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

2023-02-15

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

宛调字( )第 号

县人事局: 兹有 单位公务员、干部、工人、聘用制人员 等同志,因工作需要, 调往 单位工作,现介绍前来贵局办理调动手续,请予接洽。

方城县 (盖章)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

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4号

自治区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二、调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确定

(一)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职务。其中,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级别工资不再保留,下同);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试用期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工资确定,仍按内政字[2006]37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到机关工作的工人,按管理权限先明确技术等级(职务),并按所明确的技术等级(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技术等级(或岗位)工资。

三、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确定

(一)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其中,岗位(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再保留,下同);岗位(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比照岗位(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机关、企业单位聘用(调入)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四、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

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军队志愿兵、义务兵,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办理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的相关文件、原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介绍信以及本人档案等。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待正式确定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后,再相应确定工资待遇,并按规定“多退少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三篇: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蚌人社[2010]字81号

【发文单位】 蚌埠市人社局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动,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转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和岗位限额内进行,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调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下同)转任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转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三)转入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入县(区)级及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公务员岗位上履职;

(五)市直部门、市辖区间转任,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担任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行业资格准入条件;

(三)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六)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蚌埠市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工勤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符的专业技术工种、级别;

(三)调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四)外市调入的工勤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本市急需的专业技能,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等级。

第八条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般应为三年以上),且一方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要求调入的,可以优先照顾解决。

第九条符合紧缺人才调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试用期、合同协议期限、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七)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顺向和平行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调入理由、选调方案、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附件1)、调出单位的鉴定材料、调入单位的考核意见;

3、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审计结论、需要查验的证书、证明等其他材料。

4、因夫妻分居、随军家属办理调动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分别提供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二)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审核拟调入人员有关材料。经初审,基本符合调动条件的,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移交调入人员的档案。

第十二条逆向调动一般采取考试选调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每年第二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选调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附件2)和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

通知单。除特殊职位或特殊需要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外,选调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限制性资格条件。

(二)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用人单位计划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实施。

1、发布选调公告,明确招考范围、对象、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调动人员;

4、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做出任用决定;

5、调动人员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介绍信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第十三条涉及市直部门、市辖区间工作人员调动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域内及各县、县区之间的人员调动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调动人员的有关待遇,由调入单位持编制通知单、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2、选调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

3、工作人员调动备案表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 单位性质指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管理事业、企业。

●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省人社厅各一份。

第五篇: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

(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

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公开选调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和顺向流动调入XX区的,以及XX区区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和顺向流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人员调动,一律实行公开选调,按照《XX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X号)

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十一条区内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经考核合格和相关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调人选,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级人事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经党(工)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告区级人事部门复核;

(三)经区人事部门初步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等情况符合调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依序征求调出单位、调入区级分管领导意见、调出区级分管领导意见;

(四)报编制部门申请编制核定;

(五)征求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区级人事部门审批;

(六)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从区外调入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经考核合格和相关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调人选,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级人事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经党(工)委、党组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告区级人事部门复审;

(三)经人事部门初步审核拟调动人员身份和编制岗位等情况符合调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依序征求调出单位、调入区级分管领导意见、调出区级分管领导意见;

(四)报编制部门申请编制核定;

(五)提请区级人事部门会议审核后,报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从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跨区调入XX区的,由区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七)从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主城四区以外地区跨区调入XX区的,上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调出区外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商调函;

(二)经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出单位区级分管领导同意;

(三)征求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由区级人事部门审批;

(四)复函。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拟调动人员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一)拟调动人员填写《个人简历表》,附个人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即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职称证(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外调入人员需提供调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区外调入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

(四)属于照顾随军家属调入的,还应当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部队证明和结婚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阶段性集中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紧缺急需人员及时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调动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人事纪律,把好入口、出口和用人关;

(二)调动审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提供相应材料,配合办理好行政、工资等转移手续;

(四)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审批的宣布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调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调入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拟调动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开选调工作中,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内调动参照XX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X教人〔20XX〕X号)和《XX区教育系统编制管理细则(试行)》(X机编〔20XX〕X号)执行,涉及跨区调动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或与中央、省、市新出台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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