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使用权合同

2022-07-01

第一篇:奥迪车使用权合同

奥迪替换车使用协议

奥迪救援车使用协议

甲方:嘉兴市永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戚艳 18857369905 乙方:嘉兴经济交通频率FM92.2 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奥迪救援车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奥迪救援车的合法所有权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奥迪救援车服务。

2.甲方负责办理奥迪救援车正常使用有关的手续,例如:登记注册、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年检等。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应协助甲方办理各种上述手续,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奥迪救援车的正常保养和维护。 4.甲方为奥迪救援车的保险受益人。

5.协议生效后,甲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内外整洁、手续齐全、性能完好的奥迪救援车交付乙方使用。

6.甲方负责市区内因奥迪救援车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紧急救援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仅可将救援车作为 活动的救援保障。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例如:身份证、驾驶证、在修车的行驶证。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可获得奥迪救援车的使用权。

4.乙方应在每日行驶前、行驶中及收车后对奥迪救援车进行例行检查。使用期间费用自理。乙方应在中石化、中石油授权的加油站为奥迪救援车加注不低于97号的无铅汽油,以保证奥迪救援车的环保性能不受损坏,并保留加油的原始发票备查,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在车辆的使用期内,发现车辆报警、发生故障或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及时进行修理。

6.奥迪救援车应由协议中列明的驾驶员驾驶,该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7.奥迪救援车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奥迪救援车转租、转借、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乙方如发生上述行为,造成车辆丢失、下落不明,致使甲方不能收回车辆时,乙方应全额赔偿车辆损失及承担违约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8.乙方应爱护奥迪救援车内的装备,不得擅自拆装、更换、移动车内的任何零部件、附件,也不得擅自拆除、涂改甲方保留在车上的标志、标识等。如车内外发生物品丢失、车辆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车辆发生损坏、事故、丢失及交通违章等其他责任事故和行为的处理办法

1.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及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奥迪救援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性能完好、机件无损坏、车身内外无损伤。如因乙方原因,使奥迪救援车出现脏乱、损坏或性能下降这些情况,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上述情况修复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对隐匿瑕疵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乙方应于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1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确认责任后,车辆交由甲方进行修理。因乙方责任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偿或拒赔,保险公司免赔部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因乙方原因未及时与甲方联系或未及时向公安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或未及时提供有关单据、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或肇事逃逸等情况,造成保险公司

第 1 页 共 2 页

拒赔及其他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各种意外事件,乙方应于2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在有关部门及甲方调查核实后,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宜。若保险公司理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欠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经公安机关核查为报假案,乙方将负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车辆防盗系统及附加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奥迪救援车。如果协议期满如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期,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争得甲方的同意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如果发生逾期三天以上未通报甲方的情况,甲方有权按乙方非法占有或诈骗车辆行为,上报公安机关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牌照或证件丢失须及时向警方申报,甲方负责协助申请补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如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应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隐瞒违章或未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罚,而给甲方造成奥迪救援车不能年检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将不再享有奥迪救援车服务的待遇。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使用奥迪救援车期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对事故奥迪救援车拒赔或责任免除的(如驾驶证未按时年审、乙方原因车辆未能按时年检及车辆被骗等),应由乙方承担奥迪救援车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应依据车辆的技术规范、用途及操作规程使用奥迪救援车,并不得使用奥迪救援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车辆损坏、损毁、丢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为确保奥迪救援车安全使用,甲方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法人或自然人做以担保。 5.《奥迪救援车交接单》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如一方违约,履约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承担本协议内相应条款的违约责任,此外另向履约方支付损失额的20%的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乙方归还奥迪救援车后,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乙方归还奥迪救援车后,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最终截止时间为用户车辆维修竣工时间,借车人须归还奥迪救援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3.甲乙双方按协议条款履行期满后,本协议各项条款将自动终止。但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违约责任仍具有可追溯性。

4.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保存协议书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归档。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使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第二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 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 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 %(大写:百分之 )。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 %(大写: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 %(大写: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市(县、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签订日期:

第三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1

直辖市) (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

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

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

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

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停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以下简称“该停车位”),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前提条件

乙方确系该停车位所在小区的商品房业主,商品房权属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为: 。

第二条:停车位概况

一、位臵: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位于 。具体位臵如附件一《该停车位位臵图》所示,该图仅为该停车位位臵的标示。

二、该停车位长约约 米,宽约 米,实际使用面积为约 平方米。

三、乙方在购买后,保证该停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改为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停车位。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并按乙方已使用该停车位的天数向乙方收取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乙方拥有该停车位产权的期限

使用年限:该车位使用年限与该小区占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期限为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销售标准

1

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使用权买卖不以该停车位的面积计价,该停车位按单个销售。

第五条:销售价款、物业管理费及支付

一、该停车位销售价款

1、该停车位的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二、该停车位物业管理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各项关于该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月。

2、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停车场地的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照明等除保管之外的监督管理费用。

3、物业管理费按季交付,乙方在支付车位使用费同时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首期为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每期应于每年开始前 日前交纳。

第六条:停车位的交付

在乙方全额交付上述费用后 日内,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停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本合同项下车位不能作为单独物业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备案登记等政府手续。

乙方已理解上述内容之含义,并明确其所购买的是车位使用权,期限届满日期与该停车位所在小区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日期一致。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该停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2、制定、修改停车场管理制度(见附件2);

2

3、负责该停车场日常通行的维护,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4、甲方对乙方在使用该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失、灭失等事故不承担责任;

5、做好该停车场(包括该停车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7、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对该停车场地进行整体维修等活动,应当提前三日(紧急情况除外)通知乙方。否则,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停车位的,甲方应按日减收物业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购买该停车位应向甲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 A、车型: B、车牌号:

C、颜色: D、车辆品牌: F、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怠于通知,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2、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该停车场地的规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该停车场规定,车辆垂直投影面积须小于该停车位的实际使用面积;

4、乙方所停放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以下物品: (1)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

(2)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走私物品等;

3 E、车主(或单位):

5、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员、动物留臵;

6、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该停车场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乙方在车场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8、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乙方有义务进行及时清洁、维修;

9、乙方在产权期限内不得改变该停车位的建筑结构;

10、乙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车,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11、乙方在取得该停车位使用权后,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向第三人转让、出租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停车位。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并按乙方已使用该停车位的天数向乙方收取租赁费和物业费。

第八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该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该停车位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出示保单,该保单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该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停车位的,应当向乙方退还该停车位每日物业管理费;逾期达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的该停车位销售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乙方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4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交纳购买该停车位的销售价款,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购买该停车位的销售价款和已经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总价款之和,以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按照本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有关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停放车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停车场管理制度及其他停车规定、规章,达到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包括引起媒介报道等影响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声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购买该停车位的销售价款和已经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总价款之和5%的违约金,并应按 15 元/日的标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同时按 元/日的标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附件1:该停车位位臵图:(开发部提供)

5

附件2:停车场管理制度。(物业公司提供)

甲方:(公章) 乙方:(手印)

甲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字时间: 联系电话: 签字时间: 联系电话:

6

第五篇: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座落于市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2、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市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购买了本项目号楼单元户的房屋。

现乙方拟购买本项目储藏室使用权,现双方就储藏室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号楼层室储藏室(以下简称该储藏室)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

乙方购买使用权的储藏室交付时间为《市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算,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储藏室使用权转让价款的,交付时间顺延。

上述储藏室使用年限:自该储藏室交付之日起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之日止。期满后,乙方是否仍享有该储藏室的使用权,按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处理。 第三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约定的储藏室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开具收据。 第四条:

1 如乙方要转让或出租所购储藏室,必须将该储藏室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给本小区其他业主使用,且乙方需书面告知甲方及物业公司。乙方不得将其处分给本小区之外的业主。 第五条: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建筑区划内的储藏室由甲方依法规划并投资建设,双方确认本合同所转让的仅是该储藏室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2、若该储藏室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属人防工程组成部分,如果以后因政策变化可以办理产权手续时,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但与此相关的全部税费和其他应缴纳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3、若该储藏室经规划部门批准属地下人防工程组成部分,应坚持有偿使用、平战结合的原则,乙方对该储藏室只有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证。如遇国家人防要求需要征用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补偿等。

4、因利用人防工程需缴纳的税费、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由乙方与其他人防储藏室使用权人按储藏室面积比例分担。目前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实际向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收取前述费用,但日后如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缴纳时,乙方应向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交纳。 第六条:

甲方交付的储藏室,除非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当接收。乙方因任何理由拖延接收或拒绝接收的,均视为甲方履行了交付义务,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按交付时间起按规定交付储藏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甲方交付的储藏室无法使用的,由甲方负责调换为其他储藏室,乙方表示接受。 第七条: 本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储藏室使用权转让款,但乙方应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储藏室使用价款和使用期限按月向甲方支付使用期间的储藏室使用费,储藏室使用费计算时间为储藏室交付乙方之日起到本合同终止之日止,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2、 乙方未按时缴纳储藏室使用权转让款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全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通讯联络方式以本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地址等为准。乙方

2 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上述电话、传真、地址等资料真实。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地址等联络不到乙方,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全部责任。乙方联络方式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邮寄的书面文件被退件的,视为被退件的文件已送达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已对该储藏室进行了充分了解、实地查看,同意购买现状下的储藏室。乙方在取得该储藏室后,不得以该储藏室的权属、使用期限、位置、大小、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等)、上空高度、上空设施、相邻设施等事由向甲方主张解除、撤销本协议或者主张索赔,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签订、履行、条款解释、效力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履行地(即储藏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1、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市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的从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被解除或撤销的,本合同同时无效、解除或撤销。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3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中秋节慰问信下一篇:作文备课9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