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计划

2023-03-28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总是在不断的征程之中,一项工作的结束意味着新的工作的开始,而只有好的计划才能让我们在新的工作中找准方向,那么什么才算一份好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计划》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计划

涉法涉诉信访概念

“四个必须、五项制度”

四个必须: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 五项制度: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建立评估预防制度,建立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约期接谈制度,建立多元化解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三跨三分离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跨行业:同理。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即为人事分离。

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案件处理起来很难划分责任。

人事户分离:更为复杂,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第二篇: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之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浮出水面,人民权利义务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人民群众诉诸于维护权利的方式多样化,作为其中之一的信访方式则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模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信访方式没有得到很好认识和执行,那么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2013年6月7日的“厦门公交车爆炸”事件,2013年7月20日的北京“首都机场的爆炸”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被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在反思类似事件的同时,看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意识的淡薄和极端。因此,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1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 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 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 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

2 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 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3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 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 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4 2. 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

5 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6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 6

7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8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第 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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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讲话

加强联合接访中心建设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今年以来,市委政法委按照保定市委政法委的部署,以“解决问题、案结事了、降低赴省进京上访量”为目标,采取领导包案、重点督办、加强救助、信访代办、各部门联合协作等多项措施,狠抓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集中化解重复访案件56件次,承办上级交转办案件46件,结案速度和案件承办质量排位进入全省前列,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得到市委及上级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在下步工作中,要将重点加强涉法涉诉接访中心建设,完善领导接访、信访代办等制度,精细管理,最大限度解决问题,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实现赴省进京访总量再降低的目标。具体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求突破: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今年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的三次集中化解涉法涉诉重复访案件攻坚活动,都是第一时间向市委做了汇报,争得市委的支持,进而形成工作合力,取得显著成效。经验表明,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处置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到维护全市稳定的高度来看待,及时报告情况,争得市委支持,才能促进问题解决,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争得领导支持,对于政法部门全力以赴,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也有积极意义。今年市委书记杨宝东同志对开展集中攻坚行动作出重要批示,极大鼓舞了政法干警的工作干劲,确保了行动效果。

二、深化机制创新。制度和机制也是生产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关键是要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工作活力。一是要推行信访代理制。着眼拓宽化解信访案件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减轻信访人访累,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接访中心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减少非正常访,对上级中心交转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全部实行中心信访代理工作制度。要明确工作职责,政法机关主管副职为代理督办人,分管部门负责人为代理承办人。工作中要变换角度,加强沟通,促成化解。二是要落实领导接访制。接访中心每天要有一名政法委或公、检、法、司部门领导接访,以约访为主,上级分流的案件都要由原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接访,接访的领导负责亲自组织案件查处、亲自负责解决问题。接访中心要督促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主动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通报案情。三是要探索联合办公制。对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要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参加,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协调处理。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还要适时举行信访案件听证会,让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处说、有人管、有人办。是哪个部门的任务就由哪个部门完成,属于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展中心职能,把接访中心建设成为融接访、交办、督办、代理、评查、问责于一体的综合性信访平台。

三、注重解决问题。大量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之所以长期难以息诉罢访,是因为一些部门没有真正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信访群众

有一些合理合法的诉求未得到满足。因此,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感情是基础,方法是关键。要联络感情、讲究方法,真正解决问题,树立威望和声誉,增强接访中心吸附力。一要拉近感情。只有带着感情做工作,才能拉近距离,才能安抚上访人不满情绪,有利于问题解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接访干部和上访群众直接正面接触,有话说在当面,有诉求答复在当时,有问题解决在当场,与上访人员交心、交谈、交底,带着感情做好信访工作,接待好每一位信访人,办理好每一起信访案,赢得上访人信任,取得上访人理解,变抵触的信访为舒心的沟通,从而形成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条件。二要灵活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不能只讲大道理,要积极借鉴集中攻坚会战的成功经验做法,与上访人交心、结对子,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有些信访案件的解决,仅靠法律原则是案结事不能了的,要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民情风俗和社会现实,坚持合乎道理与合乎情理统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采用灵活的办法加以解决,促进疑难复杂案件尽快“案结事了”。三要善用救助。对部分“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上访老户及家庭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要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彻底化解因无力赔偿而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对部分社会弱势信访群体,要用足用好社会保障制度,多渠道协调民政部门、当地辖区等多渠道给予救助帮扶,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四、化解稳控联合。今年从集中会战中总结出的一大工作经验,是采取化解稳控联合的方法,有效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稳控。对已经解决到位和强制终结、做到“三不欠、四到位”的案件,在依法律政策处理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实施教育疏导、释法明理、帮扶救助,同时办案单位要协助进一步做好化解息诉和教育稳控工作,化解部门和稳控辖区共同打好组合拳,唱好连台戏。一是做好结案与稳控的对接。健全化解、稳控协调机制,明确信访不同阶段的稳控责任主体,做到首尾衔接,环环相扣。二是做好结案和息诉的理顺。包案领导联合当地辖区与上访群众结多沟通,结对子,在感情交流中解心结,适时移情引导,回归正常生活。三是做好民生和政策的帮扶。对弱势群体,要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基层政府,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促其融入社会。同时,对以访牟利、告洋状、串联闹访屡教不改的极少数不法分子,予以坚决打击,维护法律尊严和政法机关权威。联合联控使地方政府和办案单位因共同稳控当事人而加强沟通联络,形成工作合力,防止了“两张皮”,有效减少了重复访。事实证明,实行联合稳控固然是加大了办案单位的工作量,但促进了化解单位与稳控辖区之间责任的无缝隙连接,能够有效把当事人稳控在当地。

五、高度重视初访。要紧紧抓住初访这个“次源头”,在“控增量、减存量、提质量”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廉洁执法、公正司法,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访阶段,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办好初访控增

量。对有理访有序访的着力办,重点抓好落实;对有理无序的热心办,以情感人;对无理有序访的耐心办,辅之疏导教育;对无理无序访的强化管理,强化责任,把人员吸附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初访变成重复访,新案变成积案。二是态度真诚减总量。对待当事人的第一次来访、来信要真诚、谨慎,让当事人看到他们反应的事情在这里有人问、有人接、有人管;要让当事人相信在这里有人为他们解决问题,争取当事人的信任、理解、支持和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在走访当事人家庭时,耐心沟通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困难,以“一心为民”的公仆心和责任感,把信访人吸引在当地、稳控在定州。三是规范执法提质量。把化解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强对执法薄弱环节的控制,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切断上访案件“供应链”。

六、努力降低重访。对各种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因案施策,分类处理。一是减少超期未结案件。对上级中心的交转办案件,要积极采取一案一分析,进行研究,尽快化解;对仍有难度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与上访人沟通,让上访人感触到解决问题的诚意;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及时更换包案领导,上提一级研究解决,不能久拖不管,造成重复访;加大未结案件通报制度,认真落实查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二是合理处置反弹案件。对阶段性息诉的、协议书附条件的,要认真研究当时息诉的条件,对附

加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又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事实和理由认真查证,给予合理解决;对收到钱后就息诉,钱花光后又开始上访,蓄意以访牟利的,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要依法果断打击处理。三是防止终结重访案件。对确有困难的,要认真接待,耐心明理释法,讲明政策,从民生角度给予帮扶到位,争取息诉罢访;对做到“三不欠、四到位”的,需进一步加强教育稳控的,明确教育稳控主体,落实到地方政府稳控责任制的同时,办案单位要协助进一步做好化解和教育稳控工作。四是全面重视每一个环节。对法律处理程序中的信访案件,要认真接待,耐心引导,一方面接访中心将上访人上访情况通报办案部门后,办案人要依法公正办理,消除上访隐患;对超法律期限久拖不能决的,办案部门要与上访人互动交流,赢得其理解和信任;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对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建立信访化解预案,减少新的信访问题发生。同时,对非涉法涉诉案件,要及时做好转访衔接;对不属于本地管辖的案件,要提供上访人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3日内上报中心,申请上级协调处理。

第四篇: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内容解读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张春华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关键点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导入程序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二是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三是提高基层化解能力。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论有理、无理,都不能违法上访。 五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六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七是提高执法质量,从制度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八是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九是深化执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

第五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保障改革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

,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XX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信访接处机制。我院对信访接处工作提出了“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接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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