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

2022-09-28

第一篇: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

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摘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是我国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我党在新时期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它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代离不开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深入开展也离不开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和国家新时期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创新,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核心和根本途径,预示着制度反腐必将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战略性选择。因而,有必要在此谈谈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关键词:党的建设反腐倡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一、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既立足解决眼前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从长计议,有利于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着眼改革,积极探索制度反腐的有效途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各个环节当中,在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等各方面都建立起长效的制度反腐机制。制度建设不能出现反腐败真空地带,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的今天,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不断出现,腐败人员往往是抓住制度建设的空白点,钻空子,找缺口,挖空心事找制度上的漏洞去进行腐败行为,只有在制度和体制上进一步健全,针对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出切合实际,可以操作的制度框架全面地覆盖到反腐的各个方面,使腐败现象无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使腐败分子无空子可钻。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的制度和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涉及重大政府投资、公共财政支出、主要财政收入等部门的反腐制度创新,在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制度保廉体系。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造价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担保制和廉政准入制,进一步落实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和改正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行业作为反腐制度供给的重点,在教育、卫生、交通、电力等部门加大反腐败制度供给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部门也要用制度去规范,确保廉洁从政。

2.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从源头上抓起,制度建设应突出合理、公平、公开和公平竞争的特点,如制定的“收支两条线”为基础的财

政管理体制,就应该突出合理的收费以及合符国情的公开的财政管理的特点,防止乱收费、乱支出。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的干部任用制度时,就应该突出公平、公开的用人特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等指标拍卖挂牌办证制度时,就应突出公平竞争的特点,这就是反腐败抓源头,从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具体的可操作性,因而能更好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到实处。遵循阳光防腐、利益导向、源头治腐的总体思路,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反腐路径创新。按照公共政策、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谨防腐败滋生蔓延。从提高腐败成本角度,探索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和腐败经济制裁制度,建立公务员不良记录披露制度,加大腐败的打击力度,增加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促使公职人员消除腐败动机。从减少腐败机会着手,积极推动和促进政府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运用市场手段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避免部分掌握公共资源的部门和人员权力寻租现象;推行机关福利收入统一制度,积极推进公车改革,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努力消除职务消费的腐败黑洞。

3、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注重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贪婪是万恶之渊。贪婪加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戒贪婪、守清廉,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是防止腐败产生的重要思想基础。最近几年,中央查处的党内高级干部中的腐败分子,都是在“贪婪”二字上栽跟头。河北省李真等贪官,都是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开始,思想防线放松,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每一位干部都必须牢把思想防线,特别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干部,特别要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制度,用反面典型案件及身边血的教训经常进行警示教育。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集中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1】

4.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注重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和人财物等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努力探索和创新有效的监督机制。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把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逐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重大财务申报及廉政述廉等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注重探索建立领导者对工作分级管理的监督机制,继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外出办事活动的监督,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加强对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注重加强对干部任用、财务支出、装备物资采购的监督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务支出情况、重大装备物资采购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制度的建立。

二、 制度建设应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去创新

1、制度建设要符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制度建设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通过学习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深理解,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增强认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通过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关系来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己任,又要把维护干部合法权益作为职责;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善于有效预防腐败;既要促进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又要实现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的有机统一。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来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纠正相互攀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2、要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上有所创新

加强监管,不能“走过场”,必须切实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立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对于群众举报信件,经加大查办工作力度,实行信访督办案件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办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查案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办事行为。对发现干部中有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案件;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案件;在办事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案件;知法

犯法违规审判的案件;要组织力量,严肃地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逐步建立事后的跟踪随访制度,重点调查案违法违纪现象。【2】

3、制度建设应与教育相结合,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制度建设要在不断完善原有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加大各项制度的宣传,使国家干部熟悉各项制度,把已经制订的制度落实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找到制度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应注重进一步提高执政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权利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利只能为人民服务。推进教育工作制度化,健全思想教育机制。坚持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积极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化,推进制度反腐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坚持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把专题教育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完善网络教育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影视、电教、戏曲、文学等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载体,努力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实行分层施教制度,建立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家属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廉政教育制度,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提醒教育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的防范功能。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校和各类干部培训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强大合力。制度与教育监督在反腐败中既要各有侧重,又要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教育是基础,侧重于教化,同时教育为制度的制订、执行奠定思想基础;制度是保证,侧重于权力行使的规范,同时制度为教育、监督的规范有效提供保障;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侧重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同时为制度的执行和人的素质的提高提供硬性约束。制度反腐作为新形势下反腐败的基本手段和主要途径,必须纳入整个惩防体系,与教育监督等其它手段相互结合、综合运用,以达到反腐的最佳效果。要通过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教育监督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教育,深刻认识制度反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制度反腐意识,使制度反腐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制度反腐的自觉性和能动性。要通过对制度的执行状况的严格监

督,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制度的尊严和权威,从而全面推进制度反腐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宣教室,湖南省纪委宣教室. 廉政文化在中国系列丛书(湖南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7.

[2]叶帆,邵景均,李成言,孙晓莉.发展廉政文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N].人民日报,2009- 1- 14.

第二篇:论反腐倡廉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十八大反腐倡廉态度鲜明。腐败像是一种慢性疾病,不会一开始就置人死地,它只会慢慢侵蚀这个国家。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放任腐败。腐败问题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腐败在历史上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中国,腐败极大地扰乱了市场次序,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危害社会精神文明,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能否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在政权机构内部蔓延,能否在政权运作中形成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防腐反腐机制,就成为衡量一个阶级、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部署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八项重点任务, 其中第七项任务是“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相较于前几届人大,十八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署方面,有三个第一次:一是”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了党的五大建设的第四位;二是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是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这些都表明了十八大主张态度鲜明的反腐倡廉。随着时代的变迁,世情,国情,党情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面临“考验与危险”的新形势时,作为一个扎根于群众,问政于百姓,服务于人民信仰共产主义的执政党来说,反腐倡廉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事情。它关乎到一个政党,甚至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问题。

现如今,腐败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早前,重庆市高官文强被判处了死刑,国美电器老板黄光裕被判入狱,最近又先后有大老虎落马,在看到这些消息后我对此进行深思,为何我国的腐败现象如此严重,这些现象,与党的执政能力有何相关?毫无疑问,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反腐倡廉应是其执政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腐败问题,主要在于“滥用职权、 铺张浪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中国腐败问题”被网友评为未来十年十大挑战之首。中国腐败问题的特点主要有:1,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2,腐败犯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公开化 和制度化;3,腐败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涉及层面不断扩大;4,腐败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腐败文化开始形成,使得整个社会丧失对 腐败的判断能力和批判能力,陷入腐败的恶性循环之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2是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难以遏制腐败的蔓延;3是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持反对腐败。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的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的牢。坚持党的性质,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资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风的好坏关系到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为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们群众的血肉联系。面对国内外形式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的反对腐败,持之以恒的加强党的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发展道路还很漫长,又怎能止步于腐败问题呢?今天,网络反腐不仅成为制度反腐的一个构件,而且也体现了民众对“为民务实清廉”之风的美好向往。各级党委政府只要积极主动地从提高执政能力上入手,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反腐,才能更好发挥出网络反腐的正能量。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持反腐败斗争。我们一定要时刻警惕,注意远离贪污受贿的腐化。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2015年1月4号

第三篇:十七大报告论反腐倡廉建设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第四篇: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摘 要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在我国,建立和健全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因此,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本文对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的意义、历史经验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回顾、,论述了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对于在我国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 监督体制 引 言

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管存在于哪个国家,都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着社会的健康。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市场本身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段自由化及和平演变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蔓延。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

如何遏制腐败现象,更有效进行反腐败斗争呢?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结论。这一科学结论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其中一项重要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著者认为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第一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而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且此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为反腐斗争的形势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第二就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且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程序和一个职能健全、功能强大的执法监察组织作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新型腐败的泥沼。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使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个群众以及相关的 舆论监督单位都了解廉政法律,做到法制普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遵法守法、全民动员的环境,不给腐败现象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则腐败现象就会渐趋减少。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一)思想根源。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要素。

(二)社会根源。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三)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制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培育了优良的传统美德。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还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四)体制根源。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子可钻。

(五)制度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有时相对滞后。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有各种因素,但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但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总结,并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在法制社会,权力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其实现,更需要法律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江泽民说:‚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还说:‚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而反腐败斗争又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工作。

首先,反腐败斗争具有紧迫性。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官僚主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贪脏枉法、执法犯法、任人唯亲、裙带关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腐败现象。如果任其蔓延,就会使党变质、国变色,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毁于一旦。苏、东剧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丧失,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这些国家党内的腐败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要保证党不变质、国不变色,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惩治腐败。 其次,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惩治腐败斗争,不能搞一天两天,一日两日。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产生腐败的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从思想上看,封建主义的残余思想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还会对我们一些党员和干部产生腐蚀作用。从制度上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可能被某些腐败分子用于谋取个人的私利。因此,清除腐败要通过长期的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最后,反腐败斗争具有艰巨性。惩治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但腐败是一个历史性的顽症,反腐败斗争必然要遇到腐败势力和分子的抵制和反抗。同时,反腐败斗争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

实践证明,反腐败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不仅往往出现大轰大嗡的情况,而且容易使腐败分子漏网或反腐败斗争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三、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1、我党反腐倡廉的历程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个月,党中央就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的决定》党中央于1951年1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枪毙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以及时任国家公安部行政处长的宋德贵。这一运动真正起到了惩前毙后、振聋发聩的作用。建国初期,正是通过反腐败,清洗了污浊,巩固了党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印象,保证了新生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也由于我国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情况错综复杂。同时,由于在一定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使某些党员干部抵御腐蚀的能力有所下降。但是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邓小平还多次指出: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2、廉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前提

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严格立法,是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制定法律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与否必须与当时的情形相联系。因此,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为指导,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腐败现象,坚持从严立法,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国家、领导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这种权力既可用来报效国家,为民造福,也可以用来换取钱财,满足私欲。因此,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用权,对他们的腐败行为、犯罪行为给予严惩,是理所当然的。

四、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1、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 ,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十六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判刑或受到党纪处分的省部级高官至少已有8人。

2、现阶段反腐倡廉思路的变化

党中央的反腐思路在十六大以后发生了三大变化:

1、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以前,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2、十六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而十六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3、十六大以前,我们在谈党的建设时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了进去,成为‚五大建设‛。由此,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

五、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须有利于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必须以加强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2、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六、廉政建设的法制措施

1、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体之两面。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那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其中涉及到人民代表的选举立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立法,国家机关的组织立法,国家官员的选举与任命立法,等等。

我国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买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

保障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民主。民主对于权力的意义是根本的,是决定性质的。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民主就会为集权、专制所取代,权力就会从其起点就被扭曲、异化。 (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

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的。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

将权力行使法治化,首先要求将权力主体法治化。权力主体内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自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行为的合法程度。

其次,将权力法治化还包括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它是权力法治化中的核心部分。

再次,将权力法治化,要求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必然是滥用的。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者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 (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2、推进社会法治化

(1)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

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

(2)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它是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也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机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出反腐倡廉的作用。在法治环境尚未建立的时候,监督总是困难的,大多数公民出来指证腐败者时都会有所顾虑。他们会害怕打击报复。如果整个社会都法治化了,打击报复的事件必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于腐败者的恐惧就必然会减低,对于腐败的指控就必然更加大胆,腐败者也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必将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到的保障。 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那么即使有非常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起作用;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公民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我们还常看到,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淡薄,以至于无法无天。因此,我们要强化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在正确的思路和周密的规划下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立法、法制监督、普法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河清海晏、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相信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同时又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定能够不断健全法制建设,逐步清除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伟大胜利。 致 谢

尊敬的南阳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和老师:首先感谢您们给予本人一次这么好的机会,使我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同时感谢校领导和全体教师在学习期间给予本人的辛勤培养和耐心教诲,使我获益颇丰;圆满完成了本人学习期间的全部课程。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对于我的学习和论文给予的耐心指导和讲授,使我这篇拿不出手的论文,通过老师的指点能在这里进行答辩。感谢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接受我的答辩,希望您们对我的论文多提指正意见和建议,我将永远记住母校和全体老师的培养和教导。

[1]耿明信著,‚反腐倡廉与依法治国‛,《理论观察》,2000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2]马云泽著,‚反腐倡廉的对策思考‛,《云梦学刊》,1999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3]刘海年著,《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4]范松青著,‚反腐败要纳入法制化轨道‛,《探求》2000年第1期;(期刊论文类) [5]李福岩著,‚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几点建议‛,《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期刊论文类) [6]姜丹著,‚中国共产党80年廉政建设启示‛,《鞍山钢铁学院学报》,2002年11期;(期刊论文类)

[7]蔡玮、孙道同著,‚反腐倡廉必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山东大学学报》;(期刊论文类)

[8]贺军著,《中国反腐败之路新探》,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9]中央纪委办公厅著,《坚定信心 加大力度 深入推进党我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著作类)

[10]中央纪委办公厅著,《坚定信心 加大力度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11]李雪勤著,《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著作类)

[12]《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著作类) [13]马克思,《马克思选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著作类)

第五篇:试论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张忠

(中共延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把解决已经产生的腐败、预防腐败、及时解决新出现的腐败有效结合起来。要通过规范干部管理体制、系统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教育人民动员人民积极投入反腐倡廉建设有机地结合,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关键词: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

腐败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必须融入到反腐倡廉的具体工作中。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既要正确解决已经产生的腐败,又要预防腐败的产生,还要及时发现新产生的腐败并有效解决。

一、严格依法办事 正确解决已经产生的腐败问题

腐败的产生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所以解决腐败问题个人应该承担其主要的责任,社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改革开放时期,由于法制不完善,产生的一般腐败问题,可以适度从宽处理,对于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必须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对于严重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犯罪结束后经过二十年未被追诉的,对于一般犯罪,犯罪结束后经过十年到十五年未被追诉的,对于轻微犯罪,犯罪结束后经过五年未被追诉的,都不再追诉,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腐败犯罪,犯罪结束后,经过二十年未被追诉的,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目前,对于1990年以前的腐败犯罪,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党委系统管理体制预防党内腐败

决定明确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必须规范党委系统管理体制。党委系统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必须维护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必须体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保障主权在民。

1.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党内直选

党在延安时期提出的宣传口号是“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革命”。选举制是民主制的启动方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没有选举制的完善就没有民主制的完善。直选是解决跑官要官等吏治腐败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吏治腐败。

党内直选应该分为几个阶段、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进行,由谁选举,选举谁等问题。

中国政治改革必须保证稳定,要保证稳定,政治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党内直选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县、乡进行,争取在一到两年内完成;第二阶段在省、市(地级)进行,争取在二到三年内完成;第三阶段在全国推开。

党内直选由谁选举,当然是由党员直接选举;选举谁,这必须符合中国实际,必须保障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西方民主,许多国家要么实行的是总统制,要么实行的是首相制,往往选举一个党或者是一个人。在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所以不存在选择党派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一种集体领导体制,选举不能选举一个人,必须选举一个集体,所以党内直选,不是选举个人,而是选举产生一个党委,也就是实行党委委员直选。

中央可以制定地方党委选举办法,规范地方党委的选举。党委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该由党员联名推荐产生(比如规定只要有1-3%的党员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候选人)。实行党内直选后,不再召开党代会,可以将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人数适当增加,覆盖面扩大。地方党委委员人数可以按照党员数及辖区人口数确定,县级党委委员人数规定为五十人左右,地市级党委委员人数规定为一百人左右,省级党委委员人数规定为二百人左右。规定各级党委中必须有社会各阶层的代表。党委委员直选产生后,如何产生常委、产生党委书记?常委可以因职务而决定,比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检书记、政法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府首长等等由上级党委任命为党委常委。书记的产生,可以由组织部门推荐两个以上已当选的党委委员参加人大主任的竞选,当选人大主任的由上级党委任命为该级党委书记。第一副书记的产生,可以由组织部门推荐两个以上已当选的的党委委员参加政府首长的竞选,当选政府首长的由上级党委任命为该级党委第一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由上级党委在已当选的党委委员中选择一人任命。通过这种选举制度的设计,既能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保障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也能把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党内权力配置要科学化,应该明确党内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全体党员通过直选来行使权利,把权力让渡给党委全委会。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全委会行使,全委会是决策机构。常委会应该设计为党内的议事机构,只有议事的职责,没有决策的权力,议事形成草案(不能是单一方案)后交全委会决策。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党内权力配制的科学化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党内腐败。

2.完善罢免制度

选举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罢免制度配套,才能形成完善的民主政治体制。罢免制度的完善可以净化干部队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可以将党内罢免权赋予全委会和党员。

(1)全委会罢免制度

各级党委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全委会,将罢免程序设计为正常程序,即每次全委会必须对本级党委的常委会及各常委进行信任投票(无记名投票),通过则继续任职,不能通过则启动任命程序或建议相关机构罢免其领导职务,启动选举程序。也可以规定只要有四分之一的全委委员联名要求,必须召开临时全委会,启动对本级党委常委会或某个常委的罢免程序。中央可以制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召开、议事、决策程序等。

(2)党员罢免制度

党内罢免权也应该赋予党员,比如规定百分之十以上的党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全委会,启动对本级党委常委会的不信任或某个常委的罢免程序;比如规定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党员联名,可以启动对全委会的罢免程序。

3.完善监督制度

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完善以后,还必须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才能形成完善的民主制度。监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可以及时发现腐败并有效解决。

(1)完善党内监督

调整党委系统组织结构,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调控监督力度。目前党委系统主要的职能部门有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纪检部门等,地方党委部门直接隶属于地方党委,一旦党委主要成员出了问题,各职能部门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明确党委职能部门不仅仅是地方党委的工作部门,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部门,绝不是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机构。

改革组织部门管理体制,将地方各级组织部门归中央组织部统一领导,形成条条管理,使各级组织部门都是为党管理干部,搞好干部的考察、推荐、考评、奖惩,不再接受地方党

委的领导。将地方组织部门负责人确立为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及上级地方党委的委员,实行任期制,在一个地方只任职一届,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也实行任期制,在一个地方只任职一届。同时应该明确组织部门推荐主要干部,同一岗位必须推荐二人以上。

改革宣传部门管理体制,将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归中央宣传部统一领导,形成条条管理。现在的宣传部门确实是党的喉舌,向下传达信息准确无误,但向上传达信息问题重重,对地方领导有益的信息有扩大的倾向,对地方领导不利的信息有缩小甚至封闭的倾向,导致封口费事件屡屡发生。在现在信息发达的今天,中央向下传达信息,绝大部分是不需要层层传达的,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信息可以直接从中央传达到最基层,传达到最普通的老百姓。

改革政法部门管理体制,政法委统筹领导公、检、法,政法委受地方党委领导,一旦地方党委主要成员出了问题,司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挑战。应该将政法委改为条条管理,地方政法委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强化中央对对司法工作的坚强领导,减少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克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改革纪检部门管理体制。监督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大权力监督小权力,纪检委受党委领导,让其监督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是很难监督好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党内这一重要监督制度是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可以将各级纪检委改为直接受中纪委领导,形成条条管理,克服地方党委对纪检工作的影响,强化党内监督。

通过改革使干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必须是同一岗位推荐二人以上,若推荐一人,容易是选举流于形式,影响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群众(党员)决定干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监督干部,纪检部门监察处分干部,司法部门处罚干部。将干部管理的推荐权、决定权、监督权、处分权、处罚权适度分开,规范干部管理,扩大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最大限度地预防腐败,最有效地监督干部,最有力地查处腐败分子。

(2)完善社会舆论监督

媒体管理体制必须改革。政治垄断容易导致专制与腐败,经济垄断必然带来暴利,文化思想垄断必然带来僵化与保守。为了扩大媒体对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为了扩大媒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必要对中央电视台进行改革。在中国,中央电视台过于强大,任何一个地方电视台都无法和其竞争,导致中央电视台在思想文化传播方面形成垄断地位,不利于中国思想的解放、文化的繁荣。导致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奇高,2010年黄金段广告拍卖收入达109亿。中小企业根本无能力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只有少数实力雄厚的企业才有能力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从广告的角度讲,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可以将中央电视台一分为三,比如中央电视台(以时事新闻为主)、中华电视台(以文化、体育为主)、中国电视台(以财经为主),把地方电视台也进行相应的拆分并入相对应的国家三大电视台,形成全国性几个大的电视台,再没有什么地方电视台,媒体不再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报纸也可以组成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农民报等几大报业集团及一些行业性的全国报业集团,报纸不再有地方性报纸杂志,不再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广播电台等媒体也可以进行相应改革。媒体的非地方化,使媒体都变成全国性的、国家级的媒体,这必将扩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彻底根除地方欺瞒中央的弊病。

媒体最终改革目标应该是媒体变成独立的实体,变成独立的法人。

(3)完善司法监督

目前公安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受政府领导,公安的刑侦部门行使侦察权,实际上行使的是司法权,公安部门一旦做到铁证如山,检察院、法院是很难改变的。目前体制很容易出现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刑事侦察权),很容易出现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该将目前的公

安系统中负责刑事侦察的部门调整到检察系统,刑事侦察权由检察系统统一负责,避免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司法系统(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应该由中央财政保障,避免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权对司法的干预。

三、修改刑法等相关法规及制度预防腐败的产生严惩新出现的腐败分子 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总体上讲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制度及政治协商制度,具体讲,就是必须系统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动员民众,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打一场反腐倡廉的人民“战争”。

1.修改刑法严惩新出现的腐败犯罪分子。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一百万的和一千万的及一个亿的腐败分子所受到的刑罚可能都是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贪污受贿一千万的有可能比贪污受贿一百万的犯罪分子还要少,这不符合刑罚相当原则。一个盗劫一百万的犯罪分子可能要比一个贪污受贿一千万的犯罪分子获刑还要重,这也不符合刑罚相当的原则。有必要修改目前刑法相关条文,取消无期徒刑,将各类经济犯罪判刑标准统一,有期徒刑不再有最高刑期限制,根据经济犯罪数额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就是判一百年、一千年都行。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加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不仅要对其个人财产处罚,还要对其家庭财产处罚(其近亲属必须公开其财产,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一律没收,并加倍处罚),务必使其倾家荡产。目前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太轻,有鼓励腐败分子拒不交待罪行的弊端,必须修改。

2.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规定公民在银行只能以实名开一个帐户,且此帐户和身份证号相对应,不能再在任何银行,开设任何帐户,当然可以跨行存取款等。各大银行要相互联网,一旦某一公民在某一银行已经以实名开设一个银行帐户,就无法在其他银行开设帐户。公民的存取款等业务要能在各银行间,跨行作业,以方便民众。银行存款实名制、公民单一银行帐户制度的落实,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腐败分子的洗钱行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实领导干部的财产,有利于领导干部财产的公开,有利于民众、媒体对领导干部财产的监督,以规范领导干部的收入。

3.修改完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行房产家庭实名制。必须规范房产买卖、房产登记。房产买卖信息必须上网公布,以便公民查询,以便打击房产欺诈、房产非法交易等。力争房产交易信息全国联网,且要求必须实名交易,防范腐败行为、洗钱行为、哄抬房价行为等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及有关的犯罪行为。可以规定所有房产都必须以实名登记且上网公布信息,可以规定必须登记房主身份证号及其近亲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全国房产网联网,只要输入某人姓名、身份证号,就可以立刻查出该人在全国所有的房产,可以有效地防范在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腐败行为,可以防范在房地产方面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准确掌握领导干部的全部财产,规范领导干部的收入。

4. 修改完善公务员法等法规落实好领导干部的财务申报财产公开。可以规定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同公司每月报税一样,每月将收入、支出、财务状况等向管理部门申报一次,正县级以下领导干部每年申报一次,并将各位领导干部的申报及时在网上公布,以便媒体、民众监督,以便查处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时,区分合法财产、非法财产有一定的历史财务数据依据。可以要求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发票佐证(日常生活开支除外),可以要求正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的大宗收入、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发票佐证。可以要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公开其所有财产。当然也可以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公开其所有财产。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收入,还可以促进发票的使用,对防范偷漏税可能能起一定的作用。有必要扩大“金税工程”覆盖面,一切涉公发票必须由电脑(与税务局联网)开票,不得使用手写发票、手撕发票,也就是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的记账用发票必须是与税务局联网的电脑开出的发票。这能一定程度上预防有关发票方面的腐败,也能减少偷漏税的发生。

5. 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使领导干部的收入货币化透明化。不少领导干部使用公车不受限

制,报销通信费不封顶,报销医疗费往往也不封顶,公款吃喝少受限制,公费培训、考察等等很方便,不少单位还每月给领导发不少的招待用烟、茶等等,总之,领导干部的非货币性收入很多,不需要支付货币的消费很多,领导干部的钱比普通老百姓的钱大许多倍。这就导致公款消费的极度浪费,行政成本的奇高,官风不正,官民矛盾重重(上学、治病、买房“三座大山”压得老百姓喘不过气)。必须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使领导干部的收入货币化透明化,以规范领导干部的收入。可以改革工资制度,使车辆使用费包括在工资中,省部级以下公职人员一律不再配公车。必须取消招待费报销制度,也可以规定公职人员培训一律不再收费,费用由主办单位筹集,任何单位不再报销培训费。

法律法规的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的规范,房产管理制度的完善,银行存款开户制度的完善……就可以使一切灰色收入,腐败黑金暴露于世,有利于将所有腐败黑金收缴国库。同时,尽快制定和实施遗产税、赠产税制度,修改捐赠法,完善社会慈善制度,鼓励人人向善,抑强扶弱,促进公平。

6.规范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任何一个公职人员必然隶属于一个单位,要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容易使领导出现腐败、腐化问题,容易使普通干部产生不满情绪,普通干部又容易将不满情绪带到工作中,降低服务于民的质量,影响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有些单位主要领导任职严重超期(中央规定,主要领导任职不能超过两届),长期专权,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也有些单位班子不健全,甚至有些单位几年都没有主要领导……不少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定,甚至是主要领导定,显得非常不规范。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完善法制,法制就包括法律、法规和制度,所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完全可以由纪检委会同法制局制定各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范本,交各单位参照制定其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后报法制局审查,最后报纪检委(监察局)批准执行。

7.强化政府网站等公共权力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的信息交流。加快公务信息公开化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以保障公务信息的公开化,以保障老百姓可以获取各种公务信息。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网站,设立行政首长热线电话、各级党委常委热线电话、政府论坛、党委论坛、短信接收平台及电子信箱、领导博客网页,以保障公务信息的公开化,以保证老百姓有给各级领导反映情况的渠道,各级领导能得到各方面、不同角度的信息反馈,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的信息交流,保障最高管理层能及时、全面地获取最基层的准确信息,保障老百姓的声音能上达最高管理层,保障老百姓能有效地揭露腐败,使腐败分子暴露于阳光之下。另外,国家惩治腐败的专门机构应强化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以及与审计等部门信息的联网,以保障反腐信息的充分收集、利用及反腐信息的共享,以保障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

8.强化教育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民众反腐倡廉意识及能力。一方面必须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比如规定省部级以上公职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周以上的正规培训;地师级干部每年必须接受两周以上的正规培训,县级以上干部必须每年接受三周以上的正规培训,科级干部每年必须接受四周以上的正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相应的组织、纪检部门组织考试,合格者成绩归档,不合格者(必须规定一定比例的不合格比例)必须自费再参加下一次培训,合格,成绩归档,不影响提职、提薪等,仍不合格降级、降职使用。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同时应该建立全国联网的干部人才信息库,有利于干部信息的全面收集、共享;另一方面通过对普通民众的反腐倡廉教育,使普通民众知道举报、揭露腐败分子的常识,向什么部门举报,如何举报,如何保护自己等等。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教育、发动群众积极参加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社会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全民参与,全面展开,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修改同时公布同时开始执

行,必须保障法律、法规、制度的相互衔接,使反腐倡廉建设形成完整的链条,形成一个系统,使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比如刑法、商业银行法、房地产管理法、对举报人的鼓励保护等相关法律同步修改,颁布、执行,保证民众参与的便捷、经济、安全,消除举报的后果之忧。比如新的刑法、商业银行法、房地产管理法在2012年通过并颁布,应该留一定的宣传时间,也应该给有问题的同志一定的悔过自新的时间,可以规定新法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凡是在新法生效之日前能将腐败资金匿名存入中央反腐倡廉帐户的(个人保留存根必要时可以证明自己已经上缴中央财政),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否则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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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玉梅,坚持反腐倡廉方针 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央书记处副书记何

勇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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