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2023-04-01

第一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清单

1、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规模较大: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固定资产规模 在1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 亿元以上(蔬 菜园艺、水产类企业5000 万元以上)。

(2)效益较好: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8%以上,产品 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 (4)带动能力强: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 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数量达到 1000 户以上(特种种养业和 大户除外),市内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5)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南通市农业结构调 整的方向,对九大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 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负债率不超过60%。 对产品有特色、科技创新能力强、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 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前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3)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民增收的证明材料 (4)银行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

3、持有棉花收购证的棉纺类等企业可参照上述要求申报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篇: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和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企业的经营产品。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的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乌鲁木齐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的利益连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

- 2 -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

2、

3、

4、

5、

6、

7、8款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

2、

4、

5、6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

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9、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

- 3 - 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

- 4 - 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6月底之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七条第

2、

3、

4、

5、

6、

7、

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汇总。当年7月20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 5 -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6 -

第三篇: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市农产办字〔2012〕1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按照《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同时对已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2011年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不需要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标准)

执行《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市农产字[2008]6号)规定的条件(标准)。

二、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共6张);

2、企业简介及产业化经营情况;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每张表必须盖审计机构圆形章)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的文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原件;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原件;

10、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有代表性的合同、协议和所占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县(市、区)农业局出具的带动农户数量及农户增收的正式文件(若带动的农户涉及几个地级市,则由每个所涉地级市农业局出具正式文件;若所涉同一个地级市的多个县,则由地级市农业局或所涉每个县农业局出具正式文件);

11、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正式文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证、社员名单原件或经县(市、区)工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12、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的情况资料(包括基地地点、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的基地建设情况的正式文件(若基地所涉几个地级市,则由每个所涉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若所涉同一个地级市的多个县,则由地级市或所涉每个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

13、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等)复印件;

14、产品品牌、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5、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所涉数据以2011年度为准。

三、有关要求

1、需重新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即符合赣市农产字[2008]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方能申报,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材料)提供申报材料。需重新认定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但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要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申报(重新认定)的企业严格审核,认真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市级龙头企业的评选资格,已经评上的也要取消。

3、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

4、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要将拟申报(含重新认定)企业,在认真征求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报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的名义正

式行文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市农业产业化办申报。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汇总后,以纸质(加盖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的章,作为正式文件的附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电子信箱:gzngbny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附:

1、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共6张)

2、表格填写说明

赣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

主题词:龙头企业申报通知

抄送:赣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赣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第四篇: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调度农业产业化省级和市级龙头企 业运行情况和投资千万元以上农业 产业化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始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高度重视,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更为关注。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将对省级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千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进行调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请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知本地区所属企业按照调查表的内容认真填写,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数据,把好审核关,并及时上报。其中,“表三”所填写的项目,按照《2009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计划表》中的项目填写。

二是做好上半年总结工作。请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本地上半年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包括:产业运行特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

1内容。(所用数字截至到6月底)

三是上报时间。请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于7月6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和调查表审核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表格用Excel格式)报至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联 系 人:徐云平

联系电话:0431-88906511

附件:

1、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

2、全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

3、2009年投资千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需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资产规模,综合实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水产、畜禽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如产品有地理标识等)适当放宽要求,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20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市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标准化生产,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直企业直接向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第九条 认定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一)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规定标准评议,提出候选企业名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局务会审核后,报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和《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估制度。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需按监测要求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初审意见,报送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提出监测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分管领导和局务会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 监测评估不合格的。

2. 已破产、被兼并重组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 3. 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4. 违法经营、发生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6. 不接受监测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报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荆农产办[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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