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2022-08-17

第一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协议

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业主):乙方:

本物业名称:

甲方所购买房屋合同编号:

类型:(住宅或商铺)座落位置:幢单元室

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车位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甲、乙双方就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物业达成以下协议: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搞好小区的日常消防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秩序服务:

1、认真指挥出入车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要求进入小区车辆需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应存放在各自的专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严禁阻塞交通、消防通道等。

2、严格检查出入车辆并做好记录。

3、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需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对甲方房屋的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建筑装修的、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损害房屋外观的装修给予制止,以确保房屋的建筑安全和使用安全。具体规定见:《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装修管理协议》。

1、建立健全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甲方装修方案,与甲方、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甲方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出入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甲方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国家相关部门,督促甲方及装修人员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

八、在房屋保修期内乙方为甲方联系施工单位,协调甲方处理入住(使用)后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

九、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

1、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

2、商铺(商业用房):元/平方米·月。

3、自购车库(位)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照明费元/月·个。

4、二次供水水箱清洗费、二次供水水泵加压费(电费):1 5.00元/户·月。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代环卫部门收取)。

1、住宅:按政府核定标准执行,代环卫部门收取。

2、商铺:按政府核定标准执行,代环卫部门收取。

三、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由相关部门向甲方直接收取或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四、装修管理相关费用:详见《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装修管理协议》。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按《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六、甲方首次缴费时间(物业服务费起计时间)为公告的交房之日起算。

七、业主于每年月日前交清下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续筹办法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管理规约》、《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装修管理协议》和其它相关的管理规定。

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

4、不得占用、损坏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把使用地方(或设施设备)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损失情况赔偿。

5、对违反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为保持整洁、完好、统一的房屋外观。小区内建筑外墙、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上严禁张贴、悬挂、布置、安装与物业服务无关的广告宣传物件。

7、依据本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相关费用。

8、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缴纳。

9、甲方房屋转让时,应通知乙方,并陪同买受方与乙方签订新协议。

10、按照安全和睦、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甲方。

3、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小区的专项物业管理,但不得将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5、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及财务计划。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8、不得占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有偿服务。

第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不可抗力责任

1、如出现乙方不能控制的情况或非管理原因而使小区内设施设备运行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力协助甲方或有关部门恢复其正常运行。本协议所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甲方不能因此而拒交。

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房屋维修责任

1、保修期内,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房屋质量的保修,房屋保修期从公告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保修期满后,由甲方承担自用房屋修缮责任和修缮费用。甲方可以自行修缮,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有偿修缮。

3、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修缮责任和修缮费用。

4、公共部位的修缮按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按国家相关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对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遇物价上涨或相关能源部门调整价格,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提出调整收费标准,并经与业主协商公示价格后执行。

四、紧急事故的处理责任

为维护甲方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管理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约定管理服务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相关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年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逾期60天起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催缴措施。

四、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双方另行补充约定执行。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物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连同附件(《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管理规约》、《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装修管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章):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说明:

房地产:指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附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物业: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工程费用根据国家《城市房屋维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执行。

威信天瑞祥合园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包含的内容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 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固定资产折旧。

8、企业佣金。

9、法定税费。

第二篇:桂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市城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应当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费为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维护费等。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 2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并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公共性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小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

对物业服务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应进行 3

成本监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耗费以及管漏、线损,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不再分摊;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经首次核准且执行满三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日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复核,达不到原服务等级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执行期满未申请复核的,取消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收取物业服务费。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该收费 5

行为的,则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

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10%;

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8%;

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 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壹年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遗失补证费用除外)。

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第十五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 7

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4张。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配送数量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依法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含住宅小区的商业、办公、住宅楼)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月票。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车位租赁费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 8

业费。车位物业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等。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外来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约定免费停放时间;超过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收费收入单独设立帐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费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市价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

除本细则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 9

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专项服务和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物业企业需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经公示,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十二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二0一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桂林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制定桂林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市价字〔2008〕2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马鞍山市建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综合小区

座落位置: 四 至:东 西 占地面积: 356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95600 平方米

其中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8078.66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568.71平方米

三、 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五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 。

六、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库、停车库及地面停车位等。

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等

八、公共区域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水系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九、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

十、小区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十一、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登记等。对大地豪庭住宅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大地豪庭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十二、建立、保存、管理好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十三、为小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应公布。 十

五、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用等;并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代收代缴有关水电费用。

十六、在甲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采取规劝、批评、制止,直至诉讼等措施。

十七、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十八、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 10月 28日起至2015年 10月 28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十九、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核准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甲方)由乙方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根据具体情势另行协商。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乙方须书面签收并妥善保存;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甲方负责协助催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二

十、乙方权利义务

1、积极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符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特性的物业管理制度;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 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同时报送有关经费预算,经双方议定并甲方书面核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对小区共用部位的经营性活动应当经过甲方的书面许可;

11、物业管理用房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甲方应当书面签收;

13、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收取或代收代缴有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监督

公摊费用应在收费前公布,并接受甲方审核。同时业主有权查阅公摊水电费用数据的相关凭证。

小区公共收入应每季度公布,并接受甲方审核。

14、乙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及业主检查与监督。 (1)乙方每月工作计划,应当公布,并报甲方备案;

(2)业主的投诉记录及解决办法,乙方应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

(3)合同期间第一年内,乙方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工作述职一次,以后每半年述职一次;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一次;

(4)乙方应当每半年出具并公示致全体业主的半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15、乙方的行为除受本合同约束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地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与目标管理

二十一、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二十二、乙方须按照下列约定及本合同附件二确定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正常,规范操作,完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完善的维修、养护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投诉回访处理率达100%;

4、公共环境:全天候全方位保持整洁卫生,严格管理,无乱设摊点和广告牌,无乱贴乱画现象;

5、绿化:公共绿化无破坏,专人负责,修剪及时,整齐美观;

6、交通秩序:安全有序;

7、保安:实行24小时安保巡查制,重点部位定人定岗,监控中心24小时值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急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

小修:及时,快捷,保证质量,工完料清,建立回访制度;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十三、对非住宅类物业的管理服务,按照本合同第21条、第22条规定同等水准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二十四、大地豪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住宅物业按产权面积每平方米 0.50元/月; 商业及办公物业按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月。

空置物业的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十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季直接向业主收取;

乙方应在收费前10日向缴费业主公布上一次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

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二十

六、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应按照有关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无故欠费经沟通无效后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并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

二十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应缴纳的其它费用,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

二十九、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由乙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元月中旬,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得到业主委员会许可。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甲方有权自行或者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有关费用在甲方的活动经费中支出。

三十

一、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住宅小区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按乙方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半年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年元月中旬和7月中旬。

4.维修基金由甲方负责向开发商追讨并完善相关手续。在小区须动用该专用基金时,且原开发商拒绝配合办理该专用基金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

三十

二、其他费用及其处理:

1、停车费用,仍维持现有标准。

2、水电公摊范围及公摊方式,仍维持现状。

3、小区公共收入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为均衡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需要调整现有标准时,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有关规定及指导价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三十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三十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各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连续3个月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缴率低于7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乙方管理失责,导致出现重大治安、消防责任事故;

(2)乙方未按照或达不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3)乱收费、做假帐、财务弄虚作假的;

(4)乙方向甲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请客送礼、不收减收物业费用等行贿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

六、一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三十

七、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三十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2、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第九章、其他事项

三十

九、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

十、合同期内因物价指数上涨或国家货币政策重大调整,造成乙方物业服务亏损运行时,在服务质量保证并且财务公开可信的前提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四十

一、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十

二、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四十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第四篇:2015年新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015年新楼盘交楼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类型:

座落位置: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的《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并在小区内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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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8、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公示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9、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在乙方提出装修申请后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3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本物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及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自觉遵守《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和押金;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及本物业的《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如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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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甲方应积极履行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做好对房屋共用部位的秩序维护、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因不可抗力或自然原因出现毁坏、破损时,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里列支。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甲方应积极履行对房屋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定时检查、及时维护、保养;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里列支。

3、环境卫生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房屋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4)及时对水箱、储水池、水面进行消毒;

(5)根据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灭四害”的工作。

4、安全防范

(1)负责门岗值班,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以及通过小区内的公共报警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2)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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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4)小区内如发生盗窃、抢劫、打架、斗殴或其他治安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但对于上述治安事故给业主或承租人、使用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负责车辆的进出管理,促使进出口通畅,车辆进出有序; (2)负责停车泊位管理,促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负责小区内行车路线标识、停车位线标识、禁鸣、限速标识的维护,促使小区内保持安静;

(4)小区如发生车辆被盗、或车上财物被盗、或车辆被碰撞、刮擦等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业主;但对于上述事故给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按上述协议履行对房屋装饰装修的 物业管理职能;

(2)积极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予以处罚;

(4)对于违章装修拒不整改者,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消防管理

(1)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负责消防器材管理,保证消防器材无缺少、失效;

(2)积极进行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知识的教育;

(3)保持消防通道畅道,对于违章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4)小区内如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事故,甲方应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但对于上述事故给业主或承租人、使用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协助受害方向犯罪分子或肇事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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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绿化

(1)负责绿化区域内的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 (3)及时进行病虫害的消杀、以及必要时的补种。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协调一致、整齐、规范; (2)外墙清洁、无乱涂乱画现象;

(3)户外无违章安装的防盗栅栏、遮阳蓬和空调; (4)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房屋共用部位不被侵占、圈围、挪做他用;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定期维护保养;

(4)对于共同设施设备的修理建立登记、回访制度,及时响应业主的报修需求。

3、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无随意堆放杂物,乱设广告牌、乱贴、乱画等现象

4、绿化

(1)勤于浇灌,适时修剪,及时清理败枝落叶; (2)定期喷药预防病虫害。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区域内道路有明显标志, (2)道路畅通有序; (3) 车辆停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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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通道无车辆障碍。

6、保安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值勤;

(2)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对小区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定时巡查;

(3)开通24小时保安服务热线。

7、消防管理:

(1)24小时消防监控,开通24小时消防报警热线; (2)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3)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保持消防系统设备的正常无损,可随时启用;

(4)制定有消防应急方案,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急修:3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计收时间:

自建设单位向乙方发出收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未按建设单位通知要求及时收房的,亦自建设单位发出交房通知的次月的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2、缴费时间:

(1)乙方于收房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12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15日之前(如遇15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当季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3、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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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高层、高层住宅:

元/m2/月;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在符合正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用于办公的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加收200%。

(2)商铺:

元/m2/月(以物价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4、乙方的空置房屋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90%向甲方缴纳。

5、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与承租方的约定,由乙方或承租方交纳;但如约定为由承租方缴纳的,乙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在物价局核定的物业费成分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由甲方另行据实向乙方分摊收取。

二、停车费

1、业主已向建设单位购买或租赁固定车位或车库的,业主除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购买费或租赁费以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服务费: 固定车位/固定车库的停车服务费:每台车每月

30 元。

2、临时停放的车辆,按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 (1)露天车位:停放时间1小时以内不收费,满1小时至12小时以内收5元;超过12小时以上,每12小时加收5元,以此类推(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为准),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计费;

(2)车

库:小区内不到1小时不收费,1-12小时收5元,超12小时-24小时收 10元,以此类推

(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

(3)摩托车:

50元/月、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每次2元;(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电动车收费同上

;

三、其他费用

1、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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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上涨、或物价上涨、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上涨等,经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可适当提高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以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 第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1、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有关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公共房屋及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计划,经业主大会批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3、物业维修基金少于首次归集的30%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4、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剩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条

广告位、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的利用及收益用途

1、小区内所有的广告位均归建设单位所有,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有权对相关的广告位进行合理利用,但广告位的设立不得有损小区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广告位收益专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2、甲方有权在不损害乙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本小区内公用房屋、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注:不包括业主与建设单位已书面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部位)进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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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金额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计收乙方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 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由受益人依法予以补偿,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本协议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本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本次签订协议为准。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且按相关法规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止。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本人或代理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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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调查问卷

1、您所居住的小区是:

2、本小区是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单选)

①已成立 ②没成立 ③不了解

3、本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是(单选)

①外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 ②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管理

4、您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单选)

①签订 ②未签订 ③不了解

5、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是否清晰明确并予以公示(单选)

①有 ②没有 ③不清楚

6、物业有无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单选)

①有 ②没有 ③不清楚

7、您认为物业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水平是否有差距(单选)

①有 ②没有 ③不清楚

8、您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的使用以及物业公司用以经营所得收益、用途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知情(单选)

①清楚 ②不清楚

9、您认为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的使用以及物业公司用以经营所得收益、用途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单选)

①合理 ②不合理

10、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票据或清

单(单选)

①有 ②没有

11、您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加重住户责任,减免经营者义务行为(单选)

①有 ②没有 ③不清楚

12、如果物业管理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反映在(多选)

①物业服务合同 ②物业管理共同部位和设施设备使用的规章制度 ③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④其它

1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强制服务收费(单选) ①有 ②没有

14、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承担义务和履行承诺(单选) ①能 ②不能 ③不清楚

15、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物业消费争议(单选)

①有 ②没有 ③不清楚

16、物业管理公司能否认真、及时、妥善解决住户的投诉(单选)

①能 ②无故拖延 ③无理拒绝

17、您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是(多选)

①物业收费 ②物业服务质量 ③服务人员态度 ④业主或使用人自身存在问题

18、您认为影响有效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的主要因素是(多选)

①政策法规滞后 ②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缺失 ③有关

职能部门不积极主动 ④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住户的责权利不清

19、您对小区物业服务的总体评价(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0、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1、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2、小区的秩序维护(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3、小区的交通管理(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4、小区的环境卫生(单选)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25、房屋及设施维修(单选)

① 好 ②一般 ③差

26、填写人基本情况

(一)您的年龄

①24岁以下② 25-40岁③41-54岁 55岁以上

(二)、您的职业

①在职、在岗人员 ②离退休人员 ③下岗及无固定职业人员

(三)、您的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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