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2022-09-24

第一篇: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优抚处业务流程图

优抚处(双拥办)

一、行政确认类

(一)烈士审核和褒扬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0号)

(一)各地要求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流程图:

(二)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流程图:

(三)退出现役军人残疾评定的确定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流程图:

(四)补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流程图:

2、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流程图:

(五)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的确认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流程图:

二、行政给付(转移支付)类

(一)抚恤金发放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

(二)优待补助金发放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三、行政指导类

(一)指导“双拥模范城(县)”建设

1、参与指导、组织、监督、管理“双拥模范城(县)”的考核、命名、表彰

法律政策依据: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市辖区)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推荐,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检查,经省双拥领导小组审定,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命名。第十四条 推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应向省双拥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第十五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考核检查基础上,对推荐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初选意见,提交省双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第十九条

被命名的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内的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次评选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流程图:

2、参与考察、验收、监督、管理、指导全国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

法律政策依据: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反映,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第二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要对辖区内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 法律政策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民〔1981〕优75号)

民政部门举办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是为军队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同时也是医疗性质的单位。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以便能及时传达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

(三)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法律政策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篇:江苏省财政厅教科文处2010年工作要点

江苏省财政厅教科文处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财政教科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新要求,服务大局、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发展事业、加强管理、提高绩效,不断开创财政教科文工作新局面。

(一)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教育强省建设

1、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在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发放的基础上,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并将生均公用拨款基准定额标准提高每年小学370元、初中610元;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继续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加大农村师资培训力度,继续实施“千校万师”支持农村教育工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支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省属高校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提高到4800元;安排专项经费和调度资金35.66亿元,继续支持省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并完善控制高校新增债务的长效机制;安排专项经费10亿元,启动实施高校优势学科与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着力建设一批重

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学术创新团队,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大对职教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打造一批国家和省级示范院校,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

3、完善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小学到大学的扶困助学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

1、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加大对应用性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支撑的支持力度,支持围绕新兴产业开展科技攻关,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围绕产业技术创新要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形成产学研战略合作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吸引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落户江苏。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共享机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

2、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安排省级

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市、县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银行向科技型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缓解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3、建立多渠道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根据《江苏省市县级财政科技投入考核办法(试行)》,继续对市、县政府财政科技投入进行考核,推动各市、县逐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企业及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文化强省建设,推进文化发展繁荣

1、进一步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安排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引导各地增加农村文化投入,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继续支持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送科普、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和“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做好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工作。

2、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一是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增强活力。二是管好用好省级文化产业专项

引导资金。完善项目评审机制,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文化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并切实加强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三是加快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进度。在完成基金筹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融资平台功能,做大做强省内文化企业,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

3、支持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大公共体育设施投入,支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支持办好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1、坚持依法理财。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立健全财政教科文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财政教科文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资金分配,努力提高财政教科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2、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省级教科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健全专项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3、推进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省科技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教科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逐步从事后评价提前到事中、事前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学习,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工作和教科文事业的决策部署上来。

2、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理财,规范行政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攻坚克难和创新创优的能力。

3、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服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打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部门和群众满意的财政教科文干部队伍。

4、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加强资金分配监管,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三篇:省财政厅外债处叶国良处长一行至东南汽车参观调研

2017年10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外债处叶国良处长一行到东南汽车开展调研工作。福汽集团陈锋副总、资财部张爱英副主任,东南汽车林清副总,总经理室钟维部长,财务部陈琳部长等人员陪同调研。

叶国良处长一行参观了东南汽车车型展厅,试乘主力SUV车型东南DX7,了解企业总体经营发展情况。之后一行人员走进焊装、装配车间和检测车间,了解企业目前生产情况,林清副总向来宾重点介绍了东南汽车柔性精益的生产能力及供应链协同能力,以及企业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在交流环节,林清副总及钟维部长向叶国良处长重点介绍了东南汽车新能源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为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战略部署,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升级,未来东南汽车将通过“自主研发、产品布局、产能提升”三个方面夯实东南汽车新能源整体实力。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提升三电核心研发能力,优先发展BEV产品,并对PHEV技术展开技术研究储备,力争实现在新能源各细分市场的全面覆盖。

叶国良处长对东南汽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新能源发展规划给予高度肯定,并希望东南汽车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趁势而上,加快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步伐,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取得更大突破,为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篇:优抚简讯

四团镇大桥村村官与优抚对象结对

今年,四团镇大桥村村委会民政专职干部及大学生村官与本村五位重点优抚老退伍军人结成了帮扶对子,自结对后,他们坚持每月至少两次上门探望,帮助解决一些生活困难。7月3日,天气炎热,7点刚过他们就来到了老军人周金兴的家里,为老同志送上了民政局优抚科发放的世博门票并代表村委送去了100元高温慰问金,期间还帮助打扫卫生,并聆听了老同志当年战场上的点点滴滴,不经意间上了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

结对以来他们每月都会详细询问优抚对象的身体近况,嘱咐他们要注意身体做好防暑防热,如有生活困难及时告诉村委干部,我们会上门解决,对于户籍在四团,人却不居住在本市的邵银龙同志,村委干部每月都会通过电话联系,了解他本人以及妻儿的生活近况,保证信息互通。

四团镇大桥村委会

2010-7-13

四团镇对社区老党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

6月30日,四团镇社保科在平安社区,为社区的老党员开展了一场爱国主义教育宣讲。为四团镇“爱心献功臣,和谐固国防”系列活动的开展添加了一笔重彩。

这次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得到了区军休所领导的大力支持,由夏玮所长帮助我们特邀了市军休所的高尚志(正师级)同志专程从市区赶到四团,为社区的党员及群众代表进行了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在座的同志们都非常认真的聆听了报告,很多同志还做了笔记。

四团镇社会保障科

2010年7月2日

7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九六九部队指导员等一行三人来到了四团镇送上了“党政军民心连心,共织天网卫世博”的锦旗,感谢四团镇党委、政府对部队的关心。

7月27日,民政局戚爱国局长等一行前来慰问我镇伤残军人,询问了他们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倾听了他们的心声,最后还送上了慰问品及慰问金。

7月28日,四团镇党委委员陶月华、社保科科长张国兴等前往空军雷达营慰问,并送上了慰问品。

7月29日,四团镇前哨村党支部与上海陆军预备役高炮兵师第五团一营营部签订了军民共建协议书,并送上了高温慰问品。

7月29日,四团镇党委书记吴晓华、镇长王震等领导前往空军雷达营,慰问了部队官兵,并送上慰问金一万元。

7月30日,四团镇社保科科长等一行前往镇消防队看望了高温下坚守在岗位的消防官兵,并送上了慰问品。

7月30日,四团镇党委委员陶月华、社保科科长张国兴等来到雷3旅五四机动中队看望高温期间仍坚守在第一线的部队官兵,并送上了慰问品。

火热的建军节

赤诚的心

八月流火,在建军节的这几天高温天气里,四团镇五四村宝尼公司的老总黄宝才带领了公司一行人,代表公司全体人员冒着酷暑,为五四村的重点优抚对象送上了一股清凉的风和拥军优属的一片赤诚之心。他们不仅亲自把慰问金送到老同志手中,还坐下来和老同志聊聊家常、听听革命时期的事情。老同志们都感动得紧紧握着他的手久久不肯松开,不胜感激。此次宝尼公司的高温慰问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近年来,宝尼公司在不断发展经营规模,提高社会经济效果的同时,在回馈社会、关心民生方面一直在不断的加大度力,特别对优抚对象,更加是关心备至。

第五篇:优抚工作小结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乌市友谊医院沙区分院 关于开展优抚医疗活动工作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真正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我中心开展了开展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坚持24小时应诊,关心体贴病人、检查细心,诊治认真,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文明行医。

二、采用低价有效的基本药物,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正确处置,处方书写规范。

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熟练掌握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四、认真填写门诊登记簿。

五、严格执行注射查对制度,实行一人一针一筒,对过敏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过敏试验,密切观察注射后情况,并及时处置。

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

七、对门诊不能诊治的病员需要及时转院诊治。

八、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定期开展病案讨论,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九、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接待每一位优抚患者,检查仔细,治疗合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十、热心为优抚患者提供医疗咨询,耐心解答“三老”等优抚对象和敬老院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解决他们的疑虑,做好诊治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十一、遇有急危重优抚患者要组织就地抢救,控制病情发作,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护送到相关医院,进行有效治疗。

十二、坚决执行“三老”及其他优抚对象就医“三优四免八减半”(优先挂号、就医、取药,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门诊费,减半收取针炙费、常规化验费、透视费、B超费、推拿费、心电图费)的优惠收费规定,材料费和药品费按成本收取,免费为重点优抚对象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重点优抚对象和敬老院人员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合理收费,不漏收,不多收。

此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中心将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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