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线电频率范文

2022-06-26

第一篇:使用无线电频率范文

无线电使用频率

旅游爱好者对讲机使用的频率

手持对讲机由于使用不需要通讯费,近距离通讯可靠性高,在我们旅行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最早使用的对讲机是美国摩托罗拉的家用机(功率0.5W),为了频率的一致性(相互能够通联),后来购买的其它机型对讲机设置的还是美国公众允许使用的民用频率,通过对中国公众允许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的了解,美国允许公众使用的频率与中国允许公众使用的频率是不同的,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现在存在非法使用频率和与其他频率冲突的问题。

介绍:国内开放的民用对讲机频点:

(0.5瓦以下功率,不可自编程改发射频率)

频点中心频率(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频道)

1、409.7500MHZ

2、409.7625MHZ

3、409.7750MHZ

4、409.7875MHZ

5、409.8000MHZ

6、409.8125MHZ

7、409.8250MHZ

8、409.8375MHZ

9、409.8500MHZ

10、409.8625MHZ

11、409.8750MHZ

12、409.8875MHZ

13、409.9000MHZ

14、409.9125MHZ

15、409.9250MHZ

16、409.9375MHZ

17.409.9500MHZ18.409.9625MHZ

19.409.9750MHZ20、409.9875MHZ

美国的FRS(FamilyRadioService)家用电台频段:(0.5瓦以下功率)

频点中心频率(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频道)

1、462.5625MHZ

2、462.5875MHZ

3、462.6125MHZ

4、462.6375MHZ

5、462.6625MHZ

6、462.6875MHZ

7、462.7125MHZ

8、467.5625MHZ

9、467.5875MHZ

10、467.6125MHZ

11、467.6375MHZ

12、467.6625MHZ

13、467.6875MHZ

14、467.7125MHZ

第二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描述、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

3 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

4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发射类别、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内容。

对于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试验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并载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妥善保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5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管制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需要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

6 为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率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

7 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终止使用频率的;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同时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无线电频

9 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1992-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7日发布,1993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发展的需要,加速无线电传呼业务的发展,增强政府部门管理无线电频率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竞争机制,有效、合理地利用频率资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特区利用无线电频率开办营业性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第三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业务统一归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的审批,并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的,可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条 第四条 每组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投标中标价(投标起价为二十四万元):另一部分为无线电寻呼机(以下简称“BP机”)管理费,按月向开办传呼业的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以当月用户数量计,每个(户)“BP机”五元。

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投标部分全部上缴深圳市财政,用于公众无线电传呼配套设施建设和无线电管理、发展相关的事业。“BP机”管理费收入也纳入财务管理,列入专户,用于无线电通讯管理及发展事业,每年第一季度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的“BP机”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深圳市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年终决算多余部分上缴深圳市财政。

第五条 第五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频率资源的可投放情况和社会需求市场投放竞投频率点(若干个),凡市属国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竞投,现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的企业亦具有参与竞投的资格。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以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筛选,根据“出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竞投所得频率使用期为十年,满十年后若要继续使用,应交纳当年(满十年时)频率竞投中标价的50%的费用,作第二个十年的频率有偿使用费。以后每隔十年照此类推。

第七条 第七条 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自实行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之日起,原使用的频率每组按二十四万元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并开始按月交纳“BP机”管理费。频率使用年限为十年(从实行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之日起计)。但国家统一分配给邮电部门用于公众传呼业务的频率(152.650MHZ)除外。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竞投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需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审计局审计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四)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经营宗旨、经营方式、资金来源、技术力量、生产场地等。

第九条 第九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竞投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制定有关竞投的详细规则,向社会公告。被认定合格的单位,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投标。

第十条 第十条 参加公开竞投者应当是企业法人代表,如企业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可出具委托证明书,委托其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标取得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频率的单位,均须与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签订“公众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合同书”,在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交清频率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深圳市邮电局、深大电话有限公司对已准予开业的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应提供必要数量的中继线,每月每条中继线的月租费标准为伍佰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须在三十日内为获准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企业办妥有关手续。获准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为用户提供传呼服务,逾期未提供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收回频率,频率有偿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台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我国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发射信号只能是声调数字、字母或中文字符信息,采用通用的编码格式,不得用作发送广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传呼服务系统使用的频率、信道间隔、发射机输出功率、差转台站站址等技术指标均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并在投标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让频率的使用权,有偿使用频率的费用不得转嫁到用户身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系统设备的引进,凭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和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发的进口许可证进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接受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无线电频率管理

无线电移动业务大致分为陆地移动、水上移动、航空移动三类。其中,陆地移动业务应用最广泛。 我国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将陆地移动业务频率分别分配用于专用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或公众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

专用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大量应用于军队、公安、急救等部门,也广泛应用于生产调度、内部通信等。如150MHz、350MHz、450MHz对讲机和800MHz集群通信系统等。

目前,我国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运营,其中中国移动拥有全球网络规模和用户规模最大的GSM网,中国联通拥有一个GSM和一个CDMA网。目前为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划分的频率有:

CDMA:825MHz~835MHz或者870MHz~880MHz;

GSM: 885MHz~915MHz或者930MHz~960MHz,1710MHz~1755MHz/1805MHz~1850MHz; 上述频率共计2×89MHz。

中国移动GSM网拥有2×54MHz频率,中国联通GSM网拥有2×15MHz频率、CDMA网拥有2×4MHz频率。

到目前为止,上述3个公众移动通信网共使用频率2×68MHz,拥有用户5亿,仍然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在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规划和管理方面,目前为宽带无线接入应用划分了4个频段,即2.4GHz、3.5GHz、

5.8GHz、26GHz。

其中:

2.4GHz频段使用范围是2400MHz~2483.5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100mW;鼓励无线电局域网WiFi(802.11b)应用;在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使用频段,多种无线电业务可共用,免无线电台发射执照。

5.8GHz频段使用范围是5725MHz~5850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500mW;基站需领取无线电发射执照;鼓励带宽更高的无线局域网如802.11a应用;主要由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使用。

3.5GHz频段使用范围是3400MHz~3430MHz/3500MHz~3530MHz,FDD频分双工;已通过招标评选方式将频率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26GHz(LMDS)频段使用范围是24.507MHz~25.515MHz或者25.757MHz~26.765MHz,FDD频分双工;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在3G频率规划方面,我们是基本上和全世界保持一致的。但是在TDD方面,我国的规划比世界规划多了100M,这是与国际规划有区别的地方。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

(二)

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上海守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2日

第五篇: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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