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重点讲述法的价值、理念等;而对于民法、刑法等应用课程,则多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对学生法学思维、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学习;另一方面,教师在讲授法学课程时,应当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首先预习好相关课程,在课堂上则多使用案例教学,尤其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所登载的案例,引导学生学习和司考。此外,学校在设计培养方案之时,还可以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相关实务工作者到课堂讲授课程、指导模拟法庭等工作。

第三,改革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事实上,法学教育乃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体。在大学本科阶段,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主,本科毕业后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我们可以继续在社会以及学校中培养其职业素养。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仍有必要以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为前提要件。此外,对于司法考试的题型设计,笔者认为选择题事实上很难全面考察考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因而建议改良我国司法考试的命题形式,增大对主观案例分析题的考察力度。只有在司法考试中,将法学本科教育中所传授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融入其中,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作者简介]邓炜辉,男,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邓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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