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论文提纲

2022-08-08

论文题目: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研究

摘要:自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提出以来,很大程度地缓和了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因其以温和谦抑的监督管理模式取代过去行政化的强势型干预手段,一直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轮改革强调充分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同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使,使二者趋于平衡。案件审批制度废除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呈现出“不愿放权”“不善监管”的局面,改革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是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界限不清、制度落实不具体、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需切实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界限,回归司法运行规律,促进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理论内涵、历史演变、价值分析等基本内容;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基本样态;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转型路径为主线,将文章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是什么”的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及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来明晰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与区别。审判监督管理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容不同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内涵演变的过程符合司法运行规律以及司法实际。目前理论界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持肯定的态度,正是因为其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公正、效率价值,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追求。第二部分通过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践运行进行整体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废除裁判文书签署制度;院庭长案件监管范围大大限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审判力量不断充实,院庭长办案机制实现常态化。第三部分立足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实践基础,整理总结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一些问题:院庭长“一岗双责”权力错位影响审判独立;特定案件的监管机制存在瑕疵;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责任难以追究。从历史角度及现实角度,分析问题出现的成因。第四部分主要针对问题提出在司法责任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转型路径。首先,切实厘清审判权、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权力界限,规范院庭长的行权方式,避免对传统监督管理产生路径依赖;其次,完善院庭长对特定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真正发挥院庭长的带头指导作用;再之,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指导作用,让院庭长在更加科学公开化的平台上行使权力;最后,完善对院庭长行使权力的问责制度,追究不当行权的责任,使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产生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司法行政化;独立审判;审判权

学科专业:刑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概述

(一)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

1.审判权

2.审判监督权

3.审判管理权

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

(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历史演变

1.以行政化审批手段为主的传统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

2.司法责任制下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模式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改革的价值目标

二、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运行的基本样态

(一)运行模式: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

(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1.各地各级法院废除裁判文书签署制度

2.院庭长案件监管范围大大限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3.审判力量不断充实,院庭长办案机制实现常态化

三、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院庭长“一岗双责”权力错位影响审判独立

2.特定案件的监管机制存在瑕疵

3.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责任难以追究

(二)成因剖析:历史与现实交织下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1.历史原因

2.现实原因

四、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转型路径

(一)明晰审判监管权力界限,防止监督管理越位缺位

(二)完善特定案件监管机制,提升特定案件处理质效

(三)规范审判监管权力行使,促进监督管理公开透明

(四)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功能,提升审判监督管理能力

(五)强化审判监管问责制度,严格追究不当履职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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