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学习心得范文

2022-06-08

第一篇:信访学习心得范文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第二篇:《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月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篇:信访学习锻炼心得体会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

今年6月份,组织上让我到信访局学习锻炼。我十分珍惜这次锻炼机会,在这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我参与了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反映信访信息、督办检查和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等工作,让我经历了许许多多的事,碰到了各式各样的人,用最短的时间知道了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更加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干部的责任。现将半年的工作和体会作如下简要汇报:

一、了解百姓疾苦,重塑人生追求

来到信访局的第一天,就听信访局的领导说起这样一句话:信访工作不好干,但在信访工作的人心态会变得更加平和。最初的我对这句话并不是很在意,但工作的时间越长越是深有体会。有时自己会觉得工作太辛苦,但是听听上访群众的诉说,从一件件、一桩桩信访案件中,我了解到了群众的疾苦,也从信访者的身上学到了很多,想想他们的困难,就觉得这点苦和累算不了什么。

二、倾听群众心声,树立为民思想

我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做好了与群众“亲密接触”的心理准备,但真的与老百姓面对面时,却仍有招架不住的感觉。“怨声、骂声、赞扬声,难听、好听、一样听;难事、急事、容易事,难办、好办、认真办。”信访干部接待的是不满意的群众,处理的是不满意的事,感受到的是不满意的情绪,要通过接待人员和风细雨的解释,苦口婆心的劝说,认真负责的处理,使不满意的群众满意了,不满意的事情解决了,不满意的情绪化解了。

三、提高能力素质,解决实际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讲 “三讲”,即讲感情、讲方法、讲政策。来信访的都是老百姓,要把上访人当作亲人,要设身处地理解他们的各种

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注意尊重事实、依据法理,又尽可能根据具体上访问题的性质和具体上访人的脾气禀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劝解。说起来容易,但对于一直做单位事务工作、很少有直接接触社会矛盾冲突、应对复杂局面的机会的我来说,却是有些难度。

通过信访学习锻炼,接触了许多平时文件中看不到、会议上听不到的最真实的第一手情况,接触了群众反映的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城市建设管理以及下岗失业等大量的社会问题,进一步了解了县情、民情。信访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同时,还要与涉案单位、部门打交道,搞协调。这些“丰富的资源”对于我的观念、能力都是一个宝贵的培养和锻炼机会。特别是在领导接待日,领导的工作方法、相关的法律解释,更是让我受益匪浅。每当出现一个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都要追根问底,了解清楚。边干边学,积累经验。在下乡督办检查过程中,我与深入到南山乡镇了解情况,积极督促责任单位依法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推动了一批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在奥运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全县“三会”期间,在信访局及会议现场做好信访接待、矛盾排查工作,为各项活动顺利举行提供了保证。

来到信访局学习锻炼后,我融入了信访这个团结的大集体中,把信访局作为自己人生转变的驿站,角色转换的摇篮。总结半年的工作,感觉时间虽短,但工作的心情是高兴的,收获颇多,受益无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在学习锻炼期间学到的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自己的岗位上创新工作,创造新的业绩。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四篇:《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第五篇:学习信访听证法心得体会

接到王县长的批示以后,我局认真组织学习了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信访工作听证经验,收获颇多。听证作为一种集中听取意见的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产物。我国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制度”,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访听证,其中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开展信访听证工作就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倡导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合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让各项工作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将听证引入信访,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一、传统信访办理存在弊端

信访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有的是时间跨度比较长、有的是上访人的个人恩怨、有的是上访人为了一己私利重复上访,甚至越近上访、非访。对此传统的信访处理方法存在弊端。一是调查方式是通过信访办理的有关单位进行的单方面调查,上访人不参与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很难得到信访人的认可。二是效率低下,信访人或者集体上访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一个或简单的几个问题,牵扯面广,头绪较多,调查起来十分困难。有些信访案件短时间内不能结案,甚至拖成了“骨头案”、“钉子案”。三是对信访案件的认识有偏差。信访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阐释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能难全面的了解案件,造成调查结果不实,引起上访人不满。

二、景芝镇信访听证工作的特点

景芝镇公开听证法抓住了两个要害。一是公开。传统信访,往往是各显神通,种种猜忌由此而生,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公开听证,把各方当事人集中到一个空间,最大可能地消除各方猜忌,信任由此建立起来。二是事清。但凡涉及利益冲突,各方对发生过的事情往往依据自身利益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剪。公开听证,各方的陈述不仅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且还会受到对方质证,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水落石出,据此形成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无疑具有足够的公信力,所谓案结事了,水到渠成。

三、信访听证的好处

信访听证的好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信访听证给当事人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当事人有机会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信访人与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信访事项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事实,防止信访办理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信访办理机关克服书面处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以及时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

2、信访听证可以让群众亲历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办事程序,体会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然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法制化。信访听证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处理依据和理由,使听证会参与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事项,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信访听证使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听证制度的设立,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4、从表面上看,信访听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行政成本,但实践证明,举行信访听证往往都是“收益”大于“成本”。收益具体有三点:一是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使得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态出现,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上处理决定的正当性。二是由于人们一旦参加了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维持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5、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信访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6、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国家权威,提高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

7、信访听证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联系党委、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好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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