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职责分工

2022-07-11

第一篇:公共卫生职责分工

公共卫生服务团队职责及分工

中台社区卫生服务站

公共卫生服务团队职责及分工

1. 健康教育团队:负责为辖区常驻人口建立统

一、规范的局面健康档案;向城镇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队长:吕明韦(医师兼职)队员:盛双双(护士兼职 2. 妇女儿童保健团队:负责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为0至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辖区育龄妇女、青春期少女、更年期妇女管理。队长:刘荣珍(护师专职) 队员:周美蓉(护士专职) 3. 慢性病管理团队:负责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四中慢性病患者登记管理,定期随访;6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监控指导服务。队长:盛华海(主治医师兼职) 队员:刁成(医师兼职)邢裕东(医师兼职) 4. 健康档案管理团队:按照要求对监控档案统一汇总、及时归档。组长:刘荣珍(护师兼职)组员:周美蓉(护士兼职) 5. 卫生监督协管团队:按照要求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寻访及报告,同时兼顾食品安全巡视。队长:王志强(主治医师兼职)队员:刘荣珍(护师兼职) 6. 中医健康管理团队: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运用中医药知识

及方法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管理。组长:盛华海(主治医师兼职)组员:王志强(主治医师兼职)刁成(医师兼职)王新涵(医师兼职) 7. 传染病团队:制定社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社区的疫情上报及解决疫情上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组织安排社区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队长:刁成(医师兼职)队员:王新涵(医师兼职)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团队: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管理和风险预估,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登记和申报。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队长:王志强(主治医师兼职)队员:刘荣珍(护师兼职)

第二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

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

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第三篇:乡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开展对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异常问题将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五)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八)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小组

组长:周国平

成员:孙存玲 毛善武 张玉成

第四篇:秦都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职责与分工

一、职业卫生科人员组成情况 现有2人

二、职业卫生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并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2、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核、备案以及网上申报工作;

3、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标准化的备案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5、负责标准化监管的制定工作;

6、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承担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人负责申报、及档案建立管理,一人负责现场检查。

(一)科长职责

1、主持职业卫生科全面工作,负责职卫科队伍建设,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卫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参加局长办公室会议和局内其他各类会议,并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助局领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任务;

3、做好本科室与上级相关科室的业务沟通工作;

4、负责企业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5、配合局领导完成其他工作。

(二)科员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类企业的的行政审核、备案及网上申报工作;

2、职业危害企业的备案工作;

3、本科室签发文件的归档汇总;

4、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5、负责用人企业职业危害的日常检查;

6、配合科长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篇:关于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草稿)

各市卫生局,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各职防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央编办发[2008]101号文件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要求,云南省卫生厅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就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1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实施监察。主要内容是: 1.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2.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措施情况; 3.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4.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 5.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 6.贯彻执行国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负责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依法实施监察。

(五)负责受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依法实施监察。

(六)组织指导并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为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

2 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不定期通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卫生部门负责通报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煤矿职业病发病患病,煤矿职工体检情况。各地卫生自行政部门也应与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住院治疗,医院第一时间通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第一时间通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查处。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作。鉴于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及井下工作的特殊要求,卫生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发证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对煤矿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鼓励煤炭系统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卫生部门在对此类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时,邀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专业人员参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应报云南监察局备案,备案后方可对煤矿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3 (四)卫生部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作业场所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后,应通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 O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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