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一案双查制度

2023-01-20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安机关一案双查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公安机关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1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2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

3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报街道纪工委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党工委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街道纪工委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纪工委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XXXX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篇:一案双查

关于石油企业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的

初步探讨

摘要:“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通俗地讲即下属违纪违法,相关领导人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接受谈话和调查处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工作,首要服从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需要,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方法。本文就石油企业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检监察

一案双查

保证措施

一、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协助”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责,今后,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真正结束了。2014年中央的反腐之路中将“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为重点,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 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要在反腐上“动真格”。

二、落实“一案双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案范围界定不清

由于“一案双查”涉及领导干部,由谁建议、由谁来查办,是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二)“一案双查”操作性不强

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不明确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不确定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数额界定不明;这些定性、定量的关键性的量化因素不明确,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一案双查过程中无法定性操作。

(三)“一案双查”处分标准模糊

目前在我们某些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责任追究效果。

(四)“一案双查”保障措施不到位

1 1.领导机制不健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屡有发生,缺乏向领导追责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石油企业,有些“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自己单独做决定,或只和个别领导通气,上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结果出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

2.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查办案件是纪委一家的事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派有关纪检、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参加,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脱节. 3.没有建立检查考评机制,没有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 4.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办案工作过程中,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监督监管制度落实乏力

1.部分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作风意识不强,各级监察部门在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的同时,在经费、人员岗位安排等方面却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使得监督功能有所削弱。

2.领导干部的在决定重要决策时,决策过程没有一定的透明度,广大职工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由于受到业务工作和行政领导的制约,监督时间、人员不能完全落实,监督出现盲区。

4.畏权心理作祟,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

三、落实“一案双查“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

1.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审计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

3.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选案查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纪检监察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上级监察机关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4.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室联合办案。财务审计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人涉及违规支取、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纪检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审计办案过程,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

2 5.加强查后管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纪检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

1.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配强纪检干部,要将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3.多方参与,增强“双查”工作的检查力量,解决由监察部门一家检查所带来的人员少、力量薄弱、财务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不强、阻力较大等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

4.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记等部门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5.要充实新鲜力量。优化“双查”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部门,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6.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执纪监督,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7.推行跟案学习、上挂锻炼、分类指导、因岗施教等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

(四)统一思想,加大监督力度 1.落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以班子集体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

2.打好思想基础。大力宣传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职工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同时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职工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排除阻力,积极参与,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3.扩展监督力量。把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在宣传教育、监督查办上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审计及各兼职监察员在一案双查中的联系和监督作用,把兼职监察员作为联系点串联起来,构筑一案双查的信息交换平台。

(五)拓宽渠道,严格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基层走访、到群众中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监察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的客观性。

2.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监察干部执纪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减少失职渎职行为。

3.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

3 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双查”工作全面到位。

(六)积极营建崇尚廉洁良好氛围

1.主动抢占反腐倡廉舆论阵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安排,与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整合宣传平台资源,形成“融合发展、整体联动”的全媒体、大宣传体系. 2.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着力构建全局网络举报受理、回复、处置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使网站成为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平台。

(七)不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强化党委责任,分层分类施教。坚持把廉洁从政、安全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季度培训的必学课程。深入开展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和“党员廉政教育大讲堂”等活动,各基层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教育;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新提拔干部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认真开展述责述廉、网上公示活动。

2.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各基层单位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探索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化政风行风员工满意度测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九)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建立“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整合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员工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监督综合效应。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信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监督信息研判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构建“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参考文献:

实行“一案双查”须明确五个问题2014年7月8日 14: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刘辉

第四篇: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案双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了解到,通过“一案双查”反映出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有违反程序的现象

在“一案双查”中检查人员反映,极少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把关不严,违反程序,不认真核实,甚至为纳税企业开绿灯。比如,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万利公司账务负责人以股东撤资为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就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了内容。多名税务人员采用套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款减免征收的规定,凭想当然或片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就做出减征税款的决定,使国家蒙受损失。如某公司申报免税收入78077797.10元。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一致,但未计算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中,该公司的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等指标均为零。企业以资金紧张、没有利润为由,要求少缴税款,而主管税务人员却擅自同意其缴纳所得税1万元。

(四)在进行发票协查中有违反工作程序的现象

按照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一份需要协查的发票,都要进行案源登记,仔细核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履行完所有程序后进行回复,但检查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在发票协查中存在着不进行案源登记,不向领导汇报,不经审理,不报相关领导审批,就据协查结果直接回函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尽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关系作祟。虽然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十五不准”、“八不准”等一系列廉政措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人还存在。个别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联系,或参股、或经商、或接受吃拿卡要报,致使在执行税法上或税收管理中为纳税人开“绿灯”、“放水”,甚至出谋划策。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税源监管部门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只看企业的财务资料,而不对发票、货源及销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没有对其彻底查深查透,甚至走过场。

(三)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让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大肆进行虚开发票进行偷、逃、骗税款。

(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铤而走险,采取大规模作案手段,大肆虚开发票挖国家墙角,非法致富。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加以改进:

(一)继续推行“一案双查”,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外防偷漏骗”,又要“内促征管廉”,稽查部门要根据《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和《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向征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依照制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推行“上对下”的监督,市稽查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查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要求复查比例达到10%;推行“下对上”的监督,市局每年抽调县市区局稽查人员对市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也要达到10%;推行“内对内”的监督,在稽查部门内部实行稽查案件复查终查负责制,稽查干部在复查时实行“谁终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复查终查的案件,如果查出了问题而不作为,或是有问题没有被查出来,依据制度规定,负责复查终查的干部都要承担相应

第五篇:中央巡视组学反腐新词儿 一案双查 打干亲

中央巡视组学反腐新词儿 一案双查 打干亲 时政新闻中国日报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新媒体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周来陈弘毅)即将过去的2014年里,“巡视反馈意见”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公众热点。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中央巡视组分两轮公布了对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常规巡视和对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等6个单位专项巡视的巡视反馈情况。梳理中央两轮巡视的反馈意见可以发现,其中不少反映反腐新动向的词汇,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受到广泛热议。大家一起来看看八个反腐“新词儿”吧。

“一案双查”

中央巡视组在对青海、宁夏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今年初广西永福县违规给领导干部发放考核奖金,除了县委书记被党内严重警告并被免职之外,县纪委书记由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岗位。 #专家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以后党委一把手、纪委领导即使自己不腐也必须承担下属腐败的相应责任,这也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在各地受到更多重视。以前那种下属“干部屡现贪腐问题而党委主要负责人已然平安无事”的情况即将成为过去式。

“小官巨腐”,“苍蝇式”腐败

在给北京、广西等多个地方的反馈意见中,中央巡视组反复提及“小官巨腐”“苍蝇式”腐败问题严重,指出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凸显,要求加大查办案件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前有北京市海淀区最牛村会计挪用1.19亿元,后有秦皇岛“水老鼠”,副处级干部家里查出现金数亿元„„多起案件表明,在反腐风暴中一些曾经视为“苍蝇”的基层干部,他们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之大、贪腐程度之严重,远超人们想象。

#专家点评#竹立家认为,基层腐败干部往往掌握着特殊资源或者控制着垄断资源,在特定岗位上往往具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力”,究其原因就是基层权力运行严重缺乏监督,解决之道仍然是对审批执法权限等制度继续规范和完善,切实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使每一项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和透明。

“弄虚作假” 在给辽宁、广西、国家体育总局、科技部等地方和单位的反馈意见中,中央巡视组指出“关于虚增财政收入问题”“干部档案弄虚作假”“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广大干部不啻为一记警钟。

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央巡视组通报,去年以来已公开通报的31个被巡视省区市中,有11个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原鹰潭团市委书记徐楷被曝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不久前已被撤销江西省政协委员资格。

#专家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认为,一些容易造假的关键环节往往都存在着暗箱操作、“潜规则”,基本属于封闭运行,缺乏社会监督,尤其需要通过多种形式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外在监督和执纪执法力度。

“拉票跑票”

中央巡视组在对河南、辽宁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拉票贿选情况较为普遍。

拉票贿选者无非是想在政治上“投机取巧”,获取“晋升”“任用”等捷径。值得注意的是,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事发之后,“官场拉票”之风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今年两轮巡视中,中央巡视组对宁夏、山东、四川等地的反馈意见均提到“拉票贿选”等问题。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认为,“拉票贿选”使金钱利益左右了选举人的意志,侵犯了人民平等自由的选举权利,破坏了国家确立的选举制度,同时在“拉票跑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需要作出请托和承诺,这通常直接关系到之后的利益交易,往往会滋生更多的腐败。

“打干亲”

中央巡视组在向广西、四川等地方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一些干部通过“打干亲”“打礼”等方式拉关系、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

最近四川省泸州市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干部认真自查“打干亲”(“打干亲家”“认干爹干妈”“认干兄弟”“认干儿女”等)问题,有干亲关系的必须立即解除,领导干部要做出不“打干亲”承诺书。

#专家点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等专家认为,一些领导干部打着“人情交往”的幌子,广拉关系、“勾兑”感情,有的生拉硬拽“结干亲”、“拜兄弟”,企图架起“天线”铺好关系路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能人腐败” 中央巡视组在对江苏等地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能人腐败’问题突出”。顾名思义,“能人腐败”指有能力的官员涉腐。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官员在落马前都曾干出不少实在的政绩,在当地不少群众的眼中,他们曾经被认为是“有能力”“有水平”的地方干部。但纵有聪明才干,他们仍在金钱、权力的私欲面前败下阵来。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由于个别地方官员手中权力过度集中,监管存在“盲区”,一些“能人”在取得显著业绩的同时,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贪腐行为也随之而来。“‘能人’不是‘完人’。毕竟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奖罚分明’已成为社会的一条准则,再大的‘功’也不能抵‘过’。”

“封闭式权钱交易”

中央巡视组在对江苏等地方巡视后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权钱交易。”一些领导干部已经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利益输送链条,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3月,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案,由军事检察院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相对封闭的权钱交易成为腐败案例中的新特点。 #专家点评#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俊认为,“‘封闭式权钱交易’涣散了组织,滋生了腐败,还会造成‘窝案、串案’甚至‘塌方式腐败’”。顾俊等专家认为,官员必须有自我净化“朋友圈”的意识,任何私人交往、私人圈子一旦越过了法律和党纪条规的“红线”,对领导干部来说就危险了。

“一家两制”

中央巡视组在对浙江的反馈意见中指出,“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利益输送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当前的“一家两制”主要是指官员家庭中一方在党政机关就职,另一方则经商、办企,工作类别处于“体制外”。

刚刚宣判的刘铁男受贿案中,刘铁男之子刘德成就以“商人”身份扮演了重要角色,比如2005年,刘铁男帮南山集团解决3万吨氧化铝购销合同,次年南山集团将750万元人民币汇入刘德成控制的公司账户。

#专家点评#高波认为,“一家两制”形象地点破了某些干部“脚踏两只船”,利用家人、亲属的“障眼法”,借机完成洗钱、项目招投标等利益输送的贪腐行为。不少官员想贪污受贿,又不想落人口实,就选择了通过亲属受贿这种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方式,为贪污腐败行为套上“隐身衣”,增加了查处工作难度,表明反腐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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