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工作报告

2022-08-06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疆政府工作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新疆政府工作报告

新疆克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为不断深化国务院46号文件的宣贯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2013年6月24日,新疆克州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克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全面加强消防工作.

文件明确了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考核工作结合克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克州人民政府。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考核结果经克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克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将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克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克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此外,文件还制定了《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对考核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一是火灾预防,分值占32分,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5个方面;二是消防安全基础,分值占28分,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6个方面;三是消防安全责任,分值占40分,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5个方面。(一览消防英才网)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26号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2001-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1〕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期权制、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的是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七条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家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保值增值考核方法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工委共同确定。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一个会计为计算期间,凡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年初要与财政(国资)部门签订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上会计报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基数,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依据年初签订的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中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基本衡量尺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二)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通过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度及完成情况,并按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三)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对其保值增值结果逐户计算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企业工委等部门。

(四)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如国家对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系数进行调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财政(国资)部门在确认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后,可根据政府对企业监管需要,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当年减亏或增亏,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增亏幅度=(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变盈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做出判断,对国家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并要求考核部门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一)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二)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三)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四)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和企业工委等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一个会计为计算期间,并以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企业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签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资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考核依据。

(三)财政(国资)部门收到被考核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件。

1.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

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

4.对照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

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提交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作为进行宏观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凡试行年薪制及对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

(三)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幅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由考核确认部门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在进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本级政府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并建立保值增值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体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略)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二○○一年十月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使用说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表》,特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区内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文件。

一、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6类1113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47个主题词,附表有3类366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本词表是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表中我区增加的主题词前加“☆”标记,以示区别。

(三)为避免新、旧主题词在标引时发生混淆,对这次修订中被删去的主题词没有单列。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娄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主题词”标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关于在全区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先标类别词“民政”,再标类属词“募捐、残疾人”,最后标“通知”。

(三)一个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关于新疆和田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建议的函》,可标’“计划、机场、工程、新疆、函”。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六)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后的,使用本表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

三、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秘书一处承办。

(二)本词表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6月修订的词表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6个)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调拨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牧区

展销

展览

所有制

股分制 责任制 合作社 开发区 保税区 ☆ 转制 ☆基地 ☆市场经济

02. 工交、能源、邮电(66个)

02A工业

有色金属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冶金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飞机 运输 旅客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空中管制 ☆养路费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成品油 ☆勘探 ☆油田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娱乐场所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园林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岛屿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公用事业 房地产 ☆人防 ☆危房 ☆修缮 ☆搬迁

03D环保

生物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保护区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6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扶贫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副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饮料 灾害 乡镇企业 农副产品 畜牧业 经济作物 以工代赈 农民负担 ☆防治 ☆防雹

☆活畜 ☆牧区 ☆草场 ☆瓜果 ☆养殖 ☆有机肥 ☆土特产 ☆病虫害 ☆抗灾保畜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次生林 ☆胡杨林 ☆林网化 ☆退耕还林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三峡 节水 防汛 抗旱

水土保持 ☆灌溉 ☆改水 ☆用水

04D气象

05.财政、金融(59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费用 ☆罚款 ☆减免 ☆额度 ☆留成 ☆集团购买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赔偿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通货膨胀 信用社 ☆储蓄 ☆股权 ☆债转股

06.贸易(49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储备 储运

销售 消费 批改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货物 副食品 日用品 ☆食盐 ☆肉食 ☆食糖 ☆食用油 ☆边销茶

06B外贸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对外援助 许可证 驻外企业 ☆洽谈会 ☆乌洽会 ☆世贸组织

07.外事(43个)

07A外资

领土 领空 领海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照会

国际 抗议 议定书 对外关系 备忘录 外交人员 涉外事务 对外政策

07B外事

出访 出国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宴会 外宾 招待会 出入境 外国人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外派 ☆涉外 ☆会晤

08.公安、司法、监察(48个人)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边境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边界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游行 海防

边防 危险品 非法组织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

监狱 ☆担保 ☆法规 ☆行政 复议

08B监察

受贿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处分 贪污 廉政 建设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选举 地名 人口 救灾 救济 社团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烈士 纠纷 墓地 殡葬 社会保障 老龄问题 双拥工作

残疾人 行政区划 社区服务 基层政权 ☆养老金 ☆捐赠 ☆养老保险

09B机构

更名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驻外机构 ☆建制 ☆职责 ☆办事处 ☆移交

09C人事

奖励 干部 表彰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专家 模范 参事

院士 履历 聘任 调配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公务员 行政人员 知识分子 文史馆员 ☆职务 ☆农转非 ☆民族团结

09B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事故 工人 保护 劳务 合同制 第二职业

09E工资

津贴

资金

福利

收入 10.科、教、文、卫、体(77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计算机 自动化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标办企业 教材

☆院校 ☆扫盲 ☆研究生 ☆成人教育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电子

纪念物

出版物 ☆发行 ☆征集 ☆地方志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检验

计划生育 检疫

妇幼保健 ☆药品 ☆地方病

10E体育

比赛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11.国防(26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军衔 人武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预备役 ☆演习 ☆兵团 ☆军事禁区

12.秘书行政(69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会议纪要 函

12B行政事务

行政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休假 纪念活动 工作制度 节假日 庆典活动 ☆分工 ☆活动 ☆领导 ☆事务 ☆现场办公

13.综合党团(41个) 13A党派团体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学联 文联 妇女 儿童 共产党 基金会

共青团 民主党派 民间组织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

13D宗教

☆协调 寺庙

☆朝觐

13D侨务

归侨

侨乡

外籍华人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H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法人

发展其他

试点

精神文明

附表

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99个)

01A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县

01B石河子市

01C 克拉玛依市

01D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

托克逊

鄯善

01E哈密地区

哈密

伊吾

巴里坤 01F和田地区

和田市 和田县 民丰 策勒 于田 洛浦 皮山 墨玉

01G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 温宿 拜城 库车 新和 沙雅 阿瓦提 柯坪 乌什

01H喀什地区

喀什 巴楚 伽师 岳普湖 麦盖提 莎车 泽普 叶城 疏勤 英吉沙

疏附 塔什库尔干

01I克孜勒苏州

阿图什

乌恰

阿克陶

阿合奇

01J巴音郭楞州

库尔勒 和静 和硕 博湖 若羌 尉犁 且末 轮台 焉耆

01K昌吉州

昌吉 阜康 奇台 吉木萨尔 米泉 玛纳斯 呼图壁 木垒

01L博尔塔拉州

博乐 精河

温泉

01M伊犁州

奎屯 伊宁市 伊宁县 尼勒克 新源 巩留 特克斯 昭苏 霍城 察布查尔

01N塔城地区

塔城 额敏 乌苏 托里

裕民 沙湾 和布克赛尔 01O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 青河 富蕴 福海 吉木乃 布尔津 哈巴河 02.中国行政区域(40个) 02A 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2B 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2C 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2D 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2E 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2F 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2G 台湾 02H 香港 02I 澳门

03.世界行政区域(227个,略)

第四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设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县(市)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十一)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十二)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申请被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分立,合并;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

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

(二)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

(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新疆银监局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备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七)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一经查实,由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9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外事和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工商干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系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部门决算审查编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下级工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系统资产管理工作。

(四)基建装备处

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采购计划、分配方案;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系统基建工程监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六)企业注册登记处

拟订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审查核准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有关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进行年检验照,指导全区各类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和年检验照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承担自治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十)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行为;指导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工作;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全区12315投诉申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12315投诉申诉举报网络,统一调度指挥和督导受理案件的分流反馈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赋予的有关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反垄断执法、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系统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十六)信息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区信息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系统信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及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培训等。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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