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法律援助案例

2022-07-23

第一篇:民工法律援助案例

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杨利娜

(劳动与社会保障0911 0920406111)

要:农民工带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身份,是城市化进程的特殊群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还经常受到侵害,因此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显得由为重要,本文将从我国农民工的权益现状、农民工法律援助状况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期农民工能从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上真正受惠。

关 键 词:农民工;法律地位;法律援助;权益保障

一、引言 农民工是

(一)、农民工群体的界定及农民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入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辨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城、镇、乡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我过目前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1.4亿,主要以初、高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并且是自发性的外出打工,一般来自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然后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群就业,以制造行业、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为主,在城乡间互向流动,做“候鸟式”的迁徙。 2.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影响

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大多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业,但是餐饮、娱乐、新型服务业也已称为他们重要的就业方向,农民工是创业和创新的主力军,各类企业的一线工人、管理和技术骨干乃至决策层中很多都是农民工,他们为企业节能降耗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推动了经济发展,创造了社会财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弥补了城市劳动力不足,推动了小城镇向中小城镇发展,加快了城乡文明的融合,同时,农民工的生活需要扩大了城市的消费市场,对农村社会结构有着重大影响。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

(1)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国内很多城市为了满足本地居民的就业需求,出台相应的地方保护政策,某些行业岗位禁止使用农民工;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就业,有些城市甚至要求企业辞退农民工,录用本地市民。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总是处于就业聚会选择的末端。

(2)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并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虽然近几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不断上调,但标准仍然比较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一些企业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而且企业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等事件。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超时间、超强度工作并且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进城大多从事地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馆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但是许多企业机器设备陈旧,嗓音、粉尘、有毒气体等严重超标,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培训,也不提供基本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目前,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4)农民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不乐观。一方面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予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担心要求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会得罪企业主,会给小鞋穿。尽管工资待遇低、拖欠现象严重,工作环境差,没有加班费,也敢怒不敢言,听之任之;还有些农民工是随季节外出打工的,自身流动性比较大工作时间不长,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事故发生时,没有劳动合同往往使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权益。

2、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不健全,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方面农民工最易受工伤的伤害,但是他们的工伤保险参与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另一方面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农民工在年轻时以打工为生,年老或得重病时将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处于“零启动”状态,农民工处在城镇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缺失的。

3、农民工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1)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都是租廉价房,时常更换住所,住所拥挤不堪,环境恶劣,食物安全性差,业余生活乏味,有的夫妻因居住条件常年分居,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

(2)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公立学校仍然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或插班费;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子女教育负担。另外,农民工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辍学、失学人数增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必要性

1、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是实现法制的必然要求。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给予其即使有效的救济机制,法救济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权威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律援助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一项保障困难公民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具有政府行为和无偿性的特点,其本质是维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解决了农民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他们可以真正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的苦衷公平和正义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强调平等权和无偿性的特点,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不是简单地被看成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工具,而是真正保护贫穷者的自由和权利.

2、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仍然是社会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后,如果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农民通过务工增收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很有可能采取极端手段诱发犯罪,激化社会矛盾。因此通过法律救助对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他们的权利。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3、对农民工实行法律援助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保障对象大部分是在经济上比较困难,法律援助所具有的“法律扶贫”的特征足以说明它又属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符合条件的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是特殊群体的一项权利。农民工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案法定程序实现社会保障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时,只能依靠法律援助。

二、 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分析及问题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为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 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另外在对农民工援助对象和宣传形式上也都有突破和创新。

虽然我们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政府法律援助责任落实不够,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

目前我国仍有相当的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较少,使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由于我国农民工数量庞大,因此人均占有的经费投入很少,而且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目前有部分地区没有出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制定办案补贴标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力资源方面,我国目前还有许多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健全,其中一些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农民工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1、法定仲裁,审查、诉讼程序繁琐,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尽管仲裁机构与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假设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程序方面的揽定,与劳动者进行拉据战,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尽管有些地方放宽了要求,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只要是农民工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但也要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很多农民工除了身份证,根本提供不了其他证明,需到有关部门、工会去开具证明。在实践中这些单位也往往以不熟悉情况为由而拒绝。农民工在多次奔波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放弃法律援助的念头。

2、农民工案件,调查取证难。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教育和援助的配合度较低,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预防纠纷,在权利被侵害之后显得茫然和无奈,平常不注意搜集、保全相关证据,使得许多案子陷入立案难,取证难的尴尬境地,即使诉求法律途径也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由于办理农民工案件比其他案件花费的人力,物力更多,很多律师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3、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存在信息障碍。产生法律纠纷后,很多农民工都选择私了或其他非法律途径,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制度,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主要是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的问责制度,这就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他们得过且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惹祸上身”。第二,由于经费不足,而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非常庞大导致有些地方不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对其他 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无法向农民工提供帮助。

4、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存在机构障碍。我国的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无论是从硬件还是软件上都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 方面:第一,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第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第三,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我国2005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第四,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在我国几乎所有地方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照每案一定数值发放补贴,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要高于此补贴,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农民工法律援助以政府财力作为保障的,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核心体现。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在财力和人力方面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正常需要。为此,我国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按需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状况,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专项法律援助预算,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费用开支设立一项最基本的办案经费保障制度。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是构建法律援助机制的前提,因此,建议中央编制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 机构人员编制,对农民工较密集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设计要高于全省或者全国水平,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参照经济纠纷“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模式,取消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允许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农民工既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向法院起诉的,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对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放宽条件,尽量的满足农民工的合理要求,例如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等。法官应重视案件的审理,甚至可以采取一些对农民工有利的倾斜性做法,如成立专业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保护弱势群体、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等措施。

(三)鼓励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缺乏人才,办案质量不高的现状和高校独特的人才和知识优势,高校法律援助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有着较高的社会信誉。高等院校还拥有大批热情洋溢愿意充当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质的大学生,他们经过理论学习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担当起法律援助的责任。高校风气纯洁、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而且这样的运作机制灵活,服务成本低,质量高。

(四)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权 。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法律援助的联系点。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沟通情况. 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问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等等。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为此,政府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加强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例如通过发放维权指南、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进行完善法律常识培训等,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一直游离与城市边缘,各项保障不到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其中既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也有国家社会的责任,在法治社会里,对这个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人人平等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许中甲《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2007年 2.徐宏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障碍及对策》2007年 3.王英明《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制度研究》2007年 4.徐淑林《新形势下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探析》2009年

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5.任明《跨省法律援助——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2009年 6.李松,黄杰《农民工法援缺口需更多律师填补》2008年 7.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8.王力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及解决途径》载《浙江统计》 2004年 第10期 9.丁明《和谐框架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探析》2010年

10.尹奎杰《农民工法律地位初探》载《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4期 11.陆云泉《法律援助50问》,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12.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 13.杨聪敏《农民工权利平等与社会融合》,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

第二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三篇: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推荐)

路南区司法局

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特别是针对春节前农民工讨薪、工伤赔付等劳动争议问题,路南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工理性维权、合法维权、科学维权,学会运用法律援助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路南区司法局专门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秀山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亚东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有王燕东、赵斌、张祥琦、郭静、吴东。工作机构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等有关政策法规,集中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成效与成功经验,宣传报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件和感人事迹。

(二)开展咨询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点,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场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咨询,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全区社会稳定。

(三)确保“1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引导农民工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安排专人值班,确保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接待热线要有登记,有处理结果,对通过专线反映问题的农民工,要耐心做好咨询解答,积极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遇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逐级及时上报。

(四)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三优服务”。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门槛,凡申请支付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要切实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快接、快办、快结。

(五)坚持调解优先,减少农民工诉累。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采取受理—调解(和解)—援助的方式,减少农民工诉讼成本和诉累,控制减少“民转刑”案件。

第四篇: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法律援助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区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确保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取得经济利益235万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渠道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是健全而畅通的。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区司法局联合南纪门街道在南纪门劳务市场设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同平台办公,每周定时安排律师值班,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农民工日、春节后农民工进城务工高峰期等重要节点举办两场以上的专场农民工法律咨询暨法律援助现场受理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我

1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都是比较高的,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都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门槛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都应给与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可以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不仅不比城市困难群体高,反而比他们还要低。2009年,为农民工提供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474件,涉及请求工伤待遇的25件,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请求赔偿的4件,农民工得到了全面的法律援助,并按规定得到了门槛较低的法律援助优惠。

三是办事程序简便。农民工在渝中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享有与其他困难群体同样简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自加压力,将法律援助审批时限提前到5个工作日办结,对农民工快要超过仲裁时限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先受理指派律师,再

完善审批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和联动机制,农民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同步申请法律援助,我区农民工可以向总工会职工维权部或职工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法院立案或劳动仲裁立案时得到工作人员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提示和帮助。农民工还可以在向区属50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广泛发放《法律援助指南》,自编的《以案说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向咨询群众赠送印有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的环保袋,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物品,向社会公开电话,公告办事程序。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做到了公开简便。

四是援助质量较高。渝中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有保证的,首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全部是执业律师,我区是全市唯一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的区县,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足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次,我们有一整套办结案监督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比如,为引导律师简化程序办案,我们实行了调解结案奖励制度,并对当场兑现的给与较高的奖励。第三我们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暨点援制,将摊派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为志愿服务制度,律师抱着扶弱帮困的慈爱之心来参与法律援助办

案,法律援助的效果较好。2010年,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当年结案641件,当年结案率达78%左右,其中非诉讼结案290件,诉讼调解结案223件,真正以判决结案的占13%左右,避免了农民工援助案件因诉讼程序漫长而导致维权不利的局面。全年没有一件农民工不满意法律援助的投诉,也没有一件农民工因法律援助引发的急访、群访案件,法律援助效果较好。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五篇: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7.4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7.8万元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帮助需求上升,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随之加大。据统计,该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85.6%。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有显现,暴力维权、“另类维

权”时有发生,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该区返乡农民工不断增加,现已达2656人,返乡农民工与原务工地的工资、工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将可能集中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法律援助中心未单独设置且缺乏专业人员,一些农民工法律

援助案件得不到及时、快捷的处理,无法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2007年该中心办理的31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283件,占91.3%,较上年上升18.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加、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能提供咨询,无力支付跨市、跨省的法律援助案件差旅费及补贴。

个别部门执行有关规定不力,造成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个别部门出于怕影响投资环境的考虑,或者怕担责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缺乏,致使权益无法维护。由于有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遭受侵害不知如何求助,容易错过仲裁期限。此外,有的外出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多数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不够重视,更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农民工往往连工资表、工作牌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承办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核实。一些企业和雇主利用各种关系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配备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又热爱法律援助事业的专职人员。其次,要研究制定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列入公职律师的方案,以解决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后顾之忧。再次,要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素质,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特别是要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法律援助权利。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强化对企业的法制观念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大力表彰鼓励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增加经费和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一方面,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政府的惠民项目。另一方面,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建立协作机制,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标的额小的,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推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轮值工作制度,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等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工会组织应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农民工维权实效。一是要加快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月清月结”。二是建立用工诚信备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信誉差、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列入建设主管部门监控名单,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三是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管指导,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由政府部门、法律人士、社会志愿者、企业代表、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卖会员卡营销模式下一篇:模具毕业实习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