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探析

2022-09-12

人权保障向来是法制建设的同行者, 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着该国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一再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社会结构转型不断加剧, 大量的弱势群体逐步涌现出来, 下岗职工、农民、待就业大学生等多种新型弱势群体也不断出现, 且规模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在现行立法体制下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需要整个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并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国家主要任务之一的中国而言, 深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完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 更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笔者拟从弱势群体的概念及范围、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不足以及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的完善三方面对我国目前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探析, 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立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本文对我国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客观、全面的研究, 以期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为我国今后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何为弱势群体, 学界有不同的表达和认识,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弱”给予认定, 形成了多样化的认识标准, 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1]而笔者认为, 所谓弱势群体, 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 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可以根据对象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 是对于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现阶段, 我国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有以下几种:未成年人、妇女、伤残人士、孤寡老人、农民、下岗职工、特困户、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职工、困难企业职工、贫困地区群众等。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不足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从开始至今,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一些立法和研究领域我国甚至已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但是我们在看到优势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 我国当前社会中妇女就业歧视、儿童拐卖、孤寡老人养老难、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 农民、待就业大学生、下岗职工等新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凸显, 这一系列问题都说明了, 我国人权保障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然需要不断的发展完善。纵观我国现行人权保障立法体系, 可以认为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 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缺乏相应权利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是以根本法中基本原则为主干贯穿始终, 以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为枝叶逐一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和保障。虽看似体系完善, 但深究其中却可以发现, 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单行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多以实体法为主, 赋予弱势群体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弱势群体拥有何种救济途径以及如何选择和启动救济途径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弱势群体虽看似享有多种实体权利, 但该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来行使和救济, 以致于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减损。[2]

(二) 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以来一直将全民普法放在重要位置, 国家和政府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 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 普法强度仍然远远不够, 尤其是对于专门性法律的宣传还尚未达到社会应有需求。此外, 各地区普法程度不均衡, 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法律普及程度非常落后, 以致于一些侵权事件发生后, 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 更不清楚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更有甚者, 一些地区的执法者和国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法律具体规定, 形成了“民不知法, 民不知权”的尴尬局面。对于弱势群体来说, 社会法律宣传不到位的现状导致其对自身享有的权利不甚了解, 更不期望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人权。

(三) 对弱势群体对发展权关注不够

就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立法更多地停留在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方面, 而对于其发展权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但是我们知道, 要彻底消除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隐患, 更重要的是要增强他们改变自身弱势地位、获取社会财富的能力, 若法律保护仅仅停留在保证其生存的层面, 而忽视对其发展权的保护, 那么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将仍然长时间无法改善。在发展权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是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分配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 发达地区投入的教育资源远远超过贫困落后地区, 而由于户籍的限制, 一些农民工子女在发达地区接受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这就导致本就是弱势群体的群众由于自身"弱势群体"身份的限制无法享有良好的发展权而无法摆脱这一身份, 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难以动摇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

三、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的完善

(一) 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步伐, 合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古希腊先贤柏拉图曾说“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 是让公民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3]我们目前也应进一步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的步伐, 剔除法律中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规定, 增补有助于促进实质内容的规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目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有: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等等,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才能逐渐消除社会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使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真正全面的保障。

(二) 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 对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英国学者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曾对政府的功能做出了一个让后世人振聋发聩的定义:“政府是一个理想的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4]在法治社会中, 要使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武器来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 就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政府应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和弥补;对弱势群体的人权给予例外对待和特殊保护;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 对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保护;化解社会风险, 防范弱势群体发生聚合行为等。这既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和德治的体现, 也是保障人权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使公共援助成为建立于法制社会的一种正义权利, 而不是道义支持。

(三) 关注弱势群体的现实要求, 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教育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对于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和命运至关重要, 它是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 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 基于弱势群体的特征而给予其倾斜性保护是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有内容。同样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不仅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性, 还要对特定弱势群体, 如残疾人、农村人口、农民工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等给予特殊保护。

摘要:人权保障向来是法制建设的同行者, 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着该国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将构建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放在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位置上, 到目前为止, 我国法制建设已取得了良好成效, 举世瞩目。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 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亦逐步凸显, 社会上产生了愈来愈多的弱势群体, 其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尚不能充分实现, 亟待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给予更加全面、深入的保障。本文对我国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客观、全面的研究, 以期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为我国今后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法治社会,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参考文献

[1] 周长明.论弱势群体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6 (9) .

[2] 孙海芳.试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

[3] 柏拉图.法律篇.

[4] 洛克.政府论下篇.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影视后期制作中声音元素的运用与探究下一篇:农民文化素质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