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2022-10-23

第一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篇: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间为每月1—10日。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4张一寸照片、《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于每月5—15日到经办机构签字,并由指定银行统一发放。

第八条失业金申请办理在县就业服务局(中心路教师进修学校院内)。电话:7996801

第三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指的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办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的申领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失业职工情况公示材料;

3、再就业情况调查表;

4、单位执行计生政策情况表;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7、失业职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失业保险金的办理程序:

由安庆市失业保险所审查单位缴费情况,如有欠费补缴所有欠费;审查职工档案和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失业职工于申领待遇起的次月20日以后,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中国银行孝肃路分理处领取失业金待遇。

五、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四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业务热点问题解释

【点击数:1625】 【2010-11-8】

1、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又已在新的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还能继续领吗?如果不能领了,那么未领的这部分失业保险金如何处

回答问题一。已经重新就业了,失业保险金是不能再继续领了。这是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的。该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具有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金及其他费用。据此,已经重新就业所以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问题二。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这也有政策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现重新就业而被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当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可以将其重新就业后缴交失业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给予领取,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具备如下3个条件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继就业的;

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原企业(单位)已经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一共为职工本人缴交了2年5个月的失业保险费,问该职工可以领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领到多少钱的失业保险金?

答: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问题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问题。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照上述规定,你缴交失业保险费为2年5个月,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按这个规定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假如,职工本人失业前12个月每个月都按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这个职工每个月可以领取600元的失业保险金。

4、在一个单位工作并已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今年3月份因人事调整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现在还能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吗?

答:是涉及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期限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职工本人自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超过60日,不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有效期内。所以,现在不能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该职工所缴交的失业保险费记录在案,如果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以前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给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所以,从业人员如果失业后,一定要记得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失业登记,免得耽误了自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篇: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就业能力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是指:(1). 终止劳动合同的;(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的。

二、受理部门:

洛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接收登记科(电话:63200571)。

三、政策依据: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四、失业登记需携带资料:

本人身份证,三张近期免冠照片;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登记通知单》。

五、办理程序:

1. 首先由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移交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失业人员的待遇资格。

2. 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等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求职登记、再就业培训登记。

3.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注意事项

1. 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于次月规定的时间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凭证。

3.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失业人员每月可凭单在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社区签到管理制度。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签和代签,凡无故不参加失业管理活动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月无故不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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