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022-07-22

第一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雁塔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为了更好的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0年3月3日及时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庭。

劳动争议调解庭根据案情专门对争议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庭内贴挂了《“让和谐之光照耀你我”的倡议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温馨提示》等内容,以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了解。自成立以来,调解庭共安排调解案件50余件,促成和解结案33件,其中包括一起涉及6人的集体争议。这起集体争议的调解工作在4月中下旬进行,一开始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当事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通过调解员的开导、对案情的分析以及适时的沟通、做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6名劳动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人民币, 于5月4日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2010年5月12日下午,这6名劳动者为了感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向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来了一面锦旗。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对调解工作更加树立了信心,并将不断的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和完善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对其进行指导、培训,使其规范化。

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劳动者尽快实现了自身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打了 “预防针”,同时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第二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

一、2011年劳动争议工作基本情况

1、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

2、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截至目前,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调解结案108件,结案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达93%。调解涉及经济标的215万元,涉及劳动者288人。截至目前今年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未有较大影响。

2012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及亮点

一、预防与调解并重,以多元化的方式开展主动预防工作。为使本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随之调整了工作思路,单单是被动调解无法达到劳动争议调解的最终目的,必须将主动预防工作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截止2011年10月10日我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抓住每一次和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的机会,向其灌输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告知其各种厉害关系。通过咨询服务、发放资料和当面交流这些方法,对于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效果较为显著,2011年

劳动争议案件比往年明显下降。在来年的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在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创新,掌握一套多元化的主动预防策略。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上有句格言叫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正确的法律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而“及时”大多只能人为把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也是非正义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百姓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如果不能给百姓正义,何谈以人为本。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案件结案率为100%,所有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处理。在2012年的工作中,必须反省以往工作中可能出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情况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我认为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克服自身惰性的,无延误地及时处理争议案件;其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便于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再次,对于恶意拖延、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及时向上级部分汇报处理。

三、学习“五心”调解法,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层次。“五心”调解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前辈老师总结出来的的一套方法。“五心”即耐心、细心、换心、交心、合心。“耐心、细心”更多体现一种态度;“换心、交心、合心”则更多体现一种方式。学习“五心”调解法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的,能够帮助调解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既缓解了双方关系,又化解了对立情绪,从

而有效化解了矛盾。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108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为93%。通过学习“五心”调解法,本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将会把更多的“心”融入到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为镇内劳资关系的和谐作出更多贡献。

四、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要进一步做好排摸工作,特别是对于租赁型企业的摸排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分的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发生群体性事件立即上报,努力做到大事小事不出镇,力求在镇内将矛盾解决。截止2011年10月10日,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已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但只会处置是不够的,怎样将群体性事件化解在源头,使得2012年以及往后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少,甚至被杜绝,这还需我们不懈的努力。

第三篇: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标准

为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集团、子分公司、矿厂处级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属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⑶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⑷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协商调解劳动争议遵循的原则。坚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同当事人民主协商;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⑴集团、子分公司、矿厂处级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 1

级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区科队(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组织网络。各级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和下属调解小组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⑵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⑶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四、建立调解员队伍。⑴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组成。⑵各级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⑶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监督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履行。⑷调解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和组织按规定及时推举或指定;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失职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五、建立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集团及各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厂务公开、集体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职工做出说明。

六、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集团及各单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心职工的诉求,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发生。职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单位行政转达,并向职工反馈情况。

七、建立预防在先的协商机制。⑴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⑵职工可以要求所在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⑶职工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⑷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⑸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⑹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

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八、全面履行调解组织的职责。重视源头治理,建立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⑴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⑵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⑶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⑷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⑸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⑹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⑺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九、受理调解申请。⑴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⑵当事人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当即启动调解程序,当日进行调解。⑶当事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工作日,下同)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该在3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书》。⑷《受理调解通知书》下达3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

行调解。并在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结束,下达《调解协议书》。⑸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并有共同请求的,职工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调解组织应优先立案,优先调解。

十、调解程序。⑴调解组织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⑵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组织指定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⑷调解组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⑸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

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回避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决定;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十

二、调解纪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不得故意伤害当事人。

十三、坚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十四、调解组织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存档文件应包括:⑴调解申请书;⑵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⑶调查笔录;⑷调解会议记录;⑸调解协议书等。

第四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大全)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 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 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 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 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工作情况汇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市人社发【2010】131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要求我们成立了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推行出台了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市调委的指导下,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当前56家调解组织均被列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批示范性单位”。各基层调解组织正处逐步完善过程中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人社局指导逐步完善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建设要求由工会指导完善机制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约家,正着手通过基层司法所指导逐步将劳动争议入纳调解范围。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现象,因此我们联系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使其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或直接在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便从内部解决和预防争议的发生。为了促进基层调解组织体制机制建设,在辖区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我们将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等6家调解组织作为雁塔区“规范性调解组织”代表单位。

因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包括高新和曲江经济区,其仲裁在

雁塔区,但均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故用人单位情况的掌握和汇总,需要与相关部门(如高新、曲江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情况复杂,此项摸底工作无法在街道劳动保

障所开展。鉴于种种原因,我们正在与各方沟通协调,克服困难,争取完成工作。2010年7月30日,在收到市调委2号文件后,

我们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荆局长讲话精神。随后,由各相关

科室传达学习了市总工会许主席讲话精神。

调解,是对争议的柔性化处理,是一种“绿色”纠纷处理机

制。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进行,以期在培训的同时系统性指导用人

单位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体系,并带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

到全区“调解大环境”中来。在全区实施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

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当中,我们将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办

法、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作出了明确;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到对各街

道相关工作的考核范围内,下一步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我们

定于2010年9月初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活动,具体情况正在安排

部署当中,涉及培训内容、培训结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请市

调委给予指导。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众多的用人单位所需要

的更多是在用人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规避,而非仅仅的调

解组织机构建设。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从调解仲裁工作中

总结好的方法,着手整理和制订相关的办法和防范,通过对用人

单位的培训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其对劳

动者的义务。如:指导其依法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则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的

相关程序和措施,以规避劳动争议的发生,从多种渠道寻求预防

争议的方法。这些工作看似非目前所重要的,但却恰恰是用人单

位所必需要的,通过这些工作能更大的带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其对争议的预防乃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调解,字面意“协调、解决”,就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

关系的协调,问题的解决。调解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其工作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将不断努力,并相信在市级部门

的带领和指导下,我市劳动争议将越来越少,劳动关系将越来越

和谐,我们的社会将更加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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