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原因分析范文

2022-05-29

第一篇:腐败原因分析范文

国内腐败原因分析

今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在对一项全国优秀金融论文评比进行公示时,披露了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上述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上述报告并称这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而且对于外逃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资金数额,至今仍没有公认的统计数据。

上述报告还援引社科院的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这份课题报告显示的完成时间为2008年6月。而2008年至今,国内腐败分子在落马大小官员的审讯中暴露出来的贪污腐败上亿不明来源财产的情况比比皆是,已经不足为奇。最近在网上网下火红的“最牛工商局长”,因记者暗访而大闹出版社的辽宁省工商局长儿子经营的,据连锁店总公司证实融资必须在800到1000万以上包点连锁店的资金来源不明,让此局长停职接受调查了。且不论纪委和检察院之前哪去了,此局长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不过是表面事物,在其背后人民和国家的权利受到了怎样的侵害是无法计量的。

国内腐败问题,协同“三公”消费、行政不作为等,在经济发展到所谓到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人民依然普遍深感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住房难等基本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的今天,早已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实问题,而腐败问题,首当其冲。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同时是一种犯罪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呈星云状的。腐败分子的“事迹”在主流媒体的描述中,总是给人们一种这样的感觉:腐败分子是自己选择了堕落,是其本人经受不住金钱、美色、权欲等自愿一步步走向腐败犯罪的深渊。他们有这样的一套逻辑——难道位高权重者的贪官们还有什么在逼迫他们贪污腐败吗,况且那些声色犬马的生活是多么诱人,经受不住诱惑也是很正常的——并以此为腐败横行的主要原因。腐败犯罪片面归罪于个人因素,不仅导致了腐败的真正根源得

不到科学认知,更因此招致了治理腐败所谓“杀鸡儆猴”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限性,也形成了越打击越腐拜,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民愤越来越大的局面。

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犯罪原因不能片面的归咎于个人原因,每种犯罪行为都是由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构成的,腐败也不能例外。

在西方有这么一句哲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国家成立之初,人民放弃私权报复而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给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不只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我党自立党之日始,就坚持党和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观点。而国家权力具体实施是通过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立法、司法行为来实现的,归根到底是人的行为决定权力的去向。当强大的国家权力由个人支配,权力就会在各个领域寻找制度漏洞,或出卖权力或以权谋私。犯罪学认为,犯罪人都是理性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都会计算其犯罪成本。犯罪成本等于惩罚力度与受惩罚概率的乘积。在我国,对腐败犯的刑罚可直至死刑,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腐败犯在我国受到调查审判的概率有多大呢?前不久广东茂名市原市委书记被停职接受调查时曾言:这位高官的话到底有多大的真实可信度,我想,每个人自己都有自己切身的体会。也即是说,因腐败犯罪被发现,进而被调查,再被判刑的概率是如此之低,而犯罪后受惩罚的概率过低,直接导致的是贪污腐败的横行蔓延,国家法律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目标和党政形象,更是社会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泯灭。另一方面,与我同源共根的我国香港和新加坡却有着廉明的政治环境。我国香港和大陆在地理上唇齿相依,但是香港的政治清明度是世界公认的,作为拥有76.7%华人华侨的新加坡更是清廉之邦。其实,我国现阶段所处社会各种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在西方,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改革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市场经济拜金主义等固有的局限;社会竞争环境恶劣社会保障缺失等原因下,掌控了国家权力的人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的现象也一度非常恶劣,而并不只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所以说,在我国大陆,腐败犯罪人的因素被过度放大,而社会层面的因素被人为忽视。

因此,国内严峻腐败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当前社会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的权力监管与权力过度集中的脱节。我想说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包括腐败问题在内,许许多多的问题都不可避免,这不是形而上的不可知论,而是历史唯物观。个人的原因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被激化也是历史条件下的必

然。再者,无论是什么问题,包括腐败问题,个人原因也好社会制度原因也好,都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当然的,这不是说我们要任由腐败犯罪的发展,而是要认识到,腐败问题在我国现有阶段的治理,绝对不能只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的缺失或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应该尽最大努力推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尤其要在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完善权力监管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国家蛀虫对国家财富的窃取和对人民利益的侵害。

第二篇:腐败防治原因分析详解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虽经三次修订,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照这两个条款,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每一农村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按照这个条款,如果不算代表名额基数,那么省、自治区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直辖市人口的六分之一。这些规定显然与《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不符。

我国公民对选举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如西方许多民主国家,甚至也不如东南亚一些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与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关。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条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与各级政府的层次相一致;其二明确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范围。我国实行四级政府架构,这已经比国际通行的三级惯例多了一层。但是,过去战争年代为了方便辖区管理,当时临时增设了地区一级,延续至今则变成了地级市,从而使我国的政府架构实际变成了五级。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也分为五层。在这五个阶层的人民代表中,除了基层一级为直接选举外,其余都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是,作为一名没有被选为代表的普通公民来说,只要选出基层的人民代表,便完成了自己的选举任务,至于以上几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则与其无关,而各级政府官员都由代表选举产生,至于代表是否能表达选民的意愿,便无从可知。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而言选举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这种权利是属于人民

范围的象征,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利便属于人民的敌人,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可见其重要性。但是,相对于更为重要的选民的责任来说,一般公民只能在基层选举中行使,随着选举的层层深入,随着选举责任的层层增加,它离普通选民也越来越远,而普通选民对其关注的程度也就越来越差。一般来说,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然而,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公民的意愿应该始终是十分明确的,例如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是采用间接选举的形式,选民们在大选日所选的仅仅是“选举代表”,而不是总统和副总统。但是“选举代表”的态度是鲜明的,选民们就是根据要选哪位总统候选人来确定投哪个“选举代表”票的。因此,当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名“选举代表”产生后,美国总统和副总统人选实际上已成定论,选举团的选举不过是依法履行手续。也正因为如此,美国选民非常关注对“选举代表”的选举。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计划性”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有很大影响,也就是说成为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计划安排的,是一种政治荣誉。于是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情况:首先,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的比例太大。在我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将近70?代表是来自党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其他各级人民代表的比例构成也大致如此。官员代表太多不仅使民主会变成了官员碰头会,影响了公民必要的参政、议政,甚至容易使人代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在大量双重身份代表存在的情况下,官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等于自己选举自己;官员的工作对人大负责,等于自己对自己负责;官员接受人大的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官员们往往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也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研,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其次,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较差。我国理论界有人将人大代表分为“荣誉代表”和“民意代表”,“在宪法学家,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龙教授看来,‘荣誉代表’与‘民意代表’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职责意识。他说,现在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相差很大,有的代表一年到头不提一个议案,也照样当代表。资料显示,烟台市2000年人大代表的人均提案、建议不到0.15件。”“不少人大代表连最起码的知政常识都一知半解。在对人大代表们询问权行使状况进行调查后,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纪三撰文说,约80?代表说自己从未考虑过在人代会期间行使询问权。其中,三分之一的代表不知道代表还有询

问权,三分之一的代表把询问和质询、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混淆在一起”。这样的代表素质,怎么能够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又怎么能够尽到人民代表的义务呢?第三,人大代表犯罪问题屡见不鲜。人大代表应该是品德优良、人格高尚的人,应该是公民的楷模。但是,由于我们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往往由组织统筹安排,自上而下确定,于是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造成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年来,人大代表犯罪已经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领导黑社会组织诈骗、贪污1.2亿元,被判处死刑;全国人大代表周小明竟是大毒枭,幕后指使部下贩毒38吨之多,落入法网;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野蛮打骂空姐,并唆使同伙殴昏空警;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为了几句口角,竟然将一老人轧死在光天化日之下;湖南人大代表李文革,贪赃枉法建造了“豆腐渣”工程,使20名年轻的消防官兵死于非命等等。此外,人大代表中的腐败分子也比比皆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等,不胜枚举。

二是换届选举制度不够完善,操作不够规范。

首先,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村委会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机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委会直选已经成为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方式。但是,近年来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使选举越来越背离了民主的初衷。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是一个并不富足的农村,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然而,在2003年的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却有人要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存在。据有关媒体2005年报道:“厦门市民政局的同志反映,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现象严重。如海沧镇新安村候选人选举头天晚上到各家共发香烟1500条;杏林镇锦园村主任候选人林某某反映,

另一候选人林某某在全村散发宣传单许诺给每个村民发100元,镇里当时就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东孚镇贿选问题突出,有的还贷款搞贿选,后柯村每票400元,东瑶村每票150元,洪塘村每票三条高级香烟”;“湖南省桃源县个别村,争夺村级政权的斗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有些人利用夜晚开‘黑会’,走村串户拉选票,给竞争对手‘泼脏水’,许下诺言搞贿选。其贿选形式主要表现为或请本村有分量的人吃饭,或送香烟、钱物等”;“安徽省民政厅的同志透露,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从民政厅接访的80余次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看,选举中违规操作的就有38件,反映村干贿选和经济问题的有10件。如当涂县里桥村群众反映,这个村两个主任候选人为了争当村委会

主任请吃、送香烟拉票,少数群众把香烟送到乡政府,群众意见很大。”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党员代表的产生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代表的产生往往要经过三个阶段:先由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员代表候选人,再由上级党委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确认,最后由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委意见相左的情况,而必须以上级党委的意见为准。于是,上级党委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便可以通过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而确定代表范围,从而控制得票率,确保自己当选。但这种方式常常违背了选举人的意志,使严肃的选举工作变成了认认真真走过场。(2)党委候选人的产生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基层党委候选人的产生要经过“两下两上、自下而上”的程序,即先由基层党组织提名,然后由党委汇集提名情况,同时按照“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再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这个程序看起来公正,实际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基层党组织提名和征求意见都采取开会和语言表达的形式,使许多党员在上下级关系的前提下心存顾忌,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其次,党委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时,往往较多考虑“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而基层意见已经无足轻重;再次,党委确定候选人时,要安排“陪选”人,于是使差额选举实质上变成了等额选举。(3)直接选举范围小、差额选举比例少。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是提高民主化程度的有效方式。但是,目前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支部和党总支,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不利于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差额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委委员和常委,而且差额比例仅为20?而对于副书记、书记则实行等额选举,从而使选举中的竞争成分和民主性大打折扣。(4)选举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近几年来,一些党代会的选举采取先预选,后正式选举的方式,在正式等额选举时,有的居然要求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标记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于是绝大多数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任何表示,造成许多人投了“违心票”。2003年初,在湖南省岳阳市人大换届选举时,唯一的市长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没有过半落选了。事隔两天,他仍然被作为唯一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当选。而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1998年1月河北省

人大会上,65岁的程维高为了实现从省委书记转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位置逃避退休的目的,居然采用了以市(代表团)为单位计票的办法,被人们戏称为“程维高选举法”。这些五花八门的选举,虽然实现了组织者的意图,却破坏了党内民主。(5)选举制干部在任期内调动频繁。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换届前对主要领导人员的大量调动和委派,同时在任届中期也屡有调动和委派。这种频繁的调动和委派,一方面不利于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调动和委派等于否决了选举人的意志,等于以任命制取代了选举制,长期任其发展下去,任何完善的选举都将形同虚设。

此外,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机制还不完善,使民主缺乏一定的深度和范围;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基本政治素质和民主观念尚有待大力提高;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克服官僚主义、治理腐

1、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1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不同步。当前我国民主理论的研究是不够的,理论界充斥的大量的民主理论都是西方的,中国自己的东西不够多。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迫切需要民主理论的相应发展。因为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科学地指导实践。完善的理论体系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是其发展的指导原则。我国要在自己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民主理论和话语系统。没有自己的理论和话语支撑,实践就缺乏自觉性,就会受到干扰。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的关系,形成通过理论研究去指导实践创新、通过实践创新来检验理论对错的良好局面。民主政治只有在完善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有成熟的民主理论,才有成熟的民主政治。1.2民主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败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人,而且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正因为如此,广大人民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官员的任免、国家事务的决策、国家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知政、议政、参政、督政,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权力都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朝着人民的取向复归。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我国政治权力配置体制的中心,其他方面的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展开的: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作为表达民意的喉舌和监督官吏的耳目受人民委托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选举产生执行机关并审议通过执行机关的工作计划;执行机关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及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

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

二、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

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我国人民不仅拥有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受益权,

而且拥有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权和社会组织的群众自治权。这种权利是真实的、可靠的,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的保障,而且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法律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害;二是限制国家权力免于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以此为据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为国家权力划定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使权力与法律结成一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从而成为合法的权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而且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已驶进快车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400 多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各种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制裁侵犯人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大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基本上做到了国有所本,民有所依。

三、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民主政治存在着国家形式的民主与社会形式的民主二维结构,因而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命题内在地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国家执行机关,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实现全面的、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群众自治。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条不同的途径。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与可靠的物质保障紧密相联的。而物质保障的依托和根基则在于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从1952年到1998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679亿元上升到79553亿元,扣除物价的因素,年均增长7.7%,远远超过3%的世界平均水平;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前列,

国内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传统的农业国已发展成经济门类齐全、

初步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大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每人每年实际消费水平已由1952 年的80 元,提到到1998

年的2973元;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由1952年的8.6 亿元,增加到1998 年的53408亿元;消费结构以生存资料为主的格局已基本改变,

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支出明显增加;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正在迅速向

小康社会迈进。此外,在交通运输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铁路为骨干,包括公路、水运、民航在内的综合运输网;在邮电通讯方面,我国已建成包括光纤、数字微波、程控交换、移动通讯等覆盖九州、通达世界的公用电信网,并建立了业务种类齐全、网点密布的公用邮政网。这一切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物

五、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主主体具有广泛性,享受公民权利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了个别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以外的绝大多数人。正因为如此,国家的重大事务,人民能够了解;国家的重大问题,人民能够讨论;国家的重大决策,人民能够参与;国家的重大举措,人民能够监督。广大人民之所以能够参政议政,除了拥有物质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外,还与整个国家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公民个人对政治态势的洞察能力、对政治问题的分析能力、对政治观点的鉴别能力的提高相联系。

第三篇:中国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

在当下中国,

腐败问题已经为政权敲响了警钟,

于是反腐败就成为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 中共十八大以来, 新一届领导集体采取

“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策略, 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

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反腐决心和查办力度。 然而,

反腐败的成效不在于查办了多少贪官, 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 因此,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腐败犯罪的原因, 特别是社会原因, 以便对症下药,

提高中国预防腐败的能力。

一、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

在过去十年,中国查处的贪官数量堪称“世界之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国每年查处的贪官约四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二千多人,司局级干部二百多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五六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反贪污贿赂工作时介绍,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368人,司局级干部102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包括曾经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14年,中国“打老虎”的成绩引人注目,共查办省部级以上高官33人,包括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

然而,查办贪官的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中国腐败犯罪的状况,因为腐败犯罪还存在“黑数”,即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数。在中国,腐败犯罪的查处面临“三难”,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首先,腐败犯罪的方法、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没有被发现的现象不足为奇。其次,腐败案件的查证主要依赖人证,物证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能力,所以查证也很难。再者,腐败官员多具有广泛的“人脉”或关系网,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或保护伞,因此许多已经获得充分证据的案件也很难对犯罪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 根据腐败犯罪的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在已经实施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被发现;在已经检举揭发或偶然事件而被发现的腐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查证;在已经获得相关证据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处罚。如果这三个推断比较靠谱,那么三个50%相乘的结果就是:受到处罚的贪官大概只占实在贪官的12.5%。换言之,腐败犯罪的黑数可能高达87.5%。

虽然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已经从个体性腐败发展为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所谓个体性腐败,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即主要因为制度缺陷导致的多发性腐败。所谓社会性腐败,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常态联系,但它已不仅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之中,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当代中国造成腐败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原因,也有制度原因,还有社会原因。下面,我主要分析社会中产生腐败的原因。

二、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腐败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成的,因此社会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都会影响到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在中国的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人轻规

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就开始流行“办事找关系”了。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大潮中,一些有关系的家庭把子女通过“后门”送去参军或返回城市。后来,那些没有关系的家庭也开始找关系让下乡的子女“返城”或安排较好的工作。后来,这种做法不断蔓延,以至于人们几乎在办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依靠关系或者去寻找关系。上学要找关系,看病也要找关系;去商店购物要有关系,去饭馆吃饭也要有关系;找工作要靠关系,做生意也要靠关系;开车违章了要去交管部门疏通关系,遇到纠纷了要到法院去建立关系。在官场上,关系更是至关重要的,成事靠人脉,晋升靠关系,于是,选边站队,拉帮结派,就成为官场上司空见惯的怪现状。

在重视关系的社会中,规则往往是被人轻视的,因为在关系面前,规则的作用可有可无——需要时即有,不需要时即无。特别是在规则不明确或不公开的情况下,有关系和没关系的待遇就会大相径庭。即使是完全正当的需求,没关系的人也会饱受刁难。即使是不太正当的请求,有关系的人也会一路畅通。于是,人们就千方百计去寻找关系,建立关系。而且这关系的用途也不断升级,从抢购鸡鸭鱼肉等紧俏商品到争拿黄金地块等开发项目,从中获益的金额也从几十元攀升至数亿元。与之相比,先天不足的法律规则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更为弱化。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当规则在关系面前大举溃败之时,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中暗流涌动。

(二)送礼成风

请客送礼与“找关系”和“走后门”往往是紧密相连的。中国人本来就有逢年过节给亲友送礼和请亲友聚餐的习俗,后来这请客送礼的对象就演化为有权有势或有用之人。20世纪70-80年代,由于经济公有制和生产力低下,许多社会资源都处于短缺状态,于是那些能够掌握或支配这些资源的人就成为有用之人。且不说政府官员和单位领导,一些职业也成为许多人希望结交的对象。当时的社会中就流传着关于好职业的说法:第一是听诊器(医生),第二是方向盘(司机),第三是商店的售货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这三种人的关照,于是在逢年过节时就要送礼上门。那时候,中国人整体的生活水平都不高,所以主要礼品就是烟酒糖果糕点。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送礼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昂贵,请客的方式也越来越排场,越来越多彩。于是,一些手握大权的官员就成为请客送礼的首选,以至于在一些重要节日前出现送礼排队和宴请连场的状况。其实,请客送礼往往是行贿受贿的开端。

(三)公私不分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决策者在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急促地推行公有制,从工商企业的“公私合营”到农业生产的“人民公社”,试图在短期内全面颠覆私有财产制。与此同时,在共产主义理想的指引下,“大公无私”等道德号召流行一时。然而,这样的理想和号召是超越现实的,也是超越人性的,因此就会在人们心底生成公私不分的思维习惯。公家的东西就是大家的,每人都有一份。因此,偷拿别人的东西是盗窃,偷拿公家的东西就不算盗窃。这种心态在中国人中相当普遍。事实上,许多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都允许员工享用共有财物,大到汽车房屋,小到纸笔信封。在这种公私不分的思维习惯下,人们在违反规定占用或消费公共资产的时候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在盗用公共财物的时候也没有犯罪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越来越富裕,公家的财物越来越多,于是公私不分的行为也越来越上档次。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已司空见惯,公车私用和公产私占也屡见不鲜。一时间,有人在请亲友吃饭之后就把能够“报销”作为炫耀的资本;有人在为小集体利益而侵吞国家资产之时还欢呼“共同致富”。由于多年来在公私之间没有明晰的界线,所以一些掌握实权的官员就在不知不觉或半知半觉中滑入腐败的深渊。

(四)喜爱特权

长期的封建等级社会已经把特权观念深深地镌刻在中国人的心上。“人民论坛”2012年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50%的调查对象明知特权不合理,但是并不拒绝使用特权。也许,中国人都不愿意别人享有特权,但是却希望自己享有特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北京人经常在大街上看到因国家领导人出行而交通管制的情况,也经常看到一些特权车违章行驶的情况。此时,许多市民都会表示厌恶甚至愤慨,但是内心却希望自己也能享受类似的待遇。于是,有些人就想方设法地追寻这种特权,譬如冒用军警车牌、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和警用喇叭、违规办理各种通行证等。一些无法获得这些特殊用品的人还会自我享受特权车的待遇,譬如占用紧急行车道、闯红灯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官员特权的多少与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官员特权多的地方往往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而官员平民化的国度则腐败问题较为轻微。其实,腐败既是特权追求的产物,也是追求特权的产物。且不说那些贪官污吏都要享受特权,就是一般人送礼行贿的目的也是要享受特权,或者说“特殊的优待”。由此可见,喜爱特权的社会习俗也是生成腐败的一个原因。

三、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过去三十年,中国处于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转型时期,一方面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是私有观念的复苏和道德信仰的崩溃。社会没有建成稳态的法治行为环境,人们也没有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再加上各种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于是,手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在各种诱惑下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腐败犯罪就处于多发状态。具体说,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仰缺失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政党或政治集团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个高尚的理想,以便吸引那些激情燃烧热血的青年为之奋斗乃至献身。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之后,这种崇高的理想就逐渐在权力的侵淫和现实的反衬下变成虚幻的口号。无可否认,当下中国人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信仰缺失。曾经占统治地位的共产主义信仰已经黯然失色,而复苏或外来的宗教信仰也难成大道。虽然在我们的身边能够看到许多自称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人,但其中纯洁的信仰者恐怕为数不多。一些佛教圣地的过度商业化就是例证。于是有人感叹,就连寺庙里的和尚都“一切向钱看”了,中国人的信仰何在!如果平民百姓只信仰金钱,社会中就会有很多的坑蒙拐骗。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只信仰金钱,国家中就会有很多的贪污受贿。因此就腐败犯罪而言,各路官员的信仰缺失确为原因之一。

(二)道德下滑

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道德的功能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倡导文明的行为模式。中国曾经享有“礼仪之邦”的美名,但现在却呈现“礼崩乐坏”的态势。在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的整体下滑是个不争的事实。诚然,过去流行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说法确实有些虚高,但是曾被国人所不齿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主张却已经堂而皇之地被人宣扬,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的大众心态,就都表明了道德观念的低落。另外,文艺作品的“低俗化”和社会生活的“泛娱乐化”,也反映了社会道德的迷失。诚然,中国还有助人为乐的好人,也有真心为民的官员,但属于凤毛麟角。在整体道德下滑的社会环境中,官员群体的自我约束能力就会下降,出现那些“窝贪”和“串贪”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私欲膨胀

人具有自利的本能,因此人人都有私欲。但是,人的私欲在社会中应该受到约束,否则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的繁荣昌盛,但是也促进了国人私欲的膨胀。一方面,商品市场的发达给人们的消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选择,也就使人的“食色本欲”得到丰富和扩张。另一方面,“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激发了国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但是也急剧地拉大了中国的贫富差距。巨大的贫富差距导致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也刺激了人们的私欲。于是,一些人在私欲的驱动下,就去寻找不当乃至非法的致富路径,包括运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去“寻租”。从这个意义上讲,贪官就是膨胀的私欲所催生出来的怪胎。

(四)行为失范

在社会转型期间,主客观的因素导致许多人的社会行为失范。就贪官而言,这种行为失范多始于性行为的纵乱。古人讲,万恶淫为首。此话并非儿戏,实乃经验之谈。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社会急剧地从性封闭走向性开放,一些官员也随波逐流地放松了自身的行为约束,从“讲黄段子”到“包养情妇”再到“开房嫖娼”,于是就出现了重庆区委书记的“做爱视频”和上海法官的“集体嫖娼”等轰动一时的丑闻。性行为规范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包括腐败犯罪。用老百姓的话说,当官的连那种事情都干得出来,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干啊!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腐化堕落都是从性行为失范开始的,多数腐败案件中都包含有“权色交易”的内容。当然,性行为失范的官员不限于男性。男性贪官拥权贪色,女性贪官则一边以色谋权一边又以权谋色,譬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此,社会行为失范也是腐败犯罪的原因之一。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初见成效,反腐策略也逐步转移。战略重心从查处贪官转向预防腐败;治标之术从杀一儆百转向有贪必肃;治本之道从思想教育转向法律规制。如果说腐败的大官是“老虎”,腐败的小官是“苍蝇”,那么各类民营企事业组织中的行贿受贿者就像是“蟑螂”。中国查办腐败犯罪的重心应该逐渐从“打老虎”转向“拍苍蝇”再转向“灭蟑螂”。反腐败的进程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治标为主,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打“老虎”,遏止腐败的泛滥势头;一方面要整顿纪律,转变党风政风。第二阶段从治标转向治本,一方面严查的对象要从“老虎”转向“苍蝇”,特别是那些顶风作案继续腐败的贪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和集中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以及官员财产公示等预防腐败的制度。第三阶段以治本为主,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民主法治的同时,腐败犯罪的查办从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法外查办”转向检察机关为主的“法内查办”,而查办的重点也要从“苍蝇”延伸至“蟑螂”,以清除腐败的土壤,巩固廉政之根基。

第四篇:腐败原因与遏制

腐败

腐败是世界各国无一例外要面对的一大难题。联合国某年测算表明,“政府的腐败”每年使世界约损失资金6000多亿美元,腐败已经成为不少国家执政党丧失政权,领导人下台的直接原因。腐败是一个世界通病,也是一个历史通病。翻阅自古至今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人类自从出现了阶级,就有了腐败现象,过去有,现在有,甚至可以说将来可能还会有。中央有,地方有。政府有,基层也有。所谓腐败无处不在,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断地滋长着。官场、商场、考场无孔不入。腐败活动的猖獗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每年得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从事反腐败活动。究其原因,腐败发生主要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反贪机制的不健全和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等。而最根本的就是他们的观念变质,产生了私人的贪欲。

何谓腐败?就语义而言,是谓腐烂。“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中的腐败即为此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

社会风气败坏;2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是权力的腐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以致社会呈病态化,道德水准下降,是非正义感丧失。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指出的那样: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4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臵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前述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例如价格双轨制、行政管理高度集权与供求矛盾突出的并存就易于产生为紧缺物资而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寻租”更为容易,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法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法制建设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

现为: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反对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的另一条长征之路。夺取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反复之所以显现出长期性,是因为反腐败斗争本质上是反对剥削阶级的思想与行为的斗争,他与中国共产党要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的目的相一致,在党的最高纲领实现之前,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剥削阶级及其思想意识,那么其派生物——贪污腐败行为就会存在。实现党的最终奋斗目

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持久性。 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作祟外,还与革命与建设事业中体制,机制,法制上的完善与否有关。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创建运行过程中,难免有“疏漏”、“缝隙”、“漏洞”和“时间差”,有些人就利用它,大肆贪污,搞投机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所以反腐倡廉的根本措施之一是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体制,法制,但要做到这些,向其他新生事物的成长一样,需要经验的积累和时间,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治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作为祖国后备力量的主体——大学生更应该认识到今天的局面,认识到“廉洁”所面临的挑战,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从而带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所谓:欲廉洁,先修身。对处在社会化重要时期的大学生来说,修身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当代大学生,廉洁修身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当代大学生的崇高使命已经由人民赋予,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使命,既是全国人民的历史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而致力于中华名族崛起和复兴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使命;科技创新是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使

命;此外,大学生还肩负着名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的文化使命。这些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提出了具体的人才规格要求,其中廉洁修身就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社会腐败现象一直是大学生廉洁修身的主要制约因素,其负面影响既体现在大学校园之内,更多体现在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有些腐败分子在大学阶段也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但步入社会以后,廉洁修身的道德免疫力在强大的腐败面前瓦解。尽管很多大学生知道腐败可能破坏廉洁的美德,可能伤害自己的荣誉,甚至可能剥夺自己的自由,但也有一种可能,如果腐败不被追究,却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利益。在思想上的利益博弈中,一旦腐败的合理性占了上风,腐败便由可能走向了现实。所以引导大学生抵御来自社会腐败的侵扰,是廉洁教育的根本目的。

第五篇: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发展趋势分析

与腐败程度的变化相比,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一、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从腐败罪名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变: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第二次是从贪污受贿到利益冲突。目前,越来越多的腐败发生在利益冲突领域,而我们相应的防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同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隐蔽性贿赂行为、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规范。面向未来,防止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反腐败的共同挑战。

二、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再到社会组织。当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腐败越来越突出,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我国对于腐败犯罪主体的界定范围也在发生调整。2005年开始的反商业贿赂工作,首次将私人部门纳入到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

(六)增加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2007年11月通过的《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三)》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增加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对贿赂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对象已从最早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逐渐扩大到所有可能掌握委托权力的人。

三、从个人腐败、单位腐败到集体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可以将腐败分为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单位腐败三种类型。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人腐败和单位腐败。到90年代,腐败逐渐呈现出向集体化发展的趋势,是未来我国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会造成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合法性危机,并产生一种清廉者无法生存的官场文化,必须引起重视。

四、从影响政策执行到影响政策制定。根据腐败发生的环节,可以将腐败分为政策制定中的腐败和政策执行中的腐败。现实中,老百姓感受更多的是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例如官员的吃拿卡要等,而对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普通老百姓往往并不了解。但是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众多小腐败相比,政策制定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危害更加严重,也逐渐成为未来腐败的发展趋势。

五、从反黑色腐败到反灰色腐败。黑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都公认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挪用、受贿等。坚决惩治黑色腐败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灰色腐败指的是“不合法”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灰色腐败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反腐败努力。对灰色腐败的治理,不能简单地靠教育和惩治,更重要的是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腐败机会,铲除其产生的制度土壤。

六、从惩治需求方到惩治供给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者往往被严厉惩处,但得到更大利益的行贿者却逍遥法外。行贿罪和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异,不仅有失司法公平,也必然会削弱对行贿者腐败动机的约束,降低他们的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和成本。在司法实践上,既要惩治需求方,也要惩治供给方,不断加大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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