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论文范文

2022-05-12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劳动保护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当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第一篇:劳动保护论文范文

《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周年

同贺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北京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劳动保护部)

天津市总工会经保部

河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山西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黑龙江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浙江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安徽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江西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山东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河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湖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湖南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海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重庆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贵州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云南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护与经济技术部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甘肃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

劳动保护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经济技术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河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山西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吉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河南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青海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湖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贵州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陕西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中国索道协会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

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

作业公司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编辑部

《现代职业安全》杂志

《中国安全科学》编辑部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编辑部

《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社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杂志社

《电力安全技术》编辑部

《化工安全与环境》编辑部

第二篇:当前劳动保护的现状及思考

【摘 要】当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关键词】劳动保护;现状;思考

1.我国劳动保护的现状

1.1劳动保护成效

1.1.1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

1.1.2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近几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加大劳动保护和监察力度,在落实劳动者各项待遇,尤其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

1.2存在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然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人乐观,绝大部分企业均停留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真凭实据,劳动者有口难言。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情况也不容乐观。

1.2.2休息权的执行随意性大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1.2.3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已陷入尴尬的局面。从企业职工成为社会失业人员,原有的社保关系因此断裂,而新的社保关系却难以衔接。

1.2.4劳动保护,职工的安危亮起红灯

企业必须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依法所取得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企业改制后,劳动保护却日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忽视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条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致伤致残。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三是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1.2.5试用期成为一部分用人单位剥削劳动力找到了很好的借口

在劳动者择业过程中,试用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由于一些企业经营者随心所欲,试用期几乎变成了有些企业盘剥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为证,有的企业主实际上把试用期当作口头合同期,普通的工种试用期一概定为六个月,待到试用期即满,就让劳动者走人,另再招聘一批试用期的劳动者,以此循环,企业的劳动成本当然省去了许多。如此这般,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上动脑筋、做文章的企业绝不是个别行为。

1.2.6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

(1)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一是调解程序虚化,劳动争议中,调解的地位相当突出,但目前调解程序在劳动者心目中已不具备可选性。二是仲裁行政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丧失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地位。三是诉讼初始化,当仲裁无法起到息讼的作用时,仲裁程序其实已经成了一道浪费执法成本的多余程序,从而造成诉讼初始化。

(2)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存在的缺陷。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上升,当事人各方法律維权意识的加强,现行劳动争议仲载程序的不足逐步暴露。一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

(3)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处理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难以适应发展要求。首先,劳动争议由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就同一争议先后进行处理,在法律体系上很难顺畅。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和两审诉讼程序,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机构,法院审理不服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对仲裁决定做出维持或撤销的评价性判断,而只能就案件本身重新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处理。第四,实践中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权未能受到有效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一裁两审”模式已难以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的要求。

2.思考与对策

2.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2.1.1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打工数量的不断增加

有关农民工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尽管有一些农民工在《劳动法》保护范围,然而,对于大部分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来说,《劳动法》似乎并未成为他们权利的保障法,或者是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是进城务工的人员根本不适用《劳动法》。针对农民工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从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或制度。

2.1.2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或规定,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2.1.3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法律

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程序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执法

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本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及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变劳动者上访举报为下访调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是否签定,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项保险费用是否为劳动者上缴以及劳动保护是否存在隐患等,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给以纠正,同时跟踪检查报道。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违法必纠。

2.3多策并举,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

2.3.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直接体现之一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利益和社会劳动秩序。对当前劳动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予以完善和规定。

2.3.2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

一要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要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三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的遵纪守法的能力。

2.3.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作者:车传伟 韩贵财

第三篇:浅析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李亚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

摘 要:劳动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源于女性劳动者特殊的生理机能和承担着生育子女、繁衍后代的特殊义务,法律给予女职工特别保护。回顾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历程,透过数据和典型案例反映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保护理念滞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劳动执法监察薄弱、法律救济不足等问题,继而立足国情提出转变立法理念、细化法律规范,构建执法监察、法律救济长效机制,加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等具体对策。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权;劳动保护;法律救济

200多年前的美国《独立宣言》震耳欲聋的呐喊: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劳动是保障人类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基本途径,对全人类的生存和进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将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置于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是历史进步与法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我国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护弱者是法律的固有之义,鉴于男女两性不同的身体构造、生理机能,顾及女性在生养子女方面承担的特别义务,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别劳动保护。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取得积极效果,亦是我国法治文明的重大发展。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但亦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遇到一些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进程的回顾,结合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适用状况,立足国情对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可借鉴的建议。

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在各个历史阶段不断尝试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众多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经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986年,起始时期。在建国初始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地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相应制定实施细则。1950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5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期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范惯常以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命令的形式发布,尚未制定劳动基本法。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工厂女职工的生产环境,如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做出初步的规定,明确要求实施女职工产假制度,对之后的立法起了良好开端。第二阶段:1987年——1994年,快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障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国务院在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更为明晰的法律依据。1990年1月I8日劳动部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适宜和不适宜的劳动活动做出限定,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哺乳期劳动范围做出特别规定,明文确定禁忌劳动的范围和类型,体现出对女职工本人和婴幼儿的特别保护。1994年7月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对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做出具体明文规定,体现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关注。此外同时期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中对女职工保护设有专门部分规定,其中不乏劳动保护条款。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完善时期。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2012年4月,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较《劳动法》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至此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工作走向完善。

现阶段,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为中心,涵盖《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众多法律法规为一体的法制体系。

二、我国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适用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层面,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领导,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为主干,涵盖众多准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纵向立法体系,基本满足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做到有法可依,便宜适用。笔者尝试在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上选择关键字“女职工保护”作为标题,设定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规章部分为范围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涵盖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部分7篇;团体规定1篇;地方法规、规章部分52篇,其中地方性法规1篇,地方政府规章部分36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5篇。以上搜索结果绝不是女职工保护法律规范的全部,但我们从中亦可以看到我国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规范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和方便。

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适用的范围涵盖行政执法、民事争讼、刑事责任等多方面,集中于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目录上选择关键字“女职工权益”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涵盖案例和裁判文书20篇,集中于民事诉讼。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有郑州市惠济区第二人民医院与刘永玲劳动争议纠纷案、汪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等。上述案件集中于用工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生育期间克扣女职工产假和休假工资、补助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等问题,突出反映出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在女职工“三期”保护方面的不足。上述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难的现象。

作者:李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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