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

2023-05-23

第一篇: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食品卫生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三方面合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因此,在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上,应尽可能调动和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自觉争取达到食品卫生良好水平。《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在总结国内外食品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总体目标

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卫生信誉度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两者缺一,都不能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分级。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设10分、5分、2分三个档次,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据此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率。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除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需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生产经营者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各地卫生部门应以各种方法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

(五)卫生安全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三、工作步骤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取得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次年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规范(良好企业生产规范)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食品卫生管理、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件2-

1、2-

2、2-3)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分别做出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

1、3-

2、3-3)进行现场审查,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审查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但不得低于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的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

仍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附表中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3、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得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2)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3)得分低于总分的60%者,评为差。

(二)食品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率。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见表1),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不评级,按常规监督进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A、B、C、D四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1、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良好的,为低风险,评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

2、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一个良好,另一个一般的,为中风险,评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

3、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一般的,为高风险,评为C级,强化监督;

4、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经常性卫生监督为差的,评为D级,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

违反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C级根据情况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于违反关键监督项目做出降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生产、质量负责人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表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表

食品卫生卫生许可经常性卫生风险性分级监督类别

信誉度分级

AB

审查结论良好良好一般

监督审查结论良好

一般良好

低度中度中度

简化监督常规监督

CD

一般良好或

一般高度极高

强化监督不予验证或

一般差

-

极高

停业整顿不予许可

注: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为良好,60-85%者为一般,60%以下者为差。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类:餐饮业、学校食堂、学生集体供餐单位、 乳制品厂、肉制品厂、饮料厂(包括冷饮)、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

二类: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咖啡厅、茶馆、酒吧、面包、饼干厂、糕点厂、罐头厂、酒厂、膨化食品厂、调味品厂、粮、油加工厂、蜜饯厂、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纯净水厂)、茶叶加工厂、豆制品厂、速冻食品厂等

对卫生部门已按照GMP和HACCP验证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频率表

食品卫生监督类别一类二类

信誉度分级

ABC

五、有关名词解释:

关键监督项目(为表中带※的项目)表示对食品卫生有重大影响,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高的项目。

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强化监督

2次/年6次/年10次/年

2次/年4次/年6次/年

第二篇:生产加工环节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庆城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量化分级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做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量化分级监管

第四条量化分级监督管理是在一定时期内,由监管部门采取量化的方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食品质量安全持续控制能力及诚信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不同等级,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是监管人员履职尽责的工作记录和考核依据。

第五条监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工作。

第六条每个生产加工企业年度赋予100分,根据扣分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90分以上,不含90分)持续保持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必备条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能力,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

力强,对应的等次评定为“好”。

(二)B级:(81分—90分)持续保持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必备条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能力,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较强,对应的等次为“较好”。

(三)C级:(61分—80分)基本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基本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应的等次为“一般”。

(四)D级:(60分以下,含60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未能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不具备持续生产合格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应的等次为“较差”。

第七条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评定为A级的原则上3个月检查一次,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1个月检查一次,评定为C级的原则上15天检查一次,评定为D级的原则上每周检查一次。

第八条量化分级评定后,A级生产加工企业,为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推荐示范,实施重点扶持的对象;B级企业,督促其落实各项质量安全制度,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企业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D级企业,实行暂扣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对连续两次评定为D级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通告,情节严重,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

第九条实行首次量化分级评定,对所有企业每年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年度最后一次检查完成后,将全部扣分累加,确定等级,

为该企业本年度等级,并据此编制下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频次。

第十条在量化分级评定中,年度未满扣分分值降至D级的企业,实施D级监管方法。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企业量化分级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核查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该在监督评价表上签字。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听取企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在量化分级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吊销许可证,不再确定等级。

第十三条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食品稽查局应定期将企业和小作坊量化评定结果及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量化分级监管现场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县局应根据对企业监管工作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十九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庆城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评价表。

第三篇: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一、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全程监督;量化评价,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卫生安全。

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四个等级,是按下列标准确定的。

根据餐饮业食品制售范围和制售食品污染风险程度,制定食品卫生量化评审标准。

评分标准将从餐饮业建筑和流程布局、选址、经营面积、食品及其原料采购贮存、操作间和餐厅环境卫生、制售食品的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企业自身卫生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等8个环节,分解为60多个详细的监控“点”,进行考核评分。经考核评审得分85分以上为良好,可评为A级,表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良好,并能保持稳定的良好状态,低风险;

经考核评审得分75分以上为较好,可评为B级,表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较好,并能基本维持其卫生水平,较低风险;

经考核评审得分60分以上为较好,可评为C级,表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一般,并能基本维持其卫生水平,有一定风险;

经考核评审得分60分以下为较差,可评为D级,表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较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危险因素,甚至可能引生食物中毒,风险性较高,应限期予以改进,到期不改进的,应停止其经营资格,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擅自更改面积、设施与布局、餐厅的选址、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隔餐隔夜的熟食品是否充分加热、冷荤间的卫生设施、餐具消毒设施等12个环节为关键监督项目,关键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评为差。

三、考核评定

区(县)成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小组,按照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严格评审标准,对餐饮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做出等级评定。

四、公示授牌

考核评审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定期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餐饮企业等级的评定情况。根据卫生部要求,被评为A、B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由所在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等级凭证,并将相应的“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加贴在卫生许可证的右上角,A、B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标志和标牌由市卫生局按卫生部要求统一制作。

大兴镇中心小学

第四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监管单位的培训:

从2月9日至4月7日,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连续召开了15期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班。全区共有1158个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人参加,约占全区餐饮单位总数的42%。

培训会上,分别就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的工作方法、开展形式、申报程序、评定标准、时间安排等以及我区目前的食品卫生现状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对餐饮业户提出的带有共性的如硬件、申报等级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解难。并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一一帮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申报意见和建议。在15期培训班上,由于宣传到位、指导具体,广大餐饮业户对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都十分清楚,大家都能根据各自的条件,进行了申报。

在全面动员培训会上,518个餐饮业户申报了A级,621个餐饮业户申报了B级,3个餐饮业户申报了C级,没有申报D级的餐饮业户。另外。我区还有16个餐饮单位申报了AA级。

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对于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认同和积极踊跃参加,使区卫生监督部门备受启发和教育,增强了工作信心。

餐饮行业提出了“积极参与、全力以赴、勇争人先、志在必得”的口号。学校、托幼机构提出了“始终如一地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取信于社会,服务于家长;把健康作为奉献给孩子们最宝贵的财富,让学生、儿童吃得香,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卫生,吃得科学,从而吃出健康”的口号。

另外,由于AA级,A级单位今后将主要实施自身管理,卫生管理员在这项工作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具备先进的、预防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所以我局建议卫生管理员参加HACCp内审员培训,将国际先进的HACCp体系理念引入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由HACCp认证领域国际权威的摩迪公司组织卫生管理员暨HACCp内审员培训班,为申报AA级,A级的餐饮业卫生管理员提供了学习HACCp管理体系知识的良好机会。

4、指导到位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在总结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它不同于以往的争先创优活动,而是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在严格强调硬件设施配置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和落实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引申发展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管理理论(HACCp)。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卫生局先后选择不同条件的宾馆,大中型餐饮业,单位食堂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食堂做为试点,各有侧重,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大多数餐饮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领导非常重视此次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组织了由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将卫生管理组织和机构进行了调整,成立了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工作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对所有职工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使职工认识到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适合自身特点的卫生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各单位通过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通过对硬件设施的装修和添置,达到量化分级工作的要求标准;划拨专项基金,大力支持申报餐饮量化分级工作。

区卫生局加大指导力度,对于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到位的,主要是指导企业制定“工位文件”,落实从采购进货到食品加工,从食品售卖到剩余饭菜的处理,从餐具消毒到库房管理,从灭鼠灭蟑到餐后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

对于硬件设施不到位或限于布局难以调整的,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添置必备的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做到流程由生到熟的合理布局。

在同一单位,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反复现场勘查,提出修订方案,直到项目落实,监督机构和被监管单位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上所形成的共识,以及积极努力是前所未有的。

5、公平、公开、公正评审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关键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户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在评审验收阶段,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验收小组坚持一个标准,即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两次考核,即科站验收和局所验收,坚持不走过常进行两次评定后,根据综合平均分数决定受检单位的信誉度等级。

经过严格的评定:我区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AA级单位2家,A级单位36家,其中学校、托幼机构16家,占44%;B级单位210家;共计248家,约占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的8.9%。这次评定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推荐参加即将召开的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表彰大会,提高企业和集体食堂在社会的知名度。

在明年的量化分级管理中,为保证评比的公正性,区卫生局验收评比小组将吸收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员参加共同把关。同时在辖区的创卫工作中,组织相关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的现场观摩和考核。

三、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区卫生局、区政府食品办经过一年的努力,已经在全区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企业的认同,消费者的认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1、量化分级的进度发展不平衡

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近3000户,通过评审的AA、A、B单位仅占9%左右,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今年要求完成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单位信心很足,自我约束条件很高,不取得A级单位决不申报,希望尽快抓紧时间,完成硬件和软件的准备,接受评审、考核。另有一些单位在第一轮考核中,参照验收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有畏难情绪,因此要求这些单位要正视问题,因地制宜,着手解决,创造条件,迎接评审。同时全区约有1500户的中小型餐饮业,还处于观望态度,对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缺乏热情,今年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培训、引导,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后来居上。

2、实行动态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已经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优秀单位,要保持荣誉,持之以恒。餐饮行业、集体食堂每天都会重复以往的供餐,要时刻牢记每餐的制作都是从零开始,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大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一定要慎之又慎,保证师生的食品安全。餐饮企业,由于运营的形式,厨师、服务员经常发生更换,特别要加强新上岗人员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再培训。

在食品原料的供货中,对于鲜活水产品,海产品,限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没有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供货方也无法提供卫生质量的承诺。在餐饮业、食堂制餐中主要依靠规范的操作加以控制,因此,必须强调生熟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区域的分开,贮存的分开,工用具设备容器的分开,工作人员操作的分开,减少由于水产品、海产品的自身带菌污染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在评审结束后,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监督频次对餐饮业户实行量化管理,按照要求,实行动态监督。卫生监督人员将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或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按照有关升降级管理规定降低其食品卫生等级。

3、通力配合,密切协作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xx7月21日召开常务会议作了10项规定,确定了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餐饮消费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在区政府和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的领导下,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区教委、区商务局的配合下,充分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企业的自觉性,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扎实细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全面提升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卫生水平,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二○○四年一月八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要求,按年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分级,确定A、B、C、D四个等级。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牌上应当标示下列内容:

(一)中国卫生监督标志;

(二)食品卫生等级;

(三)核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示于其产品包装上。

第八条 按照GMP或HACCP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A级水平要求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标示A级标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动停止使用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年检或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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