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案例分析

2023-04-04

第一篇:审判监督程序案例分析

模拟法庭审判程序+案例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甲、王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法警将被告人王甲带到庭后)被告人王甲的基本情况?

王甲:我叫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被告人王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甲:2005年5月20日收到。

审: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吕品 、战立颖 、李洪露组成,由 李洪露 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历芳 担任法庭记录;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赵丽娜、王宏伟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甲委托,长海县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倩出庭为被告人王甲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话,依法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王甲:听清了。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据我所知,我们这个法庭上的书记员和公诉人的书记员是小学同学,我申请中间一个人回避

审:你到底申请谁回避?

王:我申请法庭的书记员厉芳回避

(审判长此时与左右的审判员讨论了几下)

审:被告人王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你所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情形,本法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复议,你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楚了

审: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我申请吕品回避

审: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王:我曾经看见过她在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餐馆吃早点,好像跟被害人挺熟的。(王甲形态有点结巴)

审:你什么时候看到过的?

王:去年4月初

审:几次

王:2-3次

审:她穿的什么衣服?

王:法官制服

审:每次看见她都是吃早点吗?

王:是 审:你当时干什么去了?

王:我也去吃早点了,那段时间我经常吃早点。

审:你怎么知道她和被害人张三挺熟的?

王:我看见他们打招呼

审:你看到过她和张三说过话吗?

王:那倒没有

审:你能确定就是她吗》?

王:能,因为每次她都穿法官制服

审:你还知道什么情况?

王:别的没有

审:现在休庭,待本院作出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王甲提出的回避申请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王甲带回法庭候审室

(王甲被带出门外)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5分钟后)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等待到庭后发问)被告人王甲,你向法庭提出的要求审判员吕品回避的申请,经本院研究已经决定。现在请本院院长宣布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要起立)

院长:被告人王甲,现在向你宣布本院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审判员吕品在4月1日、5日、6日,即在本案案发之前确实着装到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饭馆吃了3次早餐,但出于工作的需要外出调查,来不及回家吃饭,顺便去的,是自费吃的早餐,案发后也未曾去过,她与被害人张三确实不相识,点头打招呼也属礼貌行为,这一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被告人王甲,你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决定给予驳回,对这一决定你申请复议吗?

王:不申请

院长:好,请审判长继续主持审判

(院长走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坐下)

审:被告人王甲,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不申请了。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赵丽娜站起)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诉(2005)第52号,被告人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2005年5月3日因本案被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海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4月30日下午,大连市长海县高级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三年级不同班的王甲和王程程,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搡,王甲用力把王程程摔倒,王程程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昏迷不醒,王甲怀疑王程程假装晕倒,就走开了。王程程的头没被摔破,也就既没和老师讲,也没和家长说。2005年5月3日,王程程和自己上职高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甲,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妹王程程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甲,这时王程程也没有出口制止,张三便拦住了和唐晓翠一起逛街的王甲,说话间张三不断推搡王甲,并用拳头打了王甲胸部两拳,王甲没有还手,接着张三又给王甲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甲和张三厮打起来,唐晓翠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甲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甲的脸,这时王甲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唐晓翠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用刀将被害人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王乙予以惩处。此致,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检察员:赵丽娜、王宏伟。见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王甲: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公(王宏伟):被告人王甲,你与张

三、王程程是否认识?

王甲:认识王程程,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王宏伟):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甲:是张三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我为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王宏伟):他为什么堵你?

王甲: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五一放假前,4月29日我和王程程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王程程给摔倒了,但没有摔伤什么地方,她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王宏伟):那5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甲: 5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唐晓翠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痁的路上,被与王程程同行的张三拦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甲,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搡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接着张三又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王程程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嘴巴,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王宏伟):你继续讲下去?

王甲: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王宏伟):当时你的同学唐晓翠在什么地方,王程程在什么地方?

王甲: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王程程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王宏伟):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甲:没有。

公(王宏伟):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甲:朝天。

公(王宏伟):这把弹簧刀(王宏伟从身边的口袋中拿出并出示)是不是你当天刺张三的那把?

(审判长朝法警点头后,法警从公诉人手中双手接过凶器后,转身,递给被告人过目,然后依次给辩护人,审判长过目,审判长接过)

王甲:是。

公(王宏伟):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甲: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王宏伟):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甲: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王宏伟):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甲: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王宏伟):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甲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甲进行发问?

辩:有的。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甲: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甲: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甲: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甲: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王程程上后)王程程,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王程程:我叫王程程,今年17岁,高中文化,是本县高级中学三年级的学生,住本县阳光小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王程程:我与王甲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程程: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赵丽娜):王程程,你把5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王程程: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张三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王甲和他的同班同学唐晓翠,就跟表哥说起三天前王甲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为我出口气。我们碰到后,表哥就上去打了王甲一拳头,后来王甲和表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甲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赵丽娜):三天前,也就是4月29日,你和王甲为什么争吵?

王程程:因为一点儿小事,王甲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睛,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赵丽娜):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乙?

王程程: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甲欺负我。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赵丽娜):你有没有打王甲?

王程程:没有。

公(赵丽娜):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王甲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王程程: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王程程:我看到张三在打王甲,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王程程的证词有无意见?

王程程: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王程程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法警带唐晓翠入庭)

审:证人唐晓翠,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唐: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唐:我叫唐晓翠,同被告人王甲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县同一个小区里,5月3日下午我和王甲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甲,还向他要钱赔什么医疗费,后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甲就被带走了。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甲,证人唐晓翠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请证人(唐晓翠)退庭。(退庭后)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大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大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东山街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00五年五月五日 见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王甲,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繁华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甲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甲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五月五日 见侦查三卷第20页

审: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提取笔录:

2005年5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费某接到报警称本县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费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甲),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甲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甲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王程程带回调查。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甲指纹。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5年5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审判长)。见侦查三卷第6页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用的这把弹簧刀吗? 王甲: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甲: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赵丽娜):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长海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第 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应判处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自我辩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甲自行辩护。

王甲: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

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5月3日下午,张三和王程程在路上遇到王甲与唐晓翠两人时,开始殴打王甲,强迫王甲交出不存在的医疗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王甲反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甲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王甲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

二、从被告人王甲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2003年5月3日与同学唐晓翠一起从书店回去,中途被张三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甲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王甲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

三、从王甲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5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浑身疼痛、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王甲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通观全案过程,王甲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甲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王甲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甲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甲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甲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王宏伟):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甲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甲敲诈钱物而对王甲实施殴打。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甲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甲的生命受到威胁,王甲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王甲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甲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甲:没有。

审: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甲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甲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王甲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王甲,而且当时王甲已开始自我防卫,打中其身体某部位,辩护人认为张三感觉自己没有面子了,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拼命殴打王甲,把王甲打成轻伤,如果王甲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王甲活活打死,所以王甲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王甲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王甲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王甲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自己,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王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王甲,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王甲: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判决:被告人王甲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反抗无效的情况下用自带弹簧刀刺死张三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在将被害人刺伤后没有逃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王甲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年龄以及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0条、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被告人王甲听清没有? 王甲: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第二篇:浅析如何完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问题,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候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此,本文期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明确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改革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实现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缺陷与弊端完善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缺陷

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3、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当

4、应当重新审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5、重新审理的方式规定不科学

6、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发回重审的归口问题没有明确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的弊端

1、立案渠道不规范

2、开庭审理十分困难

3、审判监督案件重新审理与审判委员会关系不明确,实际操作不规范

4、多被告共同犯罪案件和死刑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

5、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重审的刑事自诉审判监督案件,侵犯了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缺陷与弊端的原因

1、两审终审制是申诉泛滥的根本原因。首先,由于地方保护、司法不独立等诸多因

素的存在,老百姓在当地是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的。于是当事人只好到外面、到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其次,有的法院不好好利用二审,而是随便作出一个生效判决,老百姓不服,当然会申诉。第三,各审级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也是产生无限申诉的重要原因

2、法官的素质问题、司法质量低

3、错案追究制也是当前审判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4、社会期望值不合理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方面不切实际的渲染,因此,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司法现实情况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活动本身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司法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公众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感。

四、完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点建议

1、从整体模式方面,应将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归根结底,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救济程序。要改变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再审申请制度,使得任何再审的提起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双方才是真正的当事者。由此,未经检察机关或原审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而只能被动的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与此同时,在提出再审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与原审被告人应拥有大体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考虑到检察机关对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与当事人的上诉在引发第二审程序方面具有相同的诉讼效果,因此,为了将再审真正纳入诉讼的轨道,立法者应终止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特殊地位,使抗诉与申诉在引发再审程序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效果。

2、应将再审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作此区分的主要目的是使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受到更多、更严的限制。1)在提起的理由上,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事后发现新事实和新证据的发现应成为这种再审提起的主要理由。2)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有追诉次数

和追诉时效的明确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一经提起,法院经过再审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检察机关都不能再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再审。同时,这种再审申请的时效应短于刑法确立的犯罪追诉时效,应从犯罪发生后立即计算,而不应因刑事诉讼的发动而终止。由此,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间应为有关犯罪发生后其时效的余数。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提起上则可以不受任何时效和次数的限制。

3、应对再审的申请理由作出重新确定。应将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诉所规定的四项理由连同法院、检察机关据以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确有错误”理由,全部予以废弃,根据再审是否对原审被告人有利来确定申请再审的理由。具体设想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依据以下理由提出:1)原审法官、陪审员在制作原审裁判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它职务上犯罪行为的;2)原审案件的主要证人、鉴定人有严重的伪证行为的;3)作为原审裁判主要依据的书证、物证被发现属于伪造或变造的,等等。

4、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应为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除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外,其他任何生效裁判一旦被发现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理由,再审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负责受理。

5、接受再审的法院应以诉讼方式对此申请进行审查。为避免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任意性和随机化,法院接受的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还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应在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下,举行听证程序,并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开始再审的裁定。

6、在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首先,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再审这一特别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体现其特殊性。其次,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可以缩短诉讼周期,从而可以尽快实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现有的司法资源实现最佳的诉讼效益。最后,审判监督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亦能保证程序与结果公正。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件都经过了普通程序的严格审理,而且再审案件在提起之前也都经过了谨慎的研究、审查,所以经过再审的案件一般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我们搞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审判监督程序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应当是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我们应当处理好纠正错案与维护裁判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对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进和完善,改变“终审不终”、“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被动局面,坚持公正与高效,依法维护终审权的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陈卫东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陈瑞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人民法院改革理论与实践》梁宝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法学》2001年第4期

《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第三篇:钻井监督程序

1、监督工作的前期准备

理解合同、吃透设计,做到能对合同的正确解释,对钻井工程设计的全面掌握。 编写所监督井的工程监督计划,在吃透设计的前提下,根据本井的地质特点、工艺特点、施工难度,结合该井的具体情况编写。要求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具有操作性,文字工整、简练、术语正确。

负责向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监督计划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

编制图表并上墙。上墙的图表有:本区块的油、气层构造井位图,地质、工程综合施工大表(包括地质剖面,井身结构、压力系数、钻井液密度,电测项目,故障提示),井身轨迹图、工程施工进度图。

做好资料录取的准备。录取的资料有:QHSE管理表格、监督日志、工作记录本、监督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件夹,档案盒和办公用品。

2、各次开钻前的监督程序:

参加各次开钻前的检查、验收,对存在的严重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订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达到要求后,填写开工检查表。

监督钻井队严格按钻井设计中规定,组装井口、节流管汇等。试压数据符合设计中规定,填写过程管理记录表。

在开发区块钻井,了解相邻的注水井、采油井、废弃井的状况。监督钻井队按设计要求作好停注、放溢流等的协调工作。

3、钻进过程的监督程序

3.1 井身质量的控制

1、直井

(1)查钻井队制定的防斜打直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包括钻具组合、钻进参数的匹配等,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并做好记录。

(2)监督钻井队严格按钻井设计要求,定点跟踪测斜。

(3)当井眼井斜角出现增大的趋势,要建议钻井队及时采取防斜措施,加密测点和改变测斜方法,并做好记录。

(4)对每次的测斜数据要及时认真分析、处理,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

(5)对完井测斜资料,要求测井现场提供全井轨迹计算数据,并认真审查,符合钻井设计要求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 (6)若完井井身质量不符合钻井设计要求时,立即以指令形式暂停钻井队实施下道工序,同时下达备忘录,并及时将情况汇报甲方和监督中心,等待处理意见。

2、定向井

(1)审查定向井施工人员制定的全井定向施工设计和各阶段的施工技术措施。其中各定向参数必须符合钻井设计书要求。

(2)认真分析定向人员提供的定向工作日报,及时掌握井眼轨迹状况,并跟踪作图。 (3)监督定向人员严格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轨迹跟踪测斜。

(4)完井时,对既有定向多点数据,又有电测井斜数据时,驻井监督必须认真审查,两者均符合设计书要求,以定向多点数据给予确认。若其中有一项未达到钻井设计书中要求,以指令形式暂停钻井队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并及时向甲方和监督中心汇报,等待处理意见。 3.2钻井取心

1、要坚决贯彻“工程服从地质”的原则,监督钻井队严格按设计的层位、井段和地质要求的深度实施取心作业。

2、监督钻井队作好取心前的井眼、钻头、工具、附件、组装和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3、监督钻井队在取心过程中,严格执行取心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4、做好取心作业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5、观察所取岩芯的形状、丈量长度并做好记录。岩心收获率的计算,执行建设单位和钻井设计中规定的标准。 3.3油气层的保护

1、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中的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制度。

2、钻开油气层前,监督泥浆人员按设计在钻井液中加入足够的保护油气层的处理剂。

3、监督泥浆人员严格控制钻井液密度在设计的范围内,若需变更,钻井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报甲方,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在紧急情况(如井涌、井喷、严重井塌)下,要督导钻井队立即采取措施。科学调整钻井液密度,并将施工情况及时向甲方和监督中心汇报,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甲方和监督中心。

4、督导钻井队加快钻井速度,减少对油气层的浸泡时间。 3.4钻具使用的监督程序

1、监督、检查下井钻具、接头、工具等的机械性能、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本工序施工工艺的要求。

2、监督钻井队作好钻具、工具、接头下井前的检查,如丝扣、公母接头的磨损,管体弯曲等。特殊工具下井前必须绘制示意图,注明尺寸。

3、监督钻井队在钻具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倒换钻具、错扣。深井、定向井尤为重要。

4、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如:泵压下降、溜钻、顿钻,要建议起钻检查。当井下出现复杂时,要求操作人员不得猛提、猛顿、强扭等。 3.5钻井液的监督程序

1、监督施工单位按钻井液设计施工,钻井液密度的改变须经甲方同意。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甲方和监督中心汇报。

2、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搞好二开、三开及各次开钻的钻井液材料的准备、预处理或钻井液体系的转化工作,使其满足钻井设计和施工的需求。

3、督促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钻进过程中的钻井液性能变化、井下情况、地层情况等,及时搞好钻井液的处理与正常维护,确保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且保持稳定。

4、监督要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对钻井液的处理情况,掌握处理剂的加入品种及数量。

5、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要求及时测量钻井液性能。驻井监督每日两次对钻井液全套性能的测量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督促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及时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对钻井液取样,测量有特殊要求的性能,并将测量结果及时提交监督。

7、对每次到井的钻井液原材料及处理剂,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四证(市场准入证、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检中心质量检验报告),监督对材料的到井品种、数量、包装、外观质量等进行核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要求施工单位运离井场,不得使用。

8、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提前做好钻井液用料的储备,按要求妥善保管好各类材料。

9、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填写《钻井液班报表》等各项原始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每日向监督提交一份《钻井液日报表》。

10、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钻井液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校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度及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3.6安全(事故、复杂的预防)的监督程序

1、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发现严重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要坚决制止和限期整改,作好相关记录,并下达过程管理备忘录。

2、在油气层井段作业至完井阶段,驻井监督要督促钻井、录井、泥浆等施工单位密切配合,着重监督以下工作:

(1)在油气层钻进过程中,要采用逐步打开、分段循环观察。加强坐岗,加密测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科学地调整钻井液密度。

(2)全程起钻前,必需坚持短起下作业,准确计算油气上窜速度,上窜速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起钻。特别是在发现油气显示时的起下钻监督管理,更应收集计算后效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允许起下钻作业。

(3)严格控制起钻速度,在裸眼井段采用低速起钻,进入套管内限制用高速起钻。 (4)起钻过程中要按规定灌好泥浆,井口有专人坐岗观察,校对泥浆的灌入量是否与起出钻具体积相符,确保尽早发现溢流或漏失,监督要注意收集各方面的资料。

(5)下钻采用分段循环排气,调整钻井液性能,并控制下放速度。 (6)下钻到底循环,待钻井液性能恢复正常后,方可钻进。

3、对生产调整井的钻进,要监督并督导钻井队了解、掌握相邻注水井的状况(套压、油压、注水层位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并作好防漏、防喷的相关材料准备,方可钻开注水层位。

4、钻入断裂带等特殊地层或特殊岩性前,如砾岩、火成岩、灰岩等,监督钻井队作好防漏、防喷的技术措施和相关的材料准备。

5、监督钻井队按钻井设计或有关规定坚持好短起下钻作业。

6、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甲方和监督中心,并下达过程管理备忘录。督促钻井队认真分析原因,尽快确定处理方案和处理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7、在事故、复杂处理期间,要掌握事故复杂处理动态,分析井下情况,对事故、复杂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做好记录。

8、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事故复杂处理完后,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基本数据、事故发生经过,处理过程,原因分析,经济损失、教训等。

4、完井阶段的监督程序

4.1到井套管的监督。主要监督内容:

(1)到井套管的规范必须符合钻井设计书中要求,并且管体的标识清晰(国别、钢级、壁厚),护丝齐全。

(2)到井套管卸车时,必须采用机械卸车(吊车、抓管机)严禁用撬、推的方法。 (3)到井套管全部上管架、并以母接箍为准,排列整齐。 4.2监督钻井队对到井全部套管作如下检查,并做好记录。

(1)查钢级、壁厚、国别、厂标。

(2)外观检查。管体锈蚀、伤疤、伤痕、坑凹、弯曲、变形。 (3)检查接箍与本体的联接余扣(不大于2扣)。

(4)通内径。用标准通径规逐根通内径。通不过者、不得下井。

(5)清洗丝扣。清洗丝扣的同时,检查公、母扣有无损伤、断裂、黑皮、变形等。 (6)丈量、排列、编号。工程、地质分别丈量、计算、归口、校对。 (7)不合格套管要单独另放,并有明显标志。备用套管排于下井套管之后。 4.3下套管前井眼准备的监督

(1)通井。无论深井、浅井、直井、定向井,电测完必须认真进行通井,钻井液性能达到设计要求,油气上窜速度符合要求,起钻无阻、卡,井壁稳定。

(2)对于深井、定向井、油气活跃井、特殊井通井过程,要进行短起下钻,以便准确计算油气上窜速度和清洁井壁。

(3)通井深度必须满足地质提供的套管下深要求。 4.4下套管作业的监督程序

(1)审查、复核钻井队提供的下套管记录(排列、下深、阻位、短位、分级器位置、悬挂器位置,剩余套管规格、数量)。

(2)监督施工单位采用合格的套管专用密封脂。 (3)套管联接扭矩必须达到标准规定。

(4)操作做到平稳、下放速度均匀,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5)严禁错扣套管下入井内,在卸扣时,要监看下部套管是否转动,防止下部套管倒扣(落井)。

(6)扶正器按施工设计下入。

(7)在整个下套管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悬重变化,井口返泥浆情况,出现异常及时督促井队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

(8)下套管过程中,管内掏空高度不应大于300m。

(9)下套(尾)管过程中出现严重遇阻(超过正常遇阻20T),监督要及时制止,并要求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同时下《过程管理备忘录》。

(10)套(尾)管下至预计深度后,要立即核对下入深度(检查现场剩余套管数量),正确无误后,灌满钻井液并循环。

(11)循环排量要先小后大,缓慢开泵,泵压正常后,逐渐加大排量至设计循环排量。 4.5注、替水泥浆作业的监督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水泥浆化验数据,固井施工设计(指技套、油套)。 (2)参加施工前的固井协调会,并做好记录。 (3)监督注、替水泥浆全过程。

(4)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做好记录,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导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5)施工结束后,汇总、统一相关数据,作到数据齐全、准确。 (6)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候凝措施。

(7)固井质量测井后,要及时分析测井图,监督钻井队按设计要求试压,完井井口装置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

5、入井钻井液处理剂、套管、固井用水泥的监督程序

1、负责对承包方提供的钻井液处理剂、套管、固井用水泥、下井工具的有效证件进行核查。必须四证齐全:即入网证、出厂合格证,商检(质检)报告单、出库(站)检验单,并要求出示原件,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使用,并做好记录。

2、钻井液每种产品,每口井的消耗总量完井后一次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3、若送井的套管,与设计不符或外观检查有明显问题,质量缺陷,要及时通报甲方和监督中心,等待处理。

6、以下工作驻井工程监督必须在场旁站监督。

1、各次开钻前的井口试压。

2、完井井口试压。

3、直井单点测斜、读数。

4、钻井取心工具的组装、引心、割心。

5、到井套管、特殊工具的检查、验收。

6、下套(尾)管作业。

7、注、替水泥浆的全过程。

8、复杂井段作业及起下钻。

9、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如磨铣、倒爆、导铣进鱼、打捞等。 10深井、大位移定向井起下钻时前后15柱,及下钻到底的开泵顶通。

11、钻井液保护油层材料加入时。

以上作业如发现违章操作和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提醒,同时要以备忘录的形式督促井队限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7、日常工作要求

1)每日参加会议做记录

每日参加钻井队组织的生产会,对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在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的事项、下步工作及当前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做好记录。

2)每日认真填写监督日志。具体要求: (1)填写表格中各项原始数据;

(2)记录上级通知、甲方及监督中心人员到井提出的问题和具体要求。

(3)生产过程及相关的技术数据,如井口试压、下套管、固井、测斜、扭方位(井段,方位角变化),油层顶底界、声幅解释、起下钻阻卡情况等。

(4)记录每日检查的钻井液性能。

(5)记录监督、检查出各施工单位出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6)入井材料、套管的质量问题等,及处理方法。 (7)填写日期、签字(工程、地质分别签)。 3)收集整理各项技术资料。

第四篇:开庭审判程序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五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

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具体程序包括: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以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特别关注:

1.审判长对于控诉和辩护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2.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且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诉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

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①未成年人;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特别关注: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公诉人应当按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送交的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证据,应当当庭宣读。 特别关注: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

三日内移交。

特别关注: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如果发现该证言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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