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开放研究论文

2022-05-0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金融市场开放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目前,人才的大量流失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问题,究竟问题出在哪?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

金融市场开放研究论文 篇1:

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制度体系探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的作用不可或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就要对照国际先进经验,加深对自贸港金融制度的研究,努力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监管等方面寻求突破,高质量构建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

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高质量构建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制度体系,是自贸港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国际上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建设特点

香港、新加坡、迪拜是当今世界的典型自贸港,通过“解剖麻雀”方式对其研究,可以发现这些地方在“开放自由”方面有四点共性现象:

(一)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制度

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相对自由地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实现了货币自由买卖、结算货币自由选择、国际资金自由流动、各类币种账户自由开设等“四个自由”。资本市场开放度很高,例如,香港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只需开立账户就可以随时参与证券交易,也可以自由地在债务市场进行融资。

(二)吸引力强的优惠政策制度

香港实行零关税和简单低税率政策,主体税种利得税的税率仅为16%左右。新加坡每年都公布金融税收鼓励政策并不断更新,如近年来为发展REITS基金专门出台新政策。迪拜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享受50年免征有关税收政策。

(三)政府引导的金融监管制度

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实行“重引导、少干预”的金融监管体制,例如,香港实行“央行+金融发展”的分业管理制度,新加坡实行“央行+金融发展”的混业管理制度,迪拜实行“国际金融中心+3个管理局”的综合管理制度,确保不仅“放得开”,还能“管得住”。

(四)健全公正的法律保障制度

依靠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来保护私有产权和投资者权益,构成了金融领域高度开放和自由竞争的“游戏规则”基础。如迪拜效仿英格兰模式,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并制定一整套独立的金融服务民事和商业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所面临问题

由于发展阶段原因,海南金融业发展还不充分。在海南现有基础上构建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面临五个方面问题

(一)经济金融总量偏小

无论是经济指标中的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货物进出口总额,还是金融指标中的各项贷款余额、A股上市公司数量、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比重均偏低。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足

从市场主体角度看,海南金融业市场主体总量不多,一些金融业态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从融资结构看,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为28%,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50%左右的占比存在差距,银行业系统仍是社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金融开放水平不高

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总体不高,与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不匹配。从省域层面看,海南金融业开放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金融监管能力不强

海南省现有金融监管力量主要为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中央垂直管理的“一行两局”。监管力量还不满足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

(五)国际金融人才匮乏

人才是金融发展的第一资源,海南省具有国际金融工作背景的人才较少,金融业务创新方面的高端人才不多。对国际金融人才的吸引力不如上海、深圳等国内一线城市,也不及香港、新加坡和迪拜等自贸港。

三、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指出,只有敢于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才能收获别样的风景。在金融外向度还不高的海南岛上架构起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金融制度体系,这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借鉴世界上自贸港建设经验,结合“中国特色”要求和海南实际,从理论层面建议可在六个方面探索实践路径:

(一)探索建立党对金融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

党是领导一切的,其中就包含对自贸港金融开放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大的“中国特色”和政治优势。要构建党抓金融发展、党定金融政策、党促金融改革的制度体系,在金融领域的政策决策和督促落实等两个方面把好方向。

(二)探索建立符合海南金融发展定位的制度体系

海南岛周边已有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在此背景下,应该把握住当今世界金融产业链正在空间再布局的发展趋势,发挥海南独特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国际离岸金融集聚区,尽可能与香港、新加坡错位发展。力争经过20年至30年的努力,在世界享有知名度,金融制度体系比较成熟。

(三)探索建立吸引市场主体集聚的政策制度体系

探索建立自由汇兑制度。探索建立金融稅收制度,实行有竞争力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法治支持制度,积极争取中央授权,发挥海南特区立法权优势,出台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金融准入制度。探索建立金融人才制度,在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同时,也注重引进国际金融人才。

(四)探索建立金融业务活跃的金融市场制度体系

探索建立金融业态培育制度,增强多层次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渠道,发展离岸金融创新业务。探索建立金融市场主体培育制度,大力引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总部经济壮大。探索建立金融交易场所培育制度,先在国际能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交易场所方面下功夫,再推进航运、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建设。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促进制度,可考虑设立从事自贸港金融发展服务的法定机构,实行灵活的业务决策和人事管理制度。

(五)探索建立公平高效廉洁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针对金融体系开放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挑战,可借鉴新加坡、迪拜的金融监管经验,汇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一行两局”两方面监管力量,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机构,对自贸港内的各项金融业务实行综合性监管,并探索实行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六)探索建立金融开放先行试验的制度体系

充分借鉴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总结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再推广”的实践经验,参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起步阶段的建设模式,建议划出一片区域,率先实行特殊的金融开放制度、金融监管模式。通过耕好“试验田”,快速积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经验,同时培养一批国际金融人才。

(作者供职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朱江

金融市场开放研究论文 篇2:

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目前,人才的大量流失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问题,究竟问题出在哪?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2006年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银行敞开,大批的外资银行将涌入中国市场,与国内的商业银行展开激烈竞争。可以预见,这会是一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无硝烟的艰苦战争。

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按所有者权益对我国126家商业银行(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1家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的排名表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银行无论是资产规模、资本实力还是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在中国银行业中都占据着远重于半壁江山的地位,在排行榜中位居前4名。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好坏,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已变得刻不容缓。

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载体,人力资源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人才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几率,所以就导致了人才的流动性的加速。在金融业发达的国家中,正常的人才流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在美国的华尔街每年各种金融机构人才的流动率在30%左右。但这种正常的人才流动应是在各种所有制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流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国有银行人才的流动呈现的是一种完全单向的流动,即只有国有银行的人才流向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金融业,从而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优秀人才大量流失。

作为评价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通常银行员工年人均利润反映了银行的经营效率。根据2002年人民银行对我国四家国有银行)的从业人员状况进行的专题调查显示:截至到2001年底,按正式员工计算,四家国有银行账面利润总额为230亿元,年人均利润为1.67万元。同期在华外资银行的员工人数约为6000人,利润总额为16.22亿元,年人均利润为27.03万元,是四家国有银行年人均创利的16倍。尽管随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人均创利水平有所提高,但较外资银行仍有较大差距。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一、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1)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和结构性短缺问题并存。这集中表现在银行内部人力资源总量供应过剩,但具有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2)员工调配仅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没有考虑到员工个人对岗位配置的意愿,因此许多员工并没有到自己适应的岗位工作,加上没有有效的选拔机制,导致了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二)考评机制不健全。(1)绩效考评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健全工作分析制度,对不同岗位的工作描述与工作规范未作明确界定,使绩效考评缺乏科学的依据。 (2) 考核实质上主要和部门的业绩有关,与员工个人实绩挂钩程度不够。(3)最后,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往往不能落实到位,使得考核实际上流于形式。

(三)薪酬设计不合理。(1)对内有失公平,对外缺乏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在待遇方面总体上低于外资银行,而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工资分配过程,过多的考虑了级别等因素,而与工作岗位关系不大,忽略了岗位差异,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那些从事复杂技术下作但级别较低的员工的积极性;(2)分配体现部门下作绩效的成分多与员下个人的下作实绩挂钩少,薪酬不能正确反映员工对企业本身的贡献,而是“仍然有大锅饭”现象的存在。

(四)对员工培训给予的重视不够。问题集中表现在:(1)未将组织目标与员工的个人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培训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组织目标需求,而对员工个人发展考虑较少,因此难以调动员工的热情,最终影响培训效果;(2)培训内容比较注重技能培训,而对企业文化的培训相对较少,因此培训并未达到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增强团队凝聚力的作用;(3)培训效果评价体系不健全。培训中唯一的效果评价就是考试,为建立健全的培训效果的反馈机制,无法指导员工进一步的发展。

二、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调整优化员工结构,逐步压缩、控制员工总量;提高对招聘工作的重视程度,合理设计招聘方法,杜绝关系招聘现象,把住人员入口关,拓宽吸纳员工的途径,加大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完善员工轮岗制度,健全员工跟踪考察制度,最大程度的实现人尽其才,提高员工积极性。

(二)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1)针对不同的岗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评价标准与评价内容,做到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使评价结果可以准确反映员工的工作绩效,从而引导员工的行为;(2)深入开展考评工作,将考评与员工个人的业绩挂钩,公正评价员工对企业的贡献;(3)要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工资分配等结合起来,通过考核及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4)抓好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的落实,改变以往员工“工资只能多不能少”的局面,发挥好绩效考评制度“奖多罚少”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薪酬体系。(1)在薪酬设计上注重对内公平性和对外竞争性相结合。在对内公平性方面,商业银行要以岗位管理为基础,通过岗位评估,确定岗位薪酬等级,建立岗位工资体系,从而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同时,结合绩效考评制度的建设,建立绩效拄钩的绩效薪酬体系。在对外竞争性方面,商业银行要注意对银行业薪酬数据的调查和分析,密切关注主要竞争对手的薪酬状况,合理确定可行的薪酬策略。此外,还应注重非经济的报酬因素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弥补经济性报酬对外缺乏竞争性的不足。

(四)建立起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培训机制

(1)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员工发展需要不同和企业发展目标,通过与国际权威的银行家执业培训机构、跨国银行的合作,对员工进行各种教育培训。为配合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推行,鼓励银行内部职工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学习,如:分批短期培训、轮换岗位和社会实践教育等活动,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2)符合本行特色,体现员工价值的企业文化有利于营造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因此在日常培训中,应注意加入企业文化的内容,使员工认可企业的文化,增强凝聚力。(3)健全培训效果评价体系。改变单一考试评价模式,可以适当加入绩效等因素,更加全面的考核培训对员工的促进作用。

结束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2006年末《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亚洲金融年会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企业应当与员工实现共同发展。面对来势汹汹的外资银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是刻不容缓,而想真正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并不是喊几句口号,发几个文件就可以达到的。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银行竞争力是要通过其服务体现出来的,而这种服务的质量又直接取决于其员工的素质。因此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如果解决好这个问题,再加上大型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国有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的形势还是相当有利的。“狼来了”的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为了生存发展作出改进,逐渐使企业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如果我们所期望的都能实现,“狼来了”也不见得就是件坏事。

作者单位: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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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镪

金融市场开放研究论文 篇3: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和民间信用阳光化:央行和银监会模式比较

[摘要]民间信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本文通过对央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模式和银监会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模式的比较研究,认为央行模式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银监会模式更注重盘活民间金融存量,将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必将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会得到极大改善和优化。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民间信用;小额贷款公司;乡村银行

民间信用指由民间资本支撑的信用体系,这种信用体系一般以非正规金融的形态存在并处于政府监管的范围之外,由于其私有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缺乏,因此在很长时间内与正规金融体系形成对峙或互补的局面。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张,民间信用组织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民间信用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国内有关民间信用和民间金融的文献也逐渐增多。本文拟进一步深化民间信用规范化模式及其绩效比较的研究,将央行模式和最近出台的银监会模式进行系统的比较,并试图得出富有政策含义的结论,以期对将来的民间信用规范化和合法化改革有所助益。

一、央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及其绩效解析

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试图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这种模式目前推行得比较顺利,在5个试点地区一共建立了7个小额信贷公司,其基本情况如表1。

在5个试点地区中,进展比较快的是平遥试点和江口试点,这两个模式在基本原则上是基本一致的,如规定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规定贷款中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一定界限;规定贷款利率一般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基础利率的4倍:规定信贷业务必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试点中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一般都在1000万元左右,门槛较高,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严格。表2是4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和规模。

山西平遥是最早进行NGO(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地区,其试点方案相对比较成熟。在平遥的试点方案中,民间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有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再贷款。贷款对象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可跨区域);贷款限额方面,规定单笔贷款金额上限1万元;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在风险防范上,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初定的方案是,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人民币,由5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构成,将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再陆续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初期是只贷不存)。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平遥在试点中特别重视配套制度的设计,如举办扶贫到户示范工程并对贷款户进行培训,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为贷款户传授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减少小额贷款风险,等等:同时平遥方案中注重扶持龙头产业,这包括对市场型农户和形成中的龙头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在放贷同时建立农户或企业间的小组联保机制,形成“1+N”金融服务模式。平遥正在考虑建立专业合作社组织,由信贷组织将贷款发放给专业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将贷款发至农户和企业;同时,考虑组建为农户和企业服务的担保基金,为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贷款领域方面,试点方案规定,平遥小额贷款组织资金的70%必须投向农民养殖、商贸流通业,并且70%以上贷款必须控制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贷款要占到总贷款额的75%以上(这里的5万、10万元指单户农户累计贷款额)。在贷款信用评估方面。将以村为单位和依托,每个村选择3到5位德高望重的村民组成“信用审查小组”,审查贷款,并随后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信用审查合格者即可与小额贷款组织签约贷款,但仍需要一两个担保人。

贵州铜仁地区江口县NGO小额信贷试点的最大特点是面向国际国内进行招标,希望借此引进外来投资者组建小额信贷机构,同时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这一点与平遥以政府为主导,选择5位发起人组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做法形成对比。招标模式在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上明显优于政府主导型选择模式,也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组建中减少政府的干预,使组建工作更加透明。但面向国内外招标的方式也存在若干弊端。比如国内外中标者在中标之后如何协作、如何在将来贷款中减少交易成本,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再如国内外投资者进入江口小额信贷市场后是否会发生大量资金被吸走的情况,也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另外一个与平遥模式不同的特点是,江口县的试点取得了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前期调研和制作标书的工作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技术援助,在发标之后亚洲开发银行还将对中标机构在江口组建的小额信贷组织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亚洲开发银行的参与使江口模式在资金上具有一定优势。在贷款对象方面,平遥模式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放贷,而江口模式则侧重于服务农户个人,这是由铜仁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在服务区域方面,江口模式的思路是采取渐进策略,即第1年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县城开展10%的贷款业务,第2年允许其在县城开展20%的贷款业务,直到第3年的30%封顶。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小额信贷机构服务县城的比例还可提高。

平遥模式和江口模式都强调一种渐进式推进小额信贷试点的策略,但在贷款对象、贷款领域、机构组建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两个地区在经济机构和产业结构方面的不同。江口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在小额信贷机构组建中引进竞争性机制,这种竞争机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参与组建的投资者的资质和经营能力。为未来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奠定一个较好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平遥模式中最值得关注是其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鉴于平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教训,平遥模式特别注重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并在贷款中实施比较规范的信用评估,同时尝试推行多户联保等制度来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概率。同时,平遥模式中注重扶持贷款对象的做法也值得提倡。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和接受贷款的农户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塑造了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这对于从长期角度控制贷款风险非常重要。平遥模式中通过龙头产业进行“1+N”式

贷款和通过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方式也是非常有创新性的做法,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农户组织协调成本的降低。

从央行推行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机制设计来看,央行在小额贷款实施的地域范围、三农贷款的比例限制、风险贷款的比例限制等方面,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央行推行的是一种渐进的策略,这显示出央行在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方面的谨慎态度(见表3)。但是“只贷不存”以及股东人数不超过5个等规定,确实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能力、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值得警惕的是,在央行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主导者仍然是地方政府。作者在到山西平遥的实地考察中,深切感受到地方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试点的积极参与无疑是推进试点的重要力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理性的自我效用最大化的当事人,地方政府也会尝试在试点中寻求自己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政府对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不当干预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各种不正当行为(如寻租)等提供了机会。假如政府在民间金融试点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倾向,选择符合自己偏好的投资者组建小额信贷组织,那么这种金融组织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这就必然产生两种可能:第一,这种本来是民间性的信用组织势必会增强对政府的依赖性,从而就会减弱其贷款质量审查和风险控制的力度,使政府最终成为各种不良贷款的承担者;第二,政府人员会通过正当的渠道干预民间金融组织的信贷行为,从而难以保证民间信用组织的贷款的独立性,不利于贷款质量的提升。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山西平遥就有过类似的教训,当时由于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干预过多,任意摊派,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当作自己的小金库,结果造成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质量下降,不良贷款大量累积,最终当农村合作基金会倒闭的时候,政府不得不为这种本来是民间性的金融组织“买单”,花费了大量的财政力量弥补其损失。

二、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及其政策含义

在中国人民银行推行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应该说,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是最近十几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对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信贷资金外流、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形式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这些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的改革举措可以归纳为5个突破。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方面的突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人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设立对于引导和动员区域内资金有重要意义,这也就意味着各种民间信用组织和拥有一定规模资金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只要具备银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就可以设立具有合法地位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包括农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有意思的是,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可以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而此次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却一步到位,直接允许农民设立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这就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又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这个举措,将会极大地改善农村资金紧缺和资金外流的情况,也有利于整合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使这些民间信用组织获得合法的地位。一旦民间信用组织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组织的经营行为,把民间信用组织的运作置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之下,从而有效监督和控制民间信用组织的潜在金融风险,加强其规范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民间信用组织没有合法地位的尴尬,使得民间信用组织从“灰色金融”走向“阳光化”,从而可以极大地调动民间资金存量,使闲散的民间资金更多地回流农村,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

而村镇银行设立的意义更为重大。村镇银行有希望成为未来中国社区性中小银行,它们是地区性的金融机构,一般不跨地区经营;同时,其经营能力和比较优势也使这些金融机构只能适于在一个比较封闭的区域内运作。在金融体系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体系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社区性的中小银行,大银行为数很少。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情况来看,占据美国银行最大比例的是5亿美元以下的中小银行,占美国银行总数的94%左右;而高于5亿美元的大银行只占银行总数的6%。而从总资产来看,5亿美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的总资产只占全部银行总资产的20%左右,而5亿美元以上的大银行的总资产占80%左右(见表4)。这就说明,美国银行体系中,中小银行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是大银行在资产规模上占绝对优势。我国现有的股份制银行中,大多是规模非常大的银行,而缺乏规模较小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因此,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试点,对于改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的情况,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农村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的突破。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试点的主要指导思想,是调低注册资本,即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使新设机构的资本金门槛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相符合。

从表5这个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来看,与中国人民银行的5地区“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相比,银监会的试点方案更加注重降低门槛,使农村各类资金拥有者都有可能进入农村金融

市场,从而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从理论上来说,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主体多为农村中小企业和一般农户,资金需求量较低;而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的融资存量来看,融资规模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对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主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民间信用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使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可以在目前的融资水平上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相比之下,央行所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很高,这就容易把很多有能力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民间信用组织排除在合法融资主体的范围之外: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都在几十万元左右,因此其融资服务对于一般农户的内在激励必然下降,从而导致央行的试点对一般农户而言意义有限。

第三,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融资服务激励机制的突破。银监会此次试点,其政策指向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运用各种经济激励手段,鼓励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的融资服务。银监会的试点中,规定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热情,规定凡是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灵活化的突破。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区域内的资金,使每一个资金所有者都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找到合适的位置。这有利于有效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试点,着意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对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人股的条件做了适当调整。试点方案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诚信记录良好、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另外,为了控制村镇银行的风险,使村镇银行的设立具备良好的经营基础,试点方案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被单一的资金供给者所控制,鼓励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为村镇银行未来的运作奠定了良好的资本来源结构。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客户资金需求规模小,金融机构规模小,信贷业务比较零散,具有一定灵活性。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跟一般大的商业银行必然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尽量灵活化,具备高效、简洁、实用等特点,不适宜照搬大商业银行的成规。银监会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在机构设立中,在保证决策效率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尽量简洁化。方案规定: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这些规定都是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特点的举措,可见银监会的决策指导思想是尽量贴近农村金融的现实,努力满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需求,而不是想当然地把一些现成的做法强加给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这种务实的作风是值得肯定的。

第五,鼓励农村金融领域金融创新的突破。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与大城市的金融业务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规模小且较为零散,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所设计的金融产品必须符合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者的特点,不能照搬大城市金融产品的成例。农村民间信用组织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也具有非正式的特点。甚至其契约形式都是非正式的,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者的交易成本,满足农民的差别化的资金需求。在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试点方案中,其基本指导原则是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银监会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非正规化的特点,银监会也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这就为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民间信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总的来看,央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模式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特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而且。从央行模式的单笔贷款比例限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对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可能影响甚小。相比而言,银监会农村金融市场开放模式更注重盘活民间金融存量,定位于乡村银行的重新组建,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为不同投资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且监管框架比较清晰,充分注意严格的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统一,注意到保持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与适当控制风险的统一。可以预料,将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必将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会得到极大改善和优化。

(责任编辑 陈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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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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