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022-09-02

第一篇: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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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是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建设和长期效益,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民财产安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建筑业进入了有史以来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

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每年总有一些新建工程和既有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一些事故还很严重。为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对工程事故进行正确处理,工程相关人员必须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诊断与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即使未造成生命与财产的重大损失,尚可补救,但也会造成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事后治理终究不是上策。只有事先采取周密的预防措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事前重在预防;事中认真分析,确保最佳处理方案;事后吸取教训。

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

某办公楼为清水楼板,楼板拆模后板底不平,为此监理特邀开发公司到现场检查,检查后认为板底确实不平,不能满足交验要求,要求施工队伍进行处理。因天棚底不是因为主体施工队伍施工造成的,所以项目部要求包工队负责处理天棚,达到交验条件。包工队采用方式为在天棚面局部凸凹较大的先用石膏掺乳白胶刮平处理之后再上水泥掺107胶刮平。项目部和驻工地监理对该方案均提出质疑,施工队称该方案在其它工程已经使用过,未出现问题。所以项目部同意使用。 进入装修阶段,在刮大白时发现天棚有起皮现象,起皮位置大多在基层用石膏找平处,当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大白刮完之后在进行面漆施工时再次发现天棚面有起皮现象,至此,吉铁公安处要求将天棚水泥掺107胶刮层全部清除后重新刮大白。

二、原因分析

问题出现后,开发公司领导及监理非常重视,及时组织项目部及有关部门开会进行研究,先后召开了两次,开发公司、监理公司均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勘察,经过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刮棚处理工艺存在问题,先刮石膏后刮水泥胶,水泥和石膏粘结强度不好造成起皮。

三、处理方案

1、2号楼天棚处理层(石膏层和水泥掺107胶层)全部清掉,清至砼楼板,1号楼重新刮石膏一遍,大白两遍,并打砂纸喷乳胶漆;2号楼天棚清理后将凸凹不平用角磨机打磨,不再做其它处理。

案例二

一、案情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1999 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 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

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二、原因分析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 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

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7月3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三、处理方案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巨大,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

案例三

一、案情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二、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 1.4m~2m左右。

三、处理方案

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四

一、案情

某厂房为一层框架结构,条基,层高7.500M,框架柱截面600×500,柱距6000,C30商品砼,填充墙为M75小型砼空心砌块,内墙为加气砌块,粉刷完成后墙柱墙梁之间出现裂缝,且有扩展趋势,用砂浆重嵌后棉层刷防水外墙涂料一底二涂,一月后裂缝处气泡外突。

二、原因分析

单层厂房长宽比较大、基础埋深浅引起的不均匀沉降;砼与砌块二种材料涨缩系数不同、墙体拉接筋设置不符合要求。

三、处理方案

1、沉降稳定后(180天)沿梁、柱二侧300左右粉刷层凿除加设钢丝网片二道再做面层各工序。

2、沉降稳定后沿裂缝凿开,注永凝防水胶至密实,加刷外墙涂料一道。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201107-001 海城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区Ⅲ级14号钢材不合格调查报告

编号:001

一、事件调查背景:

******新建厂区项目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6月2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例行对施工现场所使用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取样带走。2011年7月1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样试件试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结果告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用于该项目的Ⅲ级14号钢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该钢材属于国家名令禁止使用的瘦身钢材。2011年7月14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对所存Ⅲ级14号钢材进行了封存。2011年7月20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通知责令现场停工,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使用的Ⅲ级14号钢材工程部位进行受力计算,出具整改措施。

二、事件调查情况描述:

㈠、针对上述情况我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所有Ⅲ级14号钢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已使用及存货情况如下:

现场已使用到工程主体(实验中心、办公楼)的量为:1.875T; 现场现有存货为:4.138T。

2、供货渠道及材料复试情况如下:

2011年5月19日购进第一批次Ⅲ级14号钢材,生产厂家:

1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201107-001 *********有限公司;货号:******;供货车号为:*******;供货日期:2011年5月19日;供应商:*******工贸有限公司;复试日期:2011年5月21日;试验单位:*******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复试报告编号:********,结论合格。

3、复试报告比对情况如下:

将施工单位复试结果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只是施工单位复试项目没有钢材尺寸此检验项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中钢材内径尺寸、重量偏差均超出国家规范要求。

4、责任单位:

⑴、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⑵、监理单位:********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㈡、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材料进场复查、监管不力才使这批不合格钢材流入我项目施工现场,并且投入使用。

三、事件原因分析:

1、 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在材料进场后没有完备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相关的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后虽进行了验收,但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的几何尺寸及理论重量进行比对验收,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和人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对该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自身在进场材料验收时并无基本操作工具。

2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文件

编号:/**-201107-001

四、事件总结及问题思索:

针对上述事件我项目部做出如下反思:

1、 健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技术标准。

2、 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进场材料监管力度,同时增加相关材料复试检验项目。

3、 配备健全的材料进场验收工具,对所有进场材料建立建全供货及使用台帐。

五、事件处理措施:

1、 经施工、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已使用部位Ⅲ级14号钢材受力计算符合构件受力要求,同时出具了相关设计变更对重要部位进行结构补强。

2、 现场封存的Ⅲ级14号钢材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全部清退出场。

3、 更换工程材料试验单位。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

述要求进行报告:

7(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

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四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组织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

1、质量问题的报告

(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未造成安全、工期、信誉影响的,项目经理部在 24 小时内上报到公司、局成立的工程指挥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30万元但严重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安全和企业的信誉,必须在 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局安全质量监察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3、质量问题的处理

(1)处理程序:质量问题调查→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根据事故大小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审批)→问题整改→鉴定验收→提出改进建议→保存处理记录。

(2)发现质量问题时,项目部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项目质检人员应要求相关作业人员立即停工, 在不合格处设置明显的标识, 以防止在处置前转入下道工序。

(3)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局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 10 天内报公司,15 天内报局;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质量问题处置可采取如下方法: ①返工处理; ②返修处理; ③让步接收; ④降级处理; ⑤不作处理。

(5)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概况、事件或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改进的建议。

4、 质量问题的整改及验收

(1)根据质量问题等级分级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根据问题类型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评审、批准。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逐级报审,由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评审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③对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公司工程部。

④质量问题经整改后必须重新检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2)处理方案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督单位批准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于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及完成后的相关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项目部保留质量问题评审和处置的相关记录。

第五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精选)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08]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2.3.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3 事故报告

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3.2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2.1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2.3 原因初步分析;

3.2.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2.5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3.2.6 事故报告单位。

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3.4 事故调查和处理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4.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5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3.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3.4.7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3.4.9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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