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2022-10-28

第一篇: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

“刀把子”。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

(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即使是在1993年以后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仍然依附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不仅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司法人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由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和人事权都隶属于地方,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隶属、依附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权的权力干预,其结果是除了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外,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目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成为我国司法过程中无法自我克服

的体制性通病。

(2)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致使国家权力机关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

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主权的归属上看,它在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人民组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时候,须有严密的分工。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两院一府”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是广泛的,它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况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以及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因此,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广泛权力,但是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尚无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问题上,更是如此。由于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强化司法监督,将法律监督深入到某些具体的案件,但这些做法遭到司法机关反对。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如果涉及到具体案件,这与“两院”独立办案相矛盾,有悖于“人大”工作抓“大事”的原则,并且会导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演变为“两院”的上级主管机关。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力,再加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疲软,检察监督的作用发挥欠佳,上下级司法机关更是“和善相处”并一味开脱护短,这就使得司法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难以通过现行的监督机制予以解决,并在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滥

用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3)从司法机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人员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司法

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理应只能存在一套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各级司法机关应是一脉相承、统一而完整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再加上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显然,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

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无异于在缘木求鱼。

第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就检察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困扰和束缚,出现了种种障碍,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察监督难以展开,即使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审判机关不理解,一些党政机关及领导对此也存在思想误区,由于出力不讨好,不如不监督;二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如果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至于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就审级监督而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法制的统

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轻程序、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与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纯形式的东西,甚至看成形式主义,或者认为它束手束脚。1979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但是由于我国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程序法中,存在着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比如:在各种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始终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和控告方的证据具有绝对效力;各种程序性规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是一些硬性的规范,而对司法机关则是一些软化的约束等。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则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和程序法中缺乏一套严密、具体、合理的程序规则,再加上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轻程序,这样就极易造成司法活动游离程序法所规范的轨道。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

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则必然带来司法不公正。

第四,现行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包括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并主持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却无权独立对外作出裁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由审判委员会或者行政性质的庭务会以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无论该案件是否重大或者是否疑难,均由审判委员会或庭务会讨论决定。独任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以致形成了审者不能判、判者又不审的局面,审理与判决

严重脱钩。由于庭务会和审判委员会拥有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因此裁判的结果和相应的责任自然也由集体承担,而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这种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法院的做法,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固然不等于法官独立办案,但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总是应由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目前,随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和案件大幅度的上升,法院工作的效率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深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

审判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第五,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司法腐败问题相当严重。首先,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是比较低的。例如,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专业学历起点确定为大学本科以上,《检察官法》的规定也是如此。然而,我国现有司法人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一要求却相距甚远。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而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的20多万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我国司法队伍的绝大部分构成人员是在1979年后到司法机关的,从这支队伍的来源上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司法机关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比例上看,后两部分的人数远远超过前者的人数。在我国,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注: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可见,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我国司法队伍中的另外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应该说,我国司法队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相当廉洁的,但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向司法队伍渗透,司法腐败问题渐渐变得严重起来。近几年来,虽然各级司法机关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中有些性质和情节还很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违法违纪的人职位越来越高,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狡猾、恶劣的现象,(注:宗河:《谱写好历史的新篇章-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2期。)严重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制的权威。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流传在老百姓中的许多民谚,如“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等等。都说明了司法腐败现象之严重,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注:李曙光:《97法治:五个问题、五种趋势》,载《法学》1997年第2期。) 2 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则,对于我们克服司法改革的盲目性,规范改革行为,加速改革进

程,提高司法改革的实效,有着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除了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司法主权的原则外,还应当围绕以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

1)司法统一的原则

司法统一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司法准则。其存在的理念在于:主权国家之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在当今法治国家中,无论是集权社会还是分权社会,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司法制度时,都采用了“统一化”的做法。这种“统一化”首先是指司法体制的统一。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分权性的

社会,并实行联邦制。它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

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2)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追本溯源,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一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对西方早期思想家分权思想的总结和发展。三权分立作为一种体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都认为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

(3)司法民主原则

民主,是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梦想之一。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及实践也有所不同。司法民主,作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包括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等内容。其中,公开审判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的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多半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司法过程既不晓于公众,甚至也与当事人相隔离,曾兴盛一时的书面审理程序正是这种

秘密审判的直接产物。

第二篇: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析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更是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举行专门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特别是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而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建设的主要标准。本文主要论述分配制度在和谐社会会中的重要意义,对我国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设性意见。

一、充分认识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意义

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概括为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互动过程,财富如何被创造与分配,是社会进步水平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民收入作为财富“流量”的概念,如何被分配,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一个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并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潜能,并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内容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关系,形成与集体、企业和个人劳动成果相联系的新型分配关系。分配关系的改革极大调动了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扭转了物质紧缺的局面,同时也为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被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至此,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分配关系改革和调整的基本方向。 显然,无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以承认“要素”贡献客观上存在差异为前提,并且必然承认由这种差异带来的分配差距的合理性

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于个人、群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不仅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而且也会抑制经济增长。因此,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并不是要消灭差距,而是要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差距,缓解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进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

从收入法核算的GDP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下降了12个百分点。在此期间,统计口径的调整,是其原因之一。即便考虑这一因素,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影响了居民消费的增长。

二、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收入差距明显偏大

城乡间、行业间、人群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比较突出,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城乡差距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各行业间收入水平最高是最低的1.8倍。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除了行业特征和技术密集等合理因素外,当前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导致的。

三、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以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主要公共服务为例,国际平均升幅达到13个百分点。其中,教育支出保持相对稳定,而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分别大幅增加了4个和10.7个百分点。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我国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政府教育支出总量尽管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也存在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仅挤压了居民的其他消费增长,而且强化了居民的谨慎预期,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归结起来,我国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有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体制性弊端是根本性原因。

一方面,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而且行业间差别过大,使广大居民相对没有钱可花;另一方面,二次分配力度不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网不健全,使得有钱也不敢花。

另外,由于对内开放不足,金融、电信、电力、石油等基础产业,教育、医疗、文化、出版等服务业,社会资本和民营经济依然难以进入,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同样突出。

对策:针对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的问题,“十二五”期间调整收入分配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政府支出结构三个环节入手,并通过多种可选择的途径来实施。初次分配环节,可选择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整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间不合理的劳动者报酬。二次分配可扩展社会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政府负担的水平;减少政府向国有企业的资本转移,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调整非生产税税制,增加对居民的直接货币性补贴。政府支出调整环节,主要是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针对目前存在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1.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二是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工资等分配工具,从制度设计上制定调节政策;三是从严规范个人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并依法实施分配行为全社会全过程的监督。

2.完善税收调节分配制度。一是通过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可考虑实行法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征办法;三是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改依规交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税。

3.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制度。综合利用财政、价格、利率分配工具,调节区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分配差距,在制度层面上做出法律安排,以约束各层次主体的分配行为。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长,困难领域、困难地区、困难群体与先进领域、先进地区、富裕阶层实现利益同步增长的政府法律责任,建立公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2010-02-24]作者:高尚全 针对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的问题

1)完善政府财力分配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财政分配行为调节政府间、区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的分配差距。一是通过完善税制,不断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二是按照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依法制定,解决和谐社会的薄弱环节和发展中的利益失衡问题。三是建立转移支付财力规模增长机制和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保证增长的责任机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政府财力用于区域、城乡、事业协调发展、缩小差距的转移支付财力比例。

2)完善社会保障分配制度。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建立政府社会保障与公民商业保险协调机制。一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法人、个人三方面来源以及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二是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统一险种的费基费率,调整统筹内外政策,从来源和发放两个环节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保机制;三是建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对象支付水平与在职职工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机制,为不断缩小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分配差距提供制度机制保障;四是建立城乡低费率、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医疗、住房、取暖、就学救助体系,并作为保障内容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五是政府匹配财力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弱势群体保障保险领域。建立财险、灾险、医疗保险三类险种与政府合作机制,运用政府和商险双重功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从机制上避免因灾因病沦为社会底层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2010-02-24]作者:高尚全

2010-01-10 09:12来源:热点中国 作者:admin

第三篇:浅谈我国失业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摘要:现阶段,我国呈现出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失业问题严重的状况,这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良好发展。因此要想发展好社会主义经济,为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必须找出导致我国失业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并采取正确的方案来解决失业问题,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我国就业形势良性发展。 关键词:失业 就业形势 失业问题的原因 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一 我国严重的失业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问题严重,近几年来,我国的失业人数不断增多,失业率逐年攀升,尤其是大学生,已经成了失业人群的主体,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不利于我国的经济有好有坏发展,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因此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迫在眉睫。 二 我国失业问题的原因

(一)劳动力素质低,劳动力素质与社会需求不匹配。当前我国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很多地区教育水平极其低下,城乡教育水平差距大,以及目前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例如应试教育不利于学生的独立判断和创新思维的发展,这些都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于是大量的劳动力被挡在需求高素质人才的岗位的门槛外,这导致了失业率的急速增加,同时也无法满足高速发展的经济对人才的需求,更无法刺激教育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呈现着劳动交易成本过高,劳动交易不方便,这里的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职位空缺成本招聘职位胜任机会成本。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及时不充分不对称,并且劳资双方地位不均等,这些都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表现。另外,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宏观管理和监督力不够,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完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规范,还没有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不能按照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运行,劳动力交易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力市场场所规模很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总之,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其整体规划,交易手段,设施建设等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三)我国就业机制不健全是我国当今失业问题如此严重的又一重要原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就业体制的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新阶段,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以,就业机制还没有完全的完善,没有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的宏观调节手段单一,做法简单,思路不开阔,并且,政府在劳动保障体制完善方面做的不够到位。在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时候,一些政府出现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真正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没有为市场调节留出充分的空间。另外,我国在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缺乏合理有效地立法,这都导致了我国就业机制的不完善。

(四)我国劳动者就业观念也是影响我国就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普遍的就业观念存在误区。大部分高校毕业的就业者偏重于在沿海发达城市就业,而轻视内陆及边远山区就业,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就业者盲目拥挤在沿海城市,造成了就业拥堵。同时,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当今新生代就业者歧视体力劳动偏多的岗位,总之,劳动者盲目从众,促使某个领域岗位拥堵,而其他的领域空缺较多,导致了就业失衡,这也是我国就业问题严重的很重要的原因。

三 关于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机制。政府应该发挥其只能,大力引导就业。完善就业机制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出台相关规定使劳动力市场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可以促进消费,促使市场强劲,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必须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建设的第一位, 建立和完善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政府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市场就业机制。更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的新格局。顺应用工需求多样化的趋势,因势利导地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个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起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

(二)大力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调整完善及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放宽对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借贷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想中小型企业流入,加大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旅游业,金融业,信息产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多元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加强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提高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完善劳动法,不断健全劳动保险制度,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深化教育体制的改革。

第四篇: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公共危机事件不断发生,再次引发了我们对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深刻思考,国内的学术上也对公共危机取到了不错的研究成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分析与研究,以及研究危机事件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政府体制为,不仅是公共行政学上的重大理论课程,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国内和国外的对危机管理的研究以及公共危机的背景。第二部分首先对本文涉及的公共危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介绍了它的特征和分类;接着又对政府危机管理的定义和内容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主要从政府机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和公众危机意识淡薄等方面,对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和深入的剖析。第四部分是根据以上部分对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并且了借鉴国外在危机应对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提高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的意见与建议,旨在为我国的决策实践提供参考。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梳理,是整篇文章的总结。

关键字:公共危机 ; 危机管理; 政府管理; 体制改革

前 言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装期,这个时期也是一个公共危机事件多发期。危机事件的频发,会给我们的社会、任命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会因为人们内心的恐慌而引起的社会动荡,给国家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人们在面对危机的发生时,往往没有好的应对危机的能力,无法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政府也通常也在危机发生后才想办法处理的被动型态度。人类社会不是现在才遭遇危机,自古以来危机给人类造成的伤亡与损失几乎可以与文明的进步程度同日而语。在对抗危机的过程中,政府无疑承担着最为重要的责任。危机虽然不可能绝对避免,但却可以管理、控制和化解,尽可能减少危机的发生,并把危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将公共危机装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契机,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今年来在各个方面的发展是迅速的,这也使得危机事件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和频繁等特点。由此可见,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的管理能力、提高政府的决策者的能力已是大势所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已处在人口、资源、环境、效率、平等社会矛盾的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上的不定因素骤然增多,政府在解决处理一些问题上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祸患或引发公共危机出现。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是对政府治理力和效能的检验,也是衡量和反映政府理政能力的主要方面。虽然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善。 1 公共危机内涵

公共危机,是指一个事件突然发生并对大众正常的生活、工作以至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状态。公共危机往往与突发公共事件密切联系在一起。各种自然与环境因素、政治与经济因素、社会和文化因素以及国际因素,都会诱发公共危机。现阶段我国公共危机的诱发因素主要体现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对经济利益片面的追求、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污染以及农民负担过重;由于传统道德体系近乎崩溃和各种因素造成的信仰危机等。

对于公共危机管理,一般是指政府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是解决政府对外交往和对内管理中处于危险和困难境地的问题,即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产生、发展过程中,为减少、消除危机的危害,根据危机管理计划和程序而对危机直接采取的对策及管理活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应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以达到化解危机,保障公共利益,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进而促进社会发展。 2提升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能力的意义

江泽民曾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因此,关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尤其是关注政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可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危机频繁化

全球已经形成一个十分敏感的共振系统,任何一国范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危机都可能波及其他国家。任何一种那个公共危机都可能是国际性的公共危机,像疯牛病一样起源于英国,席卷欧洲,波及世界。所以,当前情况下,我国应该在全球的大背景下,努力探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机制。只有构建起一套科学有效、合理运作的政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才可以从容淡定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危机频繁化。

(2)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拥有其他社会组织无可比拟的权威和社会资源,而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 公共事件正是需要这种权威和大量的社会资源。政府的信用,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社会状态下,是最可靠的,社会公众在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往往会惊慌失措,谣言四起,这时候就需要利用政府的权威,告知社会公共事件的真相,安抚民众的心理,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政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就是为了实现和社会。

(3)可以保障公众利益和提升政府形象

政府如何应对公共危机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在公共危机发生时,公民希望政府提供化解公共危机的服务以及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可以使政府迅速、及时、有效地处理公共危机事件,全面提升政府形象。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和管理能力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及其前途和命运,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能力,政府必须积极迎接挑战,及时采取措施,整合全社会的一切力量应对危机,为经济的良好有序发展提供保证,为和谐社会的坚实的基础。 2 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问题 (1)公共危机意识淡薄

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公共危机管理的认识不足。建立健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基本前提应该是转变观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宏观机制是非常欠缺的,究其愿意,就是认识不足。公共危机管理的核心在平时,在于防患于未然,而不在于出现公共危机之后的力挽狂澜。出现了公共危机之后再 取应对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方面是建立起公共危机应对机制。我们现在发生一些事故,比如煤矿瓦斯爆炸,空难等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例,平时加强防范工作,出了事故之后可以根据条例确定相应的责任,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有一套办法,但是,更加宏观的、系统的公共危机管理却没有提高到应有的水平。由于公共危机意识淡薄,公共危机出现时就会措施无力,政府和公众都会存在侥幸的心理。在这一侥幸的过程中,很多有利时机被耽误,致使公共危机得以蔓延。元旦公众的侥幸心理被摧毁,由于缺少相应的思想准备,便会变得极度恐慌,这种恐慌引起的破坏性的后果比公共危机本身更为严重。

(2)对公共危机的基本特征认识不够

充分认识公共危机的突发性和危害性等特征是干预和解决公共危机的前提,由于公共危机的爆发的突然,时间短促,传播迅速,危机在一定时间里,一定范围里是可能处于失控的状态的。对公共危机的危害程度估计不足,对危机的连带影响和强烈的破坏性缺少必要的认识。公共危机所具有的突发性决定了它的巨大的破坏性。对社会公众来说,公共危机造成的最大危害在于日常生活次序遭到了破坏。并由此造成了心理的脆弱和心理疾病的发生。公共危机的最终会得到控制和消除,但它给人们心理留下了恐惧和创伤可能长期存在。因此,决不能低估公共危机都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危害程度。

(3)我国传统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

国外在一些公共危机管理中,拥有如突发事件法、国防动员法等一些相关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可在我们却仍然是空白。因为我们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内容较少,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我国有关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导致应急规律法规难以被有效利用,已有的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贯彻。

(4)信息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沟通机制

一方面事件的信息公开不透明,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并不把公开政府信息作为自身的义务,而是有意的隐瞒,漠视公众的知情权,把信息看成自己的特权,在处理危机事件时,总是先保密,再伺机处理,认为政府只要掌握了民众不知的信息,才能拥有主动权和支配权,由此体现其权威。一旦危机发生,信息越公开受关注的范围越大,很多官员害怕由于处理不当,而失去乌纱帽,于是试图在秘密状态下大事化了小事花了,可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另一方面信息是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大多数部门无法将信息形成有机的互动,如政府权威部门的信息发布缺位,信息空间就会被一些不利的言论占领,由信息恐慌演变成社会混乱。在有些灾难危机发生的地区,政府对媒体在危机管理政策中存在问题,为了自己能够开脱责任或逃避相应的法律制裁,就阻挠媒体公正的介入危机事件进行报道的,企图不让公众通过新闻言论了解到危机事件的真相。

(5)社会组织缺少有效整合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政府不能因为一味的追求GDP而忽略掉公共危机事件一旦发生时对国家所带来的伤害,而正是因为政府对于公共危机的管理的不重视,使社会在遇到危机事件时社会组织却无法有效的整合。在2008的雪灾中,一些盈利组织不能承担起应急管理的职责,出现了因资源短缺而恶意抬高物价的行为。在目前的体制下,民众缺少自发组织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致使社会组织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参与能力不足,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作还需要完善。

3 提高我国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措施 (1)将社会力量的忽视者转变为发动者

汶川地震发生以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的帮助都是前所未有的。根据统计表明,共有300万以上的国内外志愿者深入到灾区,从心理、救助、助孤、扶残、支教到文化、科技、环保、民生等广泛领域呈现出多元化,与此同时,有许多社会组织前来救援、安置与重建过程一直坚守在灾区,以需求为导向,极具专业性。这就形成了公民和志愿者一起参与的救灾活动,这不但大大的提高了救助的效率,也借此大力弘扬了志愿精神,为建设公民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展现出政府在动员、组织协调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被动应对者转变为主动作为者

我们很对于危机事件的发生很难做到提前预测,往往等到事件突发后再去处理应对就难免显得被动,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理危机事件。所以这就要求政府在平时就加大力度去研究公共危机事件并收集相关信息,做到在应对危机事件上保持高度警惕,只有这样处理事件的能力也随之增强。由被动变主动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1) 完善政府官员的问责制

政府的危机管理机制作为政府的职能,是一种常态管理,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重大职责。政府和政府的公务人员是管理公共危机的主体,所以干部问责机制必须建立起来,以此进行界定公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使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能正常有效地运转下去。在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中,绩效问责制应属于要求最高的机制。绩效问责的意思就是当政府官员因工作成就和实际效果不够理想时而受到责问,属于非过错问责。 (2) 建立政府危机管理控制指挥中心

纵观国际,大多数情况下,总统是总统制国家体系的核心,而总理则为议会制国家机制的核心。在美国组成危机管理决策中心体制分别是总统、副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国务卿和国防部长等。而在俄罗斯组成决策指挥中枢的是总统、国家安全秘书以及紧急情况部长等。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如今,危机事件的来临往往是猝不及防的,这就使得即使级别再高,能力再强的单一部门,在应对大规模的突发性危机时也显得势单力薄。为此建立"同分结合"的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平常充分发挥各部门自己的职责,危机发生时便可迅速形成三个统一,即部门协调统

一、资源配置统

一、力量指挥统一的应对体系。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少一个快速应对危机的有效载体和指挥平台,这样将导致各系统各部门自己本身的力量比较强,但是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的机制相对比较弱。因此,首要任务是在省一级政府和部分大中型城市里建立起配套的应急指挥中心,试着组建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体系。所谓的政府危机管理只有在成立规范的危机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才能被推上到科学的,规范的轨道。完善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度是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危机管理体系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 .部门负责危机管理,行政首长对管辖范围出现的危机事件充当关键性责任角色。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地方政府应该加快对处理危机的常设机构的组建工作。

(5)完善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定位

一方面仓促决定者转变为科学决策者。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严重性等特点,是一种非常规决策。它易使决策者或政府相关部门不能遵循科学的程序进行抉择,从而作出仓促的危机处理决定,最终导致所作的决定通常不能与危机事件的特点

和规律相符,致使延误最佳的应对时机,扩大危机事态。我国政府现在能够越来越科学地,精确地获取危机信息并有效处理应对。通过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良好的管理模式,尽可能缩小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正从最初的仓租应对者逐歩转变为遵循科学的决策者。 (3) 建立危机预警体系和危机风险评估机制

完善的技术跟踪手段针对于创建有效的危机预警系统是颇为重要的。技术跟踪即在危机预警之前,将各个类别的信息进行收集和筛选,设置临界模式和临界点。采取技术跟踪的时候,通常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假设,随之也就产生了如何来验证这些假设的问题,这就是监测和预警的过程。然而在实现了技术跟踪的前提下,配备不同领域的专家队伍是不可以缺少的。因为专家们在自己的领域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出色严谨的专业知识。这样使他们能够在危机产生前通过信息的分析来做出相应的准确的判断,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争取宝贵的时间。电子预警系统和指标性预警系统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立健全的危机汇报制度。明确危机信息的界定和分类;各级部门汇报各种危机类型信息的时间期限;特大危机的特殊汇报方式;向国务院直接汇报时的制度要领;责任追究细则;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筹建相关的危机公告制度。依据美国防恐的经验。特点以及性质进行掌握,分类危机的形态,依据危机的各种性质来划分等级;建立起系统来支持决策,这其中包括方法库、模型库以及数据库的建设。在这个系统中可以找到应对各级别危机、各类型危机、甚至是危机的各种不同阶段时的处理方法。知识库的作用在于当我们知识匮乏,经验不足时应该如何有效快速地处理危机。在评估系统中有三个重要关节:第一,在选定评估指标的情况下,形成科学且切实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第二,通过定期的标准考核来确保时时紧张的一种待命状态;第三,对危机进行监控,通过不同资源搜集相关的各种信息,对其进行处理整合、判断并做出数据分析,掌握危机发生变化时的最新状态,分析危机可能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以此来达到科学地预测和判断危机的目的。最后,应该制定出应急处理的预备方案,为应对各种危机制定出详细的 (4) 制定与完善应对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体现,也是危机管理实践的必然要求。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整理并完善处理公共危机的基本法律:首先需要政府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化,使其可操作性更强,并且加强相应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问责力度。其次,应加强立法,将法律法规变为处理公共危机的日常制度,使得应急工作更加制度化、常规化。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性也要得到有力提升,一方面,确保法律系统不能在各级政府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之中出现互相矛盾与重叠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无论是处于例如国家安全、交通运输、新闻舆论、贸易往来等的宏观领域,还是相对具体的微观领域,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都应得到保证,以确保各 (5) 建立与媒体公众透明的信息管理系统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早在1986年就郑重宣布: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我国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事件的频频发生是"风险社会"来临的信号。"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故""开胸验肺"事件、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杭州水污染事件等众多危机让我们触目惊心,人们习惯的生活方式以及政府对待公众知情权的态度被这些公共危机事件改变了。作为标志性事件,2007年4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 制定详实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

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公共危机管理得到根本保障,只有确立了详实的法律预案,才能让各部门在危机发生时更加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例如,一旦发生大规模、区域性的危机时,美国通常会宣布紧急状态,并动用特殊的法律进行封路、停航、停电等紧急措施。①由此可见,法律手段是世界各国在处理危机事件时所普遍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一个政府的能力和法治水平,可通过在紧急状态下能否做到依法办事,是否能有效的处理应急情况,从而减少危机所带来的危害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仍缺乏一部用来保障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有效发挥的危机基本法规,一部对危机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性的基本法律,即使在某些领域已经出台了一些危机管理单方面的法律,例如《戒严法》、《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列》、《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政府职能中一些关于处理危机的法律、规章、应急预案。可以看出,为了使政府决策能力得到制度基础的提升,我国目前很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危机规律加以归纳总结的全局性危机管理法律。今后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进程应加快进行,并从立法的高度规定重大危机下领导的权力体系;规定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权力;应急预备方案以及启动标准;发布并通告重大危机信息的制度等等,以确保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依托法律手段迅速应对,更好地提高危机的快速决策能力。因此,危机管理可以通过制定危机基本法律的方法使其真正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能以战略的角度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 (7) 完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

危机管理是所有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由于危机管理需要使用到各种力量与资源,进行常态的管理,自然也包括常态的政策和机制,所以应该由统一的领导来统一指挥。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国的现在当下的国情、借鉴在此领域中领先的国家的宝贵经验,建议应该在中央政府中建立高层次的如紧急事务署的危机管理领导,负责指挥和协调的机构。进行评估危机风险、危机预警分析,

第五篇: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改进措施

摘要食品业的随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是世界食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食品安全已成为人们选择食品的重要因素,食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分析改进措施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食品安全的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即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人民息息相关,古时孔子曾对他的学生讲授过著名的“无不食原则”:“食殪而霭,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1998山西假酒事件,2001年瘦肉精事件,禽流感,猪流感等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的敲响人们的警钟事实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健全食品安全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1.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食品安全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食品供应的安全保证,另一方面是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撒哈啦以南的非洲,印度等一些地区国家存在着食品供应安全问题。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以下是我国存在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

(1)用霉变或以假充填的原料加工而成的伪劣食品。例如“毒大米”,“肥仔米”,“馅月饼”,用病死猪肉加工而成的香肠等。

(2)滥用食品添加剂。在辣椒制品中加入苏丹红,乳及乳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在果冻、蜜汁中过量添加防腐剂,面粉中过量使用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等。

(3)加工过程产生食品污染。蜂蜜中掺糖,淀粉等葛粉中掺丙烯酰胺等。

(4)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目前全国有850条河流 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湖泊藻类污染及富营养化程度严重。

(5)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由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沙门菌病、弧菌病、肠出血型大肠杆菌,如:O157和利斯特菌引起的食源性传染病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为此,针对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改进措施

食品的流通有三个环节构成:种养殖,加工,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食品安全措施也应针对这三个环节进行控制监管。

2.1加强我国种养殖过程食品的安全措施

种养殖过程使食品生产的源头,是整个食品流通中最重要的环节。俗话说治病应治根,做事要由表及里。对食品的源头应严加监管控制。面对当前应严禁滥施违禁农药,饲料中滥加激素(如瘦肉精),无根豆芽生产中使用植物生成激素;一些人未达到卖出的水果,蔬菜无虫害、“新鲜”滥用农药,以至于水果蔬菜残留超标,甚至都出现果农菜农不吃自

己卖出去的菜而吃自己另外种的蔬菜这种现象。应不断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对农药用量的认识,通过各种媒体向人们传播相关知识。同时也应向人们普及教育如何在食用前进行降低农药的措施。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处于同一水平负责多部门监管体制,各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以至于出现相互推诿扯皮,最后谁也不责任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采用的一个部门对一个环节的监管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美国是世界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主要在于美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监管体制,各部门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2.2食品加工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的曝光,造成人们心理压力。人们都有这样的疑问“我们还可以吃什么”,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与我国现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不统一,不完善。过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标准不统一,在国际上可信度不高。面对当前现状,应完善食品检验标准,加大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同国际先进标准相接轨。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检验方法和设备研发,以防不法商人钻空子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其中测蛋白质含量用的是凯氏测定法(测氮原子含量),不法商人加入三聚氰胺以提高氮含量。

2.3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

我国现有的质检机构与社会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地区分布不均,费用昂贵,以至于一些地区,一些人无法检测,无力检测。为此我国应加大投资增建高水平的检测检验机构,加快普及程度。加大标准执行力度,对制售质量不合格的厂商除以高额的罚款以外,也应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食品包装标识,建立食品的可追溯系统,明确谁生产谁负责的责任划分,如对正规厂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以在没收所有非法所得的同时,处以足够震慑非法企业的处罚和刑法判决为标准;对无证无照的“黑窝点”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4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政府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把建立有效的信息作为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定时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市场检测等信息,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获得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通过各种媒体向人们传播识别违法产品及不安全食品。

结论

食品安全题与人类发展同步发展,可以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不断保证食品安全的过程。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状况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政府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一定能够得到改善。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2] 刘光富,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吉林农业2010,(08) 232

[3] 何文娟,柴丹,陈景玉,李尚禹,谈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A].经济研究,210,149—150 [1] 薛庆根,高红峰,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世界农业,2005,(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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