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工作总结

2022-08-11

时针滴滴答答,流逝的是光阴,在季节轮回的过程中,我们的工作留下了成绩证明。每周、每月、每个季度的我们,在工作方面都有着独特表现,获得成绩的同时,也有着众多的难忘时刻。面对成长过程中的我们,是该写一份工作报告,记录我们的工作之路。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编写工作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养犬管理工作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养犬管理工作总结

养犬管理整治工作汇报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一个月来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于31日召开了班子会议,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农业、政法副乡长为副组长,农办、政法办、派出所、卫生院有关同志组

成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4月1日召开了由全乡各行政村书记、文书和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利用村里广播和黑板报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联村干部下村进行资料分发和宣传发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0余份,张贴通告40张,拉横幅2条。到4月10日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乡有各类犬只360只。

3、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从4月11日起开始到各村进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乡15个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类犬只156只,完成了应免疫量的43,并对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详细档案。

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1、现在有很多村民抱着饶幸的心理,认为等过几个月不用交钱也可以养的,所以,建议在捕杀过程中上级部门要加强支持力度。

2、对于捕杀的工具,现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养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杀,这样对于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有一个合适的捕杀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预计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总存栏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计划于5月8日起开始统一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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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一个月来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于31日召开了班子会议,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农业、政法副乡长为副组长,农办、政法办、派出所、卫生院有关同志组成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4月1日召开了由全乡各行政村书记、文书和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利用村里广播和黑板报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联村干部下村进行资料分发和宣传发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0余份,张贴通告40张,拉横幅2条。到4月10日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乡有各类犬只360只。

3、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从4月11日起开始到各村进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乡15个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类犬只156只,完成了应免疫量的43%,并对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详细档案。

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1、现在有很多村民抱着饶幸的心理,认为等过几个月不用交钱也可以养的,所以,建议在捕杀过程中上级部门要加强支持力度。

2、对于捕杀的工具,现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养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杀,这样对于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有一个合适的捕杀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预计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总存栏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计划于5月8日起开始统一捕杀。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4月26日

第三篇: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依据《xx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xx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字〔2020〕x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逐步提高全区城市建成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从2020年4月份开始,集中5个月时间,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9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1.公布养犬初次登记、签注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公布《xx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xx分局)

3.由市公安局xx分局牵头安装xx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富国街道办事处、富源街道办事处)

4.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我区统一设置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并将服务点设置情况报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5.按照市公安机关要求,由市公安局xx分局组建民警(辅警)10人管犬队伍,承担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自建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承担本辖区流浪、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临时留检、收容任务;成立犬只捕捉专业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担流浪、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收容留检场所、专业队伍设立情况及有关车辆、器械、装备配备情况报市城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富国街道办事处、富源街道办事处)

7.4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集中宣传活动,由12345热线统一受理涉犬问题,各职能部门分头办理,逐一答复,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集中登记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5月1日起,全区设定的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全部启用,手机A、微信公众号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对审核通过的犬只,在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服务点为犬只发放智能犬牌,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各服务点要及时将各项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富国街道办事处、富源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和各类投诉、举报,要进行专门治理,重点解决,逐一反馈;集中开展收容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区城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面上工作开展的指导、督导力度,推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新闻媒体要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责任单位: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养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办法》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把养犬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xx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城市养犬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推进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办法》的法治引领作用,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养犬管理运行模式、协调保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群众工作优势,全面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度,促进我区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原则,加大登记、处罚力度,落实管理措施。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考评考核。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确保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管理目标。

(四)讲究策略方法,严格规明执法。各级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牢牢抓住登记签注和严格执法两条主线,以全面登记签注推动严格执法,以严格执法促进免疫登记,将两者有机结合,相互推进,确保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做到规明执法,力求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请于4月30日前报xx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x,联系电话xx。

第四篇: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

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 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 巴西菲勒、 法国波尔‍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 土佐犬、 牛头更、 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克罗地亚牧羊‍犬、 塔塔尔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 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 卡累利亚猎熊犬、 德国猎更、 苏俄猎狼犬。

(5) 其它犬类:杜宾、 拳师犬、 罗威纳犬、 大丹犬、 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 秋田犬、 比利时玛莉诺斯犬、 伯恩山犬、 罗德西‍亚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 商业街区、 宾馆、 餐饮娱‍乐场所、 学校、 医院、 展览馆、图书馆、 博物馆、 影剧院、 体育‍场馆、 游乐场、 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 伤人犬、 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 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 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 劝阻, 或者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 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 第

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 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 救灾‍的犬只,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 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 销售、 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 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 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 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 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 户 养犬‍两只( 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 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等公共场所, 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 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饲养、 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 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 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年‍检的;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第五篇: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十

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

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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