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论文提纲

2022-08-05

论文题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以绿发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为视角

摘要:近些年我国环境问题频发并且在环境损害修复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并且是在实践中发展确立起来,制度设计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实践中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着程序上的冲突。由于此前并无相关法律、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对于两种诉讼在实践中如何配合,遵循何种诉讼程序进行衔接,这也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为了解决该问题,最高院对于两种诉讼同时提起时遵循的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其司法解释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审理地位。然而,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法律基础不够充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两诉冲突的问题,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而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为了探求更具有理论正当性和可行性的衔接程序,文章重点分析了两类诉讼冲突的实质成因,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文章聚焦两个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中分析得出两个争议焦点,作为本文分析论证的切入点。文章主要研究的争议焦点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同时提起时采用何种衔接程序、二是用何种程序来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磋商程序的衔接。对于两个争议焦点的分析,笔者从两诉的以及磋商程序的性质、现有衔接的困境以及当前存在的“优先性”理论的合理性展开分析。认为,两种诉讼虽然具有同一性但同时又具有差异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两诉作为一诉,但是现有的将某一诉置于优先地位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妥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磋商程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磋商程序对于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其又与诉讼有着本质区别。如果案件在磋商程序就得以解决,将大大减少其进入诉讼导致两诉冲突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将磋商程序简单地定义为民事属性,其中的行政机关主导性是不容忽视的部分。根据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保障磋商程序的优先地位是具有法理依据的。根据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解决两诉衔接不畅的问题从短期、中期、长期来看具有不同的路径。在短期看,最节约立法资源的路径就是完善现有的司法解释,既能维持现有的诉讼程序格局,又能通过增加新的条款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诉权。同时,在法律规定上,要重视磋商程序发挥的作用,不该将其割裂于两种诉讼的衔接。从中期看,由于两种诉讼的适用范围重叠是致使两种诉讼不能顺畅衔接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解决此问题就要明确其二者的适用范围,在重叠部分只保留一个诉讼。从长期看,两种诉讼无法有效衔接的最本质的原因就是二者的制度设计均存在不足。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两种制度的设计势在必行。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磋商;衔接;启示

学科专业: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二)文献分析法

(三)比较研究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山东某化工公司等6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重庆市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争议焦点

(一)“两诉”采用何种衔接程序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间适用何种衔接程序

第二章 法理分析

一、 “两诉”衔接程序之法理分析

(一)“两诉”的关联与差异

(二)“两诉”衔接的现实困境

(三)现有“优先性”理论合理性分析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之法理分析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磋商程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的现实困境

(三)磋商程序优先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章 研究启示

一、细化诉讼适用范围,完善两诉制度规范及衔接程序

(一)明确区分两诉在适用上的不同范围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三)完善《若干规定》中关于起诉顺位的规定

二、完善诉前程序,加强两诉诉前程序的协作配合

(一)统筹诉前程序安排避免重复起诉

(二)加强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三)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各主体的权利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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