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论看《国防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2022-09-11

颁布于200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我国国防教育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它的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开展国防教育的水平, 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 研究如何将《国防教育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到实处,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系统论角度谈谈《国防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一、从整体性的观点来对《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系统的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国防教育法》是《国防法》在教育领域的一部施行法, 它的内容和宗旨是围绕着《国防法》的原则和精神开始的;其次, 《国防教育法》也是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谈《国防教育法》的贯彻和落实不能孤立地从它自身出发, 它是国防领域与教育领域融合的产物, 是服务于提高国民素质, 保证国家安全的共同目的的一个整体, 对它的研究、执行、发展都要站在深入了解掌握《国防法》和《教育法》基础上, 这样才能确保研究方向的正确性, 执行力度的合理性以及发展道路的可行性;而从法理上来讲, 《国防法》和《教育法》是《国防教育法》的上位法, 《国防法》和《教育法》的修改势必将引发《国防教育法》的变动, 《国防教育法》作为一部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必须在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中找准自己的法律层级, 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要求, 在文字内容和精神原则上不僭越不超前, 而各地方人大、政府在出台各种政策配套措施, 制定国防教育实施条例、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时候, 也应严格遵循同样的原则, 在与上位法不相违背的情况下发挥主观能动性,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出更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现行《国防教育法》自身的体系也体现出了系统论整体性原则的要求。它共分六章38条, 第一章总则, 提纲挈领地指出了国防教育必须遵循的原则方针, 规定了国防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二、三章是《国防教育法》的核心部分, 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 对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质量提出了要求, 对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部署, 对社会各界——包括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军队, 基层群众组织, 各级文化宣传部门的国防教育职责都进行了规定, 从而把国防教育的责任主体从学校扩展到社会;第四章从财力、人力两个方面强调了国防教育工作开展的保障,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将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规定了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第五章责任篇, 其主旨在于为维护《国防教育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各种拒不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制裁的措施和手段, 从而保障国防教育的全面落实;第六章作为附则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时间。《国防教育法》的六个章节关系紧密, 组成了一个结构比较完整, 具备对开展国防教育的指导性功用的一个整体, 第二、三章虽是主要内容, 但若缺乏对第一章总则部分立法精神的领会, 未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毫厘, 谬以千里”, 而第四、五章则是从一正一反两个角度保障了《国防教育法》的全面落实, 从立法技术上来讲, 该法的制定设计是非常成功的, 对学法用法的人来讲, 也应当从一个整体和宏观的角度出发去把握整部法律, 才能对《国防教育法》理解的更加准确和深入。

二、从开放性的观点来审视《国防教育法》。

因法律是一种以“确定性”为其内在要求的文件, 因而在“开放性”与“确定性”之间似有矛盾之处。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 只有将人们一定的行为模式固定化、法律化, 法律的可预见性才能体现出来。人们在行为之前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 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地设计自己的行为。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一旦法律已经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案, 立法者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方案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我国《国防教育法》既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一员, 也必然要坚定地体现“确定性”的法治要求, 需要在看似矛盾的“开放性”与“确定性”之间找到一条平衡之路。为达此目的, 绝对不能将“开放性”与“确定性”简单折衷, 而应通过法律解释的科学方法, 既保证《国防教育法》文字内容的确定性, 又通过严格程序出台的法律解释丰富《国防教育法》的内容, 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国防教育法》自身的许多规定原本就比较原则抽象, 这就为该法律的实际施行预留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在此空间内, 《国防教育法》应充分开放, 吸收时代和地域特色, 其教育施行措施和内容都应当与时俱进, 因地制宜。

三、根据系统论的原理来寻找《国防教育法》的扰动点。

国防教育为国防, 我国国防事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风起云涌的全球政治军事形势变幻, 一日千里的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都会影响到我们的国防事业。要保家卫国, 搞好国防工作, 首先是国民要有明确的国防信念, 其次要有高科技的武装设备, 因此国防教育工作开展也应围绕国防工作的这两个关键点进行。《国防教育法》作为一个系统, 其贯彻落实的扰动点在于通过教育引导国民强化国防意识, 提高国防之“德”和增加国防之“才”两点。

(一) 提高国防之“德”的措施:

坚持爱党教育。着眼坚定理想信念, 铸牢精神支柱, 坚持不懈地搞好科学理论的学习教育, 及时有效地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灌输到民众中去;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 坚定民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 对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信任;坚持爱国教育。激发国民的爱国卫国热情, 使民众能正确认识到个人发展与国家安危的血肉联系, 个人的理想实现离不开国家的发展, 自觉树立居安思危, 常备不懈的国防观念, 在头脑中筑起坚强的国防精神长城。

(二) 增加国防之“才”的途径:

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 以国防理论、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科技、国防法制和军事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国防常识教育实践活动, 对学生进行军事理论教学, 开展必要的军事训练, 必要时为部队输送高科技军事人才, 为战时扩建组建部队提供骨干人才, 为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创造条件, 为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有力保障;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教育民众密切关注世界政治大势、台海严峻局势和我国周边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 保持高度警惕, 充分做好军事斗争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随时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任务。

摘要:本文运用系统论的科学方法, 分析了《国防教育法》所具有的整体性、开放性的特点, 并且指出了其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扰动点”之所在——通过教育引导国民强化国防意识, 提高国防之“德”和增加国防之“才”。

关键词:高校,国防教育法,系统论

参考文献

[1] 王自力.国防建设和教育的法制保障[J].法学杂志, 2007 (1) ;

[2] 依法推进全民国防教育教育普及发展——《国防教育法》颁布施行6周年综述[J].国防, 2007 (4) ;

[3] 钱学森, 论系统工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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