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22-07-14

第一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XX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提高效能,推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是指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包括:

1、省、市、区财政部门定期拨付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社区居委会的专用资金;

3、有关部门或单位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专项工作经费;

4、支持社区工作的社会赞助资金;

5、社区设施经营性收入;

6、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确定额度,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拨付到区财政局社保专户,其他资金及时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对购买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专户。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账,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会计科目应规范设置,总账科目应设置:拨入经费、其他收入、暂存款、暂付款、经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结余、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专项资金、赞助资金、经营收入、存款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经费支出要按需要设置二级科目。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独立帐页,单独记账核算。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支出,应登记经费支出流水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由社区居委会起草,各项经费支出应列明细表,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

第十条 未纳入年初预算必须支出的经费需求,社区应单独请示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属重大开支项目,须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使用专项经费实行报账制,根据工作经费预算确定的用款计划,社区居委会可先行到街道办事处预借经费,街道办事处凭借据登记往来明细账。预借经费使用后凭有效凭证,经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报账一次。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社区居委会日常办公所需各项费用;

2、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和开展各类活动所需费用;

3、社区居委会购置文化、体育用品及服务设施设备所需费用;

4、社区缴纳供热费、水费、电费及办公电脑网络、有线电视、通讯等所需费用;

5、社区办公用房整修、装饰、维护等所需费用;

6、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所需费用;

7、社区居委会工作运行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社区办公用品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各区按照年初社区工作经费预算,核定社区办公备品、电脑耗材等用量,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与,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供货单位。社区在各自用量额度内,按需到定点供货单位领取,经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并定期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如供热费等),按审批程序,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复核并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社区办公用房及服务设施整修、装饰、维护等,应在保证社区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社区提报的经费需求,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参与,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进行实地踏查,将社区办公用房条件由弱到强进行排序,每年按资金计划分批列入维修计划。维修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通过验收

后,由区财政局将维修经费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社区办公用房维修每年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社区经费总数的30%,不足部分由区、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为方便社区日常办公,各区应建立社区工作备用金制度,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额度设立定额备用金,年初社区居委会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备用金用于社区办公日常零星支出,由社区指定专人管理,并设备用金登记簿做好记录,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发票凭证。备用金使用完毕,凭正式凭证,按审批程序及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报销。备用金年度内循环使用,跨年度使用备用金,年底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借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街道办事处工作所需费用,不得用于社区干部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招待费用等。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季度向社区居民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现有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固定资产明细帐,对每项固定资产落实保管人,并定期进行帐实核对,社区干部换届

时应进行资产交接。

第二十条 社区固定资产处置要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批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 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第三篇: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聊职院发„2016‟13号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各处室、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生充分就业和高层次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为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二级学院就业专项经费项目,单独核算。每年年初就业处依据在籍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50元标准,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与办法

(一)就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就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习就业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管理、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与就业密切相关的工作,具体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见附件。

(二)每学年初,各学院应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就业工作经费预算,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评内容。

(三)按照学校报销程序要求,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支出的费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在经费额度内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四)使用经费超出部分由各二级学院承担。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实、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由学校解决。

三、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按执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做好各项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二)本办法由学校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及标准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 4月10日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及标准

一、就业教育与指导

(一)使用范围

包括邀请就业指导专家、社会成功人士来校做专题讲座、优秀毕业生报告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等活动,以及举办与就业有关的比赛活动。

(二)工作要求及认定办法

1.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就业处提交就业教育与指导活动实施方案,并做好总体预算。活动包括实施方式(讲座、报告会、职业规划、就业心态教育等)、时间、地点、主题、主讲人、参会毕业生专业及人数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就业处集中各二级学院上报情况统一安排实施。

2.每次活动开展前,在学院的网站、宣传栏等处发布相关信息。

3.每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书面总结(包括相关图片材料)交学院就业处,并在学院网站进行相关报道。

4.鼓励各学院举办生涯规划大赛、简历制作比赛、模拟招聘会等具有竞赛性质的就业教育活动,经学校批准举办或参加校外各级各类就业有关的比赛所需费用实报实销,由学校另行开支,不在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三)经费标准

符合以上要求的就业教育和指导活动,按每场不高于1000元标准予以核算经费,每学期每个二级学院不超过5000元,经核实后凭相关单据从各学院就业经费中开支。参加市级以上就业有关比赛获得奖励的,依据学校奖励标准,按照等级予以奖励。

二、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

(一)具体要求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就业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可行性方案和计划,做出预算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每次外出开拓就业市场前一周,向学校提交“学院就业市场开拓申请表”(包括外出人数、时间、地点、路线、调研用人单位名称、预期效果等),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外出开拓就业市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了解用人单位当年的需求计划及未来几年对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认真做好记录;②征求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③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请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回访调查问卷”;④召开毕业生座谈会,请参会毕业生填写“学院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⑤收集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基地协议书。以上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施。

4.返校后一周内,将工作总结、用人单位通讯信息、需求信息、座谈会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回访调查问卷、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就业实习基地协议书、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照片、影像等材料交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支出

符合以上要求开展的就业企业调研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经核实后凭差旅费单据从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报销。

三、专场招聘会

(一)具体要求

1.预先制定举办专场招聘会的详细计划(包括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的用人单位等),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举办供需见面会的前一周,要通过学校网站、短信平台、QQ等多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3.供需见面会结束后两天内将参加应聘学生的基本信息名册(包括招聘结果,如学生被录用、同意实习、参加复试等)和供需见面会情况小结及图片影像资料等交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支出

符合以上要求的专场招聘会,凭发票,按报销程序从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开支。

四、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

(一)具体要求

1.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原则上集中寒暑假期间开展,各二级学院要在每年寒暑假前提交活动方案,做好经费预算,包括活动地点、活动人数、优秀毕业生名单、活动内容、预期效果等。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联谊活动地点选择优秀毕业生就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城市,涉及跨专业和跨二级学院开展的联谊活动,由学校负责协调和整合。

3.各学院要结合实习就业工作站建设,在优秀毕业生中建设负责日常联络的学生组织,组织实施联谊活动。

4.各学院举办优秀毕业生联谊活动的同时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满意度调查,开展座谈,收集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环节的意见、建议等反馈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活动总结或报告。

5.活动结束后,各学院要把活动有关的调查表格、座谈会记录、总结报告、图片影像等资料上交至学校就业处。

(二)经费标准

根据预算实报实销,在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原则上单次活动经费不超过3000元。

五、就业率目标达成

(一)具体要求

1.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就业形势和学校平均就业率水平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就业率完成目标,各学院据此制定各专业的就业率目标和落实就业工作详细计划。

2.各学院就业率目标的制定参考近三年就业率实际情况,在全校就业率平均指标基础上适当浮动。

3.就业率未达到目标的专业,及时分析未就业原因,对未就业学生分类汇总,制定一生一策就业帮助计划。

4.学校在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时,组织人员开展摸底调查,核实各学院就业率真实情况,并参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发布各学院就业率,特别是离校后毕业生通过实名登记系统确认的真实就业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核定就业率目标是否完成的依据。

(二)奖励标准

就业率目标未能完成的无奖励;院平均就业率目标完成度在100%(含)之上的,根据就业工作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就业工作考评

学校实施就业工作考评,各学院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项就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内容。每学年底,学校评选若干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篇: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迁安益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密工作经费的专项管理。

第二章经费用途

第二条保密工作经费划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与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第三条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密工作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不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差旅费等。主要用于组织保密教育、培训,进行保密业务咨询,开展有关保密活动,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和保密工作奖励等。

第四条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配备。物理防护措施方面: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密码文件柜、密码保险柜等;技术防护措施方面: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配备计算机视频干扰器、会议保密机、文件粉碎机以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等。

第三章经费预算

第五条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和人数确定预算标准。一般涉密人员平均每人每3 0 0元。合计高于5万元,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低于2万元以2万元为保证基数,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

第六条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根据公司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发展计划安排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门在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下保密工作经费分项开支计划报公司批准。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保密防护措施应同步预算。

第八条财务部根据公司批准的保密经费计划,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时,单独列入公司预算中。

第九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保密工作的开支费用,在转财务部门报销时,须注明“保密经费”字样。

第十条涉密人员的保密津贴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需单独列示,并注明“保密经费”字样。

第十一条进行保密奖励时,奖金随当年1 2月份工资一同发放,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在武器装备科研管理中单独列支。

第五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保密经费预算编制、列支和管理,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批。

第十四条保密经费不到位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按照公司《保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扣除相关领导保密津贴,直至解除行政职务。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7-10-18 23:24:11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三)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卫生体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充分发挥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

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特殊问题补助; (二)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补助; (三)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业务活动补助; (四)改善少数民族生活基本条件困难补助;

(五)民族政法、文化、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特殊困难补助; (六)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培训经费补助; (七)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补助; (八)民族院校教学科研业务补助; (九)本委主办的重大活动补助; (十)民族工作特殊需要补助等。

三、申请与批准

(一)地方申请使用民族工作经费须按程序逐级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提出书面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民委提出书面报告。

(二)申请报告经国家民委批准后,由其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将经费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自收到款项后10日内直接将款如数拨至使用单位。

四、规范管理

(一)民族工作经费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民委编制经费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国家民委负责每年按民族工作经费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负责各省、区、市范围内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底向国家民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三)民族工作经费属民族工作特殊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充当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基建经费,不得充当行政经费开支。

(四)稳定规范资金管理渠道,完善已有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用途,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能,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国家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民族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根据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加强追踪问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也要加强对本地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资金的现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并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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