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法律论文

2022-04-16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法律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法律论文 篇1: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及清偿责任

摘 要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配偶可以拒绝其清偿请求,但一般而言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债务人配偶追偿。

关键词 个人债务 对抗效力 追偿权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债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是夫妻个人债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夫妻个人债务要由夫妻一方自己承担,而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一)法律上的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担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的,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二)学理上的分类

1.在没有法律规定及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虽然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后在许多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但夫妻仍有独立性,可单独从事民事行为。无论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会存在个人财产。在法律没有规定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以及夫妻未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时,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一般而言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里要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都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并不都是个人债务,存在例外情况。当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的时候,即使是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他与债务人及其配偶约定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也可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从事的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

3.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但其配偶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即使以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也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条在适用时还应当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相互协调适用,审查这种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需满足: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第三,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所以并不应将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上述三个因素。这在学理分类第一个方面已经论述过了。但是从反面推论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如下事实:(1)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的。那么就可以推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推定,认定其为一方个人债务。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均对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的协议予以严格界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澳门对该种约定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登记程序,只有符合了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对抗债权人。俄国规定了婚姻契约变更的通知义务,并赋予债权人法定解除权①。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第三人知道”作为对抗要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国的此条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弹性更大一些,不一定必须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只要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的情况就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至于认定的基础可以是第三人与夫妻双方的协议也可以是夫妻对约定财产情况的公证。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理应由负债的夫妻一方负责偿还,离婚时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清偿请求,债务人配偶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抗辩。但债务人配偶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呢?这里有两种立法例。

(一)不具有对抗效力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不能证明相关条件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具有对抗效力

有些国家较为严格地秉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负责清偿,只在特殊情况下才由共同财产承担。如《德国民法典》第1462条规定:在由夫妻一方管理共有财产的情形下,对于因在夫妻财产共同制期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只在该行为系由管理方采取或者该方对此予以同意或者该法律行为即使无其同意仍对共有财产有效的情形,共有财产管理方才承担责任。第146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由其负责偿还。在由夫妻管理共有财产的情形下,对于因夫妻一方在夫妻财产共同制期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只在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或者该法律行为即使无其同意也对共有财产有效的情形,共有财产管理方才承担责任③。由此可以看出德国明确界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并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共同财产不予以清偿。

三、夫妻一方的追偿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获得向另一方的求偿权,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④。当夫或妻因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条件而清偿了债务人配偶的债务时,由于连带责任仅发生对外效力,在配偶之间仍有明确的份额,所以没有清偿义务的配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向债权人负担的份额。

注释:

①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第一版).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6:186.

②杨大文.亲属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187.

③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第一版).群众出版社.2006.1:188.

④曹诗权,孟令志,麻吕华.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176.

作者:李 璐

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法律论文 篇2: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摘 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针对此本文在探讨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内外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争议和规定。得出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在实践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运用的谨慎性。

关键词 共同共有 非常财产制 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梳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首次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基于民法上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如合伙关系。其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的份额,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平等的承担义务。婚姻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广泛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关乎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和司法上都十分重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则显得比较慎重,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的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为夫妻间共同共有是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的数量和内容都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物权法》九十九条则是比较慎重的对于共同共有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理由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的时可以请求分割,所以说法律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够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亦如法律所言没有重大的理由不能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因此,常态的情况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除非有重大的理由。

二、国内学者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争议

司法解释三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对共同共有的分割的重大理由有了具体的规定,国内的龙翼飞教授认为可以不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定的事由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因为物权法规定基于重大理由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这样的规定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自己财产。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夫妻一方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所侵犯,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赋予婚姻当事人一种在不解除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则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在司法的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那也只能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借用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所以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明侠。他认为物权法虽然突破性的规定“重大理由”也可以成为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就是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不离婚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国内的学者针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同时在实践中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审结的,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并不合适,所谓的“支配”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所有权而言,支配权针对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对支配权进行分割本身就是对所有权进行分割,就共有权而言,对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分割本质上就是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因为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多样性,不能僵化的认为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是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在婚内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是应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坚持共同共有是原则,慎重的对待夫妻在婚内分割共有物的条件。

三、国外的立法例

国外的立法例认为是可以基于一定的事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不过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大部分是基于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相通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例如法国民法典1441条规定:“共同财产制因以下原因解除:(1)夫妻一方死亡;(2)宣告失踪;(3)离婚;(4)分居;(5)分别财产;(6)夫妻财产制的改变。”法国《民法典》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者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是,该另一方配偶得诉请法院分别财产。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1)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对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2)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德国《民法典》第1449条规定:“判决(废止共同财产的判决——笔者)发生既判力时,财产共同制被废止,对于将来适用分别财产制。” 《瑞士民法典》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一系列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如适用的情形,请求权人,分割后适用的财产制,非常财产制的解除等,如该法185条第2款将这些情形列举为“(1)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应有的部分已被扣押;(2)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3)配偶他方以无理的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注意;(4)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5)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由此可见,各国的立法例大部分都是以非常财产制度为前提的,国外立法中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十分的广泛,不仅包括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夫妻一方破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的债务的情形。同样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仍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是分割后的分别财产制可以满足一些请求权人的需要,同时当请求权人认为分别财产制对其不利时,可以请求恢复共同财产制,以弥补分别财产制度的不足。如《瑞士民法典》第187条第2款规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由不存在时,法官可应配偶一方之请求命令恢复原财产制。”因此这些国家中关于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是十分合理的,即坚持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但也有少数的国家是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可在婚姻期间进行,也可在婚姻解除后按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同样第六款规定:“在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时,未被分割的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继续积蓄的财产为其共同所有”同样的俄罗斯的联邦家庭法典也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 债权人也可以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无论国外的立法例关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还是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但是他们都承认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很多,不可否认它和这些国家的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这些国家夫妻之间追求地位的平等有关,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的财产的纠纷,避免婚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评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是同样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婚内分割共有财产必须十分的慎重。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持谨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有财产是以夫妻关系这一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人身关系不解除,所依附的财产关系就不能分割,这不但是通说的观点,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分割夫妻财产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同样国外的立法例中也允许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来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一点在我国并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得到运用,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不是十分的完善,通过立法维护交易的安全仍是十分的重要,同时立法上也更加侧重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将夫妻的债权人排除在外,避免婚姻受第三人的干预,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还有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条件十分的有限,跟国外的立法例有明显的区分,同样也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因为非常财产制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的支撑,同时也于经济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我国的法律只有两项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这两项的规定,都是基于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或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适应了当前的一些状况,因为在实践中夫妻法定财产所规定的婚后共同制所暴露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亦悦来越多,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不违背婚姻的本质,并不与法理违背。若一味的认为夫妻在婚姻期间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也不利于切实维护弱势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司法解释三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同样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应该谨慎的处理此类问题,使该法律条文发挥很好的作用。

(作者:郑州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作者:邢丹丹

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法律论文 篇3:

国外夫妻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域外国家十分重视对夫妻债务的立法规范,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结合约定财产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清偿责任。

域外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三类: 一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抚育所需发生的债务,但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共同财产所生债务,有些国家还规定以附加管理权为条件;其三,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才都有偿还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法定共同债务和推定共同债务两部分。

1.法定共同债务

各国民法典确认,凡配偶共同生活必要和经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均是配偶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葡萄牙民法典》第1691条确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下列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责:(1)结婚前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的债务;(2)结婚前后,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而设定的债务;(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财产管理权限内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4)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的赠与、继承或遗赠所负担之债务,但接受财产者的配偶另一方仍有权以该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应付有关负担为据,对债务清偿责任提出异议。

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缔结或经另一方同意而缔结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仅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时,共同财产才就该债务负责任。瑞士规定,(1)夫妻一方在行使婚姻生活的代表权或者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所欠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进行日常经营或从事某项职业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其从事这些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所得收益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3)夫妻他方承担的个人债务;(4)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欠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以上均属夫妻共同债务。

2.推定共同债务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负之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多数国家规定,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且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区分确定双方连带责任大小。夫妻对半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有下列三层含义: 一是凡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清偿责任;二是债权人只能就一半债务向配偶一方请求清偿;三是超额清偿债务的配偶方有权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内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是在婚前协议中没有对离婚后债务问题的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则必须作为共同的债务由双方承担。而且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是不幸离世的话,另一方必须单独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对于巨额债务,如果双方都无力偿还或者是单独偿还的一方负担太重,那么,解决债务问题的最后途径就是申请个人破产。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的种种麻烦,很多德国人在结婚前就会签署婚前协议,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就离婚后的财产和债务划分作出明确的说明。

德国还规定:(1)婚姻双方应当首先清偿共有债务。如果一项债务尚未到期或一项债务存在争议,婚姻双方必须留存清偿债务所必需之数额。(2)如果债务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应当由婚姻一方单独负担,则后者不得要求以共有财产清偿此项债务。(3)共有财产以为清偿共有债务所必需的数额为限兑换为金钱,以清偿共同债务。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因占有这类物而由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招致的债务( 第1440条)为个人债务,共有财产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权利或该物属于该婚姻一方经婚姻另一方同意后独立从事的经营业务,或者如果该项债务属于通常由收入予以清偿的特别财产上的负担,则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德国规定,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将遗产或遗赠作为保留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

俄罗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以其应负担的份额按比例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损害家庭利益而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不按份额均等原则判处。不过,一些国家的规定与俄罗斯不同。例如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的《家庭法》规定,澳大利亚的离婚是不存在过错方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分配的问题上,不存在過错方承担更多的债务或分得更少财产的情况。

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及其清偿

个人债务分法定个人债务和连带责任的个人债务两大类。

1.法定个人债务

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夫妻双方在结婚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赠与而负担的债务;(2)夫妻各方设立的保证和借贷,但得到配偶另一方同意的,不在此限;(3)作为商人的丈夫的商业债务。法国规定,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接受赠与所负有的债务,不论本金、定期金或利息,亦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法国严格要求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配偶之自有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不享有权利。法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规定,产生于共同财产制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就共同财产提起追偿之诉。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配偶一方因婚前之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在《西班牙民法典》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应以其个人资产清偿个人债务。实行配偶共同财产制的,若个人资产不足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立即通知对方。债务人的配偶可以要求将冻结财产中属于债务人应得部分予以替换而解押。且该冻结解押之后,夫妻“应实施分别财产制”。实施过该类处分的,在清算婚姻共同财产时,应视为作为债务人的配偶方已经获得过此部分财产。

《瑞士民法典》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仅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之一半承担个人债务清偿责任( 第234 条);实行财产分离制的,配偶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第249 条)。瑞士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夫妻之间依法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强制执行配偶一方个人债务时,只能扣押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强制执行的监督机构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188条、第189条) 。俄罗斯法律規定,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追索该方的财产。在该财产不足时,债权人为追索债务有权请求分出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分给债务人的份额。

2.连带责任的个人债务

俄罗斯法律规定,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则夫妻双方以各自的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俄罗斯还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如果法院确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全部用于家庭需要,应追索夫妻共同财产;当该财产不足时,夫妻以其各自的财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妻一方以犯罪方式获取的资金购置或增值的,可追索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部分财产。

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婚姻债务均规定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婚姻债务在大多数州是指为婚姻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家庭消费、子女必要的医疗费等。“对于婚姻债务,无论是否以双方名义所负,双方均有清偿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作者: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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