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社保缴纳规定

2022-07-11

第一篇:工厂社保缴纳规定

社保费缴纳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4-20

【实施日期】 2001-4-20

【发 文 号】 粤地税发[2001]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4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报据激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l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足额征缴

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三),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个人帐户,待足额征缴后记录个人帐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

5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和通知单位和个人到地税机关补缴。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延迟缴纳、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力税务机关依照有关

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关于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划解问题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各有关单位的征收资料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的地税机关,由各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征收后,直接划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收资料直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 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 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

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

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社部就社保缴纳规定征求意见 拟强制企业缴五险

人社部就社保缴纳规定征求意见

拟强制企业缴五险

改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 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并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情况通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余额不足的,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应当及时提醒;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查询账户]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补缴和催告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划拨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查询情况,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划拨的理由和依据;

(三)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划拨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同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滞纳金执行]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其通过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约定滞纳金偿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划拨后,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协议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延期缴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延期的期限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金额;

(三)担保方式、担保财产及其评估报告;

(四)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五)其他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安全征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延期缴费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延期缴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不影响其职工在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担保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权利瑕疵,并对担保财产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使担保财产价值能够抵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担保财产的处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延期缴费协议中约定,在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能清偿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一)经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

(二)延期缴费协议期满、但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价值发生变化未能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强制执行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划拨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告情况;

(四)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情况;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二)造成缴费记录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时足额缴费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办和征收机构信息沟通]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统一表单]本规定中有关文书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司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的不同点(范文)

公司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的不同点。首先,需要缴纳的险种就是不同的。我们都知道,单位为我们缴纳的保险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按照规定,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

而且,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带有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缴费比例也是不同的。我们先来看看单位缴纳的情况。

五险一金总额=社保缴费基数 × (养老保险比例+医疗保险比例+失业保险比例+公积金比例)+3

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分别缴纳的,一般企业占大头(全国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例如:

1.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2.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3.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需要全部由个人负担了。

缴费险种和比例不一样,计算退休待遇时就会有差别。根据快法务介绍,首先女性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年龄是有区别的:单位的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个人的一律55岁。男性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没有单位的和个人的区别,都是60岁。

同时,单位的有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待遇;个人的则没有这三项保险待遇。单位的医保卡每月都有一定金额的医疗费进账;个人的没有医疗费进账。因此,总结来说还是单位缴纳社保比较划算。 我们再来看看养老保险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如果你辞职了,无法继续交社保,但是因为买房买车等需要必需保持社保的缴纳,第一个可以参考的方法是找代理公司帮你交。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五种社会保险都可以续上,就相当于你在这个公司任职一样,虽然代理公司可以帮你代办,但是所有的钱是都需要自己出的,包括个人应交的以及单位给你交的。

代理公司也不可能免费给你效力为你办理保险,你还需要付一定的费用给代理公司,因为只是为了保证社保缴纳不中断,通常情况下,这种缴费都按照最低档来交社保,能少交一些就少交一些。还要提醒大家,找代理公司一定要小心那些不正规公司或者骗子公司,避免上当受骗。

相对于职工社保,还有一个概念是居民社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居民社保主要针对的是儿童、老年人、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如果你在城市,居民社保被称为城镇居民社保;如果你在农村,居民社保就是我们常见的新农合。

我们上面已经介绍过,居民社保只能交两种,即养老和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都是交不了的。大部分城市是按年缴费的,不强制缴费属于自愿参保,而且相比职工社保,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低,享受的待遇也会较低。

另外,居民社保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最后,小M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居民社保的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毕竟不同地方的政策还是有差异的,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篇:深圳社保缴纳

一、 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2、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3、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4、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4、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 养老保险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

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3、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三、 失业保险

1、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 医疗保险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

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

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

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

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

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4、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5、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资高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3、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4、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5、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篇:社保缴纳说明

社会保险代缴说明

致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现证明:我司于 XX年XX月 至 XX年XX月委托 XX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员工 XX ,身份证号 XX 缴纳社会保险,我司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予以协助,谢谢!

特此声明。

XX公司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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