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流程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总标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

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或者时间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流程

1、 违法当事人为个人的:违法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个人身分证明资料(身份证、驾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违法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要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资料核对无误的,要求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与案情相关的资料;

3、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4、 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 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6、 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7、 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二)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处理流程

1、 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留置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行政处罚陈述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原件;

2、 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3、 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

4、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检查笔录》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5、 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 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7、 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8、 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投诉执法不公请拨85306570;举报违法行为请拨85137110。

第二篇:盗抢案件处理流程简易说明

1. 接到深圳人保95518专线调度后,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制作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

照片,并做笔录。事后,需将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照片及笔录原件寄给深圳人保通赔岗闫智博保存。每个月的月初3号之前,将上个月本公司处理的盗抢险案件清单发给深圳人保通赔岗闫智博邮箱。

2. 要求客户在省级报纸上(《南方都市报》)登寻车启事,并保留一份完整的当期报纸,索

赔时需提供该报纸(报纸不要剪)。注:《南方都市报》为广东省内唯一的省级报纸。

3. 要求客户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证明。注:各地车管所在办理被盗车辆的注销时流程及

要求会有不同,大部分会要求客户先到报案派出所去拿报案或立案证明,有些派出所会配合客户,有些派出所在2个月后才会给客户相关证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指引客户去车管所办理注销即可,车管所的具体流程要客户自己去问一下。

4. 客户要向我司索赔,只能在车辆被盗抢满2个月后才能索赔。各公估公司在现场查勘完

毕后,需在现场提供给客户一份《盗抢索赔指南》,客户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索赔。

5. 《盗抢索赔指南》第7点,权益转让书可到我司领取单证后面签。如被保险人为单位,

则需提供第19和20点,如车辆在小区或停车场被盗抢,需提供第21点,如在盗抢的过程中有人伤,则需提供第22和23点。

6. 《深圳市被盗抢保险车辆侦查结果证明书》这份单证要在现场提供给客户,要求其填写

后到派出所签章。该单证我已交给各公估公司深圳联络人。(东莞和惠州市有些派出所不认可这种以深圳开头的单证,如遇这种情况,则指引客户以当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7. 具体情况如有不明,可致电我司理赔中心调查岗樊军咨询,但不要指引客户打电话问樊

军。0755-22381020,13823325592.1、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案件处理

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要主动出示证件,礼貌的与客户进行沟通,并依次做好以下查勘工作。

(1)打开录音笔,口述到场时间,出险地点、查勘人员,标的车牌等相关情况。

(2)了解出险时间、出险经过、车辆使用性质、驾驶员身份及出险被盗抢的细节情况,并做好记录。

(3)核验保单、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为有效证件,若有相关证件丢失应做好备注,以及驾驶员身份证件,并对相关证件拍照。

(5)查看车辆停驶位置,询问最后停车的相关情况,是否取得停车场收费收据,与附近人核实被盗抢车的出险情况。

(6)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事故现场整体照片(包括近景、远景),证据提供人的照片或物件的证明,停车收费收据等。

(7)询问出险经过及细节,做好详细记录,并列明违规情况及事故责任,与当事人(被保险人或出险驾驶人)达成共识,当事人、查勘人员签名确认。对于客户未报公安执法部门的 ,要求客户在24小时内公安执法部门办理报案、立案手续,取得公安执法部门的报案、立案回执。

(8)缮制《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记录》、当事人《被盗抢车辆询问笔录》,如出险司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另外一人没有到场的另行约定时间到本部做笔录。

(9)将相关索赔资料交予事故当事人,并指引索赔程序。

(10)对于被盗抢车辆损失,被盗抢查勘工作人员需告知当事人必须保持电话的畅通,一有公安刑侦执法部门的机动车找回情况,及时与处理被盗抢查勘工作人员联系,我分公司被盗抢查勘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办理取车事宜。若为公安刑侦执法部门在六十个工作日未查获被盗抢车,可在满六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交案点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单、有关费用单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明证书、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证明胡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未破案证明、县级以上报纸的寻车(外地承保的被盗抢车辆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

(11)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

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理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索赔走常规理赔程序。

(12)根据现场情况及自己掌握的情况缮制查勘报告,须列明是否为正常案件,如为非正常案件的,列明疑点进一步进行跟踪确认。

(13)被盗抢车辆查勘完毕后需将现场相关信息回复95518。

2、资料流转

(1)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人员应在现场查勘完毕后,整理有关资料,并尽快将《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单》和纸制资料《被盗车辆现场查勘报告》交至人保通赔岗存放归档。同时,被盗抢车辆查勘工作人员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照片、查勘信息表上传以及立案工作。另外,被盗抢车辆查勘工作人员应将现场照片及现场录音分类保存,以备证据的保存和分公司查阅。

(2)人保通赔岗应审核确认被盗抢车辆现场查勘相关资料,商讨被盗抢车辆查勘中可疑点的跟进处理;对仍有疑问或事故有作假嫌疑,需进一步跟进的,提交被盗抢车辆调查处理;资料审核无误的,人保通赔岗将案件被盗抢车辆查勘资料按日期存档。

8.

第三篇:盗强险案件处理流程及要点

1、司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当司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分开作笔录。

2、弄清出险司机为何将标的车停放在这里,是为了探友还是家住此地,事发当时有没有人看守,要不要缴费,有没有凭证、发票,要求车主保留,查勘员现场拍照留证。

3、弄清相关证件被盗情况,问清标的车原车有几把钥匙,有无遗失过钥匙,当场拍照留证。

4、弄清标的车何时购买的,平时的主要用途,当时购买多少钱,是月供还是一次付清,月供多少,能否按时月供,如果是二手车,问清是什么时候,在那里购买,什么价位购买的,有无购车合同、收据等。

5、如果标的车是被抢,问清标的车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抢,是否存在非法劳动的问题。

6、标的车平时有无借给其他人使用,是否存在其他纠纷而导致标的被盗抢。

7、在出险司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问清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有无事先通知被保险人。

8、标的车近期有无发生过重大事故,做了那些维修,在哪里做的维修,用了多少钱。

9、问清出险司机详细的停车时间,何时发现车不见的,谁最先发现,是否有其他人看到车被盗,如果有,要走访该人,详细的弄清其姓名、当时的情况如何、大概什么时候被盗。

10、查看被保险人身份证与相关证明,包括报警回执单,应依依拍照留证。

11、如果是单位用车,查看其执照复印件(需盖有公章)。

第四篇: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经验,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不同认识,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

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一定的行政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实施与行政相对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行为。

四、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来说的,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作为;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不作为。

五、考察行政不作为,应当将行政不作为与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区别开来,行政不作为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对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评价。

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首先应当明确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其次,才是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进行主观评价。

七、行政审判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行政不作为违法有一定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规定的,就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八、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机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四)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

(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限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而且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十、行政机关能够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主观上有作为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只要去做就能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内,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机关能够履行。

十一、关于履行期限问题,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理期限来认定。

十二、合理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机关只要没有在60日内作为,就应当认为超出了合理期限。十

三、司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案范围已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发抚恤金等方面的不作为范围。凡是行政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其相应的不作为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四、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政作为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对终局裁决的事项不裁决,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五、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其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如果其相应的作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涉及不动产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但也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义务,原告应当对其已向被告提出作为的申请负举证义务。

十八、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期限,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作为案件诉讼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为二年,超过二年,应当视为已过诉讼期限。

十九、行政不作为案件二年诉讼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起算。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

十、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应当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十一、直接因果关系是确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五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流程

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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