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室财务管理制度

2022-09-12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活动室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活动室财务管理制度

控制学院学生活动财务管理制度

控制学院学生活动财务管理制度(试用版)

为了做好本学院学生活动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举办任何学生活动之前,需做好策划。主管教师(分团委书记或辅导员)提前7天,向学院提交《活动申报表》和《资金预算申报表》。方案经批准后才可实施,否则产生的后果和有关费用均由相关人员自负。

二、活动结束后两天内,主管教师需向学院提交活动简报、《活动费用报销汇总表》及相关票据,进行审核签字。

三、学院审核完毕后,由主管教师持《活动费用报销汇总表》到许建处进行登记、报销。

四、其他工作如若需要产生费用,参照此流程处理。

五、若所办活动经费自筹,则不需要填写以下表格,但该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时间需要告知主管领导。

六、附件一:《控制学院学生活动申报表》

附件二:《控制学院学生活动资金预算申报表》

附件三:《控制学院学生活动费用报销汇总表》

附件四:《报销票据注意事项》

第二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条(借入)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与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财政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离任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三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总结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我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现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

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绩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宗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财务督导。8月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市、县区宗教团体及三一教协会全部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组长由各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和指导。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3-5人懂财务的非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担任,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凡是对支出手续不规范的发票,当场予以纠正。凡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凡未经理财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财务督导制度实施二年以来,有效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观。

第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现金和银行存款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三一教协会统一印制《市宗教活动场所收入专用收据》三联单,加强对较大宗教活动场收入的监督。

第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财经知识,动员有条件的场所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尽量聘用有会计资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帐方法进行规范。基督教堂多年来一直坚持聘用有会计专业资职的人员作为该场所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内部监督严格,管理规范。市三一教协会也经常举办财务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场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坚持财务收支公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捐赠情况要向信徒群众公开,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我市较大的场所能够做到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一次,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维护场所的团结稳定。涵江鲤江庙从开始,每年年底在鲤江广场进行收支的情况向社会信众公布,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市天主教爱国会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资产负责表》,使宗教主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洞察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和解决。

第五,建立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点。为了培养财务管理的示范单位,市民宗局每年召开1-2次财务规范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让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进行现场经验介绍,让大家进行观摩学习,8月从中挑选涵江鲤江庙、基督教堂、东山祖祠等9个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上报省厅作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达到全面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不够落实。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虽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但不够健全。有的制度挂在墙上形同虚设,根本不按照制度执行。有的场所负责人随心所欲,自已不带头遵守财务和会计制度,造成管理人员内部闹矛盾,不和谐不团结,造成信教群众对该场所的不信任和强烈不满。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一个因素。

第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在银行开设户头,仍有相当数量的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济收入较多的宗教活动场所仍然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特别是有相当数量佛教场所仍然存在“个人账”和“口袋账”的现象,经济坐收坐支,从来没有建立账目,当家一人说了算。目前仍有部分场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的收入专用发票,收不入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的现象。有的场所报销仍然没有正式凭据,白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场所报销发票没有经过会计审核,报销手续不健全,没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审批;有的场所大笔开支事前没有研究,审批不按制度规定,没有向信徒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财

务人员业务不够熟悉。我市宗教活动场财务人员多数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绝大多数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数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年龄较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财会知识较缺乏。在设立账目时,没有按照规范科目设置,相当多的宗教活动场记账方法仍然是以记流水账方式,财务差错不易发现,不

易纠正。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复式记账法,不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能够实行会计聘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的场所位数不多,大多数场所不愿意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宗教活动场所会计账目不规范、财务管理无法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财务监管不够到位。从下半年起,全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督导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财务监督小组,但真正发挥的作用不够。虽然财务定期公布,但项目过于笼统,反映不出真实的开支情况,公布成了一种摆设。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宗教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目前,大部分宗教场所没有落实到位,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由于监管不到位,这给个别人披着宗教外衣借教敛财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自觉遵守和执行财会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场所内部的团结;关系到宗教活动能否健康、有序的开展;关系到集体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宗教界乃至社会的安定稳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特别是场所负责人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外,同时还要遵守国家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国家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宗教部门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定、意见。《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对财务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希望各宗教团体和场所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探索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关键是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样才能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然而,在我市目前要全面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件还不具备,时机尚未成熟。因此,要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和实施监督。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代理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代理费用;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这样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成本,是一举二得的大好事。

第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制度上的保证。一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召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会议,推选公道正派、懂财务管理的人员,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其他场所应设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二要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要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设置合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工作链和监督链。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不能交叉兼职,要明确会计员和出纳员的职责,并认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账、钱、物要分开保管,财务单据、账本、报表要专人保管,工作变动时办好移交。支票与印章也要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三要加强现金管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奉献箱)管理,建立开箱清点制度。场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出纳人员清点入账,出纳人员应出具收款收据,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四要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受赠实物管理是最为薄弱的,因此各场所要建立健全实物受赠、保管、领用、核销和入账管理制度,做到受赠实物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要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做到固定资产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用(领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

第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要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为了打消捐赠者的顾虑和不信任感,宗教活动场所需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透明化,定期公布活动的绩效,就捐款的使用和结果与捐赠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各场所应把财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每月公开财务收支和报表,并将每季度的财务报表统一送交所在宗教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和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及信教群众可透过公布的信息了解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由公众及信教群众监督宗教的发展。二是各宗教团体要加强对本宗教各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助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对场所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堵塞漏洞。真正把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活动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财产的安全。三是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各宗教活动场所执行《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把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执行不好的或仍然没有执行的场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监督和及时整改的,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场所及其负责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篇:2011年财务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011财务管理年活动

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011年是我局继续开展“财务管理年”延伸活动,不断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财务管理年”活动成果,并将深化财务管理改革提升到反腐倡廉和依法治局的政治高度加以落实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我局按照上级关于延伸开展“财务管理年”活动的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局计划会议精神,以夯实资金管理的“安全线”为核心,以提升素质为抓手,以制度落实为保障,着力于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队伍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局财务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了财务管理在三晋强局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将一年来有关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理清思路,明确任务

为使财务管理活动年延伸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在年初就制定了“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林业建设方针政策和局计划会议精神,以现代林业理念为指导,围绕生态立局、产业强局、文化活局的战略部署,按照“两步走,翻一番”的总体要求,以十转十抓十落实为载体,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多方争取和筹集各项资金,强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安全运行,为全面推进我局林业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的财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并以此为基础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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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任务的按期完成。四是要按照上级关于“小金库”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并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了治理整顿工作。

2、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为全面强化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效益,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在全面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一是严把了资产管理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关,认真落实了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变卖、出借国有资产。二是提前项准备,早做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一年一度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理,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全体职工真正认识到搞好实物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了主人翁意识,真正做到了全员积极参与,管好用好每一项资产。

3、转变工作思路,严格规范项目管理,积极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十二五期,上级对林业项目的管理办法有了新的改革措施,其要点是“资金跟着项目走,不搞切块,无项目建议书不与安排”,同时对上报时间及质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今年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我局投资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彻底打破了旧的思维模式和投资计划安排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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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确保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领导组,同时分片确定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下发了加强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单位要按照要求,一是确定了专人认真完成了建设意愿调查摸底工作。二是积极行动,依据有关政策,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了优惠政策和待遇。三是要详细制定了各单位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确保了项目顺利实施。四是认真做好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档案建立工作,真实反映了危改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了职工的知情权,调动了全体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了矛盾排解工作,确保了稳定。

6、扎实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按照“慎用钱”的要求,我局对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资金管理的力度,切实把资金管理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一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完善了《现金管理办法》、《两卡运行办法》,规范了现金使用,明确了违规处罚条款。二是制订专门工作方案,在全局开展了一次财务大检查,有效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三是在5—8月全面开展了往来清理工作,特别应收款项,通过逐一调查,对各单位的往来情况进行了核实,为下一步的清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四是采取现场办公制度,深入基层单位就各级部门历次检查及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会诊,切实加大了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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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决,将会制约我局各项林业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评与激励等一系列预算管理制度急需健全和完善。二是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还有待全面加强。三是林业项目管理特别是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及监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随着国家投资的不断增加,资金监管任重而道远。五是财会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为此,我们将严守资金管理的“安全线”,继续引深“财务管理年”活动,把握财务管理的关键要素,抓住财务运作的关键环节,力争在一些“焦点、难点、热点”问题上实现明显突破,下一步工作重点是:

1、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对全局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额预算,切实完善预算约束机制、核算制约机制、决算评价机制,认真做好预算的分析、分解与落实工作,实现预算与规划、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让预算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在全面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严把资产管理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关,认真落实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确保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效益。

3、切实加强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健全项目库,规范项目的招投标和监理程序,完善项目的档案管理,确保投资效益。重点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工作。

4、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不断提高财务队伍素质,努力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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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Cgpgy目标成本及经济活动分析财务管理办法范文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目标成本及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深入地开展目标成本管理,提高我部员工成本意识,有效地利用现有人、机、料等资源配置,加强以业主合同条件为主线的合同管理,按期优质完成本项目,全面实现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提高经理部的管理能力。根据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目标成本

一、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常务副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工程部(含试验)、机电部、合约部、财务部、物资部、作业部、办公室等部门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成本管理小组,由财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该机构负责制定以成本管理为手段的各种管理办法,以执行各种管理办法为成本过程控制的目标管理,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为措施的目标成本机构。

二、为明确目标成本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经理部各部门成本职责分工如下:

1、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制定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办法的制定是前提,落实是保障,认真执行各类办法是实施目标成本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同时财务部门将组织指导成本管理核算工作,负责编制财务预算,负责审核各部门经费支出。实施成本控制和成本监督、检查,考核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参加项目成本预测的制订工作,组织编制各部门业绩报告,参加实施对各部门的目标成本成果评价和经济利益兑现的核定工作。

2、合约部:在组织收入方面,以业主合同条件为主线,按业主要求强化执行合同的计划性,按时完成期中付款计量工作,不断增强索赔与反索赔的能力,是合约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部分包工程量大,控制分包成本是实现我部目标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部份。合约部应负责整个项目的成本预测,制定各种经济指标考核分劈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整个项目内外合同的签定,组织分包商验工,建立各类验工台账;参与各部门的目标成本成果评价和经济利

益兑现的核定工作。

3、工程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各工区施工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目标成本中心完成工程量的核定;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指导各责任成本中心开展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防止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负责对内、对外计量及验收中的质量签证,参与对各部门的安全、质量奖罚的考核工作。

4、作业部:负责组织和实施现场施工生产,有效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现场成本,不断优化现场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现场施工生产管理机制。参与对各部门的目标成本成果评价和经济利益兑现的核定工作。

5、物资部:负责制定材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材料运输、工地现场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材料租赁管理办法等整个项目的材料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6、机电部:负责制定以盾构机施工为主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包括操作、维修保养、定人定机持证上岗、燃油、液压抗磨油、润滑油、油脂定额消耗、机械耗材的定额消耗);负责制定严密的关于盾构机日常管、用、养、修等的实施细则;负责制定用电管理办法(包括内部用电管理,工区生产、生活用电管理,等)。负责制定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参与对各部门责任成本成果评价和经济利益兑现的核定工作。

6、办公室:负责责任成本核算文件处理,负责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小车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以食堂为主的后勤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参与考核检查各部门责任成本的执行情况,参与对各部门的责任成本成果评价和经济利益兑现的核定工作。

经济活动分析

一、成立以目标成本领导小组的经济活动分析机构,制定活动程序、会议资料、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分析资料的整理成文。

1、经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的举行经济活动分析。定期:每季度的次月2日;不定期: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由目标成本领导小组临时决定举行。

2、参会人员:经理部领导成员,工程部、合约部、机电部、财务部、办公室、物资部、工区等部门专业负责人。

3、各部门的会议资料:

(1)工程部资料:分析当期施工生产组织,安全、质量情况;当期完成的工程数量,以及是否完成业主要求的工程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指标,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2)合约部资料:分析当期收入,分包商验工情况,以及当期是否完成业主合同条件要求的各种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3)机电部资料:分析当期机械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机械设备的使用对当期成本造成的影响,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4)财务部资料:分析当期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情况,分析间接成本情况,分析管理费用情况,分析债权债务情况,分析资金流量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5)物资部资料:分析当期材料采购及使用情况,分析材料费过程控制情况,分析料具租赁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6)办公室资料:分析当期办公用品使用情况,分析内外关系协调对成本控制产生影响的情况,分析食堂成本及后勤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7)作业部资料:分析现场施工生产组织对当期成本控制的影响情况,分析现场安全、文明、质量等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8)实验资料:分析当期实验检测情况,分析实验与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相关联的情况。提出改进和保障措施。

(9)领导做整体分析,对下一步施工生产与经济活动提出保障措施,并做出指示。

附则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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