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证据执行程序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内黄县法院优化诉讼服务,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篇1:

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与律师的作用

[摘要]我国所颁布的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非常具体,又很复杂,其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行业需求,本研究将对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介,并对律师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笔者借鉴了相关的专题研究希望能够对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所起的作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執行程序;法律问题;律师的作用

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执行程序的立法情况、执行的法律关系、执行的依据与手段以及律师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我国执行程序中的相关立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拍卖法、企业破产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这些立法使得执行程序有法可依,律师不仅要熟知相关法律的规定,更要将其应用到实际的执行程序当中。

1、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与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权力的依据包括五项,其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还有支付令和民事处罚决定书[1]。其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决定书,这项依据之所以很难执行是受到了地方部门的干扰,政府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查封盈利小的企业,甚至进行行政的扣押与冻结,因此,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还应当加强,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正的执行。其三,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其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这项依据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一定要符合债权文书的相关要求,并且合同双方都达成一致才能实施。最后,是经人民法院裁决、裁定承认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外国判决和国外的仲裁裁决。

2、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

2.1执行法律的关系主体

执行法律的关系主体这一概念较为抽象,会关联到很多法律专业问题,不仅要根据实际的案例情况,还要考虑主体包含的权力和义务,在案例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思虑周全。那么,执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辅助执行机关、协助执行人、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代理人、执行监督机关等,这些部门只有协力合作,才能够将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很好的解决,如果其中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执行程序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影响

2.2民事执行法律关系

上文已经介绍了多种执行法律的关系主体,每一种关系主体都应该履行义务执行权力,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而律师作为执行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责任和义务就更为艰巨,律师的权力包括申请对财产的保护和执行,也就是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受理工作,其中对于追加执行主体的责任应该根据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准确性和全面性来进行判断,如果被执行人已经破产,就应该追究政府的责任,实际上,我国在破产法方面有着很多的异议,借鉴西方国家的政策破产情况不难看出市场经济要求执行人要小心谨慎,充分考虑到经济市场的风险性。律师还能申请侵权人的责任赔偿,通过查处现有的财产交由当事人处理,如果出现财产的损失,就应该交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同时,侵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惩处。

2.3执行法律中的关系客体

执行程序中的关系客体不同于关系主体具有主动的地位,其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容易受到债权等因素的影响,其包括执行财产,也就是可变性的物品或金钱,以及流动财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等;执行行为包括可替代和不可替代的行为,这要根据金钱关系以及民事强制的措施来执行;执行法律要求客体变更处理,就是根据现有资金的处理情况,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站在律师的角度讲就是达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就是客体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通过查阅调查资料发现,有将近百分之四十的债权不能被兑现,究其原因是由于客体关系存在的不确定性所致,这样一旦发生风险,就会由债权方承担责任。

3、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3.1准确定位代理权

律师在执行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能够将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难点有效的解决,同时对代理权有准确的定位,实际上,执行程序中存在着很多困难,首先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够严格的遵循法律依据,私自胡乱的执行法律程序,这带有很大的不公平性。其次,地方百姓对于法律的认识很少,出现了很多严重的维权问题,这就需要律师出面解决,而百姓打官司胜算的几率确实少之又少,这与我国的管理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就非常公平公正,因此,因此,我国一定要加强法院的行政力度,通过律师对于代理权的准确定位来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

3.2明确执行程序运作规则

律师在执行程序中要起到明确执行程序运作规则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律师代理的功效,可操作的规则有内部规则、法定规则和潜规则,律师要尽可能的减少行政运作中不必要的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接下来,笔者将介绍几种行政办公受理的案件类型,首先是监督高级法院执行的案件,代理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中级以下法院的错误执行予以纠正,最好形成书面语言,报请最高法院立案督办。其次是最高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最后,就是执行请示,案件代理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对有关案件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上诉,从而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果确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也会立案处理。

3.3明确执行理念、公正执法程序

执行理念对于程序执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行政执法理念的公正性,首先,强化公权救助有限性意识,这是对债权人不了解的部分予以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公权求助毕竟十分有限,每一个执法程序都要求明确、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社会的共识;其次,就是提升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律师应该时刻的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企图逾越法律,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就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代理行为完成之后,律师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当然数额也要合理,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平造成影响;再次,强化追求执行程序独立正义价值意识,这是一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代理行为,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认真严格的走好每一步司法程序,只有代理结果被认同后才能够结束。最后,就是律师要强化对自身权力本位的认识,因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按照自治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执行当事人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执行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律师代理活动应及时、适时地代行主张权利。

4、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对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的作用进行了探究,最后要强调的就是律师的自我维权意识,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纠纷,更要依法维护律师的代理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峰.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探究[M].西安:西安财经大学,2012(02):30-57.

[2]马纯杰主编.执行程序中律师的作用[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03):23-34.

[3]赵云威.探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1):23-24

作者:孔令声 付利辉

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篇2:

内黄县法院规范司法行为

内黄县法院优化诉讼服务,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认真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坚决防止庭审走过场,严格依法举证、质证和审查、运用证据,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赵辉/文

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篇3:

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研究

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设计,但也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相伴而生,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规则,才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本次执行程序;完善建议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可以分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而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主观执行不能”和法院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到位的“客观执行不能”。

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属于“客观执行不能”,它是指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国外主要通过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法人破产制度也未得以全面落实,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诞生即是为了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探索。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2009 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结案标准的通知》中,首次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退出执行机制的正式结案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规定了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成为终本的雏形。2014 年12 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标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的泛化适用。2015 年1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最终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程序系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本程序的适用,并不意味着执行终了,它指的是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仅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实恢复执行。二是适用终本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1.终本程序穷尽查控、强制措施的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或者成为选择性执行的幌子,导致同案不同办的现象发生。执行法官不严格按照规定动作进行就终结本次执行,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的案件比例不高,穷尽执行手段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目的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终本程序适用的范围不统一,导致终本程序的主体及责任分工不明。

2. 非财产强制措施缺乏全面威慑性。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非财产性强制措施一般包括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这只是表面上限制了被执行人,并不能够威慑住被执行人;拘留措施。即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并已告知其法定权利的前提下,可对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

3.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审查掌握宽严不一。有的法院要求恢复申请执行人提供非常确切的财产线索,或设定繁琐的审查程序,对严重缺乏调查手段的申请执行人而言审查过严,操作机械,导致错失执行时机。恢复执行案号、文书、案卷管理等制度不严,执行案件的统计口径不统一; 对已经终本的案件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后续管理混乱。恢复执行案件与初次执行未分离,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 操作参差不齐,部分法院甚至没有建立恢复执行登记簿等台账。有的法院,申请执行人仅凭一纸申请书就能轻易恢复执行,導致执行工作量无谓增加。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1.完善财产查控程序。为提高终本程序以及整个执行程序的执行到位率,以及终本程序的认同度,必须穷尽财产查控,尽量提高执行到位率。最高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单位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需要加快改进法院查控机制,推动财产查控信息化建设,借力信息技术,开发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打破信息领域分割散乱的现状,实现更多信息平台的联通,扩宽司法联动的范围,建立起方便执行的一站式查控平台,可供执行财产的系统自动提示和司法数据挖掘模式,给失信被执行人强有力的打击和精准的惩戒。调查是否存在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查控延伸至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在近期与之发生可疑交易的第三人。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终本案件管理规范,明确管理依据,强化主体责任。

2.配合采用刑事等手段,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应对财产申报结果给予限定即对申报财产范围予以分类明确化,并且还应加强与之相对应的强制措施力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迫使其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阶段,重视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证据的收集与固化。对失信惩戒的时间、强度等应当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不简单地将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概涂销。对于暴力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恶劣失信行为,即便全部履行了义务也不可以立即从名单中删除,增加威慑力度。强化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协调沟通,利用刑事手段有效打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3. 完善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是终本的救济途径,终本程序后恢复执行的启动标准和恢复执行的启动比例大小相关。如果终本案件的恢复不顺畅,将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明确规定恢复执行案件的标准。对恢复执行的保全措施和财产控制措施、案件交接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设立专门的恢复执行复核小组,由复核小组负责对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对于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应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反馈财产线索核实结果,并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书面裁定。对于涉民生案件及申请执行人系老弱病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也进行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反思,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6 期

[2]褚红军 夏从杰,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管理经验,人民司法,2018.13

[3]张明新,终本案件不应终了,人民法院报,2017年6 月15 日

作者:林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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