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产业发展

2022-08-13

第一篇:政府扶持产业发展

阿里巴巴联合政府扶持发展电子商务方案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成都市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9-2012)》、《关于印发2010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财〔2010〕4号)和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09〕52号)精神,现将《成都市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本实施意见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网站公布。

成都市商务局网址:http:///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李红格联系电话:61883729

市财政局外金处范义茹联系电话:8627114

5- 1 -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成都市2010年度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

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9-2012)》、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09〕52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财〔2010〕4号),特制定成都市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将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2010年度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在明确)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

企业;(包含的区域需再确认、只针对企业法人)

(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第三条 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扶持标准:

(一)符合我市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服

务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市场(卖场)积极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且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总商户数的60%以上的,给予专业市场(卖场)开办商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

2010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第二章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项目起止时间: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

日。

项目申报时间:上半年申报时间:2010年6月15日—7月

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2010年10月1日—10月30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提供格式要求)

(二) 项目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三)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ICP备案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不需要ICP备案,需要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简介;

(五) 项目简介;

(六) 企业申报项目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实体企

业、商户线上交易额证明、实体企业与电子商务平

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有关证

明、企业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的证明

(七)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

章。

申报资金企业的职责:

(一)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 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三) 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

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二)由区(市)县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

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第三章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七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

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

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报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或项目单位到市商务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17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人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我市社会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进社会和谐、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大力扶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2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创办500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250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本省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或来筑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安排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居民服务(便民服务)、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等生产型、实体型微型企业。重点支持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等基础好、条件优、优势突出的区域发展家政、养老托幼等生活服务类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贵阳市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创业对象发展创业。即在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

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10万元的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中,5万元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的方案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各区(市、县)的发展目标数将所需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取1万元作为微型企业融资贷款的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风险基金账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二)税收奖励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20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2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各区(市、县)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由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区(市、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先行担保。各区(市、县)必须在2012年内全部设立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筑人社发〔2010〕3号)等相关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向贵阳市、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担保和给予贴息。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他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市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科技、农业、国税、地税等政府相关部门和贵阳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具体以相关单位的配套政策为准),以及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鼓励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住房进行“住改商”(按产业分类严格审批),积极发展规定行业类型的微型企业;结合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山林、土地等作为抵押,以贷款、参股等多种方式发展微型企业。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到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局或基层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

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可持营业执照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创业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相关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应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担保费用,不得以评审费、管理费等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微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补助,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

(五)信息公开

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要牵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对骗取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和重惩,并在媒体上进行实名公布。

五、人才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向微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微型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贵阳市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干部和微型企业的联系制度,要和“四帮四促”工作相结合,建立干部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国税、地税、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简称市微企办),具体负责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二)优化服务环境

微型企业发展离不开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要加强环境建设,以支持发展、支持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误的态度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税费征收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督办督查部门要将全市微型企业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并将目标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强化督查,定期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纳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22日印发

第三篇: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云发[2011]1号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拉动财政增长、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和机遇

(一)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持续较快增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多年发展,我省粮食连续7年稳定增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986万亩,特色经济林面积超过3500万亩。其中,烟叶、茶叶、花卉、咖啡、核桃、膏桐6个产业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烟叶、鲜切花、咖啡、核桃4个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肉类总产达到466万吨,跃居全国第12位;农产品出口连续10多年位居西部第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呈现出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态势,成为全国鲜切花和蔬菜重要生产和出口基地。

(二)龙头企业逐渐成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为主转变,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2009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4557个,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12户,固定资产总额达到364亿元,销售收入达到563亿元,带动基地建设3804万亩,带动农户1115万户,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888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不竭动力。

(三)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十一五”末,全省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514座,总库容达到108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340万亩;高稳产农田达到3367万亩;电力装机容量突破31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1200亿千瓦时;全省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形成,公路通车里程突破21万公里,跃居全国第三位,投入使用的民用机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形成了“七入省四出境”的公路和“四入省一出境”的铁路运输网路,水运条件也不断改善。同时,随着“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全面实施,“森林云南”建设扎实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农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三农”

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与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培育壮大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新的市场需求和产业转移,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我省气候独特、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和优势条件。在新一轮产业格局调整中,云南依托独特的资源环境条件,已成为东部种养业、食品加工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两强一堡”和“央企入滇”等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我省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更加成熟。

但也要看到,我省农业产业化基地规模小而且分散,基地建设和加工龙头企业不配套;龙头企业少小散弱,品牌建设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机制不够灵活;产业扶持资金总量小、使用分散,扶持政策不完善,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用好用活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因地制宜,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强化基础、夯实基地、做强龙头、拓展市场、打造品牌、创新科技、确保安全为重点,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关键举措,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七)发展目标。围绕畜牧、果蔬、茶叶、薯类、生物药、蔗糖、花卉、木本油料、橡胶、林产业、咖啡、蚕桑等12类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粮食总产量突破1800万吨,经济作物达到4500万亩,经济林木达到6000万亩;50%以上的农产品产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80%以上菜篮子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数量达到3000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达到2—3户,超50亿元的达到3—5户,超30亿元的达

到10户以上,超10亿元的达到30户以上。全省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1800亿元,提供财税收入150亿元以上。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超过1600亿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

(八)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坚持基地优先,为资源优势的发挥和产品的精深加工创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做强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品牌战略,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坚持规模化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重点

(九)强化基础。把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产业布局稳步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努力做到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相配套。突出以骨干水源、农田排灌、农田林网、土地整治、机耕道路、流通设施和通讯信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打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十)夯实基地。围绕12类优势特色产业,优化基地布局,

加快推进基地向适宜区集中,提高产业发展集中度。加快良种繁育,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新品种,增强基地示范带动能力,不断提升原料品质和供给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原料基地,使甘蔗发展到600万亩,茶叶发展到600万亩,橡胶发展到800万亩,鲜切花发展到100万亩,马铃薯发展到1100万亩,蔬菜发展到1300万亩,咖啡发展到100万亩,蚕桑发展到300万亩,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发展到4000万亩,猪牛羊出栏达到7200万头,林产业、水产基地形成规模。鼓励龙头企业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扩大橡胶、木薯、甘蔗境外种植基地规模。

(十一)做强龙头。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依托我省丰富的农业资源、良好的区位优势、较低的劳动力成本,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选择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扶持。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整合种植、加工和品牌资源,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鼓励企业向农业产业化园区集聚,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式发展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运用和转化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将农业龙头企业打造成为推动

我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十二)拓展市场。加强市场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功能,构建辐射国内外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市场流通网络。加快规划建设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完善龙头企业仓储设施,鼓励农业物流企业发展,加快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建设,减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桥头堡建设,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巩固提升我省农产品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国内市场和欧、美、日、韩市场的占有率。

(十三)打造品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创造一个名牌,激活一个企业,带动一片产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认证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打造知名品牌,扩大生产规模,以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绿色、营养、生态、安全、健康的整体形象,不断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十四)科技创新。加快云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构建以龙头企

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队伍。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在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节水节能、冷链保鲜、疫病防控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的科技型龙头企业,提高科技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五)注重质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已有标准的提升和新标准的创立。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十六)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技术辅导、信贷资金和产品加工、贮藏、运销等系列化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协作”的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降低农业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新增2亿元,重点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龙头企业。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各级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对主导产业的基地建设进行扶持。各州(市)、县(市、区)也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建立投入长效机制,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的部分,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点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利设施建设。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关键环节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扶持,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合力。

(十八)健全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十二五”期间,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确定省内几家金融机构每年设立200亿元以上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银行给予利息优惠,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重点用于农副

产品收储、加工、销售和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钱随物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农特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对烟、茶、橡胶、核桃等大宗农特产品施行积极的收购政策。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在资产划拨、资本金注入、增资扩股等方面,支持省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省林业投资公司做大做强,促其提高农业产业化融资能力,创新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

(十九)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模式”条件的,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类产业项目,且鼓励类产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除硝酸铵外)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批

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滴灌带和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税务部门开展“分税制”试点,对龙头企业集中加工农产品收取的税收,按比例返还原料生产地。

(二十)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创建农业产业化园区,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增加投入,对当年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3%—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龙头企业年度直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出口额的1%予以奖励(人民币);对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各地要采取“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扶持办法,实行个性化发展、差别化扶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保障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培养、引进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并获得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在住房、社保和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创新人才培养政策,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实用人才。加大现代远程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等各类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扶持力度,依托各类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

业科技研发中心,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经费投入,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攻克一批重大农业关键技术,提高科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资源的收集、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农产品深加工,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适当奖励。遴选认定一批技术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四)实行能源优惠政策。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优惠电价。支持地方电网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用电量规模较大的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可与当地中小水力发电企业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大用户直供电方案,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物价局备案。优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油、用煤的需求。

(二十五)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放宽有信誉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准入,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一获证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免除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程序,直接延续换证。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加强市场动态监测,支持市

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农产品检验放行速度,促进农产品出口,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十六)鼓励创建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出口或潜在出口国家、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争创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省农业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保障 (二十七)明确责任。省整合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形成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加强基础配套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扶持措施,促进加工型、科技型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工业技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整合资金的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

政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要细化产业发展政策,切实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国土、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供销、海关、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推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各级科技推广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加强对农技人员和农民的新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二十八)制定规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特色优势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龙头企业向优势产业集聚。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导向,依托高新技术,围绕龙头、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本地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

(二十九)搞好监管。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尽快修改完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省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年度龙头企业扶持方案,择优进行扶持。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严格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发生。

(三十)考核激励。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发展现场观摩会,并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经营水平高、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给予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重点提拔任用,切实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态势。

(三十一)强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向农业龙头企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熟知政策、善用政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宣传报道各地好经验好典型,共同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

二0一一年元月

第四篇: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高技〔2007〕91号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高技〔2007〕9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4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按规定申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项目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含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资金扶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进行项目初审、申报,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项目评审。

(二)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四)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央和地方扶持资金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加强资金日常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改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专项公告,定期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发布项目通知,明确项目提报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提报方式等。

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按公告要求申报项目。

第九条 对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或核准。对符合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法定条件和国家公告要求的备案或核准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改委组织编制国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格式以各项目公告为准)上报国家发改委,并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发改委进行的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并严格资金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属于五市的,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家扶持资金10日内,对项目单位下达资金划拨通知。项目单位应当持资金划拨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前拨付总额的90%,其余10%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拨付。

项目验收前,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提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对项目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

(一)项目规模发生变化;

(二)项目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变更;

(四)重要的工程、设备招标事项;

(五)项目单位出现经营性亏损;

(六)项目单位资金周转出现危机,或发生可能对项目实施发生影响的事件。

第十五条 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验收。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将报请国家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或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

加快发展光伏发电,既是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建设与运营,促进光伏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山东省光伏发电基本情况

(一)资源概况。

1.太阳能资源概况。我省太阳能资源理论总储量在全国排第17位,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地区。全省多年平均年日照时数为2479小时,年每平方米太阳辐射总量相当于170千克标准煤,太阳能年总辐射值相当于731亿吨标准煤,其中,便于开发利用的约7310万吨标准煤。

全省大部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区域,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各地年日照时数在2099—2813小时之间,基本呈从东北向西南减少的分布趋势,其中半岛大部、鲁西北大部、鲁中部分地区在2500小时以上,鲁西南、鲁东南大部、鲁西北局部在2400小时以下,其他地区在2400—2500小时之间。较为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前景。

2.土地资源。我省沿海地区有大面积滩涂资源,位于黄河三角洲的东营、滨州有50多万公顷未利用盐碱地和荒草地,潍坊北部也有一定面积不适宜农作物、树木生长的未利用地,济宁、枣庄等煤炭生产基地有大量塌陷地,都比较适合发展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此外,我省建筑物资源较大,建筑物屋顶和南立面墙均可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光伏发电发展现状。我省太阳能光伏电站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截止目前,全省已投运光伏发电项目11个,容量3.165兆瓦;在建光伏发电项目8个,容量23兆瓦,均为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其中,济宁薄膜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示范工程和东营光伏并网电站工程为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其余6

个项目为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预计2010年底全部投入运行。

虽然我省光伏发电取得较大进展,但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光伏发电规模较小。目前,我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与一些先进省份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与我省经济大省、能源大省的地位也不相符。二是扶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光伏发电的市场需求和推广应用,制约了光伏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优化能源结构和培植战略新兴产业为目标,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项目,不断提升光伏发电水平,促进全省光伏产业规模化发展,努力把我省光伏产业培植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在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摸清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布局和有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积极鼓励利用盐碱地、荒山、塌陷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利用建筑物建设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2.坚持高起点发展、高水平建设。研究全球范围内光伏发电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探索光伏发电未来发展趋势,紧跟世界最新技术水平,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3.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4.坚持以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积极支持省内光伏电池片生产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培育光伏市场,进一步促进光伏及配套光伏产品的发展,延伸光伏产业链,着力提升光伏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的政策扶持,力争我省光伏发电有一个较快发展,2010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38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0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2兆瓦;2011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8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0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6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4兆瓦;2012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5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20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24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

三、发展的重点领域

结合我省太阳能源资源特点、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充分利用沿海滩涂、未利用荒地、盐碱地以及城乡建筑物屋顶、南立面墙,实施地面光伏电站、屋顶光伏电站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不断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提升光伏发电技术水平,增强全省光伏产业竞争力。

(一)地面光伏电站工程。利用沿海滩涂、未利用荒地和盐碱地,煤炭开采区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建设一批地面光伏并网电站;重点鼓励和支持在我省建设光伏电池片,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完善的光伏企业开发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到2012年,建成地面并网电站示范工程120兆瓦。

(二)屋顶光伏电站工程。通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积累经验,逐步依托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物以及工业、商业和民用建筑,实施一批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到2012年,建成屋顶并网发电工程24兆瓦。

(三)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充分利用适宜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的建筑物,建设一批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到2012年,建成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示范工程6兆瓦。

四、扶持政策

(一)价格扶持政策。

1.对于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的办法。2010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初步确定为1.7元/千瓦时,除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按照省里承担5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45%的标准进行分摊。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初步确定为1.4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国家、省、市三级承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国家确定的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具体确定。

2.对于国家和省给予资金支持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上网部分执行国家燃煤标杆电价;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要积极申请国家光伏标杆电价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1.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从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对列入省级太阳能屋顶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每瓦10元给予补贴。

2.积极组织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积极

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资金的支持。

3.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特别是重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按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领域。

(三)其他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荒山、盐碱地以及煤矿塌陷地建设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结网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与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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