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2-09-16

第一篇: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文件萧环保[2009]69号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萧山区考生在中高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在中高考期间(6月1日至6月15日)作如下规定:

一、 禁止城区及各集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夜间时

间为:22时至次日6时)。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二、 禁止各类文化娱乐、餐饮等公共服务场所噪声超标排放。

三、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 严格控制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和集会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五、 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的规定。

六、 严格控制船舶噪声污染。所有船舶在市区通航水域严禁鸣笛及禁鸣高音喇叭。

七、 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活动。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八、 在高考考试时间6月7日至6月9日和中考考试时间(6月14日至6月15日),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作业及室内装修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行为。

九、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高考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噪声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噪声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

1、 建设工程施工噪声。经审批的夜间施工由环保局负责解释处理,

未经审批的违法夜间作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 农民建房噪声。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 拆房工地噪声。由建设局负责处理。

4、 交通噪声。(1)路面由交警部门管辖处理;(2)通航航道由港航

管理部门管辖处理。

5、 夜市、灯会等噪声。由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6、 高音喇叭噪声。学校高音喇叭噪声由教育局协调或公安部门解决

处理;商业经营中高音喇叭噪声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7、 家庭房屋装修引发的噪声、家用的空调噪声污染。由所在物业管

理部门、街道社区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管辖处理。

8、 家庭中产生的噪声,如电器、乐器、吵闹声、娱乐声。由当地公

安派出所管辖处理或社区协调。

9、 办喜、丧事噪声。由当地政府协调或公安部门处理。

10、 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

机、音响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等产生超过区域标准的噪声。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11、 22时后各类歌舞娱乐等文化经营场所产生的超标噪声。由文化广

电新闻出版局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12、 店面铝合金加工噪声。有证有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理。无证无照的,由工商分局处理。

13、 工业企业的环境噪声污染。由环保局处理。

受理投诉各职能部门公开电话

单位名称电话号码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82656565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272115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110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2318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局22827000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82656601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82621594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12315

(注;五位数字的电话必须用固定电话拨打)

第二篇:杭州市萧山区流动人口犯罪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了解杭州市萧山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调查时间:2011年暑期

调查地点: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调查方式:实习

前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涌现大量流动人口,这不仅解决了城市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且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流动人口带来了犯罪率上升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由流动人口引发的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绊脚石。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将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关键。

2011年7月10日至8月20日,我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参加暑期实习。我所在的科室是侦监科,负责对公安机关上报的案件的批捕和对疑案的提审,每天的案件数目令人咂舌。经过对诸多案件的审批处理,不难发现一个现象:犯罪嫌疑人多为外地农村人口,且文化水平较低。一个多月时间里,我一共接手20余个案子,可仅有一个涉及本地人,也就是说我接手的所有案子都有外地人涉案。经过相关调查了解,我发现这并不是特殊情况,而是人口输入城市的普遍现象。这不得不给我们党和国家敲响警钟,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应放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位置。

一、 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分析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也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具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因此,充分认识这种规律和特点对于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发挥流动人口给社会经济带来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 以侵财型案件为主

流动人口多来至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生活水平较低。这些人到了当地后,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诱惑,同时又好吃懒做,贪图一夜致富,为了获取钱财,改变生活现状,他们能偷则偷、能骗则骗、能抢则抢,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从犯罪的成功机率和风险性来看,盗窃、抢劫、诈骗犯罪成功机率相对较高,刑罚又相对较轻,所以流动人口犯罪分子选择盗窃、抢劫、诈骗作案的居多。

从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的资料表明:2010年外地人犯罪案件比例占案件总数一半以上,且有逐渐攀升的趋势。其中以盗窃案最多。

(二) 犯罪目标随机、盲目,手段残忍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的随机性喝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网吧以及城镇乡村,寻找作案目标,捕捉犯罪机会。这种犯罪的不确定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而且手段残忍。

我在实习期间办过一个案子,涉案8人,均来至外省,包括安徽、河南、云南,其中4人就因看不惯在路边吃夜宵的人而对其实施殴打,被殴的4人纠集其他人携

带砍刀、菜刀至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泄愤报复,拿刀随意乱砍,造成对方重伤,手段残忍。

(三) 团体犯罪多,并呈现多罪种犯罪团伙的发展趋势

流动人口出来打工,大多是与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容易形成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而团体作案成功率也更高。作案团伙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壮胆,更加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造成了较大的伤害。

在办案过程中,第一次发现“老乡”是个可怕的字眼,不难发现,团体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至同一地区,有的甚至是亲戚。譬如我所办的一个案件,张某醉酒闹事,被打后不服,便叫来老乡,携带菜刀,砍死了对方的儿子。其他的几个结伙作案也不外如是。

(四) 犯罪成员年龄向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今年来,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增长较快,他们除了随其在外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流入的。这些人因不具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只要求管吃住就可以了。这些受教育程度有限且涉世未深的外地少年,常常成为犯罪分子教唆的对象。

据我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流动人口的近40%,其中不乏14岁、15岁的未成年人,而且这部分人的犯罪大多集中在抢劫案件,参与抢劫案件的109人中系未成年人67人,占近60%。

(五) 作案的案件类型以及手段,地域性较为明显

流动人口以籍贯和同乡为纽带聚居,流入和居住往往具有地域性和纽带性。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的生活环境的不同,作案的案件类型也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特点。同时,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所以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性。

据我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统计,来至新疆的外来流动人口主要从事扒窃割包,特别是以男女老少交叉掩护结伙扒窃为主;来至湖南的则主要从事伪造证件犯罪活动,或以假金佛、假文物为诱饵结伙行骗等。

二、 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基于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的了解,我认为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贫困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最直接的目的。但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有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极易导致犯罪。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人的意识思想,在生活水平低下,而且贫富不均的情况下,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必然的。

(二)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外来人口在城市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受到制约,是一些犯罪的直接原因

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来自贫困落后的地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强烈的冲突,常处于矛盾困惑中,容易受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流动人口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根本不懂法,他们判断是非曲

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家乡形成的道德和生活习惯为标准,一旦错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管理缺位

人口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及有关配套规章不完善,流动人口分布广、人员构成复杂,为外来人口犯罪留下了空隙,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出租房管理的不到位和流动人口救济金制度的未建立。

三、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的难点,也是重点。要想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势头,必须从多方入手。

(一)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增强流动人口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一是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思想素质。首先要对流动人口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增强流动人口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其次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水平,使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小学、初中毕业生占绝大多数,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

三是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实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是通过民工所在的学校或由就业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是还是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体制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也应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流动人口救济金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于处于失业半失业的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对于减少犯罪是至关重要的。

(三)加大对出租房的管理力度

有很大一部分流动人口居无定所,经常更换住所,所以出租房是管理流动人口的关键切入点,只有把出租房管理纳入正规,才能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房工作的管理中,最重要的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强调“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综治原则。

(四)“抓小放大”,重点管理外来高危人群

唯物辩证法指出: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实践表明,真正从事犯罪活动的外来人口总是占流动人口总数的一小部分,管理好这一高危群体是关键。高危人口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是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更容易作案,惯犯更有再次作案的可能。

四、 我能为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做的

我一直秉承着一份朴素的正义感,未来我想成为一名富有正义感的检察官,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对外来人口加以歧视,一律公平对待每一位公民。我觉得这是我对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能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也许我现在及未来能做的很少,但是我始终相信聚沙成塔,水滴石穿,一个个法律人士的点滴努力汇聚起来

的力量就是无穷的。

五、 前景展望

在我看来,流动人口犯罪率在未来的几年里必会下降,主要原因是现在中西部的崛起带动了大量“劳工返巢”。流动人口的数量大量减少,管理也会更加容易方便。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有所松懈,党和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真正做到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齐抓齐管,综合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达到对流动人口的合理化、规范化管理。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途中,我们归根到底是在处理一个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我们的祖国在大步向前迈进,经济腾飞,特别是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必将带动社会管理模式的变更,而社会管理模式的更加完善必会带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我们在处理各类问题,包括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都必须矢志不渝地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此我们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始终围绕我国的核心价值体系开展工作,而我也始终相信我们国家的明天会更好。

第三篇:杭州市萧山区四套班子领导排名表

区四套班子领导排位表

随着两会的闭幕,区四套班子的最新名单及排位已大致确定,如下: 区委领导:

俞志宏:副市长、区委书记 李

玲:区委副书记、区长许岳荣:区委副书记裘

超: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洪松法: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沃岳兴: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施水祥:区委常委、前进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任命过) 朱先良:区委常委、钱江世纪城•宁围镇党工委书记李

磊: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郎文荣: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赵立明:区委常委、副区长何凌超: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琚朝晖:区委常委(方松源:区委常委、人武部长叶建宏: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副区长”还没

“副区长”还没任命)

区人大领导:

王珠瑛: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汪柏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邱有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金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商怀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华恩: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祥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区政府领导:

玲:区长 洪松法:副区长

施水祥:副区长(还没任命,大约一个月后) 赵立明:副区长

琚朝晖:副区长(还没任命,大约一个月后) 洪关良:副区长 金焕国:副区长 赵文虎:副区长 黄晓燕:副区长

区政协领导

谭勤奋:区政协主席 蒋金梁:区政协副主席 俞志仁:区政协副主席 叶永浩:区政协副主席 朱国铭:区政协副主席 吴关林:区政协副主席 申屠敏:区政协副主席 钱大荣:区政协秘书长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排名

超: 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章燕梁: 党工委副书记 周利明: 管委会副主任 陈兴康: 管委会副主任 施天贵: 管委会副主任 顾大飞: 管委会副主任 姜国法: 管委会副主任 屠锦铭: 管委会副主任 周茂昌: 开发区巡视员

注:

1、施水祥、琚朝晖的“副区长”任命大约在1个月后,目前只能称为“区委常委”。

2、如有变动,时政部会随时调整名单,报给各位。

2012-2-22

萧山日报时政部

第四篇:杭州市萧山区第三高级中学校歌歌词 文档

萧山区第三高级中学校歌歌词

作词:徐柏兴作曲:尉鸫

注:曾经坐落于衙前凤凰山下的萧山三中,秉承光荣的红色精神,正如日中天,燃烧激情,涌动活力,孜孜以求教育之卓越。

凤凰山下,四季花香,这里是学子敬仰的地方;

无数先烈,高举真理的旗帜;

泱泱历史,书写了血与火的篇章。

理想的火花在这里点亮,

辉煌的凯歌在这里奏响;

红色火炬在我们手里相传,

红色乐章永远在红色校园回荡。

(重复)理想的火花在这里点亮,

辉煌的凯歌在这里奏响;

红色火炬在我们手里相传,

红色乐章永远在红色校园回荡。

官塘河边,绿荫成行,这里是栋梁成长的地方;

多少雏鹰,激扬青春的翅膀;

青春校园,放飞着共和国的希望。

理想的火花在这里点亮,

辉煌的凯歌在这里奏响;

红色火炬在我们手里相传,

红色乐章永远在红色校园回荡。

(重复)理想的火花在这里点亮,

辉煌的凯歌在这里奏响;

红色火炬在我们手里相传,

红色乐章永远在红色校园回荡。

第五篇: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强强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和地址:

幼儿园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强强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267号。

第三条 幼儿园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致力建设优良教与学的环境、凝聚专业力量、使学生尽展多元潜能;加强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促进婴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幼儿园开办时总资产为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幼儿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形式。

业务范围: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度。幼儿园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组成:

(一)幼儿园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单位推选,以后的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分别为朱素芳、熊囡、孙建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朱素芳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四)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通过和修改幼儿园章程,制订幼儿园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内设机构、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理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幼儿园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三)幼儿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十一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四)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八条 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园长室、业务、后勤等内设管理机构。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园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四)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园 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聘任钱丽为园长,执行理事会决定,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园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聘任园长由理事会依据园长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园长聘任期为4年。聘任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园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有园长岗前培训证;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专职在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未经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授权,园长不得单方面采取约束幼儿园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其职权是:监督幼儿园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园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园长的免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长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园长职责的;

(三)幼儿园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幼儿园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六章 幼儿园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职责,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园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三十条 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由园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依法接受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及有关年检材料。每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幼儿园档案。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由举办者朱素芳提供。

(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等,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第四十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或出资单位,须由举办者或出资单位提出,经幼儿园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幼儿园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妥善安置在园婴幼儿。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人员由举办者代表、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幼儿园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幼儿园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和财产。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幼儿园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幼儿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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