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要点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期货法规要点范文

期货考试-法规

一、 时间总结 1.

2.

3.

4.

5.

 3个工作日 经过整改符合要求,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采取的措施 期货交易所宣布暂停交易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股权相关重大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高管人员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作出代为履行高管职责决定之日起3日内,想证监会报告 期货公司被接纳、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或结算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经过整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证监会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措施5个交易日(5日内)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等重大事件,实际控制人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发生涉及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变更、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任用、免除、调整高管人员职务、给与高管人员处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高管近亲从事期货交易,高管需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遵循回避原则;公司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风险监管指标环比变动超过20%,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股东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进入风险预警期,证监会派出机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10个交易日(10日)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决议等报告中国证监会 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解聘、被调查,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15个交易日 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限制交易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的保障基金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工作报告20日 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派出机构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受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证监会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

 30个交易日(1个月内) 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案情复杂的,限制交易时间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每一结束后30日内提交工作报告 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高管委派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任职手续,否则任职资格失效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7. 2个月

 管理机构批准:除变更资本的期货公司其他事项

 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 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8. 3个月内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

 期货许可证业务注销:超过3个月未营业

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提交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 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月度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

 风险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9. 6个月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

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在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特殊的前2个月符合规定

10. 1年

 会员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 法定代表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需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1. 2年

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等2年内未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

 高管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起2年内,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离任

审计报告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证监会备案

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具有虚假陈述,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 高管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1次协会业务培训

 取得从业职格或被注销从业资格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职业的,应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12. 3年

 设立期货公司条件之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普通董事、监事具有专业经验3年以上,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 不得申请监事、董事和高管人员:因违法行为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未逾3年

 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3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未被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 从业人员违反事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申请

13. 5年

1.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被撤销资格之日

起未逾5年;

2. 独立董事具有专业经验5年以上

3.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专业经验5年以上,或者期货

业务经验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4. 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 证券公司介绍业务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14. 其他

6. 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底稿和记录:至少保存20年

二、 百分比总结

1. 申请成立期货公司,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2. 5%股份以上变动,期货公司董事办理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标的额20%为变相期货交易:

4.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

险准备金账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5. 后续资金的来源:

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的比例缴纳

6.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的原则予以补偿;

对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超过的10万部分按照90%补偿

对于机构投资者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超过10万的部分按照80%补偿

7. 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有价证券基准即使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8.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9.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向证监会报告

10.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下面情况:实收资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 持续经营2

年。其中一年盈利 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 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11. 持有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净资产不

得低于15亿元。

12. 期货公司有下列的需要证监会批准:

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并在5%以上

持有5%以上 的股东出让股权

13. 未经证监会批准 任何人不得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否则处以3万以下罚款

14. 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

益的机构,不得担任独董

15. 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比例不超过管理层的30%

16.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 不得低于300万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17. 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18. 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不得高于 的80%

19. 重大业务指的是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20. 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三、 处罚条例总结

注意:重点记住通用的处罚规定,对于特殊的处罚有时间再看

1. 对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机构:对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割仓库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20万元的处20-100万罚款

3. 记住几个3万元罚款:

 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

 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

万以下的罚款

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3

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附具体处罚条例(highlight部分为特殊处罚规定):

1.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针对组织的处罚):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

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10万的罚款

2. 期货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30W的罚款。情节严重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资格人员,从事合期货无关的活动,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为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 担保。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部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 编造 出租 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

进行混码交易的。

拒绝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情节严重暂停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

3.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的罚款 ,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给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

不按照客户规定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不把交易的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给客户做出盈利的承诺,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是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有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的保证金 对于直接负责人 处以1-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撤销任职资格

4.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晓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交易: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

5. 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处以1-5倍的罚款,不足20万的处20-100万的罚款: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和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串通、事先约好互相进行期货交易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以自己为对象 自买 自卖 影响价格和交易量

为影响期货市场的行情 囤积现货。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5. 交割仓库限制交割仓库商品的出库和入库:处以1-5倍罚款,不足10万处10-50万罚

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6.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处以1-5倍的罚款,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的罚款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7. 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不提供软件资料或者虚假重大遗漏的处以3-10万罚款

对于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

8.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出具资料虚假 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5倍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10万罚款。

9.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W处以10-50万,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金,设立分所和其他交易场所

违反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制度。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

10. 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

11. 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12.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13.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 担保金 结算准备金

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

合资 联营 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

占用客户保证金

不配合、阻碍证监会调查

14. 期货公司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二篇:期货法规速记点

期货法规数字速记

1.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2.容易混淆的日期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3.法律法规处罚

1.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2.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3.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4.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2、保障基金:按期货交易所06年底的风险准备金的15%缴纳。后续的: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3%代扣代缴,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千万分之十缴纳。每季度后15日缴纳。达到8亿了可以申请不缴纳。

3、机构投资者损失的,10万以内全额,超过的按照80%赔,个人10万元以内的全陪,超过部分90%赔。

4、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20%计提风险保证金。诉讼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为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变动20%的应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全体董事和股东。

5.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1、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有资格的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2、持有5%以上股东的:

①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经营2年以上且最近2年中1年盈利

或: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低于2亿元。

②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含新期货公司)不超过净资产。

③3年内无处罚、不诚信行为;高管人员、自然人股东禁入期、撤销资格满2年

3、持股100%的股东:净资本还不低于10亿元,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

4、设立金融期货经纪资格的,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高管2年内无处罚(变更比例满50%的特例)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设立营业部的,前3个月的风险指标合规,高管1年内无处罚。

6.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一般董事、监事

①期货、证券、会计、法律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5年以上;专科

2、独立董事:

①期货、证券、会计、法律5年以上或有高级职称;本科;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

3、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①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本科;资质测试

4、经理层:

①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

5、总经理、副总经理:

①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金融机构负责人2年经验

6、首席风险官:

①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期货3年和2年风险、交易、结算、合规负责人经验/期货1年,经验3年

7、营业部负责人:

①期货资格;本科;期货3年货金融4年经验。

7.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1、申请金融业务结算资格的条件:

①经纪资格;负责人2年经验;高管人员、控股股东2年内未处罚

②近3年内无期货公司无处罚、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2、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资格:除1外

①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1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

②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③前3年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

3、申请全面结算资格

①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2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

②注册资本1亿,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③前3年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

4、全面结算会员按照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限仓制度。

5、期货公司被接纳、暂停、终止会员的,3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终止协议的,3日内向派出机构、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金最低余额的应向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8.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

①净资本不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的6%

净资本除营业部家数不低于300万

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

流动资产/流动资本不低于100%

负债/净资产不高于150%

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从事IB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①9000万;②客户权益总额的6%

③发生重大事项应报告,重大事项是导致净资产变动10%以上的

9.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

1、证券公司的条件:

①申请前6个月的下列指标合规:

净资本不低于12亿;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150%;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③从业人员,总部至少5人。营业部至少2人。

2、应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性检查报告。

10.有关处罚

1.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的处罚)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对责任人的处罚)。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3.期货公司有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4.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5.交割仓库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6.国有企业违规买卖期货的责任人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操纵期货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境内机构、人员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20万元的,处以20-100万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8.中介机构违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3-10万罚款。

第三篇:期货法规总结笔记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笔记 中外期货市场概况

主要掌握:外国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

一、国际期货市场

(一)总体运行态势

欧美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量出现显著下滑,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交易量上升势头显著。

(二)美国期货市场:美国交易品种最多、市场规模最大

1、CBOT:最早的农产品和利率期货交易所,现有农产品、金融、金属的期货、期权

2、CME:主要的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最早的外汇期货、标普500股指期货和期权所在地

3、NYMEX:能源和黄金期货交易所

4、KCBT:最主要的硬红冬小麦交易所之

一、率先上市股指期货

(三)、英国期货交易市场

1、LME:铜、铝、铅、锌、镍、银的期货期权,LMEX指数期货、期权

2、LIFFE:世界最大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之一,先后与多家交易所合并,2002年与EURONEXT合并,欧元利率期货成交量最大

3、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2001年7月成为ICE的全资子公司,欧洲最大的能源期货市场。

(四)欧元区期货市场

1、欧洲交易所(EUREX):德国DBT与瑞士SOFFEX合并

2、欧洲联合交易所(EURONEXT):

(五)亚洲国家期货市场

1、日本: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PCOM),日本第一大商品交易所;东京谷物交易所

2、韩国:1996年5月韩国股票交易所(KSE)推出KOSPI股指期货,1997年推出相应期权;韩国交易所(KRX)系由KSE、KOFEX和KOSDAQ合并,是全球成交量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

3、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 国内期货市场

(一)建立期货市场的背景:1988年至1990年的理论准备与研究

(二)起步探索阶段(1990~1993年)

1、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1991年6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

2、1992年9月,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成立。1993年底,全国的期货经纪机构已达近千家。

(三)治理整顿阶段(1993~2000年)

1、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只保留了15家交易所作为试点。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精简为3家——郑州、大连和上海;期货品种也由35个将至12个。

1999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法规出台:1999年6月发布《期货交易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发布实施

3、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自律组织诞生,自律机制引入监管体系

(四)稳步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1、三级监管体制: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

2、2003年至今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发布出台并实施:P24

3、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同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

截至目前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品种

4、2009年中国期货市场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上海(10)、大连(11)、郑州(14)、台湾(18)、香港(20)。

5、中国期货市场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 42 号,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 42 号,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 发布市场信息;

(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 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 营业期限;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 基本业务制度;

(八)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 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

(四)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五)项至第

(十三)项、第

(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至第

(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开仓;

(四) 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或者第

(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 即时行情;

(二)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 每一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工作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 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 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 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 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 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第八章 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2012期货法规总结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重点知识提取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4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 交割 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情况可以是: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停板的幅度。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面事情,需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变更 解散分立 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

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 支付手续费 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 国债等价值稳定 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 具体比例国家规定。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1 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 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第五章 1. 期货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在调查操纵期货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人期货交易 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案件复杂延长30日。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期货公司出现风险应该对其采取的措施:

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停止批准新增加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限制分红 和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限制转让权利和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

责令更换新的管理人员 限制期货公司自由资金 的调拨

限制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权利

经过整改符合的话。那么在验收完毕3日内可以解除。

4.期货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或者重大的风险对管理人员做如下的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构限制其出境限制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或者设定其他的权利

5.期货公司出现一个重大的诉讼或者股权冻结等重大事件。期货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必须在五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规定 接收会员,收取手续费,使用分配收益

不按照规定公布行情发布预测信息,不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报送文件材料, 不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不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保证金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限制会员实物交割的数量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

处罚: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5备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针对组织的处罚):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 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10万的罚款

2. 货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30W的罚款。情节严重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资格人员,从事合期货无关的活动,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2 为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 担保。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部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 编造 出租 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 进行混码交易的。 拒绝妨碍国家检查

第八章

附则

1. 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规定买方有权利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仓单:交割仓库开具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3.具有以下交易机制或者特征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标的额20% 4。本条例2007年4月15日发布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1.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后续资金的来源:

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总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的比例缴纳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其他合法的财产

2.对于财务情况恶化分控差的期货公司,按照较高比例来收取保障基金,由证监会来确定

3.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按照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的保障基金。5.鼓励保障基金的来源多元化 可以接受社会的捐献和其他合法的财产。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个监督

1.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 稳健的原则 可用于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 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现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作方式

2.保障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分别管理和其他的资金有效的隔离。筹集和管理 使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2.对于使用保证金之前先用自有的资金和变现资金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的或者情况危急的方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六章

附则

2007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期货交易所分为 会员制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会员制注册资金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由证监会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1.期货交易所还需要履行下面的职责: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章和细则

发布市场信息 监督会员 制定交割仓库 期货保证金和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查处违规行为

3 2.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章程和交易规章草案,经营计划,会员或者股东名单,理事会候选人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场地 设备 资金证明文件和说明情况 3.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该有下列的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责,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以及构成,营业期限,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 任免和职责

基本业务 ,风险准备金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 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情 4.另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资格和管理方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5.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方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方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对着中注明的其他事项

6.期货交易所合并 分立 名称变更 由证监会批准

7.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 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8.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期限满了。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需要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

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该召开临时的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3.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在会议前10天通知会员,只有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结束10日内 大会的全部文件报告给证监会

理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 4.理事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5.理事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其中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6.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7.理事长的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日常的工作。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8.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前10天通知所有的理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

1/3的理事联名提议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才有效,1/2表决通过采有效

4 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会议决议报告证监会

9.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个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一届任期3年,连任不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当然理事 总经理的职权:

10.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应当在决定之内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

督促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4.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 2.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结束10日内 文件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个。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行使下面权利: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会议在10日内 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期货交易所对接受会员结算 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受托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包含的内容: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的结算账户会员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

5.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的证券。

6.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的高于如下标准:

有价证券基准即使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但是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 费用 贷款 和税收 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冲抵金额支付。

5 7.结算担保金分基础结算担保金和便佛那个结算担保金

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9。有违反交易规则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开仓 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10.期货出现同方向的连续涨跌停 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的幅度和保证金的增加,减仓来化解一部分仓位。

11.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12.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有:即时行情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46 1.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允许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与本人或者亲戚有利害关系的期限应该回避。 2.期货交易所应该向证监会履行的报告义务:

每一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经具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 没一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工作报道

3.以下情况期货交易所需向证监会报告: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

重大的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第八章 附则 48

2007年4月15日期实施

第二章

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

1.期货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不低于15个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不低于3个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下面情况:

实收资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 持续经营2年。其中一年盈利 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 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3年内没受过违规经营和刑法处罚, 在3年内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 逃避股东。

2.持有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 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

8.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金 需要提交下面条件:

申请书 股东决议书 股东放弃先够权利 详细方案 负债表

9.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文件 任职资格

10。变更住所符合条件:

符合持续经营规则

2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书 详细计划 使用权和消费检验合格证明

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

11.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需具备的条件:

未涉及违法

1年内未刑事 处罚。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

符合客户资产保护盒保证金的保存规定

内部治理的有效执行规定

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岗位分工计划和经营计划协调

设施和场所符合要求

12.申请设立营业部向 所在地的证监会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决议书

3个月月末风险监控标

管理制度文本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证明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使用权和消费检验合格证明

13.营业场所变更 需要给所在地证监会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书 便跟的详细计划 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报告

变更后场所的所有权的消防报告

14.终止营业部 需要提供才材料:

申请书 决议书 关于客户处理的情况报告

15.期货公司停业 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停业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结清期货业务的报告

16.期货公司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需要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公告

许可证遗失了需要在30天内 需要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说明作废 并重新申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1. 期货公司按照密西职责

强化制衡 加强风险管理原则简历完善公司治理。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需通知股东 报告所在地证监会:

公司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更换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状况恶化不合标准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 穿仓

发生突变事件产生大的影响

4.期货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 设立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期货公司解聘风险官应当需要正当理由报告证监会。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不存在近亲戚关系,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3.期货公司建立交易 结算 财务数据备份制度:

开户 变更 销户的客户资料,交易指令,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至少保留20年 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

1.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公司应该用自己的风险准备将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挪用 占有其他客户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 在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的 在开户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证监会备案。 2.期货公司出现下面的事项 需要在5日内 给所在地的证监会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发生股权变更 做出终止业务的重大决议

任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的。

3.中国证监会 履行检查的时候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经营管理 业务活动 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未经证监会批准 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 5.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下列的行为的 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 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的材料 存在虚假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67 1.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7 4.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 担保金 结算准备金

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 合资 联营 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 占用客户保证金 不配合 阻碍证监会调查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八章

附则 2007年4月15日实施 第一则

总则

1.高级管理人员 指: 期货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派出机构需授权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9.下列情况的不的申请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 违纪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证券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未越5年的。 违法违纪 吊销资格的 律师 会计师等 5年内。

违法 违纪开出的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开出之日过5年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 行政规定不的在公司兼职的人员。 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处罚的

执行期未过3年的。 被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认定 不适合人员 2年的。 因违法 违规 违纪的主要负责人的 3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74 1.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任职资格表

2名推荐人的书面意见 身份 学历 学位证明 资资测试合格证明

(独立董事还不需提供个人独立性的声明) 2。申请经理层的材料:

申请书 任职资格 2名推荐人的书面意见 身份学历 学位证明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3.推荐人:

推荐人应当有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董事现任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 推荐人可有1个是其原单位的负责人。境外人士推荐人可有1人是其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推荐3个人申请。

4.申请除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所在地的监督会提出申请

5。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所在地的监督机构: 申请书 任职资格申请表 身份学历学位 期货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的境外大学证书 需要提交国务院交易行政部门对其证书的认证文件 6.申请人有下列行为将终止决定:

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

取得任职资格但是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认证则自动失效

但是有正当理由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认证的除外

7.期货公司任用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决定的5天内 向证监会怕基础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8 任职说明书

相关会议决议 相关任用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免除的话 需要提交的文件:

免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文件

在做出决定前10天内将免职理由交给 证监会派出机构。 8.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比例不超过管理层的30%

10.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他处 担任 不过12个月 提交申请只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任职申请表 拟任人在原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阐述。

董事 监事 营业部负责人 不需要重新申请。 第四章 行为规则

78 1.期货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应该5日内报告 并且回避。定期报告相关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经理层实行年检。如果取得资格但是没有任职的 未参加年检或者未通过。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的 应当任职前重新申请。

2.经理层以上的 应当至少2年参加一次由证监会认可的 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在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失踪 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的不能够履行的 临时决定符合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的3日内报告 证监会 代为履行职责不超过6个月。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的在3日内报告证监会。处分的在5日内报告证监会。

6.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在2年内部在受理其推荐的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部合格的 会计师进行离任审计 在3个月内讲报到交给证监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不正当手段获取任职资格的

撤销并处3万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人员收贿赂 的没收 处3万以下罚款。 第二章 从业者的取得和注销 2.机构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品行端正 良好的职业道德 已被机构聘用 3年内未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撤销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辞职被解聘或者辞职注销的话。机构在10日内需向协会报告,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执业的 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6.从业人员受到机构违法违规指令后 应当抵制并且向上一级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不处理妥当 可以向证监会报告或者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纪律 在10内报告证监会,机构在10日内报告协会 第五章

罚则

1.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证监会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则 1.首席风险官:

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发现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证监会对其监督管理 协会交易所 自律管理

9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1.期货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 应当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诚信守法 能力 作为任职的主要标准。

2.工作记录和底稿至少保存20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离职守 兼职除合规部门以外职务 延迟知情不报 谋取私利 干预正常经营 泄露秘密 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提前30天向期货公司董事会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履行职责保障 1.需建立健全 有效执行的以下制度:

期货公司 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风险监督指标管理制度 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规则 结算规则 客户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

期货公司员工家亲戚持仓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非法委托和超范围委托的情况。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2.下列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和证监会报告:

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期货公司资产抽逃 占用 挪用查封 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期货公司资本无法维持达到监管标准。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股东干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每季度结束日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 提交上一年的全面顾总报告。 对不适当人员的认定2年内部任用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位。

2次连续不参加证监会的培训。或者连续两次不及格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2. 诚信档案的记录东西: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其的监管措施

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五章

附则 2008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5.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需要申请的条件:

申请书 计划书 决议文件 从业人员表 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2个会计财务报告。和3个会计每季度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在3个月内证监会 做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取得结算业务需6个月内,取得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业务资格

1.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给期货交易所接受 终至 变更要在3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1。 净资本计算公司: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 不得低于300万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2.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得低于下面标准:

人民币9000万

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3.规定 不得低于 一定标准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不得高于 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1.月度 7天内 报

3个月内报 风险监管报表保存不少于5年。 风险指标与上个月 比变动超过20% 在5日内报告全体董事和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证监会2日内 进行现场检查。并整改期货部过20日。 第六章 附则 1.风险监管标包括:

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 ,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 ,客户分离资产报表 客户权益变动表 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

资产,流动资产 指期货公司自身资产 不含客户保证金 负债,流动负债指期货公司对外负债 不含客户权益

重大业务 指 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200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符合条件证券公司: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至少5名。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2.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3.证监会在20个交易日内 批准不批准

4.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应该提供下面服务: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 交易设施

1.从业人员应该保守国家秘密 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商业秘密。但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公开。

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2。从业人员不得由于下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明示和暗示与有关机构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来 投资者。或者垄断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者介绍人返还佣金,

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标准收取手续费。

3.下列情况从业人员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3年得不受理从业资格的申请:

上面1所说的,

拒绝协会调查检查

获取不正当利益

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 违反保密泄露重要未公开信息。

第五篇:期货法规总结资料一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一、易混淆的知识

1、结算会员的结算资格由证监会批准,在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

2、期货公司的成立在证监会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决定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的,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发后5日内报告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3个月的,证监会注销许可证。

4、期货公司成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不低于85%,可根据审慎监管和业务风险程度调高金额,近3年无违规,高管人员有相关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资格,有健全的制度。

5、期货公司的行为:下列经证监会批准:(除

4、7外受理申请后2个月决定)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等,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4、变更注册资本,(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5、变更5%以上股权

6、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7、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6、期货公司的行为:下列经证监会派出机构(分部)批准:(除②外受理申请后20日内决定)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营业场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 (受理申请后2个月决定)

③变更境内机构的场所、负责人、经营费范围 (4)、其他事项

7、期货交易所应发布:

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收盘价与开盘价、最低价与最高价、即时行情

未经交易所批准,不得发布 即时行情

8、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交易所先决定,后报告证监会:(先决定)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9、期货交易所的行为:下列事项先报证监会批准后执行:(先批)

章程变动、交易品种变动、合同变动 、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10、未经证监会核准,并报国务院批准,交易所不得从事:

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11、在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限制有关人员停止交易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不超30日

二、法规归纳:

1、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或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对公司及高管采取下列措施 :

谈话、 提示、 记入信用记录、 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后3日内解除措施。

2、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采取:

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3.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4、【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的处罚)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 (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对责任人的处罚)

5、【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6、【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8、【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5条】交割仓库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76条】国有企业违规买卖期货的 责任人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9、【74条】操纵期货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7条】境内机构、人员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20万元的,处以20-100万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10、【80】中介机构违规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3-10万罚款

法规总结:【70条】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罚款,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罚款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

【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80条】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 1-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

对单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罚是: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 期货公司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变相期货交易 满足下列之一的; 为参与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四、其他事项

1、公务员可以买卖期货。只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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