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2022-04-17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引言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事件的不断出现使上市公司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早在1992年,COSO委员会就建议,由管理当局或其指定人员定期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开始强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1:

我国上巿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透视

[摘要]笔者认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披露体系,但在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等方面还存在着透明度较低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现状分析

(一)完整性方面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单位收益和风险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把能够提供投资者判定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情况来看,虽然披露的完整性有所增强,但仍然存在着偏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造成公司的透明度较低,投资者不能正确评价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无法得到真实地反映,最终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完整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

1.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要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的金额和比例时,要出具临时报告。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隐瞒关联交易的事项时有发生。为此,中国证监会每年都要查处几家因在当年年报中未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完整披露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缺乏公允性和真实性,如果完整地对外披露,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当年利润或者社会形象产生影响。

2.对影响关联交易理解的要素披露不全面。根据关联交易准则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对关联交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披露:(1)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要求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即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类交易金额的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的金额交易);(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和合同的主要要求、交易数量及金额。此外在临时报告和上市公告中同样对应披露的要素也作了相应的要求。

观察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关联交易披露的内容多限于定价政策及本期交易金额,其中,定价政策是应该披露的重要交易要素,但仍然有许多上市公司的年报对此没作任何披露,这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正确理解。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语言表述上,往往是含混其辞,语言不详,让读者甚是费解。尤其是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产生了怀疑,但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可能。

(二)可靠性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准则和制度主要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允,是否有意操纵利润。而对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是否有实际的现金流动,却未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会计理论界通过实证会计研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大部分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无需付现,对关联方的经营现金流量压力不大。因此,所谓的“关联交易”可能纯粹是一种报表重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缺乏可靠性的原因是:

1.借助关联企业销售虚增利润。在关联企业销售时,虽然表面上符合准则和制度的要求,但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则仍然存在着虚增利润导致对所披露的关联交易真实性降低的问题。例如,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无需将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销售合并,所以不必以对外的销售作为最终的销售实现,但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会同时增加;而对于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来说,则是应付账款和存货同时增加。总体而言,在并未对外实现销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已“合法地”实现了销售。然而这种制造利润的手法使得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加大。

2.利用关联企业重组获取资产重组的本钱。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企业重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科技开发能力、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造就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而实施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类是新兴的企业为谋求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便利,满足其高速成长需要,以“买壳”形式实现的资产重组。无论哪种形式的关联企业重组,交易的可靠性都是必需的,即实质性资产重组应该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企业重组不仅背离上市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动机。然而往往最需要实质性重组的上市公司恰是最没有能力单单依靠其本身的力量实施实质性重组的,他们因此而不得不通过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来求得资产重组的本钱。

(三)及时性方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及时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上市公司往往不及时披露应当公布的重大信息,通过打“时间差”来赚取巨额利润。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中报在中期后2个月内进行披露;二是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三是在企业上市时披露。

(四)可比性方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可比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有关费用收支标准差异较大,缺乏可比性。大多数上市公司往往只列示“按协议定价”、“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公司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而对这些定价与市场价格有何区别、关联交易的比例和比较数据则不愿披露,以使关联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引人注目,报表反映的业绩比较好看。

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

实践已经证明,外部董事在监督经理人员方面的作用比内部董事更大,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有效。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1月7日,又与国家经贸委共同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些重大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在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制度安排上的弊端,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值得我们欣慰的是,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弱势群体中,已经有人勇敢地站出来,大声地向上市公司说“不”!他们中的代表有乐山电力的三位独立董事。这三位勇士不仅拒绝在公司2003年年报上签字,而且还请来了中介机构对公司的担保问题、关联交易以及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外部动力

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另一个有效途径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诚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由于历史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原因,目前在执业中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相信,这支不穿制服的“经济警察”队伍,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一定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1.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由该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少客户管理当局对事务所的压力,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独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来担任。

2.增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民间机构并不具备惩戒权,这对于有些注册会计师来说,执业风险显然小于为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应当设立惩罚委员会,并赋予其惩罚权,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给予严厉的惩罚查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应当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如果一笔交易在关联企业中就已经是虚假的,再通过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给上市公司,这样仅对上市公司审计是很难查出该笔交易是虚假的。因此,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并就上市公司本期向第三方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与关联企业本期从第三方购进的同种商品的数量、价格作对比,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平价转让给关联企业的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和其他资产在关联企业的期未存在状况,如产权是否转移、存货市价和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做出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这样可以有效地遏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虚假交易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

1.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价格的披露仅仅流于形式,投资者据此获取的关联交易的定价信息十分有限,很难对交易的公正性做出准确判断。笔直建议,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从我国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的现状可以看到,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主要为公允价格,这清一色的公允价格到底是多少,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却无从考证。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同时,披露同期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以及与本公司定价差额,并披露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等项目,从而使定价政策更加可比和透明。

2.制定更加完备的关联交易披露细则。(1)进一步完善法定披露项目。可以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提供分部报表,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股本变动、监事会独立意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作为法定披露项目。同时,应当处理好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2)减少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可选择性条款加大了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虽然更利于企业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的方法,但同时也造成了上市公司各自会计信息的不可比,给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设置了障碍。(3)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通常,报告披露准则只规定一个最低的披露要求,而这对投资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自愿性项目的披露虽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但是,过度的披露也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项目的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也要注意对影响企业竞争力相关信息的保护。

作者:毛志宏 芦丹鹤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引言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事件的不断出现使上市公司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早在1992年,COSO委员会就建议,由管理当局或其指定人员定期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于2002 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开始强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晚于英美,2006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7月实施。随后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的内部信息披露模式与美国模式较相近,而出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大致采用了类似于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冯悦,2010)。本文拟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2010年3年的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以期揭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现状,并对今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有所帮助。

二、沪市上市公司2008~2010年年报披露分析

本文共选取了沪市2008年858家,2009年870家,2010年905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根据2008年上交所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报告工作的通知》,剔除了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因为此类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有特殊要求。同时,剔除了ST公司(包括ST、*ST、SST、S*ST、S类上市公司)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最终保留了初选样本2008年505家,2009年529家,2010年557家。

第一,总体披露情况。笔者经过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2010年的年度报表,参照张波(2010)根据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分为6类(见表1)。

根据上述分类,对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2010年年报数据进行初选数据统计,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2008年有87家,占所选样本的17.23%;2009年96家,占所选样本的18.15%;2010年有102家,占所选样本的18.33%的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沪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也即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性的意识越来越增强。

3年中分别有9.9%、10.4%、10.23%的公司自愿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出具内控报告审核评价意见。在其他没有出具内控报告的公司中,2008年中有占总数13.07%,2009年中有占总数13.23%,2010年中有占总数13.8%,详细披露内控信息。但是,从表2中可以看出,所选样本公司的大部分,是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基本要素,或是仅披露某个或某些要素,但是没有实质内容,基本流于形式。如2008年中有350家,占所选样本的69.3%;2009年中有359家,占所选样本的67.86%;2010年中有368家,占所选样本的66.07%。

从3年数据中可以看出,至少半数以上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问题不重视,或者仅仅应付相关规范,并没有进行实质披露。而由于有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完全没有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也不多。这可以通过表2数据证实,其中2008年仅有2家没有披露任何内部控制信息,占所选样本的0.4%;2009年也仅有4家,占所选样本的0.76%;2010年有10家,占所选样本的1.8%。因此,通过对表2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虽然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依然没有重视,希望未来能有更有效的措施促使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内部控制按特殊披露要求的披露情况。笔者对2008~2010年三年中其披露要求的类型按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内控信息披露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08年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246家,而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87家,因此,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数量是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2.8倍。同样,2009年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253家,而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96家,因此,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数量是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2.6倍。同样,2010年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262家,而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是102家,因此,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数量是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2.6倍。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自愿性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同时,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数量也是逐年增加。虽然在这3年中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8年的26.13%、2009年增加到27.51%、2010年增加到28.02%;但和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比,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占总体披露数量还是比较低。

第三,内部报告的披露依据情况。根据表2的统计结果:2008年有87家,2009年96家,2010年有102家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接着,笔者对报告内容的披露依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如表4。

从表4可知,2008年有57.47%、2009年有57.29%、2010年有55.88%的公司表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五项要素;另外有6.9%、8.33%、7.85%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劵交易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披露了八项要素。

从表4中可以看出,2008年有50家、2009年有55家、2010年有57家上市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进行披露;2008年有6家、2009年有8家、2010年有8家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劵交易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进行披露。

无论从比例上来看还是数量上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都占主导地位。但是从上述数据统计中,发现2008年有27家、2009年有24家、2010年有31家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了其内部控制信息,但并没有指明披露的依据,也即3年中仍然有30%左右公司没说明披露的依据。

第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根据表2的统计结果:2008年~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分别有50家、55家、57家公司自愿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笔者通过查阅出具的意见,并进行分析找出注册会计师出具评价意见的依据,对上述依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数量上,2008年有21家公司,2009年有23家公司,2010年有22家公司,进行内控报告审计的依据是《“3101号”准则》;比例上,2008年自愿进行内控报告审计公司占总数的42%,2009年自愿进行内控报告审计公司占总数的41.82%,2010年自愿进行内控报告审计公司占总数的38.6%,进行内控报告审计的依据是《“3101号”准则》。

从表5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还有《指导意见》,其中在2008年有10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是《指导意见》,占自愿出具内部控制信息审计报告的20%;2009年有11家,占20%的比例;2010年有13家,占22.81%的比例。

从上述数据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的依据越来越多的向《指导意见》靠拢。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业务的依据还有上交所《指引》和《基本规范》等,其中在2008年有11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计依据选择的是《基本规范》、《指引》或其他准则等依据,占自愿出具内部控制信息审计报告的22%;2009年有14家,占25.45%的比例;2010年有13家,占22.8%的比例。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其他审计依据也占有不小的分量。而且依据《“3101号”准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数占总数的比例并未过半,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具有多样化特征,因此其可比性不高。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上市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水平依然较低。通过对上述2008年~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自愿出具内部控制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披露状况已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动机仍不强烈,仍有不少公司披露内控信息流于形式,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不统一。在上述分析中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依然有约1/3的公司没有遵照要求指明披露依据,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遵照要求指明披露依据的水平也较低。三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依据不统一。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三年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已有很多上市公司自愿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报告核实评价意见,但依据不统一,造成出具的意见之间缺乏可比性。此外,学术界对审计师审核标准意见也不统一,如杨有红(2009)认为应细化有效性标准,提出应将经济性纳入评价标准。池国华、朱俊卿(2009)提出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等。

总之,鼓励、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规范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参考性,需要上市公司、证劵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三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有红、汪薇:《2006沪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会计研究》2008年第3期。

[2]冯悦:《浅议海内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比较》,《新会计》2010年第7期。

[3]左田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中国总会计师》2010年第5期。

[4]池国华、原国英、乔岳峰:《辽宁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与建议——基于2009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公司的数据分析》,《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年第24期。

[5]黄寿昌、李芸达、陈圣飞:《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基于股票交易及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10年第4期。

[6]李少轩、张瑞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财会通讯(综合)》2009年第3期。

[7]Maria Ogneva, K.R.Subramanyam, K.Raghunandan, 2006, Internal Control Weakness and Cost of Equity: Evidence from SOX Section 404 Disclosures. July, AAA 2006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etion(FARS) Meeting Paper.

[8]Stephen H.Bryan,Steven B.Lilien,Characteristics of Firms with Material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An Assessment of Section 404 of Sarbanes Oxley. Working Paper,http://papers.ssrn.com/,2005.

[9]Scott N. Bronson, Joseph V. Carcello, and K. Raghunandan. Firm characteristics and voluntary management reports on internal control [J]. Auditing: A Journal practice& theory, 2006, 25(02):25-39.

[10]Heather M Hermanson.An Analysis of the Demand for Reporting on Internal Control [J]. Accounting Horizons, 2000, 14(3):325-341.

(编辑 向玉章)

作者:张伟 金微微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3:

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 针对经济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对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首先回顾国内外文献以及理论陈述,然后以部分沪市重污染企业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最后针对披露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环境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披露环境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在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外就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文献综述。然后,通过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1.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构。 学者在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时最常用的就是内容分析法,即通过分析公司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已经公开的各类报告或文件,来确定每一个特定项目的分值或数值,最后得出总的评价方法,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环境信息的主观性,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环境特征,对披露项目进行调整,方法较为合理。本文以内容分析法为基础,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九项环境信息内容,特将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七项。分别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各项披露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因为我国披露情况不统一,为得到一定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只要报告中有文字提到相关条目,均给予分值,最终将七个项目的分数加总,得到样本公司的实际总得分。样本公司最大得分为101分,也就是该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即该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如表1所示。

2.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通过对216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统计和分析,发现有7家公司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从未进行过环境信息披露,占总数的3.24%,有3家公司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中为进行过环境信息披露,占总数的1.39%,有11家公司在某一年未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占总数的5.09%,其余的195家每年均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不同程度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占总数的90.28%。根据本文构建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我们将所收集到的评分情况汇总成表2。

由表2可以看到,企业在远景与战略要求、环境概况和具体环境举措这三方面做得较好,占单项总分百分比均超过了20%,这说明企业在具体环境标准、行业环境现状和公司面临的挑战等方面有一定了解,在员工环保培训、环境事故应急计划、适时监测等方面做的比较到位,环保宣传意识也有加强。但是企业在环境绩效指标EPI和环保支出这两方面的评分连总分比重的10%都未达到,又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对环境的态度仅仅停留在认识的浅层面,对环境被破坏以后的具体解决措施实施的不够到位,企业应当对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指标与绩效挂钩,将其指标数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

据悉在2008年发布的《指引》中有要求企业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使得我们所调查的216家上市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分别只有15家、10家、13家公司没有进行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这说明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政策引导,以及社会上利益相关者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我国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但是总体而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仍然不可观,各单项评分占单项总分比重均未达到30%。

3.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企业无法做到自觉披露,只能通过强制性要求来迫使其进行披露,这种非自觉性的原因有很多,大多企业是因为不希望自己对环境不利的行为被披露之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处罚,如诉讼、罚款。除此之外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环保部门对企业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规定不够准确。例如废水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总量、达标量、工业废水回收处理量等。废气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净化处理量、粉尘排放和去除量、废气治理设备数量等。固体废弃物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和生产量等。

二是政府部门未对环境会计准则进行制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还不够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对环保、绿化费、排污费等支出主要采用货币形式披露,我们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十分不规范,比如“排污费”,有的公司放在管理费用中,有的放在营业外支出中,还有的放在待摊费用中,不仅自身财务报表混乱,还使得报表使用者搞不清企业状况。

三是很少有企业制定独立的环境报告书以披露自身环境会计信息,在我们所调查的216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里,单独提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仅占总数的15%。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即在现有的年报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报告内容等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的方式来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四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还有待考证。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鉴定其成本之高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但总体上看进行鉴定的益处远大于弊端。例如迫使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自身保护环境的义务;增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形象;促进企业采取降低污染节约成本的经营方式,使环保效率更高等。

三、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①样本选取:样本选取如表3所示,选取了沪市A股上市的电力,热力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化学制药,石油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以及造纸业为样本,并以公司年报作为上市公司年报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来源,结合研究目的以及变量的计算方法选出249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研究过程中努力保持样本的连续稳定性、数据充分性,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普适性。

②数据来源。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取:第一,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从上市公司2012年到2014年报中手工方式收集整理(包括有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等),然后采用打分程序,最后进行加权汇总计算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数据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公司的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中获取。第二,经过对数据的筛选,经过计算整理最后得到24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变量,最后共有249*3=747个研究样本。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变量设计

①被解释变量: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因此,实验变量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替代变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本文使用内容分析法构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

②解释变量:本文涉及的控制变量以及变量如表4所示。其中,托宾Q值是哈佛大学的金融学家James Tobin提出的一个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等于公司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与公司总资产的重置成本之比。托宾Q值代表企业的投资价值,托宾Q值越高,企业越具有投资价值,表明投资者越愿意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Q=企业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企业总资产的重置成本=(年末股权的市场价值+年末负债的账面价值)/年末总资产的账面价值

3.实证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2012-2014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最大值为49,最小值为3,均值为10.37,而标准差为8.161,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比较低,且我国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大。企业规模的最大值为28.51,最小值为17.05,可见样本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较小,资产规模分布均匀。代表企业经营风险的财务杠杆指数最大值为12.13,最小值为0.07,标准差为0.51,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差异明显。独立董事比例变量的均值为0.37,在0到0.67比例内波动。股权性质变量均值为0.63,这表明样本公司中有63%的重污染企业是国有性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指标均值为0.19,也就是表明样本中19%的公司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兼任的情况。托宾Q值最大值为101.47,均值为1.90,标准差为4.70,这表明样本之间企业市场价值相差很大。

②相关分析:在回归模型的应用当中,需要考虑的一点是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那么将导致回归系数估计的方差变大,由此t值得显著性水平降低,对研究结论造成偏差。根据统计学的解释,如果解释变量间的 Pearson相关系数大于0.5,则说明变量间进行回归分析会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因此,首先要对解释变量进行共线性问题的检验。表6为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这说明该模型基本不存在共线问题,回归分析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的可能性比较低。

另外,我们可以从表中看出,环境会计信息指数与企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股权性质、托宾Q值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关系。这与前文的假设一致。

四、结论与建议

1.实证研究结论: 本文选取我国7类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考察影响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信息环境披露多为自愿行为,这些企业的披露动因也不尽相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企业规模大或销售增长率高;第二,企业董事会规模大;第三,出于资金需求动机而改善形象,提高企业声誉的动机。

2.实证研究反思: 针对本文所做的假设,从进行的实证分析以及得到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假设的结论得到了验证。但反思过程,其中也存在了一些影响误差的因素。一是模型中的解释变量的评分方法可能存在不足。本文采取内容分析法,通过搜集阅读企业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定期报告,对其中相应的财务信息情况进行打分,作为测量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依据。由于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对测量结果会造成影响。二是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信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只选取了2012-2014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没有体现这一时间差。

3.建议: 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在企业的实践当中还参差不齐,且形式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利于环境会计的深入发展。根据以上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四个建议,希望能够为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提供帮助。一是健全和完善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设立,统一标准,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信息具有一致性与可比性。二是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执法的力度。财政部、证监会和国家环保局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共同促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以求确保重污染行业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提高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保护行动中表现优良的企业给予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奖励,以此激励企业继续在环保方面做出努力。对于那些肆意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通过征收税费、罚款等措施来予以惩罚。四是不断加强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会计的理论水平。在这一方面,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已有的先进研究成果,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会计理论,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No.2014102880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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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沈阳,刘婷婷.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一基于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实证分析[J].经营与管理,2012,(12) :102-103.

作者:苗梦颖 李昊 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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