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

2022-04-17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入了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时代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个人所得税制度也进行了创新,为社会的和谐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本文就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为相关的工作管理者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完善。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 篇1:

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收入人群不断扩大,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已有7年未变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本文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研究对象,分析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辖区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也存在着很多漏洞,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省不少税收成本。本文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征管措施及成效,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

一、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其改革方向主要是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增强。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调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并改变了税率级差。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负普遍减轻,纳税面和纳税人数大幅度下降。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面和纳税人数又逐步上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普遍提高和加重,2018年3月份的两会上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点又一次提上了议案。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收入呈逐年递增趋势,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3%,到了2017年这个比重上升到8.29%;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4年的0.15%,上升到2017年的1.45%。然而,我国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扩大,基尼系数作为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从1994年的0.37扩大到2017年的0.469,虽然从2006年比较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从近几年看中国的基尼系数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如何调节居民贫富差距,缩小居民的收入差异,降低基尼系数,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重要的调整方向。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企业普通职工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及缴税金额明显下降,中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企业缴纳总额的绝大部分。因此,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质量。

(一)税制因素制约个税征管

目前,多种收入渠道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低税率交税或直接免税,而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或唯一收入的人,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高额的税款,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税率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个人所得税缴纳结果相差较大。财务人员如何对收入核算做下税收筹划,可以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比如:某甲年收入12万元,同样收入按不同取得方式,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各不相同。

1.每月工资发放8500元,年终奖18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20%-555]×12+18000×3%=5340+540=5880.00元

2.每月工资发放1万,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12=8940.00元

3.12万元作为稿酬所得一次性取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0%×(1-30%)=13440元

4.在年底取得一次性股息红利12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24000.00元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进程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了大量的隐形收入,特别是年终奖发放的问题上,有的企业老总从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奖金,既不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支付,也不在财务账上反映,更没有自行申报纳税或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个税大量流失,造成个人所得税偷漏易、征收难的局面。

(三)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缺少直接有效的征管办法和申报、扣缴质量衡量标准,相同规模企业之间的代扣代缴质量参差不齐,同规模同样劳动类型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不一,造成税收不公平,一定程度上影响遵从度高纳税人的申报积极性。

当前企业有相同的劳动所得,但个人所得税税制划分为不同性质,导致税负不公。例如:B是企业的合同工,C是临时雇佣。按个人所得税税制,B属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C按劳务报酬计算,两者税收负担相差较大。例如他们收入一个月都是5000元,A缴纳(5000-3500)×3%=45元,B缴纳5000×(1-20%)×20%=800元,由于税制相关规定的缺陷,相同的工作收入,导致两人的税收负担相差755元,产生了不公平现象。作为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将B纳入合同工范畴,减少税收负担。

三、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措施及成效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销售收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关联度调查,

选取了辖区内50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高,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的企业为样本企业,通过实地调查加发放问卷的方式,对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其销售收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关联度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规律如下:

1.指标1(销售收入工薪税负比)为0.1%,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销售收入×0.1%

2.指标2(职工工资总额工薪税负比)为0.8%,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0.8%

3.指标3(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工薪税负比)为3%,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工资总额×3%

(二)基于上述指标的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测算模型构建

企业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销售收入×0.1%×X%+职工工资总额×0.8%×Y%+管理人员工资总额×3%×Z%, X,Y,Z为权重系数,X+Y+Z=100%

结合样本企业调查数据,我们确定权重系数的取值为X:50%,Y:30%,Z:20%,代入上述公式得到:

企业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销售收入×0.1%×50%+职工工资总额×0.8%×30%+管理人员工资总额×3%×20%

(三)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通过对样本企业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确定指标4(同等同类职务(岗位)年薪参考标准),明细情况如下:

职务年薪参考标准

1.年销售收入1000万-3000万按50%设置标准值

2.年销售收入3000万-1亿按70%设置标准值

3.年销售收入1亿-5亿按80%设置标准值

4.年销售收入5亿以上按100%设置标准值

根据企业岗位设置,结合年薪参考标准,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测算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参考金额。

(四)围绕四项指标及测算模型,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1.宣传先行创氛围。一是坚持税法宣传的持续性。通过经常、持续的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不断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逢会必讲,利用各种会议场合对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进行宣传,例如汇算清缴培训会议、年报会议等;二是坚持宣传方式的多样性。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QQ群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微博平台、网上窗口通知等形式进行宣传;三是坚持税法宣传的针对性。突出重点,对重点企业采用上门宣传方式,加强税法宣传针对性。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规定税收管理员定期深入企业面对面、点对点开展政策辅导,经常鼓励纳税意识较好的企业老总在企业中高层干部职工会议上作相关个税政策的宣传与动员,鼓励企业适当提薪,促使职工自行承担纳税义务、依法申报个税。

2.税源调查获信息。一是定期上报《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表》。规定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今年3月15号前上报反映上述四项指标的《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表》,要求企业如实反映企业人员结构图和实际的工资薪金收入状况。二是加强审核,提高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根据上报的调查表,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的人员结构以及相应工资薪金收入状况;并依托平易系统核对调查表数据,两相结合,提高所采集的信息的准确性。

3.比较分析找疑点。依据企业上报的调查数据按照测算模型计算出企业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参考金额,并将企业实缴数与之比对,将指标比对情况在同等规模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并按质量高低进行汇总排序,对偏离度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或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说明材料。

4.专项清理促申报。根据企业提供的调查表中管理层结构,按照指标4(同等同类职务(岗位)年薪参考标准),测算出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参考金额,再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核,对偏离度大企业的申报合理性进行认定,确定需专项清理的“申报异常企业”名单。对该类企业,首先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限期进行纳税补报;如企业不配合或补报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管理员将进一步对企业进行质疑约谈,对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并督促其按实申报。从目前情况来看,此项专项清理工作开展顺利,纳税人能够积极配合,尚未出现需要移交稽查或评估的企业名单。

5.责任考核提质量。为确保该项工作的实效性,分局每月在分局网页中公布各管理员调查情况,包括各管理员所辖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本月合计入库额、上年同月入库额以及上月入库额,并由分管局长按季度点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五)取得的成效

1、通过加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带动了分局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质量。2017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补缴税额306万,2018年度的企业整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质量明显提高。2017年1-3月入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524万元,2018年1-3月入库3537万元,同比增长40.13%。

2、通过调查、约谈和专项清理,纳税人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纳税意识得到了加强。

3、探索了一种直观、具有操作性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以及相应的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微信等手段进行税法宣传,使税法深入人心,能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逐步转变广大纳税人的观念,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将辅导与宣传相结合。财务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提高纳税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同时要建立个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党员干部做好带头作用,把财产收入等公开化,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各种收入通过银行结算,尽量减少现金,让隐匿收入,多渠道收入的纳税人得到控制。

(二)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个税征管质量

因地制宜制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抓好疑点信息排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各中高层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意见,移交评估、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体现税收的公正公平。

(三)加强对个人收入申报信息的有效监管

建立个人涉税信息的全国联网,对多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加强监控,同时要实现各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工资结算通过银行支付,更有效的监控个人工资收入,收入更清晰化和透明化。除了对企业的工资审核外,应当关注其他隐匿收入,例如超市发票、旅游发票等,应当按照获得非货币福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要进一步监控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杜绝收入化整为零的现象,例如办理多家个体户执照,分散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较多,完善和改进任务艰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逐步提高,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會逐步增强,使百姓收入差距缩小,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富强、民主、公平的和谐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金兰.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3,(1).

[2]胡芳,洪紫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2,(9)

[3]王国强.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0,(1).

[4]黄菊英.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4,14.

[5]曦明,黄文丽.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财会研究,2012,(7).

作者:来永杰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 篇2:

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的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入了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时代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个人所得税制度也进行了创新,为社会的和谐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本文就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为相关的工作管理者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研究

税收是国家的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加强税收方面的管理工作在推动国家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贫富悬殊差距过大的发展局面。所以,在二者结合的发展背景之下,为了推动税收制度更加合理,推动国家的有序发展,我们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满足公民群众的心理期待和生活需要,推动社会和国家更好地进步和发展。

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势

(一)纳税更加公平

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纳税的公平性开展。这是因为在实际的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在从事自己工作,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薪的同时,也在进行着其他的金融产品的参与和购买,有着更为多种多样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些人的权益,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善,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从而更好地推动征税工作的展开,提高纳税工作的公平性。

(二)降低了中低层公民的税收负担

降低了中低层公民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新的税收制度的优势所在。在新的税收制度内容中,国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们的税收支出,减轻人们的税务负担。与此同时,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内容中,有多项支出可抵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安排和经营自己的生活,有更多生活保障的同时,还减轻了人们的税务负担,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三)加强监督力度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与纳税人一定的警示和警醒作用,督促他们及时交税。与此同时,在新的个人所得税中,还增加了反避税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纳税人逃税的现象,更好地引导和指导纳税人及时交税,认识到按时纳税的重要性,从而推动税务征管部门更好的工作,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实施和运行。

二、就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个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納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从而出现他们偷税、漏税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更好地开展。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仅仅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这种想法的出现,就会使得他们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进而导致相关部门在进行征管税收的过程中,出现很大的税收空缺,不利于征管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惩罚措施不完善,没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惩罚措施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强,也会使得纳税人在进行交税时,钻制度的空子,导致征管工作的难以开展。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法律在界定偷税和漏税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在进行纳税的过程中,乘虚而入,钻法律模糊界限的空子,从而给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和问题。

三、就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制度征管建议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宣传力度

加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宣传力度,这是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更好地开展的一个措施。加强纳税方面的相关宣传,可以使得公民更好地认识到税收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更加明确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地践行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从自身工作的实际出发,制作相应的自觉纳税意识的宣传板报,在明显的地方进行张贴和宣传。征管部门还可以与相关媒体进行接洽,制作一系列宣传自觉纳税的宣传品,让纳税人在生活的潜移默化之中,感受个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自觉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更好地推动纳税的征管工作的进行。

(二)完善相应的惩罚制度,提高警示作用

完善相应的惩罚制度,合理明确偷漏税的行为界限,可以更好地推动税收征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在实际的生活中,完善相应的惩罚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应该从实际的生活出发,合理地分析不同行为的界限,明确不同行为应有的对应惩罚,从而加强人们的纳税意。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关乎着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的实际需求,因此,相关的管理工作者一定要深入到实际的生活之中,不断地进行调研和考察,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合理和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推动人们更好地及时交税、纳税,相关的部门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人们及时交税,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征管工作中的服务安排,加强相关方面的惩罚措施,推动人们更好地成为合格的纳税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泽平.个税法修订后仍存在8大问题:金融界[D].北京:2018.

[2]吴清清.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7(17):19.

[3]李会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纳税,2017(17):14.

[4]郝鑫鑫.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2015,(11):119-120.

通讯作者  李文星

作者:赵媛

制度与征管个人所得税论文 篇3:

实现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路径

摘要:中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端,适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转变既是个税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发展趋势。认为:改革现行“分税制”、修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中国从“分类”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政策实现路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国际经验;申报制度;信息化建设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是中国早已确立的改革目标。199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到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提出了“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至今仍然处于探讨阶段。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内部条件进行了剖析,在借鉴美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个税征管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中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从1994年在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础上改行“个人所得税”以来,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一直实行“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即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性质,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种类型,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征收税率、扣除标准和方法分别征收。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收入来源和性质的变化,“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运作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征税”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利于调节个人分配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2.征管信息化水平低影响征管效率

从征管技术看,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导致其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而纳税人主要是自主上门申报,耗费过多精力,不能及时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信息。近几年,我国虽然推行了“金税工程”来推进税务征管电子化进程,但其只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未扩大到个人所得税。

3.监管机制缺乏导致税源的严重流失

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无法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呈现出的居民收入多元化、隐蔽化等现象实施有效征管,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流失比较严重。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从法律上规定社会公共部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资金往来、投资经营等情况,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人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支付[1]。此外,由于我国没有税务申报和登记制度,在现金大量流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控的只有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其他收入却难以据实征收和管控。

4.申报制度不完善使得纳税人申报不积极

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现阶段虽然推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制度,但它也只是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之上,让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事实上这种“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2]。

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是中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国际趋势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按纳税人各项有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达到一定的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由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在公平性上优于分类模式而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征收模式。在采用综合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国家中,既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埃及、巴西;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如坦桑尼亚、乌干达。由此可见,各国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状况、民族文化特征和相差悬殊的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征管能力、税法遵从程度以及奉行成本等因素都没有成为它们选择综合模式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障碍。随着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增强,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逐渐融入世界主流,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也将是我国迅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

2.中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内部条件

当前,中国人均GDP已经超过4 000美元,基本实现了总体上的小康社会,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加大,据有关方面报道,现阶段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甚至有报道称接近0.5,人们对主要担负个人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个人所得税寄予厚望。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比较适合中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现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有利条件有:

首先,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经在全国逐步推行。

其次,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来看,2008年仅为6.9%的比重(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且这部分缴纳者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中的中高收入者,涉及的人数在全国人口总数中占比不高[3]。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征税模式转换,对财政承受能力和对社会冲击都较小。

再次,实施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推行为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结合的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按照纳税人收入水平分组开展税源重点监控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随着国民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各界普遍对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寄予很高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介绍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西方一些国家为简化税收征管、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纷纷推出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国外的改革经验对于提高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为进一步的税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向税收领域渗透。在税收征管方面,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涵盖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并已和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机对话”[4]。同时,美国的纳税申报采用“自报自缴”方式,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按申报数目自行缴纳税款。这种做法在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金融、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和收入信息,做到对纳税人每笔收入都了如指掌[5]。

2.瑞典:税务代码制度

瑞典以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的“三高”特征而举世闻名,全民在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堪称西方国家之冠的高税收。瑞典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同样,当一个新公司申请成立时,也有一个统一的税务号码。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

3.日本:“蓝色申报”制度

在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两种。所谓“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检查、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上给予多项优惠。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在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诚实纳税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还有利于税务机关这种制度对纳税意识不同的个体实施不同的管理,大大节约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时间[6]。

4.韩国:税务代理制度

韩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已成功的在该国运行了四十多年来。完备的代理法规是韩国税务代理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依据和保障。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税务申报、申请代理,税务调整计算和填写纳税申报表,记账代理,税务咨询、策划等业务,纳税争议陈述等等,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同时,韩国对于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定也很严格,使得税务士的地位和公众信任度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7]。

四、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政策建议

1.改革现行“分税制”,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税种。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具有的累进性、对于相差悬殊的个人收入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对于宏观经济也可发挥“自动稳定器”的调控功能之内在特征所决定;另一方面,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时刻处于流动之中,则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也就时刻处于流动之中,对其征管则宜由中央政府统一开展,以确保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不会因税收因素而出现阻碍。

然而,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行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地税系统征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才逐步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六四分成”的模式,这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国际通例。笔者认为,能否顺利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关键在于改革现行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建议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而这种改变影响到的地方财政利益受损,则可以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平衡予以解决。

2.修订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法律方面的障碍是实施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所面临一大问题,因此,要修订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转换的征管需要,以确保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征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在税收征管法方面,必须完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税务登记制度,如此类自然人的收入所涉及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税务检查等方面制度;同时充实对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自然人的处罚,及其与单位勾结逃避纳税的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方面,主要涉及税基调整、税率调整以及按照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征税模式要求下如何“综合”等方面专业技术问题。

3.引入“蓝色申报”,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

自行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重要的征管手段之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行申报制度建设。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这标志着我国已在高收入纳税人群建立了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已收到了初步成效,这也为全面推广自行申报制度积累了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引入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同时,加大对自行申报专项检查的力度,建立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扩大个人收入的监控面和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4.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个税征管能力

借鉴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经验,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税款零星、操作复杂、征收成本高、信息技术手段落后的现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自行组织开发出一套全国版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全国推广。该管理软件除了具备申报征收功能外,还应具备个人所得信息资料采集功能,具有在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录入纳税人工资收入、扣除费用后,能自动显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相关信息统计的功能,实现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共享。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强化纳税人非纸质纳税申报意识,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的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5.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个税模式转换创造有利条件

要从分类征管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转换,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个税模式转换创造有利的条件。

首先,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虽然已经在2000年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还要在银行与税务机关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再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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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roaches to "Synthesis and Classification Combination" Mod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ZHOU Ji-hong1,YAN Chao-ming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9;2. Liangshang National Normal College. Xichang Sichuan 615000,China)

mode conversion of policy.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pplication system;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作者:周继红,燕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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