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度

2022-10-20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度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具体经营性损失支付赔偿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二)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的赔偿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一、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已方在承租时交纳给甲方水电费押金元,大写 .在乙方退租并结清由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食 品 小 作 坊 管 理 制 度

(贾伟斌大盘鸡店)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1. 企业应具备有符合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及辅助设备等资源条件,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加工、贮存等场所;生产加工实行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2. 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产、生活垃圾、排水沟畅通、防止害虫孽生。屋顶墙面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 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

4.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感染。

5. 用于清洗、消毒生产加工设施、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要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繁殖和孽生。除虫灭害药剂应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6.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应置于带盖的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1. 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采购;原辅材料的进货验收,必须具备进货验收记录,并有验收人员签名.

2. 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是合格的,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3. 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有存放的库房,存放地应整洁卫生,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并分类存放、标识;原辅材料的采购存放应有保管记录,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 原材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必须经过质量验收,验明企业资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QS标志认证书,检验报告,产品标识等,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 5. 原辅材料存放远离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6.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 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2. 食品企业在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生产标准、工艺等要求添加量进行添加,不得人为的加大添加剂使用量;

3. 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不使用无证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使用具有记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确保添加剂使用规范、合法;

5.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原料辅料等混放在一起。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有黄痘、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不得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需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定期理发;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上班时间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应注重仪表整洁;必须身着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制服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不得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四、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食品从业人员自觉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企业生产加工中的过程检验(外观、感观):由企业自己进行,并有记录;

2. 企业成品检验:具有检验设备的企业应进行自检;无检验设备或检验设备不全的应与当地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签订年委托检验协议;

3. 企业通过检验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出厂销售要有记录,记明销售去向、检验报告的证书编号等内容。

4. 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出厂销售,并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 企业产品销售中出现的顾客投诉,企业应热情接待,并根据产品质量的实际状况,加以自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 企业对顾客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做出反馈处理,并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存在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予以召回;

3. 招回的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记录数量,做相应的处理,并记录在案;

4. 企业对顾客的质量投诉不得推诿,并且将投诉情况及时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 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2017年 10 月 10 日

第二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信息表

会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落实;

3、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于4月20日前报送当地村(居)委会,另一份留存备查。

份于4月20日前报送当地村(居)委会,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三篇: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公司 (厂 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 , 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 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 如下承诺:

1、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 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 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 叉污染。

3、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 添加剂、 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 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 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 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 安全的其他疾病。

5、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实施从原材料采购、 产品出厂检验到 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 保证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包装、 工具、 设备清洁、 安全, 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 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 , 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 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 不断提高生产水平, 不断提高产品质 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 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留企业(其中一份公开张贴 ,一份交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局备案保存

第四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要求》国标通过

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日前通过审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目前已进入报批程序。这项可望于年内发布..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日前通过审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目前已进入报批程序。这项可望于年内发布的国家标准对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整体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这项标准由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与河北、陕西、山东等地方质监局和山东、湖南等省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制定的。

据悉,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户涉足食品生产。在近4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主体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约35万家。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

据该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研究员马爱进介绍,我国现有的针对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适用性不强,这使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得不到必要的指导,政府监管也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撑。该标准依据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要素,结合目前我国食品小作坊的现状及特点,以最低程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原则,对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规范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及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供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据介绍,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因此,该标准对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升我国整体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这项标准属于综合性管理标准,审查委员会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第五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保政办发〔201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1—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2— 社会责任。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核准

第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3— 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

—4— 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无年检标签不得使用。

食品小作坊年审时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表;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年审时必须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现场加盖年检标签。

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加盖年检标签。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该单位或个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5—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换证审查。

第十七条

生产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品种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

(八)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准许生产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十八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食品小作坊开业前,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申报开业的食品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重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

—6— 准许证》证书格式规范和编号方式。

第二十条

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证书。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明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三章 食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7—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一条

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二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8—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9—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使用有标识的简易包装。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村)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饭店、餐馆、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对进入该区域的食品负主要责任,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对进入本区域的食品进行索要票据,并建立台账。 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10— 品的,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臵,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11— 第四十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受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

—12— 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

(七)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

—13—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

(四)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三)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

(四)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五)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14—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取得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第五十七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严重影响,以及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食品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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