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作用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集体合同的作用范文

集体合同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作用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它为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兜底性”保护,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效力高于单个劳动合同。

近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集体合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作用也日渐明显。集体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微观层面制度之一,以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以及终止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它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个体劳动合同,克服了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如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就会化解于企业内部,不至于走向劳动争议的程度。即使劳动争议发生,其作为企业与职工集体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在于单个劳动合同之上,并可作为仲裁及法院部门作为审案的依据。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集体合同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作用。

一、集体合同对指导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协议,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所确定的不同工种、不同职业的工资底限。它能够有效规范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单个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等于或高于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否则,职工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其最低工资只能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二、集体合同对指导工资增长幅度方面的作用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效力要高于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在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长时间不给职工调资的弊端,同时也可以阻止企业过多削减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拥有其工作岗位,并取得合理报酬。通过工资协商制度有效提高职工工资水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提高,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集体合同对指导加班工资发放方面的作用 近来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就加班工资的发放及计算的基数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说是双方各执一词。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完善,并就加班的审批程序、审批方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发放方式的确定,完全可以避免劳资双方的矛盾争议。作为企业一方,一方面要依据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同时更要以集体合同为依据,规范企业的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四、集体合同对指导实行定额工资管理作用

确立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来确定。一直以来,企业均作为制定工资定额的主导者,甚至随时随地调整先前已实行的工资定额标准,从而致使劳资双方的矛盾不断发生。而集体合同的制定,为企业制定工资定额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是企业想调整就能够得以调整,一个工资定额方案的制定,是通过若干生产、试验并结合法律和企业的实际而得以完善的,如果予以调整,同样也必须经过若干的程序和试验并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方的同意才能够予以实现。作为集体合同签订一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其可以监督、约束企业不得以调整定额标准变相增加职工的劳动负荷从而得到降低职工工资的目的。

五、集体合同在指导社会保险方面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矛盾也日渐显现,特别是私营企业因招工难的问题,在职职工提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其矛盾更加突出。通过集体合同的制定,有效规范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可以将未知的矛盾消化在初始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在日后的纠纷中陷于被动局面。

当然,集体合同的制定,其防范的职能并不仅限于上述几个方面,其在促进劳动关系协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部颁行政规章均对签订集体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企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其目的就是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对签订集体合同作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故此,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其一方面是顺应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同时也可使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据可依,从而将有可能出现的劳资双方的矛盾消灭在初始萌牙状态。

第二篇: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概念 所属分类

作者

正文内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57条规定: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这就明确指出了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一般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由于写作日期的问题,本文中所引用和参照的法律法规,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请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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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 ( 入职管理->合同签订管理 ) 黎建飞 发文日期 作者来源 2008-01-19 华东政法大学

第三篇: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 浏览:103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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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6]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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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 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 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 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 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 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 见下表)

(三)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 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八)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 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 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 登记、编号;

(二) 审查;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 存档。

第七条《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二) 审查意见;

(三)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

(四) 通知单位时间及收到人签名。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

第九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

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要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知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2011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2010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2010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

办法进行了调整,工资增长15.4%,并按时足额为职工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2010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

2010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职工代表对2010年企业与工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满意。

第五篇: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关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思考

一、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宗旨。劳动法开宗明义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还应当秉承这一宗旨,以劳动法为依据继续贯彻落实这一“以人为本”的精神。这一点十分重要。劳动合同表面上看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依然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也应该遵循劳动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向劳动者倾斜。

二、制定劳动合同法必须明确其基本性质和作用。劳动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还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涉及立法的基本定位问题。泛泛的讲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但是劳动法已经明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作为下位法,劳动合同法似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大于调整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建议明确: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问题。目前草案的界定是不妥的,草案的定义突出并肯定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主动、强势、管理方,职工只是附属于用人单位的“提供有偿劳动”的被“管理、指挥、监督”的对象,似乎是劳动关系的客体,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劳动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的实际。这样的规定其导向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作为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建立劳动关系,就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关于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什么范围的用人单位,是否包括劳动法所界定的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这是一个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大问题,需要结合制定中的公务员法统筹考虑,回避不了的是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关系问题。劳动合同包括不包括聘用合同,亦或是两种并列的合同制度。

五、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问题。加强监督完全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管理和监督,登记备案、鉴证审批、制定标准文本……这需要结合行政许可法并总结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认真研究。思路是加大处罚力度,减少审批程序,取消标准文本和收费。

六、工会如何在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重要环节上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问题。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合理、和谐,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使之更有操作性。

七、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劳动法确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在考量如何解决用人单位“用新不用旧”、“使用职工黄金年龄段”问题的时候,其中一个思路就是限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约次数,同时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给予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且标准相对较高。这样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但是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的3年限制性规定基本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即无前提、无制约、无激励机制。因此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值得商榷。某种意义上还侵犯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剥夺了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自由,虽然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避免劳动关系短期化,但是在目前中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恰恰使短期化合法化了。

至少不应当排除签订直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如56岁的职工签4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准许的。

八、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确有灵活和短期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是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做书面形式要求的理由。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不是没有关注到短期合同问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们国家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相对都比较差,具体合同制度不发达,工会的制约力仍然不够等等,所以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规范并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由于其灵活和短期的特点,更容易发生争议、更难于取证,因此更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实际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等于不确定性劳动合同,更不一定就是短期的。

九、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过于原则了,急需细化。但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又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明确限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30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90天。这是不可取的,虽然我们欢迎缩短试用期。有固定期限的不超过30日,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25天如何解决,是否可以约定为25天为试用期。建议参考上海和北京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十、关于竞业限制问题。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竞业限制有滥用的趋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的时间和补偿而在于范围。我们认为应该严格限定“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目前的规定太宽泛了,难以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全员约定将产生极大的社会问题。

此外,劳动合同中止时的待遇问题需要明确,情况不同待遇标准和来源也肯定不同;裁员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增加,应当与非过失性的解除拉开档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建议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新华网记者 王敏、陈菲)“《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以来,多数省(区、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告诉记者,“两年来《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

据了解,作为我国劳动法制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企业用工行为更规范,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更强,劳动争议化解更及时,劳动关系更趋和谐。

1、劳动者保护有法可依 劳动者维权理直气壮

国际金融危机来袭时,一些企业把减员作为增效的手段,唐山贝氏体钢铁有限公司却不裁减一名员工,经工资集体协商后员工的人均收入比上年同期还增长了7.9%.这一举措,换来了员工士气大振。去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利润1.2亿元。据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多数省区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减少,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步成为主流。目前,广东省新签劳动合同期限60%以上为3年左右;江苏省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增长12.89%。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与之前相比,各地新签劳动合

同条款比较完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并且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内容。记者了解到,截至2009年9月,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21474万人、27399万人、12203万人、13459万人和879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337万人、5088万人、558万人、1286万人和1022万人。1—9月,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94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33亿元,增长30.8%。

2、 促使企业用人从“粗放式”到“集约式”转变

“《劳动合同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促使用人单位开始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摒弃原有‘粗放式’的管理模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或起草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用工秩序进一步规范。据了解,多数企业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法律各项规定。

原来企业喜欢大量使用派遣工,认为这是企业规避劳动法的最好手段,《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义务都加重了,用人单位发现使用派遣工不但不能够转移风险,反而用人成本大大提高了。“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对劳动者实施管理。这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开始尝试对原有的管理进行细化。”国际金融危机下,企业用人更要走集约化管理之路。

3、 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使劳动者的法律观念逐渐加强。我国的劳动者开始重视维权,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劳动契约,即使企业遇到危机,也不能随便辞退和裁员,劳动者可以用这部法律来保护自己。加上政府实施了其他政策,如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所以去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劳动合同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各级工会推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各地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中,高度重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云南省对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等开展劳动合同签约、工资支付等情况的重点检查。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专门农民工维权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各地工会还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积极会同劳动行政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用工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达到或超过85%,据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调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到92%以上,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同时,全国各级工会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目前,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110.7万份,覆盖企业190.8万个,覆盖职工近1.5亿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60.2%。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万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41.7万份,覆盖职工5110万人。

4、切实加强和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目前《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还存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有偏差、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需要加强等问题。全总建议要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权力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要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刘继臣表示,要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相关机制,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建议立法、司法、执法等机关和部门加快出台立法解释和答复,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原则问题予以具体规范,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推动相关规定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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