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明码标价工作方案

2023-05-17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烟草明码标价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烟草明码标价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指导思想

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依据,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运用舆论宣传,建章立制、规范指导、典型推广、检查监督等形式,全面推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 、“一房一价”,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共

分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安排部署(5月18日——5月25日)

制定并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应的标示形式和具体格式(价格手册﹑价目表﹑标价牌);召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公告形式在《石家庄日报》发布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安排部署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严格要求,规范实施(5月26日——6月4日)

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经营服务人员,学习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申报备案制度。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重要环节。商品房经营者对现房、存量房和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要以《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的标价形式和标价内容,一式两份如实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报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各县(市)、矿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申报备案工作,市内六区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统一负责,经审核同意后,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手册》应明确以下内容:

(1)楼盘基本情况(尽可能全面详细);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现房销售的要增加竣工验收报告和商品房确权证书。

(2)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装修状况、销售状况。

(3)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5)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6)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依据。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公示制度。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住建部门许可,销售预售房﹑现房、存量

房(含二手房)时,必须“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放置《商品房销售基本情况公示牌》、《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并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放置销售大厅内供消费者阅读,所售楼盘及其周边建筑设施的三维效果图片或沙盘模型要真实有据,有条件或者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可以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形式予以标示。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标示,其标定的价格和内容必须一致,让购房者看的清楚,看的懂,明白购房。

3、建立物价员培训备案制度。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机构,要根据企业自身状况明确一至两名物价员参加定期物价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专门负责本企业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物价员要熟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定,明确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通业务知识。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机构于6月5日前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物价员登记表》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场价格监管科(市政府西配楼219房;电话:86687819)。

4、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深入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是一项全新工作。为使这一工作扎实推进,离不开典型的引路和示范作用。从即日起市物价局将会同市住建部门,从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较好

的企业中推选出一至两名典型进行现场示范推广,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据有好的典型经验、做法的企业,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推广,从而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市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步:认真组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从6月5日开始,按照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市)及矿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检查。市内六区采取市、区联合,分片包干或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2.未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行为; 3.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的行为; 4.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的行为;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

6.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

7.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

8.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9.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都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完成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

2、严格规范,认真做好标示工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主体,在商品房明码标价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谋划,科学设置,详细标示,语言清晰,表述明白,做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标价内容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价格变动时,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备案予以公示。严禁虚高标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串通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3、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中,要突出明码标价这个核心,采取法律宣传,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指导,监督检查,警示处罚等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严肃性,加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执行

明码标价措施不达标,不合格的企业和所售楼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于不按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利用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多种举措,切实保证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附件一:商品房基本情况公示牌;

附件二: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附件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

附件四: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物价员登记表。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物价局

规范商品房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商品房经营者:

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有效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对你单位特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规价格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违反以上提醒告诫事项的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有不明码标价或未“一套一标”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套5000元罚款,累加处罚;

(二)有标示信息不全,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到提醒告诫书后仍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上限处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篇:“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收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收取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公开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企业、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

1、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放联系单。商品房经营者凭联系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网上申报手续。

九、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

十一、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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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特制定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 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

一、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

六、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

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

八、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

九、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



(五)语音播报;



(六)话费清单;

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

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

十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

十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十

四、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十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十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

八、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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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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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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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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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分房地产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受到查处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为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5月颁布实施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于2011年、2012年两次组织开展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依法对一批典型案例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商品房销售中价格不标示、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有所好转,但部分楼盘仍然存在明码标价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强调“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现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山西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富基翡翠郡”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盘销售,已售的146套住房均未进行明码标价。

2、山西大和昌业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和昌业”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盘销售,已售的162套住房均未进行明码标价。

3、辽宁省沈阳中冶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溪湖芳庭”项目, 2012年5月、6月和8月分三批办理预售许可证,合计1421套商品房,截至检查尚未对外公开房源并明码标价销售。

4、黑龙江省绿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城”项目,批准预售的1010套房源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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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上林置业公司委托河南恒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商城和园”项目,其中604套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开盘对外销售。

6、河南煤化建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的“建业贰号城邦”项目,192套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7、北京慧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滨河丽舍”项目,将26套未售房源标示为已售状态。

8、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运河湾”项目,将24套未售房源标示为已售状态。

上述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合计对上述房地产企业共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公开通报上述典型案件的目的,是提醒所有房地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督促所有被查处的房地产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对于整改不力的房地产企业,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一次性公开所有可售房源,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的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作为常态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查处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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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房企捂盘制造房源紧张气氛被发改委罚款千万

国家发改委披露,山西、辽宁、黑龙江、河南、北京五省市8家房地产企业因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受到查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计对违规房企共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发改委明确表示,该轮价格检查是为落实国务院此前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发改委还称,房企不得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

部分房企将未售房源标为已售

发改委披露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有的将未售房源标为已售房源,欺骗消费者;有的则未将房源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开盘对外销售;有的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截至检查甚至仍未对外公开房源并明码标价销售。

如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运河湾”项目,将24套未售房源标示为已售状态。

发改委称,上述房企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此前媒体报道,发改委对外披露,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按《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000元的罚款。

发改委称,房地产企业“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中十六种价格违法行为

一、房地产销售企业未按规定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明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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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销售企业明码标价不规范,未按规定标明暂测或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价格有效时段等与房地产价格有关的信息的行为;

三、房地产销售企业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明价格或未予标明价格收取费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行为;

四、房地产销售企业在价外另行收取已计入开发成本的价格或费用的行为;

五、房地产销售企业在标明的价格有效时段内随意调整价格的行为;

六、房地产销售企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发布虚假价格信息、广告,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七、房地产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予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

八、房地产销售企业采用制定虚假销控表谎报商品房售价和销售进度,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等方式哄抬价格的行为;

九、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行为;

十、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优惠价、折扣价、市场最低价等价格的行为;

十一、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变相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房地产销售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已有价格承诺的行为;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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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行为;

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隐瞒委托人或商品房买卖双方实际出价等方式,非法赚取房地产买卖差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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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司各合作厂商单位郑重告诫如下:

一、各厂商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价格法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经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标明“临沂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字样(市区)。明码标价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进行标价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动。

(四)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到质价相符,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价不符的手段;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三、各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票价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车站内商业网点及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望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将不定期集中组织市场巡查和检查,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就推进价格诚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向各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函。

物价部门要求各经营单位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单位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签上填写不实内容诱导、欺骗消费者,不得漏标、错标、故意涂改乱画误导消费者。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经营单位进行企业形象及销售宣传,不得使用 “市场最低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宣传语言。经营单位降价或折扣销售商品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降价标签,并如实标明降价、折扣的原因、折扣幅度等,不得先提价再打折。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时,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为保证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物价局将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法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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