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请假表范文

2022-05-24

第一篇:事假请假表范文

请假制度、病事假管理制度

请假制度

一、全院所有人员工作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说明理由及去向,因故不能来上班的写出请假条(超过应休日按规定扣工资),交由科里报办公室。执行下级向上级请假制度,总值班人员原则上,下夜班就休,因工作原因可串休,但不准并休,并保证联系畅通。科内工作人员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向主管部门请假,科长向主管院长请假,副职向正职请假,正职之间相互打招呼。

二、病、事假,3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4——6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中层干部及特殊岗位人员离院3天以上,需经院长同意。

三、病假要出据相关科室主任的诊断书,诊断属弄虚作假者,追究请假人及出据证明人员责任。每个职工的病假诊断书及事假的假条和批复均要附在出勤表上,月末报到办公室备案。

四、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时间在4小时以内,按脱岗论处,满4小时及以上者,按旷工处理。对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者;谎报请假事由经查实者;病假无诊断书,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五、八小时以外,由于工作需要应到院而无正当理由不能到院者,或应保持联系无正当理由联系不上者,按脱岗处理。

六、回院上岗,实行销假。

七、按辽人发(2000)一号文件规定: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六个月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护龄、工龄等。

八、本制度从2008年6月19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病事假待遇规定

一、凡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相关科室主任开据的诊断书,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病假休息手续。

二、恢复健康后 要求上班者,要进行销假,经科室领导同意后安排上岗。

三、病休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每天扣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30%,并按天扣除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卫生保健津贴。

2、病假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每天扣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40%,并按天扣除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卫生保健津贴。

3、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不发工资(大病及特殊病种酌情处理)。

四、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及卫生保健津贴。

五、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本规定从2008年6月19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

遇问题的意见

渝人发〔2005〕106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㈠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㈠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㈠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 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 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㈣ 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㈤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反映。

㈥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做出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篇:病事假制度

TZH-QW-RSB-1

5附件4: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 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 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 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

5.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 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 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病事假请假流程

6.1 病假:凭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2 事假: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6.3 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

7.1 工资待遇

7.1.1 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1.2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7.1和表7.2:

表7.1:病假工资待遇

表7.2:事假工资待遇

注:

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7.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奖金。薪酬

给付形式为月薪、年薪的职工,“工资:奖金”分别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80:20”和“60:40”计算(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月薪制和年薪制人员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病、事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09-1-20

为加强局内部建设,规范管理,使局人员增强组织观念,树立遵纪律、守制度的良好风气,确保出勤率、工作率,全体人员步调一致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分局人员病、事假制度。

一、局人员病、事假必须事先向领导请假,经同意批准方能实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也应及时补假,并说明情况。

二、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综合管理科登记,方能实行。

三、请病、事假二天以上,必须写好请假条,请假事由,报局领导同意后,到综合管理科登记,年终评先作一项参考内容。

四、请病、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除履行本制度第三条手续外,一律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扣除工资等事项执行,以后按类推。

五、病、事假未经领导批准,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并按类推,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 扣除一个月工资,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一律作自动退职处理。

六、迟到早退累计达五小时以上(含五小时),一律作 旷工一天处理,扣除工资。

第四篇:事假请假条

事假请假条范文

尊敬的___:

您好!我是___级___专业的______。因_________(请假理由)不能_______________。特此请假。请批准。

此致

请假人:______

年X月X日

第五篇:事假请假条

我因爱人怀孕需要做产前检查,家中无他人陪护,需陪爱人去医院,于2012年9月5日,请假一天,请批准。

请假人:高一博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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