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改革

2022-07-12

第一篇:国家事业单位改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分析

【摘要】:

2011年3月两会热点调查中, “社会保障”高居榜首, 有超过九成网友认为,企业职工和机关单位职工养老制度实双轨制非常不合理。 在“养老双轨制”的区别对待下,机关单位职工不仅退休金拿得极高,而且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全部让纳税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只能拿公务员退休金的两三成,却要多缴纳十几万的养老保险。可见“养老金双轨制”体现的是最典型的中国特权等级与贫富差距的不公平政策。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并明确指出这种差异可能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弊端,这对于明确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路径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

差异性

弊端

改革

一、养老金双轨制概述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统一的,都是按照工龄长短和在职时的工资高低为主要计算标准。直到1993年我国引入了养老保险制度,为了顾及1993年以前已退休(称“老人”)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中人”)利益,当时明确表示改革要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补齐”的原则,不区分机关、事业和企业工作人员。但由于改革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因此到1995年,最终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没能纳入社保体系,而继续由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养老金的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退改革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们,只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便有天壤之别,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低两三倍。

二、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企业养老保险总投保费率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企业投保费率不超过投保工资的20%;个人投保费率1997年规定为4%,最后调高到8%为止。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个人不需缴纳保费,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实行统账结合。企业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给付,这是政府的承诺;个人账户养老金多寡取决于本人投保和投资收益,这属投保决定。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按退休前一月月工资的比例统发,属财政支出。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BW P为养老金,B为养老金平均替代率,W为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90%左右,而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B为50%左右,前者的替代率几乎是后者的2倍。而平均工资W也不相同,企业职工是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机关单位则是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而前者也会多于前者。由于BW的不同,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三、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一)养老金收入差距的过大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而两种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人才流动的自由性。人才的自由合理流动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目前,由于“退休金双轨制”现象的存在,人才在选择变换工作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由此引起的机会成本问题,即养老金的待遇问题及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工作人员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如若其转入企业工作,必然会面临个人账户部分的缺失,同时,若从企业进入公务员行列,其原先积累的个人账户部分如何处理也在制度上存在问题。这必然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行和灵活性,损害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过大的养老待遇差距增加了社会不公平。由于历史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普遍比较优厚,甚至远高于相同条件下的企业人员,这必然会增加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最求公平,通过养老基金的筹集维护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又通过养老金的发放缩小着结果的不公平。但因为过大的养老待遇差距,养老保险起不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较高的退休金支出形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并不是社会保险,而是一种“单位保险”或称为“国家保险”,其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支付由财政全额负担。随着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提高,以及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这一支出也在不断增长。并且由于工资和福利津贴本身具有的刚性,其待遇水平只能不断提高,很难下降,这必然会带来政府在这一方面支出的不断扩大。同时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完善,调整机制的任意性,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企业的养老保险保险费会构成企业的用工成本,养老保险费过高企业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从而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有损企业长期发展。特别是构成国有企业改革负担成本。

(五)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不利于养老保险逐渐走向全国统筹,使养老保险处于条块分割状态。《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要逐渐走向全国统筹,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造成单位分割封闭运行。

四、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

(一)改变“只领不缴”,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维护同代间社会公平。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该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也可以与企业一样,强制性缴费,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可以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计发标准也可仿效企业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设计。这样做是为了事业单位与企业两者保持衔接,便于人员进出流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旦事业单位人员也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缴费问题上就能实现社会公平,解决同代人之间的攀比与被忽视心理问题。

(二)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过度增长

综合目前的养老金隐性债务风险与事业单位财务可持续风险,应当认识到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予以及时纠正。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单位性质、在职时的职位、在职时的工资,实行多种不同的养老金调整

办法。而事实上,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息息相关的。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新审视养老金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增长时间与增长幅度的调整;根据个人工龄和缴费年限决定养老金起点与多寡。保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增长相适应,不以在职同岗位职工工资增长为养老金增长幅度,从而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过度增长。

(三)大力发展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 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目前采取的养老金制度基本上仍旧属于单一支柱的养老制度。事业单位的单位保障制度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权责外延上应当明确,它们仅仅是提供基本生活水准的养老金制度,不需要也不可能追求或达到很高的替代率。要提高人们的退休待遇,维持人们工作时期的生活水平,应当依靠强化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开发与发展,通过它们来弥补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问题,从而有效解决政府财政养老金支出的困难。年金制度应当说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制度,它的覆盖面越广,资金筹集越充分,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压力就越小,改革的大环境也越宽松。通过企业及单位与职工双方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所缴金额予以税收减免优惠,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一次性或定期领取全部年金及投资收益。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比起来远远缺乏,是完全属于企业/单位与职工的个人意愿范畴,但是作为政府如果期望能够看到一个真正有效名符其实的养老金支柱来源,必须要有所作为。首先,对于愿意兴建年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例如允许参加该计划的单位将这部分开支作为成本列支以及实行个人税前工资支付。这既是对它们帮助承担一定社会保险责任的奖励,也是对年金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其次,企业年金以及职业年金虽然是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二者经营参与,但是,作为政府应当履行其法律和监管的职能,为这项制度提供法律框架、明晰产权、运营监管等方面的环境支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 保险体系, 并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 提高改革效率。 如果自己退休生活的目标比较高,还应该买一些保险;商业保 险、个人储蓄,最后达到自己将来的目标;人到 35 岁应该开始想这 样的事情,因为这样到 60 岁还有二十多年时间做准备是来得及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支柱: 第一个支柱是基础养老金,主要是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提高退休人员更高的收入保障。 第三支柱是补充养老金即职业年金,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小结: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在我国已经由来已久。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过大,长此以往会形成单位壁垒,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会造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有必要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2】 曾湘权《劳动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3】 侯文若 《社会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4】 史朝

《社会保险学》科学出版社

2000

学年论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分析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张倩 学号:0818224061

指导老师:薛君

第二篇:2015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人社部启动全民参保登记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徐博、刘大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6日召开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说,该计划2014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启动试点,2015年完善方案和措施,将试点扩大到50%左右的地区。

2016年和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还要结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持续扩面的后续安排。

实施该计划的主要措施包括: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合并实施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健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新增参保2000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9亿人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重复参保和漏保并存的矛盾,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17年底分别达到1.8亿人、2.3亿人和2亿人。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搭建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基本制度平台的框架下,加强制度内和制度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社保城乡统筹,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有条件的参保人员转向可获得更好权益保障的制度。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wt.mc_id=br4383)

第三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颁布时间:2009-3-26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2]3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了《“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状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

“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

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以上,制约了服务开展和质量提升;三是“九五”和“十五”期间配备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都将于“十二五”期间达到报废年限或里程,影响流动服务的有效开展;四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较为薄弱,现有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基础设施老化、科研设备陈旧,研发和指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通过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人口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开展群众满意的优质服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保障。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

科学规划,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服务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重点加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提高基层技术服务水平。着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努力提升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地方主导,中央扶持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步骤、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建设投入、用地安排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负起主要责任。中央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助,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健全体系,完善功能

围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需求,构建以县乡服务机构为依托,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功能齐全、布局科学、技术先进、服务优良,多层次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五)规范建设,高效运行

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健全体系,科学管理,全面实现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队伍职业化、服务保障制度化,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实现县县都有标准化的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未达标的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扩建,计划建设规模约96万平方米。

——基本配齐县级服务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县级服务站(含少量市辖区未设立服务站的地市级服务站)配置约1万台检测设备,逐步满足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求。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制定服务车配备标准,为部分县级服务站配置流动服务车,保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不断档。建立车辆更新机制,完善运行保障制度。

——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围绕出生缺陷预防、生育调控技术、生殖与遗传等重点研发领域,依托现有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重点支持部分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研发和指导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科技支撑平台。

四、资金筹措

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实施。依据《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西部地区、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中央补助不

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25%。对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全额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要建立由发展改革、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运行机制

原则上,中央补助购置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设备和流动服务车为一次性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确保设备和车辆的有效运行和及时更新。运行保障和维护更新机制要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共同筹措的原则,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积极支持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优先安排幸福家庭试点单位设备配备。

(四)严格项目管理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厉行节约,合理控制设备采购种类和档次以及服务机构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服务机构的运行监管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五)加快人才培养

制定各级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在职学历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建立职业标准、学科教材、教育培训、评估认证和职业监管体系。

(六)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

一、运转有效的服务机

构管理体制,强化县乡(镇)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乡站县管,统筹配置和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编制地方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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