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

2022-06-26

第一篇: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 2 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 3 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 6 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内控工作报告; (四)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 讨论聘任公司本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布以及20-F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及审核独立会计师提议的本审计范围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独立会计师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或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独立会计师保持周期性联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独立会计师、内部法律顾问会晤一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应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并就以下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一)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重要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整体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一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本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2、研究分析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4、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

1、支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支委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3、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4、支委会议拟研究的问题,需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四、议事决策方法

1、支委会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支委就议题作简

明扼要的说明。

2、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3、主持会议的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支委会议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支委会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上级党组,请示裁决。

6、支委议事后,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保守秘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决议的实施

1、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2、在落实支委会决议过程中,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支委会复

议。

3、支部书记对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或定期检查、催办和指导,保证贯彻落实。对支委会决策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付诸实施的,应追究责任。

4、每次支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

第五篇: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 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

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八条 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区编委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

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区编委全体委员。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区编委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委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区编委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区编委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区编委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办法。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重大事项,审议区编委办拟订的改革方案或“三定”方案,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与调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裁定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编制、职能、领导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及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调整方案。

(七)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区编委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八)审批副科级以下人员的逆向调动用编计划。

(九)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审议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

(十)审议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十一)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十二)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十四)审议区编委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区编委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讨论研究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3、审定股级、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更名、增挂牌子及领导职数配备。

4、审定各系统内人员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平行流动。

5、讨论研究区编委办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决定区编委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7、其他需要区编委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委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 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委办拟稿,经区编委办主任审查、分管编委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须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区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委办

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委办文件行文,由区编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须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区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区编委办报送区委常委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区编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编委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章 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凡经区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委办经请示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区编委办办理用编许可,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由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

编外用工管理决定及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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