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

2022-04-10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投入与产出效益优化要求出发,核算成本、降低成本,不断提高人大工作产出效益,是人大工作微创新应该也能够施展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立法是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人大工作效益的提升必然依托于立法领域的控成本、提效益;而“控”“提”的前提,就是要对立法的成本、效益“心中有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评估。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成本效益分析已较为成熟。

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 篇1:

会计信息监管成本效益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影响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活动应建立在监管效益大于监管成本的基础之上。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国内倾向于从宏观层面上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信息监管问题,对会计信息监管成本的研究多于对监管收益的研究。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模型,探寻政府监管的合理区间及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关键词:会计信息;监管成本;效益分析

The Cost- benefit Analysi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gulation

LIU Xin-shi

(Account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Henan University,Kaifeng475001,China)

Key words:accounting information;regulatory cost; benefit analysis

证券市场中交易对象的虚拟化和交易双方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信息的重要性。但是,信息的无形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仅凭市场机制难以实现供需均衡,为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油然而生。证券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供需矛盾,提高了信息在决策中的价值和市场的运行效率,鉴于政府监管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负作用,其监管效益也不断地受到人们的质疑。本文借助于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评价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并探寻政府监管的合理区间。

一、文献综述

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以20世纪30年代为转折点,在此之前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的分散监管。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催生了政府监管模式的产生,并得到迅速推广。政府监管为快速恢复经济、提高信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受到了一定的非议。斯蒂格勒(Stigler,196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实际利益;本斯顿(Benston,1969,1973)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披露规定对投资者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也没有对交易的证券产生可以测量到的正面影响。

信息披露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它主要包括编制详细财务报告的直接成本、向竞争对手泄漏有价值信息的成本、证券销售上的延误成本、投资者相信误导信息的成本等。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也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意于投资者收益的增加。周(Chow,1983)的研究表明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增加了企业的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而几乎不存在有益的证据。瓦茨和齐默尔曼(Watts & Zimmerman,1986)认为信息管制不仅直接耗费资源,还会影响企业的投资、生产以及融资等方面的决策,而且这种影响不一定改善帕累托法则意义上的福利。

罗斯(Ross, 1979)对金融市场上信息披露立法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研究,认为信息管制的收益主要体现在有效性和公平提升两个方面,管制成本主要包括立法对市场的经济冲击存在着直接成本、贯彻这种立法存在的间接成本。伊斯特布鲁克和费雪(Easterbrook & Fischel,1985)将证券管制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信息的编纂、散发、诉讼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本,也包括参与披露过程的当事人在时间上的机会成本,以及打印与邮寄披露文件和披露规则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是披露导致企业放弃本可以经营的盈利项目的损失和信息噪音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不便;其研究结论认为没有满意的数据表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规是有益的。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对证券监管的成本效益研究也比较少,最近几年才引起人们的重视。杨蓉,宋永新(2002)将证券监管引起的成本划分为直接资源成本和间接效率损失,直接资源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因遵守监管条例而耗费的资源,即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间接效率损失主要指因被监管者改变了原来的行为方式而造成的福利损失,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静态低效率和动态低效率等。吕晓梅(2004)将会计信息监管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管制制度的组织成本、实施成本和后续支出,隐性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成本、合规成本和社会净福利损失;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收益主要体现为投资者对市场欺诈及市场失灵的预期减少所带来的投资总额的增加。

吴水澎、毕秀玲(2002)认为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评价考虑的应是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其中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改善程度,从而使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程度,具体可分为会计监管措施被认可的程度、会计信息不对称性的改善程度、会计信息造假的减少幅度、与国际化进程的协调程度等等;社会成本既有直接的成本消耗,如用于机构管理(包括公务员工资)、咨询、设计、印刷、宣传、推广、修改、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成本消耗,还有间接的成本消耗,如被监管者的制度转换成本、寻租成本、效率降低成本、机会成本等。洪伟力(2000)从资本形成量、资本配置效率、投资风险的分散、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资本和市场的流动性等16个方面对证券监管的效果进行了考察。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国外大多采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某项监管规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国内倾向于从宏观层面上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信息监管问题,对会计信息监管成本的研究多于对监管收益的研究,将二者结合起来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模型探寻监管的合理区域的研究比较少。

二、会计信息监管成本分析

监管成本是指监管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合理的资源耗费,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因监管活动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间接成本是指监管活动所引起的效率损失,如监管者监管不当和被监管者改变了原来的行为方式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监管活动对市场竞争或市场创新的影响等。从成本承担者的角度看,监管成本又可分为监管者的实施成本、被监管者的遵从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等,其中实施成本和遵从成本一般属于直接成本的范畴,而社会福利损失属于间接成本的内容。

(一) 监管者的实施成本

监管者的实施成本是指监管者为了有效地开展监管活动而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资源耗费,具体包括监管规则的制定成本、监管规则的监督执行成本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搜集成本。一项法规的出台,需要经过提议、草案、征求意见、修改、通过、颁布等多个环节,多次反复,旷日持久,其制定成本一般是比较高的。法规的执行成本不仅包括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为贯彻法规而付出的监督成本,也包括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解释、指导、培训等成本。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是一脉相承的,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其可行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过高的执行成本可能难以实现规则的目标。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基础上,充分的信息是确保监管规则制定合理、有效运行的前提,而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反馈等活动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监管者为此付出的信息成本是高昂的。

美国国会为了贯彻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专门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统一管理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尽管SEC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授于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但它自身还发布大量的会计系列文告和相关披露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实施成本是巨大的。1936年,美国国会划转给SEC的经费总额为300万美元,到1980年达到了7 230万美元[6],1991年SEC的经费达到了19 300万美元[8]。安然事件后,SEC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其经费预算已高达七亿七千六百万美元[2]。英国的证券监管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拉麦斯(D. Lomax)的研究表明,仅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的行政费用就高达500万英镑,加上其他自律管理组织的费用,估计在2 000万英镑,如果再加上其他监管机构的运行费用,这一数字在1亿英镑以上[4]。

(二)被监管者的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遵守、执行监管规则而付出的代价,也称为合规成本,主要包括机构运行成本、信息成本、制度转换成本等。企业为了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高质量地对外提供信息,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来搜集、整理、编制、发布会计信息,并接受独立第三者的鉴证,这不仅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以确保这些机构的正常运行,更需要支付高额的信息鉴证成本和额外的信息搜集成本。尤其是在披露管制导致了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而这些信息对内部决策没有太大的价值时,信息的生成成本是巨大的(如要求企业披露替代现存资本设备的市场成本等)。当一项新的监管规则替代旧规则时,被管制者为此还要付出一定的制度转换成本,即学习成本、新旧制度的衔接成本和契约重拟成本等。

菲利浦和泽切尔(1981)的研究表明,1975年美国企业按SEC的10—K、10—Q及8—K格式编制报表所支付的变动成本为21 300万美元。巴斯塔波(1977)通过考察13家公司按照SEC第190号《会计文告》(ASR-190)(1976年3月颁布)中的要求公布存货和厂场设备重置成本数据的情况发现,企业为此多负担的成本平均为12 400美元[6]。2002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OX)强化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增加了被监管者的成本支出。一项调查显示,美国上市公司遵循SOX的成本支出约在1.3-2.5百万美元之间[8]。Poonam Puri & Anindya Sen(2003)的研究发现SOX导致企业的会计费用增加了105%,从243 000元增加到499 000元;律师费用增加90.6%,从210 000元增加到404 000元。周勤业等(2003)对2001年信息披露费用进行的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2001年信息披露费用平均为132.33万元,扣除样本中最高值中石化(6 696万元),样本公司平均信息披露费用仍高达119.15万元,平均日常信息披露费用占管理费用的4.09%。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推算,政府监管的守法成本至少达1亿英镑。

尽管被监管对象承担的法规遵从成本可以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适当地向消费者转嫁,但究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高低,取决于有关服务的供求弹性等多种因素。因此,高昂的遵从成本可能会使企业不堪重负,或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这都有悖于监管的初衷。

(三)监管活动引起的效率损失

监管者在对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时,由于信息价值的复杂性,存在着决策有用需求和反映受托责任需求之间的冲突,存在着不同需求者之间需求愿望的冲突,从而使得监管者无法确切知道信息需求的最优数量或从社会角度而言适当的数量,这是监管引发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监管活动引发的效率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

监管是对自由竞争市场的一种人为干预,它改变了自由竞争的规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在整个监管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受益者和受损者,受益者因监管规则而获得了垄断利益,受损者或艰难维持、或退出、或游说政府改变监管规则,二者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原则。斯蒂格勒(Stigler,1964)通过实证分析美国SEC对证券市场管制前后的股价变动情况发现,SEC管制的主要功效是将新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此外,过度严厉的监管不仅提高了企业的遵从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降低了整个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从而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20世纪90年代SEC已经意识到过严的信息披露规则对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并积极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寻求解决办法。

2.监管的滞后性引发效率损失

政府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干预依赖于对市场信息的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把握,片面、过时和失实的信息必然带来决策的失误和管理上的顾此失彼。由于监管者处于社会层级结构的塔尖,远离市场活动,其获取信息的链条比较长,再加之信息传输中的时滞、失真,使得监管者对市场发生的问题存在着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实施时滞和生效时滞,从而出现监管规则运行时的市场环境与制定时的市场环境迥异,规则的效应难以充分发挥,甚至制约经济的发展,阻碍市场创新。

3.监管引起决策上的道德风险

监管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制约,它可能会改变企业的决策行为,或是有意的冒险行为,或是无意的谨小慎微等都可能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机会成本。监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创造切实可信的信息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决策失误,但监管也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未突破监管规则的就是安全的,使投资者对政府监管的对象产生过分信赖,降低了风险意识和甄别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盲从式的非理性投机和对政府护市的依赖性预期,徒增了资源无效配置的概率。

4.监管引发的寻租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监管是一种权利分配,是部分人借助于权力对他人实施限制,是政治权力对经济市场的介入。政府的垄断性管制权易于产生政府官员设租、被管制者寻租和避租现象。所谓“租”是指某种生产要素的供给由于自然存量、政府管制等种种因素造成在市场上难以满足需求时而产生的差价。这种差价为寻租行为提供了机遇,寻租者通过游说、行贿等手段来获得拥有生产要素价差的机会,而拥有资源监管权的政府官员除了被动地接受寻租者的回报或贿赂外,还可能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以谋取私利。寻租行为的存在使得大量的稀缺资源用在了非生产性领域,降低了生产性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腐蚀了政府的一些官员,危害社会肌体的健康发展。

三、会计信息监管效益分析

政府对会计信息实施监管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对信息质量的提高和缩小供需差异等方面,从而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甄别成本,减少投资者对欺诈的预期,增加投资者的交易剩余,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一)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会计信息监管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竞争的先天性缺陷——个体利益膨胀导致整体利益无法实现最优而建立的一种让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博弈的制度,最终目的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实现信息供需平衡。 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比买方拥有较多的信息。拥有信息优势的卖方就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拥有信息劣势的买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以降低其风险。由于会计信息生产的特点使得企业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之间、不同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都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不仅表现在数量上,也表现在质量上;既有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也有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诱发证券市场中一切问题的根源,事前的不对称性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事后的不对称性引发“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治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就是要求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弱化其信息优势。由此就产生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制度约束和对其披露信息充分性和公允性的鉴证,公认的会计准则和独立的审计制度应运而生。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报告公开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超越法定披露要求所进行的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功能,可以解决一定的逆向选择问题,来促进合理交易或契约的形成。会计信息在控制道德风险中的作用不仅体现于股东与管理者签订的旨在激励管理者采取符合股东目标行为的雇佣报酬合约中充当了订约的指标,以及提供契约监督、实施的依据,也体现在信息决策有用性所支持下的证券市场及相应的经理市场中。因为竞争性的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对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构成了外在的约束,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反映在股价和经理人价值中。一个依靠披露虚假信息来欺骗市场的管理者,终将被市场所淘汰。

(二)政府监管节约了一定的交易成本

证券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信息的竞争,其竞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搜寻、检验和证实信息价值的过程。但由于信息的价值不可能在获得之前进行评估,只能以既有的知识、经验和承受能力,收集、估计信息含量水平,并以试错方式进行决策。一旦信息搜寻不充分或搜集了错误信息,要承担巨额的决策失误成本。政府通过制定强制性的信息生成、披露规则,可以降低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充分或错误信息对决策的影响,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1)在会计信息非管制下,每个投资者为了决策的需要会参与信息的搜寻工作,尽管个体的搜寻活动是在信息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下进行的,但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理性,许多个体在重复搜寻相同的信息,个体搜寻信息的成本之和可能会远远大于信息管制成本;(2)由于投资者之间能力的差异,个体信息的搜寻活动必然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交易的摩擦。(3)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企业内部会计系统的副产品,其边际成本很小,如果会计信息不受管制,每个信息使用者将以垄断价格购买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不仅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说会计信息管制相对于非管制而言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小约翰•科菲(John C. Coffee,1984)认为强制披露制度是一种理想的减少成本战略,它通过对搜寻信息成本的社会补贴来确保信息的数量及信息的准确性。没有强制披露制度将导致更为严重的低效率。

信息管制对社会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建立在合理管制前提下的,一旦超过了合理的度,过分的信息管制就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过分的管制不仅增加了企业的信息生产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会计信息“堆集”,而提高了信息的分析成本,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使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四、政府适度监管的选择

政府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补救,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失灵,有时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信息监管规则的出台应谨慎从事,应进行充分的成本效益分析,只有当监管效益大于监管成本时,监管政策才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这里的成本效益不仅要考虑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可计量的直接成本,更要考虑监管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评估监管政策所引发的效率损失。尽管对监管成本和收益的准确计量有一定的难度,但仍然可以借助于成本效益分析模型来寻找政府监管的合理区间和监管强度。

图1中R=F(Q)为监管的收益曲线,它符合收益递减规律;C=F(Q)为监管的成本曲线,它由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组成,变动成本决定了直线的斜率。由图可知,当监管度Q1时,监管成本大于监管收益,出现了监管净损失,这是监管不足的表现;当Q10时,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且dR/dQ>0,增加监管度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当Q02时,尽管监管收益仍然大于监管成本,但由于dR/dQ<0,增加监管度已不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当Q>Q2时,监管成本大于监管效益,监管活动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净损失,出现了监管过度。因此,政府监管活动只能在区间[Q1 Q2]中进行选择,其中Q0是最佳监管点,实现了监管的“帕累托最优”。但由于政府的监管度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点,而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因此政府监管的合意区间为[Q0-△ Q0+△]。

政府监管的区间应是市场失灵的区域,或市场调节成本较高的地方,而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调节的领域,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即使在政府信息管制的区域内,也要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的自愿披露行为,因为法规不可能对所有的方面都做出全面的规定。一项好的监管规则不是强硬的完全限制个体自由,而是在花费最小的成本的情况下实现其目标,这就意味着应充分考虑市场自律的力量和市场主体自律的可行性。政府管制不是限制、削弱市场主体的力量,而是正确引导市场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管优势。因此,政府的适度管制应与市场自律进行有机地结合,强制性披露应与自愿性披露进行有机地结合,信息的免费供给应与市场调节进行有机地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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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1.

[6] 罗斯•L•瓦茨,杰罗尔德•L•齐默尔曼.实证会计理论[M].陈少华,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49-150.

[7] 吕晓梅.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4: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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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蓉,宋永信.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4):58-64.

[11]Chee W. Chow,1982 Competitive Manuscript Award: The Impacts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 on Bondholder and Shareholder Wealth: The Case of the Securities Acts,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 58, No. 3. (Jul., 1983), pp. 485-520.

[12]George J. Benston,Required Disclosure and the Stock Market: An Evaluation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3, No. 1. (Mar., 1973), pp.132-155.

[13]George J. Benston. The Value of the SEC’s Accounting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44, No.3, (Jul.,1969), pp.515-532.

[14]George J. Benston. Required Disclosure and the Stock Market: An Evaluation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3, No. 1. (Mar., 1973), pp.132-155.

[15]George J. Stigler. Public Regul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s.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Vol. 37, No. 2. (Apr., 1964), pp.117-142.

[16]John C. Coffee, Jr. Market Failure and the Economic Case for a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Virginia Law Review, Vol. 70, No. 4, Fifty Years of Federal Securities Regulation: Symposium on Contemporary Problems in Securities Regulation. (May, 1984), pp. 717-753.

[17]Peltzman,S. Toward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9(August,1976),pp.211-240.

[18]Presentation by Lance Jon Kimmel & Steven Vanquez of Foley Lardner entitled “The Increased Financial and Non-Financial Cost of Staying Public” at the National Directors Institute (Chicago: April, 2003).

[19]Poonam Puri & Anindya Sen, A Cost Benefit Analysis of the Multi-Jurisdictional Disclosure System— Submitted to the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 June 10, 2003.

[20]Ross, Stephen, 1979, Disclosure regula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Implication of modern finance theory and signaling theory, in Franklin Edwards ed.: Issues in Financial Regulation (McGraw-Hill, New York, NY).

(责任编辑:石树文)

作者:刘新仕

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 篇2:

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国外经验

从投入与产出效益优化要求出发,核算成本、降低成本,不断提高人大工作产出效益,是人大工作微创新应该也能够施展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立法是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人大工作效益的提升必然依托于立法领域的控成本、提效益;而“控” “提”的前提,就是要对立法的成本、效益“心中有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评估。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成本效益分析已较为成熟。本文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德国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机制,尽管其中大部分是对相当于政府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但其具体做法或仍值得借鉴。

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的成本与效益评估

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在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时最为常用,其制度发展也很完善,是美国立法评估最重要的内容与方式。美国规章制定成本与效益评估的主体包括制定规章的行政机构、联邦预算管理局、总审计署、总统、国会五个部门。评估的客体主要是“重要规章”,指的是在规章中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任何一种管制行为:年度经济影响在1亿美元或以上的管制行为,或在实质上对经济、经济部门、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共健康、安全,或对州、地方和原住民部落、社区产生负面影响的管制行为;造成严重矛盾,或者干预其他政府机关已经执行或者计划执行的管制行为;使政府资格授予工作的效果及被授予资格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改变,或使政府项目的效果及项目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质改变;在法令或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原则之外产生了新的法律或政策问题。

制定规章的行政机构进行的成本与效益的评估,有几个步骤:识别阶段——判断某一规章是否可以达到本部门所希望的目标;调查阶段——主要是了解能实现该目标的各备选方案,尤其是了解是否有必要通过管制的方式来实现;收集信息阶段——主要是获取有关各备选方案效果的资料;选择阶段——根据定量与定性的指标分析,确定各个方案的优劣次序;决策阶段——以上述优劣次序为依据,并根据成本与效益分析报告作出决策。

美国规章制定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对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而言,不仅有利于提高规章质量,而且节约财政支出,提高了工作效率。其运作特点主要在于:第一,偏重于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评估;第二,规章制定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既强调制定前的预评估又强调制定后评估。在大规模规章制定之后,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对已经实施五年的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决定是继续延用还是废除或修改;第三,规章制定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是通过一系列国会立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法律制度加以保障的,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这保障了美国规章制定的质量,也实现了对规章制定的有效监督。

加拿大内阁部门规章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加拿大立法成本效益的分析主体即法规的制定主体,其分析报告由国库委员会规制事务处和枢密院办公室进行审查。根据枢密院办公室1999年发布的《加拿大政府规制政策》,加拿大并不是对所有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仅对内阁各部门制定的提交内阁批准的规章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于提交议会的项目,无论是在内阁还是在议会都不要求成本效益分析,只考虑对政府支出的影响。

内阁各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立法时,须向内阁就立法草案内容提交成本效益分析,说明法规对社会、公共健康、环境、经济等的影响,以及为何选择法规的规制手段,而不是其他的规制手段。在制定分析报告过程中,国库委员会规制事务处参与进来,与部门协商,形成分析报告,连同法规草案提交国库委员会规制事务处审查。经国库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加拿大公报》上预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起草部门对法规以及分析报告进行修改,报内阁审查批准,在《加拿大公报》上正式公布;内阁也有可能推迟批准并要求部门补充信息,或是拒绝批准。

2007年1月,枢密院办公室发布了《加拿大规制成本效益分析指南》,该指南明确了成本效益分析的五个步骤:第一步,识别问题、风险与基准线。第二步,设定分析目标,要明确政府为什么需要进行干预。目标可以是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对于健康、环境和安全的问题,设定目标可能会涉及公众对风险的容忍程度、政府实行措施的费用以及个人对法规的遵守等。第三步,形成规制或非规制的方案,对各种替代方案要列举明确,并分析它们如何影响基准情境。第四步,估算收益与成本。第五步,拟定一份会计陈述报告。但在实践中,联邦政府部门通常将分析简化为四个步骤:第一,确定公共政策问题,评估问题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定义基准线;第二,设定政策意图实现的目标;第三,形成替代监管和非监管的政策选择,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基准线状况;第四,进行影响分析,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利益相关者分布分析和会计报表(替代选择并提出采取行动的建议)。

加拿大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主要评估的是:被提议的法规及其他替代方案对加拿大公民、企业、政府潜在的积极和消极的经济、环境、社会影响;确定积极和消极影响如何及于不同的受法规影响的群体、经济部门和加拿大各地区。加拿大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方法是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该方法的目的在于从不同的立法项目方案中找出达到某一预期指标成本最低的立法项目方案。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的特点在于,计算单位效益的成本,但不考虑诸如机会平等、降低发病率或改善营养状况等的不同结果的货币价值。因此,成本有效性分析所需要的数据相对较少,一般不需要明确效益的量化或货币化价值。此外,加拿大也会采用敏感性分析方法。它是指从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中找出对立法方案效益指标有重要影响的敏感性因素,并分析、测算其对该方案效益指标的影响程度和敏感性程度,进而判断该方案承受风险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

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包括法律实施前的预評估、伴随性评估、法律实施效果后评估三个阶段。相对而言,德国政府更注重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目前,德国在立法预评估方面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估体系,由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机构对初审稿进行立法成本及效益评估,最后交由联邦议会讨论;伴随性评估受法律时效性限制,成果不很突出;实施效果后评估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工作由法规评估委员会和执行成本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其分析与评估的程序主要分为五步:

首先,确认法规的目的和作用。主要评估法规的经济效益、对环境的影响、立法的技术要求、立法活动的公众影响、新法与旧法间的矛盾冲突情况。

第二,论证新立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一般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规规定是否对此有限制和冲突;二是如果不立新法会存在什么问题;三是若制定并实施新法,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什么新变化。

第三,选择可替代的解决方案。经过必要性论证,不论是否需要立新法律,都须设计替代方案,以进行比较与选择。

第四,分析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对确有必要制定的新法律法规,需要对其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估,这是核心步骤和中心工作。德国立法不仅注重法律法规的整体评估与评价,还十分注重其中某一阶段、某一细节层次的评估。以行政成本评估为例,行政成本评估是为了评估立法的经济成本、人员成本、社会成本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的比重及相互关联性,而不是泛泛地计算总成本。行政成本评估将重点放在了信息成本的评估与评价方面,在法律起草说明中就具体说明信息调查费用。把较高的费用列出,通过进一步评估,降低其成本。一部新法律或法规实施,德国公民和企业有义务反馈实施效果。如,实施一部新法律,需要有企业的相关数据。此时,由国家制定统计表格,企业必须向国家提交报表。通常情况下,信息采集费用由联邦政府、州、公民和企业共同承担,但企业承担部分通常会转嫁给消费者。因此,降低信息成本就能降低公民和企业承担的费用。对于行政成本中各方的信息义务,德国已建立了符合自身需要的基于信息义务的行政成本评估模型,很好地解决了信息采集的费用问题,客观评价了立法过程的行政成本构成。

第五,作出评估结论,发往联邦各相关部门和各州征求意见。

启 示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既包括立法自身的成本,如立法机构运转、立法人员待遇、立法信息收集、审议修订、制作文本等所需费用,也包括创制中的法律在日后执行和实施中的成本,如执法成本、守法成本、违法成本等。立法自身成本与执行和实施中的成本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因此,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中,须重点突出对法律执行和实施成本的评估。从美、加、德三个国家的实践来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评估的不仅仅是立法这个过程本身所直接产生的成本,还将整个社会为这次立法所要付出的成本纳入评估中。

从美、加、德三个国家的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所处的时间点来看,都前置于立法环节,而非在立法完成后开展。因此,其评估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立法审查的一个环节。在审查中,成本过高的立法草案会被打回。立法评估一方面是立法活动控成本、提效益的前置动作和基础,另一方面也具有控成本、提效益的效用。

公众咨询是立法成本效益分析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加拿大和德国的立法效益评估都强调公众参与。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程序中加入公众参与的因素,使得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更加真實、客观,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程序,使法规制定主体获得更多信息,有助于去伪存真,提高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质量,也有利于提高立法决策的质量。

(作者单位: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作者:陆颖

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益论文 篇3:

谈供电施工企业降本增效之道

摘要:供电施工企业降本增效之道在于要继续弘扬“三节约”精神,树立牢固的“向成本要效益”的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关切度;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指标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切实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流、物资流、人力流;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成本管理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供电;施工企业;降本增效

作者简介:刘兆平(1965-),男,辽宁大连人,大连供电公司金州供电分公司电力安装公司经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电力施工。(辽宁 大连 116100 )

供电施工企业从事经常性的生产建设项目,与送电、配电、售电等供电业务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为建设坚强电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电力施工毕竟承受着更激烈的市场竞争风浪的冲击,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电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没有完全形成法制化、规范化,供电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施工项目,通常以降低标价、提高标准、缩短工期或减少应有的费用项目为代价,造成施工项目到手后承担着极大的经营风险,利润空间被压缩到最低程度,乃至于濒临亏损的局面。

供电施工企业增效固然寄希望于提高投标报价水平而从中获益,不过在一定意义上,这仅是一厢情愿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供电施工企业必须在外抓市场求发展的基础上,内抓管理求效益,以降低成本的实际行动,来规避经营风险。

供电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工程建设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以外的管理、维护、服务成本,如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

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根据长期从事供电施工工作而总结了经验教训,认为必须从转变观念、健全制度、强化责任、细化考核等方面入手,严堵各种漏洞,促进由松散、粗放的成本管理模式向集中、精细、科学的成本管理模式转变。

一、继续弘扬“三节约”精神,树立牢固的“向成本要效益”的观念

2009年,供电企业广泛开展了“节约一分钱、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寸导线”的“三节约”活动。其宗旨就是促进职工们养成节约的习惯,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让每一个岗位的节约小溪,汇成企业降本增效的奔腾河流,让企业的每一个细胞,成为节约型企业的重要基础。由此,供电施工企业向成本要效益,就是要树立起自觉节约、精打细算的施工习惯,供电施工要做到规划引领,实现源头节约;标准化建设,实现规模节约;优化流程,实现时空节约;环境友好,实现资源节约。

笔者所在单位——大连供电公司金州供电分公司电力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金州电力安装公司),通过全面开展项目对标管理这种基本形式,形成了适合本单位的“三多三少”的降本增效做法,即多实施一条节约合理化建议,多实施一项先进的节约工艺技术,多利用一次临建设施,少存放材料的库存量,少雇佣外包临时工,现场管理一杆子插到底,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从而使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在产值、利润等项指标获得大幅提升。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成也管理,败也管理,“过紧日子”才是供电施工企业管理的真谛。“三节约”活动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抓一阵子就万事大吉的突击活动。“三节约”活动贵在持之以恒、长抓不懈,能够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三节约”精神真正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降低成本是供电施工企业每一名职工的责任,我们应该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认识到加强成本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树立不仅生产建设上去了是效益,成本降下来也是效益的观念,人人讲成本,人人在本职岗位上为降低成本作贡献。笔者单位在2009年的评先活动中,把成本考核当成了一票否决的指标,我们树立起的节约典型很有信服力,使每个职工懂得了降低成本并不是高不可攀,人人都能有所作为。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关切度

培养职工树立节约成本费用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是重要的,但仅此还不够,要使每个职工都自觉加入节约成本的行列,还要靠制度的规范和利益的驱使。以往,有的供电企业成本管理不到位,各项费用开支浪费严重,表面上看是管理混乱引起的,而实质上企业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才是深层次的原因。正是企业产权没有理顺,导致了产权模糊,企业财产的增产保值与企业利润没有必然联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明确责任,资金、材料使用大手大脚,职工不爱惜设备,不节省材料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改革产权关系,把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捆绑在一起,与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联系在一起,提高职工对企业发展和成本管理的关切度,使职工自觉地加入到成本管理中来。

供电施工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一条漫长而坎坷的道路。以往,有的人单纯地以为供电施工企业只有与主业脱钩、剥离,才算是“调整重组”,殊不知仅靠这种简单的做法,同样是传统思维的顽强表现。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企业产权制度的明晰,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赋予施工企业更多更大更灵活的经营自主权。再以笔者所在单位金州电力安装公司为例,前几年实施了公司化改组以后,企业焕发了蓬勃的朝气,其中成本管理逐渐迈上了正规化管理的台阶,但是由于受到了种种行政制度的牵涉,施工企业仍存在着一定的“丫鬟拿钥匙,当家不做主”的弊端,离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有差距。而从去年以来,大连供电公司进行了多经企业改革的“破冰之旅”,初步构建了集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实现了条块分割向战略协同、分散粗放向集中精益方式转变,由此经营风险大大降低,降低成本效果明显。其根本之处就在于与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挂上了钩,明确了自己吃的再也不是“大锅饭”,降低成本,才是当家理财之道。

三、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指标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

供电施工企业绝大部分费用开支发生在各施工项目上,所以成本管理的重点要放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般情况下,可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企业内部“立法”,对项目实施施工——质量——安全——合同——成本的评估。其中在成本评估中,一是在确定每个单项工程的成本费用时,改“定额单价法”为“定额实物法”,真实地按照工程造价的实际水平,引进成本核算机制来有效降低成本费用;二是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来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企业增值保值的途径很多,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增的途径和降的途径,增就是通过扩大生产,实现资产量的增加,而降就是降成本。资产经营责任制离开成本管理将难以落实,也难以奏效。供电施工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并通过成本费用分析系统把成本管理的现状、成本降低率等作为重要的指标列入单位负责人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工作指标考评体系,根据以上情况予以奖惩,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也以同样的方式把作业组乃至于每个岗位纳入成本管理的轨道,一级考核一级,一级推动一级,促使成本管理落到实处。

四、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切实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流、物资流、人力流

实现流入资源的低成本,主要取决于整个生产要素的市场状况,如當前物价持续上涨,使得材料费用不断攀升,从而使施工成本也水涨船高。要化解这一危机,在实施大宗材料、施工机械采购的招议标的同时,还可采取内部市场的集中采购,也就是以市级或市级以上供电企业为基本单位,实施供电施工物资的集约化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通过直接从制造厂家大批量购货,从而降低材料采购价格,提升物资流的调控度,从而盘活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施工单位物资的库存量,乃至于达到零库存。在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中,固然要稳定骨干队伍,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却不必强求清一色的供电施工企业人员,可在确保人员基本素质的前提下,适当输入更为经济适用的劳动力,既可活跃人力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又可有效地降低劳动力成本。由于供电施工企业生产产品的独特性——单位产品价值高,生产周期长,加大了企业货币资金的沉淀量和资金风险,所以在资金流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预算、分析与控制力度,更要加强资金回笼力度,督促业主按施工进度付款。道理很简单,资金风险的大小,决定了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最终受益的高低,资金风险大,则加大了成本费用,收益就低,反之亦然。

五、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成本管理向纵深发展

供电施工企业成本管理要实现向纵深发展,必须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工艺水平和装备水平,为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拓展更加广阔的空间;二是提高成本费用分析和控制的精确性、快捷性和有效性,为成本管理更加及时、有力地提供依据;三是减少成本管理的中间环节,在降低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同时,使成本管理能够迅速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四是探索更有效、更科学的成本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完善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使各项科学的管理措施得到忠实的执行。

六、结束语

供电施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现实生存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成本管理的力度有多大,市场提高给企业的生存空间就有多大,企业的生命力就能维持多久。近几年来,电网建设如火如荼,供电施工此起彼伏,虽然资金投入与日俱增,但是成本管理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强化而不是削弱,必须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或文本上,必须升格到责任制上。这一点很有必要引起供电施工企业领导、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麻剑飞)

作者:刘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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