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范文

2022-05-11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法律本科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本科阶段的法律史教学应定位于启发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反省、开阔学生的法律视界以及训练学生的法学理论思维。

第一篇:法律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析

【摘要】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人才培养的模式往往非常注重专业基础能力的培养,以保障本科阶段法学专业人才能够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来从事相关的工作或者继续进行深造。而整个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非常的欠缺,加之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部分也只是占据非常低的比率。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相对缺乏。文章结合这一背景,以实际教学经验为参考,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職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瞿华平.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33:223-224.

[2] 李霞.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12:84-85.

作者:马勇

第二篇:本科阶段法律史学的教学定位与方法改进

[摘要]本科阶段的法律史教学应定位于启发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反省、开阔学生的法律视界以及训练学生的法学理论思维。为实现这些目标,传统的法律史教学方法应做出一些改进,包括在教学中从“就法论法”到“社会与法”的改进、从“条文中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改进、从“转述的法”到“直观的法”的改进,此外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的展开也应适当增加。

[关键词]法律史;教学;定位;改进

中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因为它偏窄浅薄,一般学法之人仅仅抱着一些中外法条和学说咬文嚼字,不知法律之外还有其他规范,法学之外还有别的学问,对于中外文化和现实社会大多茫然无知,至于世界情势、时局趋向和人类应该追寻的理想更无法掌握,目光如豆,只能以极小的观点去看问题,犹如坐井观天之蛙;第二,因为这种教育崇洋忘本,教的几乎全是外国的东西,一般学法之人没有能力去探究其背景,只好熟诵强记,然后开口闭口不是外国某一法学家怎么说,就是外国某一法条、某一制度、某一实践如何如何,犹如学舌的鹦鹉;第三,因为这种教育重在讲述技术性的法条,忽视了学生的德育,以致他们大多成了擅长利用法律、钻研条文的‘法匠’或‘刀笔吏’,不仅在工作时无视于职业道德,甚至在个人生活里也悖理背义,而且自以为是,不知廉耻。”[1]上述所有问题的解决固然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史教学,但这些问题中所反映的当代法学教育的缺憾确实可以通过恰当的法律史教学予以弥补。

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从广义上来说应当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史等,鉴于西方法律思想史在传统的学科分类中一直属于法理学的范畴,本文所讨论的法律史学主要指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尤以中国法制史为重点。

1法律史教学的定位

如果“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的说法没错,那么“以法律史为鉴,则可知法律发展的规律”也应是当然之理。其中了解本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对法科学生的重要性早在清末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已为修律大臣所强调,沈家本、伍廷芳指出:“为学之道,贵具本原。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2]当代学者对法律史学的价值亦多有概括,如“学术认知功能、历史借鉴功能和文化教育功能”[3],如“人文精神的教养功能”、“法律思维的训练功能”以及“客观现实的干预功能”等[4]。然而,在当前实用主义思想影响之下,学法之人对法史学的价值多有怀疑,因此导致法史学的教学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其表现主要有二:(1)不受教学单位的重视,法史学成为法学教育可有可无的点缀。虽然法律史被纳入司法考试的范围,《中国法制史》更是成为法学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是,法律史课程的总学时数从54学时到36学时再到32学时,被不断压减;(2)不受学生的重视,法律史课程被当做是为挣学分和应付司法考试而不得不修的课程,学习被动,效果差。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样的,但一个直接的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史教学并未将上述法律史的功能或价值展现出来,法史学的课堂所提供的大多是静态的、固化的、枯燥的制度史,法史学的重要性甚至不为同行的法律教育者所认同,学生就更不待言。因此,解决法律史教学的困境首先要正确定位法律史教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兴趣。

第3期石璠本科阶段法律史学的教学定位与方法改进

教学研究2016

1.1法律文化的认同和反省

自晚清以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逐渐丧失主流地位,及至当代,传统法律文化在许多人心目中更是成为腐朽、残酷和落后的代名词。相应的,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上述如张伟仁先生所谓的“崇洋忘本”的现象。但事实上,客观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有着诸多具有合理性或启发性的因素,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等,都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5]。其中的许多方面与当代部分学者们所倡言的西方法律精神具有相通之处。甚至与同时代的西方相比,传统中国的许多制度和思想更具有先进性。通过法律史的教学,必须将这样的观念传达给学生,促进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只有认同了自己的传统,才会在法律文化的对外交流之中充满自信,才会更为理性而非盲目地借鉴外来的法律制度与思想。

但是,仅仅抱着“我们曾经也富过”的观念是无法进步的,法律史教学的目的除了让学生认同传统法律文化之外,还应培养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省精神。无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过去,晚清以来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交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确实败下阵来;无论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思想中有多少超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传统中国的人民多数时候仍旧生活在法律的水深火热之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学生们只有具备对这些问题的反省意识和批判精神,才能真正得到法律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才能在法律实践中走正确的方向。

1.2法律视界的开阔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并非完全是理性的产物,它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社会风俗等因素息息相关。学习法律的学生应当拥有较广阔的视野,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否则,仅仅只是学习法律制度本身及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将无法理解法律的精神与主旨,因而在实践中也不可能正确贯彻和实施法律。就历史传统来说,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是形式上的变革也包含着内容上的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律中的所有内容都被彻底摧毁了,相反,鉴于法制不只是一堆条文,而是一套人群活动的规则,作为社会动物和文化媒介体的人必然受到社会风俗和文化观念的影响并将之代代相传,这其中法律观念的传承是无法忽视的。如长期以来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诉讼的心态、对正义的界定等等,无不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进而影响着当代法律的运行,因此是学法之人所应当了解和重视的。法律史的课堂中,应当注重对这类历史传统的总结和分析。

同时,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但从来不是唯一的手段,国家法律之外,家法族规、民间习惯、道德宗教等也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的功能。这种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来实现社会控制的模式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史的课堂应加强学生的这一认识,因为在当代社会,法制也并不是指引人们行为的唯一标杆,民间习惯与伦理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只有在具备这一认识前提下的法律活动,才可能会取得实质的效果。举例来说,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根植于传统习惯中的继承法则与移植自西方的继承规范有根本的差异,法律上的继承制度即使在城市生活圈中也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广大农村地区则压倒性地仍然依照着传统的继承法则在进行着财产的家内传承。不了解继承习惯,越贯彻继承法律越是会陷于简单粗暴。

1.3法学理论思维的训练

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像流水线上的产品加工具有程序化的操作方法和样品化的产出,它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除了一定的逻辑思维运用之外,还需要成熟的理论思维。这种理论思维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并需要在认识到法律的规范性之外,清醒把握法律的社会性和正义性特征的前提下展开。如前所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它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息息相关,与人的行为和活动密切相联,因此,具有社会性。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对秩序的追求并不是其最高价值,实践正义才是其终极目标,因此,具有正义性。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社会性、正义性等特点,才可能作出真正恰当分配权利义务、实现公平正义并推动社会发展的判决,否则囿于条文、锢于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可能带来的是消极的社会影响。

法的发展史,就是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不断发展的历史[4]。在法律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各朝各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实践与法律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智慧,展现了人类在关于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如何平衡秩序与正义、如何协调法律与社会等问题上的深刻思考,可以给当代的学法者以很好的启迪。以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情法关系问题为例,今人多徘徊于“法不容情”与“法本原情”之间,当代有学者试图通过将“情”划分为“情理”、“情节”、“情感”以及“情面”等不同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展现了高超的理论思维能力[6]。前人对此问题的思考同样闪动着智慧之光,足令今人赞叹。如晋人刘颂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前提是区分“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他主张在立法领域应充分考虑“情”的因素,使情融于法,而在司法领域则应使情法绝缘,法不容情[7]。这种辨证的、综合的理论思维方法,应当在法律史的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充分地展现,以此达到对学生理论思维的训练目的。

2法律史教学方法的改进

明确了上述法律史教学的目的之后,还需要有好的方法去实现这些目的。在教学方法上应当以动态的、生动的、启发性的法律史教学代替那种静态的、枯燥的、填鸭式的制度史教学。具体来说可有以下方面的改革。

2.1从“就法论法”到“社会与法”

法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一堆空洞的条文,也不是一个与世隔绝能独立运行的系统,法律的制定受各种社会因素之影响,法律的实施又影响着各种社会之因素。传统的法律史教学甚至是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更多关注的是对法律“是什么”的传授和对于法律技术性的讲解,从概念到原则,从条文到法典,无不属于这一范畴。而对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如该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其实施会产生和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等问题很少涉及。

关于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首先应当关注的是政治或经济背景,各朝各代无论是开创性的法律制度还是承继性的法律制度无不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基础之上,不了解相应的社会背景,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律演进的原因和法律发展的规律。因此,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学生关注相关的社会背景。以唐宋时期的孤贫老人救助制度为例,与唐代注重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不同,宋代特别强调政府的养老责任,各种官办养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要理解这一变化,必须将其与唐宋时期的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思考。基于均田制,唐代的老人均有授田可为养老之资,即使是无子的孤老亦可通过近亲或邻里的帮助耕种土地,实现养老,因此,唐代的法律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8]养孤老之责在近亲或乡里。但唐中后期以来,均田制被破坏,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国家无田可授,鳏寡孤独者在无经济来源的前提下,近亲或邻里的体恤并不能保证其养老的经济基础,因此,养老之责任就转移到了国家身上,官办养老机构应运而生。如此讲解,学生才能够真正理解相关制度发展的规律性。其次,法律思想背景亦当提醒学生注意。鉴于在当前的学科体系中,制度史与思想史分科设置,制度史的教材较少涉及思想史的内容,在这一教材缺陷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教师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将特定制度产生和变化的思想背景介绍给学生。

关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影响亦当在教学过程中加以注意。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往往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其运行也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引起一些连锁反应。对某一法律制度的讲解如果能够关注上述问题,则定然有助于学生对该项法律制度的立体化认识。如宋初基于轻刑化目的而实施的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为决杖,在这一体系之下,原来的笞杖刑减少了决数,徒刑折杖后即可放归而不必居役,流刑折杖后就地配役不必远流。这种变化实质上破坏了自汉代刑制改革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长期变化至隋唐始得完善的相对合理的五刑体系,造成了“刑轻不足以禁奸止恶”的局面。据此,宋代编配等附加刑的出现和大量适用的原因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了。同时,折杖法的实施和编配等刑的大量适用也会给既有的刑罚体系提出新的问题,如“存留养亲”、侍丁的缓刑和换刑、对老幼废疾人的刑罚优待等制度的实施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2从“条文中的法”到“实践中的法”

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仅是立法的历史,更应当是法律运行的历史,对法律发展规律性的认识离不开对动态法律的关注。但是目前的法史学教材仍“侧重于立法的介绍,而法律在社会上的实际运作与功能、纸面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的差异却很少涉及”[9],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必要向学生补充相关知识,引导学生关注法律的实践情况,“条文中的法”与“实践中的法”并举。以传统法律中的禁止“同姓为婚”的规定为例,这一制度早在西周既已出现,直至清代一直规定于基本法典之中,但是如果说“同姓为婚”的禁忌在西周社会能够得到较好的遵守的话,汉以后,同姓者并不一定同宗,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其制定之初的意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多未严格执行。再如唐宋以来的法律中均有“别籍异财”之禁,祖父母、父母与子孙之间不可分立户籍,非奉父祖之命子孙不可分割家庭财产,其目的在于宣扬和维护孝道,但这一制度的维持受到其他制度因素、经济因素以及社会习惯的影响,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这一法律的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仅仅囿于条文,学生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家庭状况不可避免会产生误解。

此外,对实践中的法的关注还可以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得以实现。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有数不清的司法案例和关涉法律发展与实施的事件,这些内容的适当运用一方面可以形象生动地说明所需讲解的问题,利于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同时也可避免单纯的制度叙述带来的枯燥说教之感。例如,在讲解春秋决狱时董仲舒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裁断案件的几个案例的运用;在讲解文景之际的刑制改革时,少女缇萦为救因罪将受肉刑的父亲,上书文帝阐明肉刑之危害并请求没为官奴婢以代替父亲刑罚的故事的运用;在讲解唐代死刑复奏制度时,唐太宗盛怒之下不待复奏而杀大臣张蕴古后又后悔的案件的运用等均可达到上述目的。此外,由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官有着独特的断案逻辑,除国法之外,天理、人情亦是法官断案时的考虑因素,因此,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会抛开法律的规定而求诸人情,此类案例在诸如《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集中大量存在,对这类案例的运用,可加深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情况的认识。

当然,在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载于典籍的案例数不胜数,需要经过慎重的拣选。有学者主张确立如下标准:“其一,所入选的大量案例可以作为阐释中国古代重要法律概念(如保辜、‘十恶’、犯罪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官当、过失、故杀等)的重要典范;其二,足以体现法制转变的时代特征;其三,这种案例能更多地体现古代司法官员的法律思维方法。”[9]如此选择的案例不仅能够帮助理解相关法律概念,说明相关法律制度在当时社会中的实践情况,更能够提供给学生关于法律思维方法的思考,值得推广。

2.3从“转述的法”到“直观的法”

中国法律史主要展现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因此,与文言文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而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过程中,均有学生抱怨古文晦涩难懂,学习和记忆起来十分困难,而许多的中国法律史教学者们也认为学生不具备阅读古代原始法律文献的能力和精力,因此,多有建议教材正文语言通俗化者。这一改革方向并没有错,但是笔者认为,在教材语言通俗化的同时,应适当引导学生进行经典法律文献的阅读。通俗化的教材可以给学生关于法律史的概括性的理性认识,但不能提供形象具体的感性认识,对某一朝代基本法典的介绍,通俗性的语言再多也是间接的经验。间接性的经验显然不如直接性的经验更能给人深刻印象。再者,大学本科生已经经历了高中时代的古文训练,对理解秦汉以后的古汉语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因此,在重要朝代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导学生阅读原始法律文献,关注文献的基本结构并选择部分内容精读,这样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有更直观、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在讲解先秦时期法律制度时,可以选择《周礼·秋官·大司徒》或《尚书·吕刑》中的部分段落让学生精读;在讲解秦汉法律制度的时候,可以给学生翻看《睡虎地秦墓竹简》和《二年律令》,并引导学生重点关注篇章名称和文献结构;在讲解唐代法律制度时,应当要求学生查看《唐律疏议》原典,直观地了解唐律的篇章并选择“名例律”部分条文精读;宋元明清时期的原始文献阅读重点可放在篇章结构的了解和个别重点条文的理解上。

2.4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

法律史所讲述的虽然是过去的历史,但却是当代法律制度、思想与观念的根,只有通过古今相关方面的对比才能凸显法律发展的趋向和规律性,才能理解当代相关制度、思想与观念存在的原因,因此,才能找到当代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从而解决学生关于“为什么要学中国法律史”的困惑。例如,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有一种极具中国特色并得到普遍运用的重要机制——调解,从民间调解到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中国的调解制度已形成一个调解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与中国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传统中国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之下,注重追求纠纷的非法律解决途径,调解就是一种重要的息讼和追求和谐的方式,除官府主持的调解之外,还有宗族调解、乡里调解、行会调解等多样化的民间调解方式,明清时期,国家制定法对民间调解已有专门规定。要理解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存在和发达的原因,就有必要了解这一制度在传统中国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当代中国的调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亦有传统调解制度曾经面临的问题,对古今调解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有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国的古代法与外国的古代法相比差异明显,但正是这些明显的差异以及少有的“暗合”更能引发关于法律发展规律的深入思考。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产生相同或不同的法律?为什么不同国家的法律命运会有不同?为什么被抛弃的旧制度在他国的法律中却得以保留?教学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向学生提出这样的问题,例如,为什么在诸多古代法律文明中均存在着对妇女权利的限制规定?为什么中国古代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而一些西方国家却实行长子继承制?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对私生子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和保护,而西方法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长期受到限制?为什么日本明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可以成功,我国清末的变法修律却以失败告终?为什么被作为封建残余而在当代法律中被抛弃的亲属相隐制度却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被保留?这些问题的提出与思考无疑有助于开阔学生的视界,有助于引发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反省,因此也当然是对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很好训练。以亲属相隐制度为例,它是指允许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回应了人的基本情感需求,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国家司法的效率,这是一种家与国的冲突、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不同国家面对这种冲突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开始[10],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隐匿犯罪便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中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亲属之间不仅可以隐瞒犯罪,甚至是为犯罪的亲属通报消息、帮助其逃匿也不受处罚。观之国外的法律,罗马法中已有类似的规定,近现代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的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为罪以及亲属之间免予作证义务的规定[11]。可见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共通性的东西,传统中国的法律并不一定全是糟粕。中国的这项制度在经历了清末的变法修律和民国的法律近代化改造之后,仍得以明确保留在法律之中。直到新中国,这项法律弃之不用,这背后有加强司法效率的考虑,也有试图与“封建思想”切割的意识形态的考量。而西方国家的这项制度被保留下来,并在追求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更加地细致和系统,可见法律的发展也有其特殊性。不过,中国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加入了“不强迫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这一规定比之亲属相隐制度虽还有很大差异,但据此,可以启发学生发现中国法律向亲情回归、向保障人权倾斜的发展趋势。

3结束语

法律史是学习法律者必须学习的课程,应将其教学的目的定位于引导学生认同与反省传统法律文化、开阔学生的法律视界、训练学生的理论思维等方面,通过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案例教学的展开、适当的经典阅读以及古今中外的对比教学展现一个生动、具体、闪动着智慧之光的法律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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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ing orientation and method improvement of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in undergraduate

SHI F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Guangdong523808,China)

Key wordslegal history; teaching; orientation; improvement

作者:石璠

第三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摘要:当今社会已经步入法律职业化时代,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广博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与实务技能,法学教育应正视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转变教育理念、转换教育体制,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学;法律职业化;法学教育;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陈美玲(197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政与经济法。

课题项目:2009年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项目“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XJG-09-13-8)阶段性成果。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法律职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逐渐成为社会的热门职业。而法学教育则作为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承载着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重任,是法律职业的基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协调发展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存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争,直面于一个基本的困惑:法学院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律职业?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无关,那么,法学院究竟为什么而存在?这种争论与迷惑制约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正视我国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直接走向法律职业岗位的现实,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征更为明显,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更加明确了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职业教育。本文所讨论的“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及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一)法律职业

1.法律职业的含义。在全球范围内,至今没有对法律职业内涵下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法律职业的外延得出统一的结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1]。美国律师协会在其1996年发表的法律职业化委员会报告中概括“法律职业”的内涵为:具有渊博的知识、适用法律于事实的技能、充分的职业准备、实践的和谨慎的智慧、恪守职业道德、献身于正义与公共利益。可见,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实践分不开,它是专门化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2]。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

2.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职业,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思辨能力与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具体而言,应当包括:首先,要有较高的人文素质。法律职业者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法律忠诚且信仰,对法治不懈追求,并且充满人文关怀。除此以外,还应该有较为扎实的人文社会知识,包括非法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也包括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其次,是要有宽厚的法学专业基础。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十分强的学科,已经形成各其特色的系统的、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学术思想。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需要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如要很好地运用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没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理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高等学校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知识,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最根本条件。最后,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3]。对法律的热悉、了解和运用是法律思维能力的内容,其外在表现是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即对法律实务的判断、处理。法律实务技能涉及到沟通、协商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4]。

(二)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就是法律职业从社会总体分工的混合状态中被分化出来,走向专业化、细密化、社会化、具体化和分工协作化[5]。它要求国家严格设定准入制度,从业者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与特有的职业伦理,运用法言、法语以及职业的技术、技能,围绕司法展开活动。法律职业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它不仅直接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有共同语言、信仰、追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还能遏止腐败、防止权力专断、维护民主、和平与国家统一。

我国开始走上法律职业化的道路始于1986年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考制度。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些举措对我国法律职业化起到决定性的助推作用,表明21世纪的中国终将全面实现法律职业化。

(三)法律职业化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1.培养目标的职业性。法律职业化是以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家的精英化为基本表征的。就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职业决定着需要法学教育提供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人才。

2.教学内容注重人文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其教育目标、途径、方式等必然会受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本科后教育,培养职业律师始终是美国各法学院办学最根本的目的。由此,法学院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3.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性。大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以及强调系统性理论性、概念化的传统也决定了它的法学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的法律注释主义为特色。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条理清楚,分析严密,理论扎实;其缺点是教学枯燥,脱离实际。应当说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使法学院的学生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要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曾经说过:“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因此,大力开展包括案例教学、判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至关重要。

二、对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纵观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并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当二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而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己成为阻碍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首先,法学教育忽视法律职业的内在需求。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培养“通才”为目标,法学教育就性质而言是素质教育。这样的法学教育理念直接影响、决定教学的方式、手段和法律人才的定型。素质教育的培养在重视专业理论掌握的同时,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规则、法律职业规范的培养,最终导致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弱化。客观地说,我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而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可见,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即用人与培养相脱节是当前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其次,法律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缺少必要联系。有学者指出: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者活跃于法律各机构之中,是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现在虽然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提高了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但至今仍然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且在通过考试的条件方面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法学专业学历证书并举并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再次,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缺乏必要的衔接。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通过司法考试是律师执业和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必备条件,因此,即便是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要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必须有紧密的衔接。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两者之间缺乏这种衔接[6]。

最后,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欠缺双向交流。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前者很少参与后者的活动,也很少有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与分离,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完全按照职业的需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法治理念上往往存在空虚、不实或者走调的情况,无法形成对法律实践的正确指导。

(二)教育思想与观念缺少国际化视野

纵观全球,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法律和法律职业的全球化发展。法学界和法律界越来越频繁的国际交流推动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吸收,法律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一是要求法律职业的壁垒逐渐减少或消失;二是要求法律职业者从观念到知识能力都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三是对法学院和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和技术化提出新的要求,它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更加训练有素并能够处理各种跨国法律问题,能够相互合作并在不同司法体制下有效工作的职业者[8]。

然而,现行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不适应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要求,在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质量上,缺乏合理的分层,不能满足新时期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甚至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相适应的办学机制,在教育中也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更多的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时代需求,缺乏市场观念和国际竞争意识[9]。

(三)师资建设重学历、轻学识

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逐渐提升,看起来师资建设上升到一个新水平,我们也不否认,很多法学博士生都是从本科、研究生一路走来的。但是许多法学教师还没有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更不具备法律执业经验。这种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仅能纸上谈兵的能力状况,导致在教学中只能照本宣科。在课堂中,他们更侧重于应然的理论知识,回避实务的操作。课本的知识必然是滞后于法律实践的,传授给学生过时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技能对于学生从业及今后进行法律研究都产生了消极影响[10]。

(四)教学方法及内容与实践脱节

法律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同时也是工具性科学。眼下,国内的法学院都以标榜为研究型的法学院为荣,希望把法学学生向法学理论者的方向培养,其实是极为不现实的。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在教学过程中偏向于法学基本框架以及学术争议的介绍,采用的教材亦倚重法学理论的阐述,缺乏与法学实践经常性的衔接,教师多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进行教学,法学教学出现了学生只接收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法学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法律、法规背后的法治精髓、面对具体的法律案件或事务时常常束手无策,不知从何下手的结果。

三、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近代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1]。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在我国,法律职业化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彻底的改革。

(一)转变教育理念,转换教育体制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法学这门学科的特征,认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将法学教育的职业化问题重视起来。其次,要积极转换法学教育体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要完成基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三方面的培养目标,这与法学本科的四年学制已不相称,是四年的时间根本无法承载的。所以,建议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延长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效仿医学院的做法,从而使法学教育在知识化教育的基础上向职业化教育延伸,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并发挥法学院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的突出作用。

(二)明确教育定位——职业教育

尽管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并非全部从事法律职业,但不能因此否认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特点,过去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完全定位于素质教育是不恰当的。因为素质教育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只有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固守高尚的职业伦理,才能有效地为社会履行职责。正视我国就业现实,职业教育应建立在良好的素质培养基础之上。因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把法学教育定位为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应用人才”本身就具有职业性,法律工作的专门性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性。可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偏重于职业性,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里所说的“素质教育”主要是指思想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知识方面的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12]。

(三)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1.加强师资建设。师资建设重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第二,要改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开阔法学教师视野,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特别是要在组织力量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法学教师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法律的国际操作能力,以此渗透到教学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适当聘请一些资深且适于教学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

2.调整课程设置。课程体系的调整和课程内容的优化,是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增设相关人文社科知识课程,并提高法律实践性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比例,这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础性知识是在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步形成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这些理念与原则长久适用,能够帮助学生有效地应对社会中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法学的实践性极强,法科学生进入社会既是探新创造过程又是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过程,因此法学教育应传授给学生经验知识,并引导学生关注、思考社会问题,造就学生的实践精神,培养学生实践能力[13],因此增加实践性课程具有现实意义。此外,开设交叉学位课程,比如法律与会计、法律与金融、法律与英语等交叉学位课程。这些学位课程将与法律实务联系紧密的其他学科引进至法律教学当中,既为学生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综合能力,又为学生选择未来职业的方向初步奠定基础。

3.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过去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启发式教学,引导鼓励学生通过自已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借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到教学中,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教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案例素材的提供者,而是学生通向法律职业的引领者。

(四)顺应司法考试的指引

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正确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因此,我们应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全面调整、完善法学教育,摆脱单一、封闭的教学模式,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以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为内容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实现法律人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操作的顺利、合理过渡。需要强调的是,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确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导向作用,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毕竟不是职业培训或考试辅导班,它有自己的运行机制,它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

(五)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

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增强我国法科毕业生在国际大舞台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学专业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不同课程国际化发展目标,如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课程,必须随时根据法学的新发展更新课程内容,并且加强与外国同行的交流,开展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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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宗正.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学模式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8(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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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练崇潮.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教育探索,2006(6).

[7]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1996(5).

[8]霍宪丹,刘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下)[J].中国律师,2001(1).

[9]霍宪丹,刘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上)[J].中国律师,2000(12).

[10]孙志超.香港法学职业教育对内地的启示[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8(5).

[11]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2]孟利民.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关系的思考[J].职业时空,2005(18).

[13]许步国,王凤民.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5).

责任编辑徐惠军

作者:陈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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